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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三重逻辑和路径选择

2023-03-23伟,齐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共同体政府建设

夏 伟,齐 玲

[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89;2.中共安徽六安市委党校,安徽六安 237000]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治理作为“中国之治”的重要方面和关键环节,是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长治久安的美好社会的基本路径。纵观社会治理政策话语的变革历程,其演进路径经历着从社会治理格局到社会治理制度再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变革。在“两个大局”加速演进、同步交织、相互激荡和中国社会深度转型的背景下,中国面临着多种复杂严峻的风险挑战。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社会问题呈现出三个发展趋势,即表现的碎片化加剧、成因的叠加性加深、治理的复杂性增强,这要求构建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党在二十大报告中对于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未来愿景。“社会治理共同体”通过“共同体”与“社会治理”的叠加使用,将“共同体”的元素嵌入社会治理领域,“共同体”作为一个“温馨”的地方,始终蕴含着人们对社会有机团结的生活理想,对共同、合作、可持续的价值理念认同“共同体在今天的流行,可以被看作是人们对于因全球化而产生并加剧团结和归属危机的一种回应”[1]。在复兴“共同体”理想的浪潮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备受政学两界的高度关注,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目标,其核心使命是在权责明晰、利益共享、民主协商、情感融入的基础上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行动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和情感共同体,进而在政社互动、合作治理与制度共享中实现社会善治的共同目标,自觉结成具有稳定社会关系的集合体。那么,究竟为何要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如何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些问题亟待进行学理分析和实践探索。

二、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逻辑依据

(一)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逻辑:契合经典理论

1.继承和发展了“人民主权决定论”。人民主权是指主权来自人民、人民掌握主权以及主权用于人民,即人民群众是主权的来源、主体和归属。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2]国家和政府都只是“虚假共同体”,其实质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服务的,对于劳动人民和被统治阶级而言,这一“虚假共同体”都不过是自由而全面发展以及权利实现的阻隔,而只有在“真正共同体”的条件下,人们才能真正摆脱民族、地域、阶层的限制真实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最终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思想是我们党对社会治理领域的科学探索,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其“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核心内容蕴含着某种“真正共同体”的意蕴,从根本上强调基于人民主权的民众主体性,这对于摆脱“治理主体—治理对象”的主客体二分法认识的藩篱、提升社会治理的人民主体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借鉴和吸收了西方的“治理理论”。西方的社会思想家认为,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之中,并非只有政府、市场两个主体,而是存在包括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决策权力中心,它们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3]。在经过“治理革命”的洗礼之后,西方社会充分认识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带来的缺陷,渴望通过公众自由结社来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进而维护公共利益。西方治理理论重点强调了各方共同参与的主体性、解决公共事务的协作程序性、政策取向的公共性以及合作收益的共享性等等。我们党在充分吸收和借鉴西方治理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这传递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正迈向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共同治理的新局面。进一步说,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形势需要各参与主体在互相信任、情感寄托和责任明晰的基础上构建社会协同治理网络,不仅强调社会力量在执行阶段参与社会治理,还要求其共同规划社会治理的目标,共同设计社会治理的政策,共同探索社会治理的工具,共同开展社会治理实践,共同评估社会治理成效,进而最大限度地激发起多元主体尤其是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推动治理的高效能运转和公共问题的高质量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西方的治理理论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其高度重视各治理主体力量的平衡,反而削弱了国家主权和主权政府在国内和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客观上有可能为一些强国、跨国公司和社会组织干涉别国内政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我国所构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突破了西方治理理论的局限,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更加注重党委、政府在共同体中的导向作用,通过明晰各主体权责来形成和发挥共同体合力,这与中国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是高度吻合的。

(二)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历史逻辑:总结历史经验

1.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对国外经验教训的总结。20世纪70年代以来,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经济高速发展,迅速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至今为止,鲜有中等收入的经济体成功跻身高收入国家,反而出现严重的经济低迷和社会动荡,这一现象被学界称为“拉美化”。“拉美化”的经济后果是一些国家在走向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陷入了经济增长的回落(停滞)期,既无法在人力成本方面与低收入国家竞争,又无法在尖端技术研制方面与富裕发达国家竞争。与此同时,经济问题又演变成贫富悬殊、就业困难、治安恶化、腐败严重、信仰缺失、城市人口过剩、公共服务短缺等社会问题的泛滥。世界各地接连爆发“东南亚泡沫”“西亚北非危机”“阿拉伯动荡”等社会危机,究其原因,不难发现,这些国家在高度重视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社会力量的融入,忽略了公众的共建共治共享,不重视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使得民众对共享国家发展成果满怀期待,最终却连最基本的生存、生活需要都无法得到满足,而“基本收入成为成熟的公民权的复兴的必要条件,公民权在自信的、免于生存之恐惧的、无忧无虑的人民中方可想象”[4]。共同体的发展成果转化为个人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是社会中各主体利益一致和行动协同的基石。戴维斯的J曲线是一种从心理学角度解释发生暴力革命的范式,该理论认为,经济持续增长之后,人民的生活水准突然下滑,因为人们的预期未作相应调整,致使人们的预期与现实供给的差距达到人们不可以接受的极限,相对剥夺感就会因此产生,挫折就会被集中归结于政府,此时暴力革命极可能爆发[5]。因此,中国要想跨越中等收入国家陷阱,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就应当树立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抓经济、促民生、保稳定,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把国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成果转化为广大民众的实际生活水平的提高,让公众高质量地参与到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最终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2.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对国内经验教训中的提炼。从历史上看,纵观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文明史,积累了丰富厚重的治理经验,但无论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德法并用”思想,还是“民为本,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对人民群众的定位归根结底都是治理的末梢,是治理的对象和目的。实践证明,广大人民群众更应是治理规则的制定者、治理过程的参与者和治理成果的共享者。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实行的是政府和社会的一体化运行模式,政府作为唯一的权力中心,几乎包揽了社会管理中的一切事务,其管控的内容极其广泛,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都得服从政府的管制。这种政府独揽的单一权威的治理模式导致政府公共事务繁重且效率低下,整个社会是秩序有余而活力不足。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认为:“一个中央政府,不管它如何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它办不到这一点,因为这样的工作超过了人力之所及。当它要独力创造那么多发条并使它们发动的时候,其结果不是很不完美,就是徒劳无益地消耗自己的精力。”[6]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是既拥有良好秩序又充满活力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面对日益繁杂的社会治理事务,中国的社会治理形势迫切需要政府与社会力量等多方主体的通力合作,要求大量专业性的社会自治组织来配合行政权威机构对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为此,我国开启了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基本实现了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转型。在长期的社会治理探索实践中,我国凝练出了丰富且具有可复制性的经验,如“枫桥经验”和“桐乡经验”等,这些经验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党始终把群众路线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依靠和动员各方面力量,把基层治理的权能赋予群众,让公众成为社会治理的全程参与者、积极组织者和利益共享者,使得多元主体在共同行动中共担治理责任、共享治理资源,进而塑造一种高水平、明权责、低内耗、深感情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三)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逻辑:顺应时代趋势

1.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鲜明体现。当下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叠加的复杂局面,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充满着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平安、民主、自由、法治、公正、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强烈,对社会治理中自身的嵌入、参与和监督产生了新的需求和期待,公众希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亚伯拉罕·马斯洛(Abraham H.Maslow)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随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其自身需要和价值观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注重物质需要转变为注重精神需要。”[7]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阶段之后,美好生活的需要自然包含着归属和尊重的需求。在满足基本的生活状态之后,人们希望能够成为组织或团体的一员,并通过在集体中积极参与并发挥正向作用,让团体中的个体在处理困难情境时能互相帮助,进而实现自身的归属感和成就感。归属和尊重的需求如果得不到满足,个体就会感到孤单和空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当下,我国正经历着从“强政府,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过渡的历史进程,社会组织的能力和专业性较差,普通公民主要把自己视为被管理的对象和公共服务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将自身视为社会治理的主动参与者、公共服务的理性选择者和决定者的角色。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搭便车”的社会心态较普遍存在,具备公民精神和责任意识的积极公民仍然较少,现实需要政府被塑造成“全能政府”的角色,承担并包揽起近乎所有的公共管理职能,而社会力量协同治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就逐渐凸显出来。这就迫切要求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从单一的政府负责向政社协同转变,从单纯的多元主体共治向更具凝聚力和整合力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发展。

2.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社会转型期下推进社会建设的实践指向。中国正进行着历史上最为深刻的社会转型,这一转型包括三个方面,即由一个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城镇社会的转型、由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向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转型、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8]。改革开放后,“熟人社会”逐步向“半熟人社会”[9]演变,我国面临着重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使命,究其转型根源来看:其一,多样化的社会流动引发的“脱域化”现象严重打破了社会同质化的格局,社会逐步呈现异质化和原子化,这就使得个体在表达利益诉求时,往往以原子化的状态去面对政府和社会,并最终导致社会政策无法有效地吸纳真正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而政府的政策信息也失去了上传下达的高效通道;其二,“资本的逻辑、权力的媒介造成了主体间的信任危机,责任意识不在场、价值真空”[10]等诸多乱象,社会秩序的重建需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新整合。因此,在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之下,多元共存的社会在运行机制和社会构成方式上必然是合作制的,只有在合作的原则下,人们之间的交往行为才不是矛盾和冲突的[11]。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在主体上主要依靠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在行使方式上带有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和单向性,仅仅把社会力量和公众视为被管理的对象,忽视了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这种社会管理的理念适应于同质性较高而非异质性较强的社会,单向度依靠国家政府自上而下的社会建设路径易于出现脱离民生偏好和社会需求的风险,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整个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不适应新时代社会转型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中国的社会组织迅速发展,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共有社会组织90.2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1100.0万人[12],已成为社会协同的关键力量,可以承接政府若干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为重要的是,公众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监督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这要求改革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进而构建多元协同的社会治理体系。在实践中,政府正逐步退出社会层面,且更加强调“公众参与”的价值作用,也持续鼓励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公众等社会主体积极投身社会治理工作,并且通过较多的合作治理和共同治理实践,已经基本塑造出一个相对宽松有序的共同治理环境[13]。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是衡量社会治理有效性的关键一环,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推动民主、调动民众、集中民意、凝聚民心,对于我们这个超大国家的社会转型而言,对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事务和厘清盘根错节的群体利益纠葛来说,都存在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历史的必然性。

三、新时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路径选择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标在于化解人与人之间、主体与主体之间的“隔阂”,营造平等团结、责任共担、信任体谅、共建共享的治理氛围,进而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这里的“人”不仅仅指单个生活在社会系统中的自然人,还包括由自然人构成的参与社会治理的政党、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可以被视为一种理论上和实践中理想的治理状态,其建构了中国独特的“国家—社会”互动场域,即“政党—政府—社会”的协调互嵌,有利于最大限度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在这个独具特色的共同体中,并非多元主体一律平等的参与结构,而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治理结构,也就是说,政党作为核心,政府作为主导,社会公众作为协同和补充性力量共同参与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因此,新时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着力点仍需调试政党、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而构建协同高效的多元主体治理体系,形成高效能、高水平且一致性的集体行动。

(一)政党:不断增强中国共产党的引领能力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得到人民的选择与拥护,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始终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和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总揽全局者,党的领导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根本保证,决定着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效。打铁还需自身硬,千锤百炼始成钢。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党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14],进而增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社会治理中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从政党引领政府层面来说,要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通过基层党建的政治统领、组织建构和思想建设等来统筹政府治理体系,逐步理顺府际关系、条块关系和部门关系,进而最大限度地为基层减负增能,提升治理和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从政党引领社会角度而言,要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整合社会功能。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党不应不切实际地大包大揽,而是要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把工作重点放在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上,善于用党的资源来撬动社会资源,用体制内组织带动体制外组织,不断吸收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从而充分激活公共领域的“活性因子”,构建全民共享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让基层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从政党对政府社会的统合方面来看,党组织要通过组织、平台、空间和机制建设,来引领组织、引领议题、引领协商、引领价值,进而把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有机整合起来,实现管理、服务、治理的平衡和统一,让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

(二)政府:不断提高政府的服务能力

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是公共服务的重要供给者。新时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强调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建构也许比治理更重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也许比自组织治理更重要,尤其对于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而言”[15]。因此,政府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中,应该担负起更为具体的治理责任,积极扮演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参与者、服务者的角色,不断强化公共事务治理的制度设计和规则制定,着力破解体制机制层面的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好新形态下的内部矛盾,清晰划定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使得各部门、各主体尽职尽责。具体而言,政府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做治理规则的“主导者”和“制定者”,做公共服务的“积极推进者”与“细致服务者”,通过行政管理、经济策略、谈判沟通、民主协商、科技支撑等正式与非正式的手段,实现共同体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要逐步改变过去对社会治理工作大包大揽的做法,明确权责、简政放权,并规范用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规避以往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突出的越位和错位问题,逐步释放社会主体参与活力,积极开展与社会力量的合作,把那些政府富余职能或管理效果不佳的事项交给有承接能力的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来处理,并做好赋权和增能。与此同时,政府需切实提升治理技术和手段,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科技手段简化办事流程,瞄准公众需求,充分发挥政府在构建智慧社会进程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信息化支撑、精细化服务、网络化管理的基层治理平台,进而把现代高科技信息手段转化成为人民群众高质量服务的效能。

(三)社会:不断培育社会的协同能力

社会协同作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任务。社会协同主要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公众等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多领域、各方面,成为协调利益关系、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促进社会认同、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群众自治组织是广大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组织力量,在基层民众动员、公共事务处理、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以服务人口和服务需求为导向,对传统社区和村进行重新界定,明晰城乡社区类型。具体可以根据社区建设需要,推动社区规模调整,推进跨行政区建制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优化与共享,从而夯实微观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要厘清管理与自治的边界,为群众自治组织减负增能。在实践中,要明确好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能和定位,制定权责清单,逐步剥离冗杂的行政管理职能,回归其服务人民群众的价值本位。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以外的第三大部门,其积极作为,努力倾听群众意见、诉求以及自下而上地提出民众利益和需求的意见建议,具有独立性、非营业性、非政府性、志愿性等特征,依托其志愿公益、离群众近的社会属性可以有效弥补政府与市场的不足,在矛盾调解、整合民意、志愿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都能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至2025年,我国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已有1250万人规模。因此,要全面激活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治理能量。具体而言,可以逐步引入和完善竞争、评估和奖惩机制,推动社会组织的制度化建设,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水平,进而扮演好政府职能“承继者”的角色,担当起相应的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市场组织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事业产品和服务的重要供给者与竞争者。市场组织不仅要着眼于经济效益,更要承担好自身的社会责任,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做好利益分配和就业工作。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用市场的办法探索社会治理新路,让各类市场经济组织参与治理以增加收入来解决风险隐患问题。比如在解决闲置农房过程中交给市场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改造、统一出租、统一分配,既有效提高了闲置农房的出租价值,也将安全和消防隐患协同解决。公众是社会治理的直接相关者和最终受益者,公众参与的程度、范围和效能最终决定能否真正建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一般情况下,公众只有在其知识文化水平、沟通交流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都比较强的前提下,参与基层治理的行为才会是理性、有序和高效的。因此,要在治理过程中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引导其在理性、负责、平等、法治的基础上共同处理公共事务。社会关联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的核心要素,如果公众之间关联度不高,就极易陷入公共性缺失的困境,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格局就不可能实现。面对“陌生人社会”中人与人社会关联逐步松散的现实状况,要重塑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联,就必须高度重视社区新媒体的作用。社区新媒体面对较小地域,能够承担起告知居民身边人和身边事的职责,启发居民密切关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一旦讨论聚焦于某个议题,更易于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有利于矛盾问题的源头治理和全过程解决。不仅如此,居民在社区新媒体上对利益相关的公共问题能够畅所欲言、发发牢骚、提出意见,这样能够更好地纾解群众情绪,充分地吸纳公众意见,这一过程使得多元化的个体能够真正凝结为公众,有利于促进居民的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进而真正建成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四、结语

“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是鲍曼所描述的难以名状的“想象共同体”,而是马克思笔下更为微观细致的“真正共同体”,具体可以呈现为“疫情防控共同体”“矛盾协调共同体”“灾害防治共同体”“生态保护共同体”等形式。这一共同体可以被直接感知,能让公众在处理共同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中实现价值理念和思想行为的协同,进而有助于公共利益和诉求的有效表达和权益保障的有效维护。理论上说,“制度只是事情的一部分而已,同样重要的是大多数人所持有的价值观,制度要有效运行,就应该有相应的道德价值观来支撑。所以,在现实中,正式制度和价值观的共同演进才让超级社会的合作成为可能,而一个统一的理论必须能够兼顾二者”[16]。从中国治理的实践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就类似于这样一种合作性的超级社会,其构建的过程是长期、循环且复杂的,不仅要通过正式、科学、有效的制度来明晰各个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打造合法化的社会治理平台,补齐治理体制机制的漏洞,更需要凝练平等、合作、共享、互助、责任、担当的底层价值观,让政党、政府与社会合作协同、共同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奏响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交响乐,从而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胜利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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