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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理论的两种进路:目的论与博弈论
——以霍耐特和希普为中心的讨论

2023-03-22何文苑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300350

学术界 2023年1期
关键词:耐特目的论黑格尔

何文苑(南开大学 哲学院, 天津 300350)

“承认”(die Anerkennung,anerkennnen)肇始于康德的道德哲学,费希特的法权理论将之作为一个具有先验性质的哲学概念确定下来,黑格尔将其扩展到了社会历史之中。如今,众多思想家都从对黑格尔哲学的“承认”意蕴的挖掘和改造中获取灵感,以为现代实践哲学的发展出谋划策,由此引发了“承认理论”的研究浪潮。这一浪潮的开创者是路德维希·希普(Ludwig Siep),他率先在黑格尔耶拿时期的思想中发现了双重维度的承认,并对之进行去目的论改造,进一步基于人类共有的历史文化经验,发展出承认的六个阶段,提出了“具体伦理学”(konkrete Ethik)这一超越承认理论的实践哲学构想。霍耐特也是这一浪潮的重要成员,他继承了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框架,以“承认”为范式对黑格尔耶拿早期和成熟时期的作品进行了较为精细的后形而上学重构,使之在当代社会规范领域发挥作用。虽然霍耐特和希普同属承认理论阵营,但是其理论进路大相径庭。前者建基于黑格尔式的目的论框架之上,后者的基础或可以托马斯·谢林的博弈论明晰化。本文力图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下,试着对霍耐特和希普承认理论的不同进路作一简要阐释。

一、目的论——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展开进路

根据霍耐特在不同时期构建“承认”理论的不同视角,可将其承认理论划分为以下四个发展阶段:阶段一以社会心理学为视角,代表作品是《为承认而斗争》;阶段二以社会存有论为视角,代表作品是《物化:承认理论探析》(以下简称《物化》);阶段三以相互承认的规范领域为视角,代表作品是《不确定性之痛:黑格尔法哲学的再现实化》(以下简称《不确定性之痛》)和《自由的权利》;阶段四以观念史为视角,代表作品是《承认:一部欧洲观念史》(以下简称《承认》)。这些作品串联起了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发展主线。在承认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既存在霍耐特对研究视角的转换,以及与之相伴的承认理论自身的修订和拓展,又存在作为基础进路的目的论的一贯性。

(一)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四个阶段

在以社会心理学为视角的阶段,霍耐特借鉴了黑格尔耶拿时期“为承认而斗争”的模式,以米德社会心理学改造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复活了被后者放弃了的主体间性框架,从而提出了一种具有规范意义的社会理论,其核心是三种承认形式以及与之对应的三种蔑视形式。这三种承认形式是指个体之间的爱、权利和团结,它们的应用领域分别是亲密关系、社会法律和价值共同体内部,与之对应的三种蔑视形式是强暴、剥夺权利和侮辱。在承认形式中都蕴含了冲突的潜在动机,而蔑视形式将之激发出来。在此基础上,霍耐特将社会冲突的起因归咎于从个体发展为集体的道德经验而非利益,前者的核心是未被承认的情感。因此,个体争取自我完整性即完善承认关系的斗争,构成了一幅通向现代理想社会的规范图景。

在以社会存有论为视角的阶段,霍耐特以卢卡奇的“物化”学说为切入点,以海德格尔的欧陆现象学、杜威的美国实用主义、阿多诺的批判理论和发展心理学为思想资源,对“物化”现象产生之前的原初状态、“物化”现象的产生根源以及破解之道进行探索,其目的是对社会进行病理学诊断并建立规范基础,其核心是“承认优位”的提出。“承认优位”理论,是霍耐特为卢卡奇所未能言明的社会存有论提供解释而进行的理论建构。在霍耐特的语境中,它是一种原初的承认关系,先于具体承认形式(如爱、权利、团结),构成了“人类存有之根本的理性基础”,〔1〕表现为人与他人、人与物、人与自我三个面向。其中,人与他人的承认关系——一种先于认识的情感肯认和互动是基础,人与物的承认关系被视为它的中介结果和延伸。霍耐特认为,“物化”的成因就在于对“承认优位”的遗忘,而破解之道就在于甄别出社会中导致遗忘的因素,对之加以批判改造。

在以相互承认的规范领域为视角的阶段,霍耐特试图通过重新理解和改造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从而构建起一种有别于康德形式主义的、以承认为范式的、基于对现有制度的价值进行诊断的社会分析正义理论。这一理论可以重构那些能够使个人自由意志得到真正实现的社会条件,其核心是对相互承认的规范领域的强调。为了实现这一构想,在《不确定性之痛》中,霍耐特一方面将“客观精神”重新阐释为现实化的社会制度,并给予其作为个人自由实现条件的规范特征;另一方面将“伦理”重新阐释为现代社会中的体现交往自由的各种规范领域(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并具有先于道德的规范效力。在《自由的权利》中,霍耐特以遵照主体间相互承认的实践规范机制(即实现社会自由)作为衡量标准,回顾当代已经制度化的现实的历史生成过程,识别出那些对之有所促进的社会制度或实践,并对其对个人价值的促进程度、未来潜能和困难进行评价。

在以观念史为视角的阶段,霍耐特以承认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为线索,将黑格尔的概念视为导引,通过拣选各国具有代表性的思想理论,重构了以法国、英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思想传统,它们分别被描述为“消极的”“积极的”和“相互性的”承认范式,以此澄清当代欧洲在政治文化上的自我理解以及规范要求。其理论核心是对脱胎于德国观念论的、去先验化的黑格尔承认理论的再理解。霍耐特认为,以基于社会现实的相互承认为特征的黑格尔承认理论是法国和英国承认理论的前提,从而能够整合二者。另外,它自身所蕴含的制度和冲突的张力关系,既能够解释早期承认理论中冲突作为道德的发展动力的缘由,又能够提示出解决冲突所需的社会条件即制度,二者存在内在互动。这对于霍耐特整合自身不同阶段的承认理论,建立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理论,刻画未来社会生活的整体图景来说,都大有裨益。

(二)目的论——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基础逻辑

在以社会心理学为视角的阶段,霍耐特在黑格尔“为承认而斗争”的旗帜下,为建立一种具有规范意义的社会理论做了如下工作:首先,预想了一个主体间的理想交往情境。在这个情境中,不受阻碍的交往互动的可能性向每一个交互主体开放。〔2〕其次,预设了一个理想的社会规范状态作为终极目标。在这个理想社会状态中三种承认形式及其对应的规范潜能可以得到完全实现,并且将之作为一个范准,使得分析和评价具体事件的价值成为可能。〔3〕再次,假设了一个实现这一目标的动力模式。这个动力来自于由于不能获得完全承认、遭受蔑视的道德经验而引起的反抗冲突。〔4〕最后,设定了一个特定方向。社会斗争就是沿着这个方向前进的,并且如此这样前进下去就能通向那个终极目标,即一个现代理性的规范社会。〔5〕由此,一个在理想情境之中的、具有终极目标的、以蔑视的道德经验为动力的、沿着特定方向乐观发展的、具有规范意义的社会理论就这样诞生了,这一理论模型很难不被认为是目的论意义上的。

就霍耐特承认理论自身的发展而言,“承认优位”理论的提出实际上是对已有的规范性承认理论所做的一种非规范性的前提性补充,从而为后者奠定存在论基础。这一补充的意义十分重大,因为非规范性的原初承认,实际上是作为扎根于历史文化的角色而出场的,在理论上具有内在孕育规范性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和目的论结构。然而,霍耐特对原初承认的阐述,却让人心生疑虑。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原初承认暗含了一种规范倾向。〔6〕霍耐特对之流露出积极态度,将太多的同情注入其中,这使得其与具体的承认形式难以区分,从而作为存在论基础的功效也难以辨认。其次,原初承认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维度。霍耐特借助阿多诺对“原初模仿活动”〔7〕的讨论,将对物的承认归之于对所赋予意义的主体的承认身上,这意味着人与物的互动关系以及人的有限性被忽视,导致的后果极可能是,一种规范性的诉求被以唯心主义的方式满足了。因此,霍耐特在社会存有论阶段,试图通过提出“承认优位”而做的缓和自身承认理论中目的论结构的工作,可能并不成功。

如果说在《为承认而斗争》中,霍耐特对以目的论路径来建立一种具有规范意义的社会理论的态度尚且有些暧昧,〔8〕那么在《不确定性之痛》和《自由的权利》中,他利用黑格尔的目的论来建构社会分析正义理论的雄心则坦露无遗。在《自由的权利》中,霍耐特对黑格尔的态度是:“如果脱去它的形而上学的外衣,摒弃它的客观的目的论,他的理论肯定也能够生存下去,因为在历史变化了的条件下,黑格尔对历史的确信,仅仅意味着在有着生命力的机制持存中,反射出社会成员的信念,这属于一个社会的真实了,与过去的时代相比较,它应得到有力的支持。”〔9〕乍看起来,霍耐特似乎放弃了目的论,但实际上却是“新瓶装旧酒”。他将黑格尔的自我意识替换为经验历史中的制度,而这种制度被注入了对承认的承诺预设。霍耐特的目的论模型就如此被构建起来,即整个历史经验的进程就是制度中承认自我演化和实现的过程。那么,霍耐特所谓的“规范性重建”的工作不过是一种“追踪”,即对权利、道德、家庭、市场和国家等“自由领域”,以它们固有的对承认的承诺为尺度的历史发展进行“追踪”。〔10〕简而言之,在这一阶段,霍耐特是立足于当下的自由状况,以反思的眼光去打量那些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制度或事件,并将其设定为暗含统一的自由实现目标的里程碑式的标志,从而予以肯定其在自由实现进程中的定位的。这种进路,只是黑格尔的目的论的弱化版本。

在以观念史为视角的阶段,霍耐特承认理论的目的论进路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黑格尔的承认理论被设置为其他承认理论的参考系,这一预先设定使得对其他承认理论的挑选、整合和排序得以可能。霍耐特坦言:“在我的综合观察的一开始,我就试图将黑格尔的概念用作理论上的钥匙,这是为了找出种种不同的理念(尽管它们在方法上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差异)是如何能够联系在一起的;但由于我无法排除这样一种怀疑:我的这一决定有可能受到一种未被充分理解的哲学前提的引导……。”〔11〕第二,在对制度和冲突的处理上,霍耐特继续使用了之前阶段的目的论结构。就冲突而言,他仍然延续了《为承认而斗争》中将冲突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的道德动力〔12〕的解读,其理论前提是个体对承认关系完满性的诉求假设。就制度而言,他仍然延续了《不确定性之痛》和《自由的权利》寻求社会制度中规范性条件的思路,将法国的否定的承认范式和英国的肯定的承认范式作为补充,整合到黑格尔的承认理论之中,从而试图构建出适用于欧洲的社会规范理论。其理论前提是:这些被挑选出来的、冠以“承认范式”之名的思想,确实决定性地影响了各自民族的文化,并对整个欧洲文化历史的演进产生了结构性影响。因此,被视为霍耐特承认理论集大成之作的《承认》一书,其理论进路也汇集了之前阶段目的论结构的不同面向。

总体而言,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展开进路是以目的论为基础的。在不同的阶段,它以不同的面貌呈现出来。在以社会心理学为视角的阶段,其呈现为:以理性的社会规范状态作为终极目标、以道德蔑视而产生的斗争为动力,以实现目标的渐进线性发展为方向的目的论。在以社会存有论为视角的阶段,其呈现为:为规范性承认理论奠定存在论基础,从而增补“承认优位”理论,以此缓和其目的论预设的理论意图的落空。在以相互承认的规范领域为视角的阶段,其呈现为:以制度替换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立足于当下的自由状况,对历史中制度的合理内核进行追踪、分析和评价。在以观念史为视角的阶段,其呈现为:总体上,将黑格尔的承认理论预设为对其他承认理论的参考系;具体而言,延续了《为承认而斗争》中的因道德经验而产生冲突的社会发展的动力结构,以及延续了《不确定性之痛》和《自由的权利》中立足于现实现状的分析思路,并对识别出来的欧洲各国历史文化中的承认理论中的承诺充满信心。

二、博弈论——希普承认理论的展开进路

希普率先从黑格尔耶拿时期的思想中挖掘出“承认”意蕴,即个体间斗争的承认关系和个体对制度的单向承认关系。希普认为后者是一种不对称的承认关系,它来自于黑格尔的目的论,为了解决当代实践哲学的问题,必须对之加以改造。在此之后,希普提出了一种非目的论的、基于历史文化经验的承认理论秩序,进一步将之发展为“具体伦理学”。其承认理论的展开进路或可以谢林的博弈论加以明晰化。

(一)希普的两种承认关系和六个承认阶段

希普发现黑格尔耶拿时期存在两种承认关系,即个体间的斗争的承认关系和个体对制度的承认关系。个体间斗争的承认关系是指:个体为了得到承认和积极地对待他人,各个主体的自在存在就必须主动将他人设定在自身之中。而这种主体间互相破除他人自在存在的外衣并将之纳入自身之中的运动,就被希普理解为黑格尔意义上的“无限伤害”或“绝对侮辱”,即斗争,至于其具体形式如何则是次要的。〔13〕斗争承认的运动将导向社会对财产的承认,与法律地位紧密相关。个体对制度的承认关系是指:在共同体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共同体拥有牺牲个体来保全自身的紧急权利,个体必须服从。〔14〕这一承认结构的理论逻辑是:个体的价值依附于其在自由现实化的目的论结构中的定位,必须以自由的现实化顶点即制度为规范坐标。从长远来看,个体对制度的承认确实必要。若非如此,国家及其政治决定就存在被极少数暴力分子以扣留人质等方式胁迫的风险,这将剥夺其他公民,特别是未来的公民,所享有的非暴力生活的被保护的权利。〔15〕希普虽然理解黑格尔的处理,但认为其目的论基础已经过时,必须加以改造。

在后续的研究中,希普建立了一种基于历史文化经验的、非目的论的承认秩序。在希普看来,历史经验过程是人类一种痛苦的共同经历和不稳定的学习过程。希普概述了从人类最初群体生活的分工协作的承认关系,到与之相伴随产生的文化中荣誉、自由及其否定性的承认关系,再到宗教与法权文化的倒退,以至于自20世纪以来跨文化经验产生的平等权利和共同意愿的诉求的过程。其中不仅有进步,而且还有美德和成就的不可挽救的损失。基于此,他推出了六个承认阶段。

阶段一:“承认意味着尊重彼此的完整性(Integrität),将其视为具有基本平等感受和需求的人。”〔16〕就完整性来说,其包括身体和心理;就伤害方式来说,其包括个体直接伤害和通过群体间接伤害。如今一些因文化冲突而将他者划为“邪恶”群体加以公开摧毁的行为也属于此类。

阶段二:承认“意味着不排斥、不贬低、不歧视(diskriminieren)对方”。〔17〕就公共生活来说,每个人都互相承认彼此具有参与公共生活、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就私人领域来说,即使诸如家庭、俱乐部、友谊等这种私人活动的参与虽是有限制的,但也必须以个体能够进入其他私人活动领域为前提。

阶段三:“承认的进一步阶段在于……宽容(Toleranz)。可以把宽容理解为人与人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在一个空间的或社会行为的范围内的忍耐或肯定。”〔18〕这首先意味着,开放地对待他人,不以出生、信仰等作为先入的承认条件。其次,即使他人与我存在不同,但只要对方满足了忍耐的根本要求,我也能在一种陌生感的保持的意义上承认或忍耐他人。

阶段四:“我必须支持他者,帮助他,并满足他的需求,开展出他的可能性……这种形式被称为团结(Solidarität)。”〔19〕这种积极的支持可以是直接的或间接匿名的,包括国家层面的援助以及教育机构的建立等。同时,一些紧急状态下对他人的直接帮助也被包含在其中。

阶段五:“当这种支持与相互赏识和倾慕相联系,就变成了友谊(Freundschaft)。”〔20〕友谊的承认模式并不局限于私人活动中,而是可以拓展到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城邦的团结状态,即一种对于公共历史和制度的承认,或称之为 “市民友谊”(Bürgerfreundschaft)。

阶段六:“承认的广泛形式不仅是对他者丰富的他者性的兴趣,而且是在共同协作(gemeinsamen Werk)中不同视野的联结。”〔21〕在最后阶段,希普从个体之间的承认推进转向个体向共同体的善的协作努力。这里的共同体超越了国家而关乎所有个体(包括非人类)的命运,希普用“社会宇宙”(sozialen Kosmos)和“自然宇宙”(natürlichen Kosmos)来指代它。不同文化传统中的宇宙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人们在其中相互促进。希普认为,将这些不同宇宙引入对话以达成互相承认是面对多元化生活处境的先决条件。

在此基础上,希普提出一个总体的人类图景框架的构想。这一框架仅仅来源于已经沉淀下来的整体的人类历史文化经验,人与自然的互动也是其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它并不对活跃于其中的经验内容作任何具体的限制;这个框架本身也在既有的和正在生成的总体历史文化中生长并实现新旧融贯。希普认为,这将有利于人们讨论出一个现代多元社会的共识范围。粗略说来,这种超越了传统承认理论的实践哲学被希普称之为“具体伦理学”。

(二)博弈论——希普承认理论的基础逻辑

希普承认理论的基础逻辑或可以借谢林的“聚点”(focal points)理论明晰化。总的来说,希普认为,上述承认阶段的推导基于欧洲人所共享的历史文化经验,比如宗教革命、大屠杀等重大事件,是人类出于对自己本性的了解,运用智慧和能力将之逐步达至反思、自我意识和行动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性。然而,具体的发生机制即如何从“整体”的包括非人类在内的历史文化经验推导出“具体”的承认规范,尚不清晰,而谢林的“聚点”理论或可以助其一臂之力。

“聚点”理论是谢林对博弈论的创造性贡献。谢林将博弈行为分为“严格的纯博弈”和“混合博弈”。“混合博弈”又被称为“混合动机博弈”,后者精确地刻画出了参与者之间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协调”问题是“混合博弈”的关键,而“聚点”理论则是“协调”问题的核心。“聚点”理论强调:人们能够基于所共享的历史、文化、地域等不可被数理还原的因素,达成共识、规避冲突。一个具有共同预期的、显著的、单纯的、“直觉性感知”的对象在博弈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导引作用,从而能够成为协调双方的“聚点”。“聚点”理论所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在参与者利益一致或者既存在利益冲突又渴望合作的前提下,如何由他们所共享的“价值观”或“先入之见”汇聚成一个可现实操作的共识点或范围,即“聚点”的生成过程。

谢林对有冲突、可交流的混合动机博弈论中的“聚点”生成过程阐述如下:首先,就“聚点”得以可能的前提而言,谈判博弈参与者的自我限制和共识预期存在大量的相互性,在谈判互动中被呈现为必须共同探索的、动态的、可调整的范围。其次,就生成“聚点”的智力过程而言,默识协调中的猜测行为(即参与者互相之间互相猜测“对方会如何猜测我是如何猜测他是如何想和做的呢?”)被进一步确定为意图和价值系统的交流。在具有象征性的细节的影响下,通过语言和行为,人们参与到对他们所植根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创造之中。再次,就生成“聚点”的根据而言,“聚点”解的标识范围来自参与者们所共享的先入之见和敏感性而非理性知识,甚至数学解也只是先入之见的一种,它可以适用于特定人群如数学家们之间的博弈。最后,聚点作为一个动态的、汇聚参与者共识的预期结果或寻找结果的导引(即作为一种试探性尝试发挥作用,例如“试投票”)凸现出来。

上述过程已经清晰地表明了“聚点”的生成是一种经验性博弈的过程,而非来自先验预设。这与希普试图从“整体”的历史文化经验建构出“具体”的承认规范的诉求不谋而合。因此,在谢林的“聚点”理论的启发下,希普基于历史文化经验的承认理论推导过程就可以被如此理解:作为理论前提的“承认”的题中之义即“在他者之中就是在自身之中”这一根本性的主体间性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参与者相互限制自身,达成合作,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共在关系。而各个承认阶段的推导过程,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参与者们基于共享的历史文化经验,相互表达、听取、协调诉求,以促成他人利益来促进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承认阶段的推导根据来自于共享的历史文化经验本身,它所指向的是整体的生活世界,其中荣誉、忠诚、宗教体验、风俗习惯等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这些“先入之见”正是在参与者的博弈中得以显露出来,即得以被反思,从而清晰化、概念化,汇聚成具体的规范或称承认阶段。因此,各个承认阶段的确立过程,既是个体对具体规范的概念化表达,又是整体的历史文化经验的汇聚,二者是一体两面。借用谢林“聚点”理论的术语,或可以这样概述:人们的“承认”之共识即合作共赢之诉求得以被协调一致,是人们以整体的历史文化经验为材料和根据,以博弈论为手段,充实自身作为具体“承认阶段”即“聚点”。这些“承认阶段”即“聚点”不是完全确定的,它的产生不仅会受到偶然因素的影响,并且也参与到了和作为“整体”的历史文化经验的互动之中。希普所言的六个承认阶段的排序和总体的人类图景框架构想也是人们根据自身经验相互协调、共同经验与已有制度相互协调的结果,这一博弈过程是经验性的、发生性的,其路径并不是理性必然的。

三、目的论还是博弈论

霍耐特的承认理论的进路是目的论,而希普的承认理论的进路是博弈论。前者是必然性的,后者具有偶然性;前者是反思性的,后者是经验性的。二者的思想资源都是黑格尔哲学,但进路和特性迥然不同,这意味着它们具有不同的理论内核。霍耐特仍然延续了黑格尔的唯理智主义立场,而希普则以整体的历史文化经验改造了黑格尔的唯理智主义整体观,从而确立了一种准先验结构。在这个维度上,二者不同进路或可以被放置到一个更为基础的视域中加以评说,即历史唯物主义。

(一)唯理智主义和准先验结构——两种进路的理论内核

霍耐特和希普在后形而上学背景下,分别对黑格尔哲学进行了继承、批判和改造,其进路分别呈现为目的论和博弈论。其之所以如此,在于霍耐特和希普分属唯理智主义和准先验结构两种立场。

从理论内核上讲,霍耐特仍然继承了黑格尔所代表的唯理智主义传统,这是由其所承继的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的理论范式所决定的。主体间性的理论范式虽被哈贝马斯看作应对理性主体性和虚无主义的一个有效方案,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它也可以被看作是主体性哲学的变形。这是因为,这种理论范式的作用范围局限于具有有限理性的人类内部,过于强调主体间的理性互动,而忽视了主客体的关系维度以及人类其他的互动形式。换言之,主体之间以理性为媒介的相互承认的整体被看作构成人类全部生活的整体本身。在这一点上,霍耐特的承认理论与以黑格尔哲学为代表的唯理智主义如出一辙。

如果说霍耐特承认理论中“承认优位”和“制度”概念暗含了与唯理智主义立场的决裂契机,那么这种契机也被放弃或忽视了。“承认优位”的提出,表明霍耐特意识到了一个前概念的生活世界的整体,但他又将规范性置入其中,把人与物的关系归结为人与人的关系。文化制度也曾被放在优先地位。霍耐特认为相互承认的规范来自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风俗习惯的固化,即文化制度,〔22〕它们对于个体行为具有优先性。如果霍耐特继续挖掘具体的规范与整体的历史文化经验的关系,那么唯理智主义的藩篱或能就此被突破。但遗憾的是,霍耐特点到为止,转而将目光投向了如何构建具体的社会分析方法之上。因此,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内核仍然是唯理智主义。

而希普承认理论的理论内核则是一种准先验结构,这是由其对黑格尔的整体观的批判性吸收所决定的。这种批判性吸收是指,希普继承了黑格尔关于世界整体的思想,但是褪去了其唯理智主义内核,以历史文化经验的整体取而代之。黑格尔借用古代哲学家“Nous(理性)统治这世界”〔23〕来表明自身整体观的唯理智主义立场,而希普的整体观所指向的是整体的、变动的生活世界,人在其中不仅与人,还与世界万物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打交道。这种整体观奠定了希普承认理论作为一种准先验结构的理论内核。即是说,整体的历史文化经验能够为承认理论的具体阶段奠基,使得其既不是纯粹理性构造的、普遍必然的产物,又不是难以把握的纯粹流变之物。承认理论的具体阶段虽是一种理论构造,但也并非无本之木,其实质是人类总体实践活动的理论化样态,并始终与之保持互动。这正是希普的承认理论所致力之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希普承认理论的理论内核是一种准先验结构。

唯理智主义和准先验结构两种不同的理论内核决定了二者的展开进路一个是目的论,一个是博弈论。对黑格尔的唯理智主义吸收所带给霍耐特的是,以在先的共时性的概念之网去捕捉历时性的社会发展,其方向是向前回溯,从而展开进路的方向、动力、阶段、落点都具有确定性,是目的论;对黑格尔的整体观的批判性吸收所带给希普的是,整体的历史文化经验孕育具体的承认规范即概念,其方向是向外生成,从而展开进路是由参与其中的人类共同体相互协调产生的,不具有确定性,是博弈论。

(二)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评价

霍耐特和希普承认理论展开进路分别是目的论和博弈论,对应的理论内核是唯理智主义和准先验结构。如何评价二者?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阐述或能为此提供启示。

历史唯物主义是作为历史唯心主义的批判者而出场的。黑格尔的历史目的论是后者最纯粹的表现形式,马克思对之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猛烈批判:“黑格尔的历史观以抽象的或绝对的精神为前提,这种精神是这样发展的:人类只是这种精神的无意识或有意识的承担者……人类的历史变成了抽象精神的历史,因而也就变成了同现实的人相脱离的人类彼岸精神的历史。”〔24〕“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不拥有任何惊人的丰富性’,它‘没有进行任何战斗’!其实,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并不是‘历史’把人当作手段来达到自己——仿佛历史是一个独具魅力的人——的目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5〕黑格尔的历史目的论将历史的主体设定为精神,将历史的动力设定为观念的自我演进,将历史的总体方向设定为发展前进,将历史的目的设定为上帝的神圣目的。与之相对,马克思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26〕简而言之,历史唯物主义从根本上指出:历史的主体是现实的、个体的、有限的人而非抽象物,历史的动力是现实的、个体的、有限的人的活动,在最基础的意义上讲是来自于具体的物质实践,而具体的物质实践对于抽象的观念形态具有基础性意义。马克思将那些脱离这种基础性的具体实践来研究历史的方法讽刺为“历史编纂学”。“这些抽象〔27〕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28〕而如果具体实践与抽象观念的关系能被恰当地处理,那么二者就能够形成良性互动,也就能共同构成历史唯物主义的有机整体。

那么,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我们如何评价霍耐特和希普承认理论的不同进路呢?关键的问题是:在他们的理论中,以物质实践为基础的现实的人类活动与概念化的承认模式或阶段究竟是什么关系?

由于霍耐特对概念化的承认模式的内部组成、机制等的研究投入了过多关注,从而他错过了对作为其奠基的人类物质实践乃至于整体的人类的经验活动的重视,以至于一种更为根本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视域被放弃了。于是,霍耐特最终走出了一条看起来充满希望的目的论进路,其理论核心是唯理智主义,因为他以一种“替换”术语和“拣选”事实,类似于“历史编纂学”的方式,让黑格尔纯粹精神的目的论以当代社会理论的面目重新示人了。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内容在霍耐特承认理论中付诸阙如,更谈不上他对两者关系的处理了。

在某种意义上,希普的承认理论处理了上述关系。希普强调了整体的人类历史文化经验对于具体的承认阶段的奠基性意义,并且在这一整体中为人与自然的互动留出了地盘,其理论内核是一种准先验结构。希普的这种处理呼应了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现实的人类活动对于抽象观念的基础性意义。在希普的承认理论中,充当二者良性互动桥梁的正是其博弈论进路。然而,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希普并没有在有限的技术性关系的意义上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在宇宙中的位置”〔29〕这样一个更为古老的问题,这意味着,马克思将物质实践提升为最基础的人类实践这一创举对于自亚里士多德确定实践概念以来的颠覆性意义,其所蕴含的现代性的问题意识及其解决方案,都没有被加以重视。

综上所述,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霍耐特的目的论因为缺乏对作为概念化的承认理论根基的现实的人类活动的重视而成了无源之水,这将导致其只能以线性的理论构想应对多元社会不断变化的人类处境,从而极具挑战;而希普的博弈论沟通了整体的历史文化经验和承认阶段,现实的具体的人的实践与抽象化的观念,从而能够对越来越复杂的现代实践处境作出有效反应。然而,希普并没有以一种有限的技术性的眼光来打量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在已经历主体性哲学洗礼的现代性语境中,其效用也是值得商榷的。

四、结 语

为了应对现代实践哲学中的问题,霍耐特和希普通过批判和改造黑格尔哲学,分别给出了目的论和博弈论两种进路的承认理论答卷。在面对经济危机、技术扩张、生态破坏、文化冲突等危机四伏的现代语境下,二者的回答或许都显得有些单薄了。现代的生活处境既要求保持住一种关系,即起奠基作用的多元变动的整体生活和具有统一性、稳定性的具体制度之间的良好互动,还要求着对人的主体性地位进行重新认识。对于后者而言,试图通过否认或弱化近代以来人已经确定了主体性地位这一事实,而直接诉诸更遥远的理想的办法,或许过于乐观而无法真实地面对现代生活处境,也无法对之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或许需要重新回到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当中去寻找答案。马克思由提出物质实践所引发的一系列变革直面了上述问题,对于现代生活来说,它仍然具有启发性。

注释:

〔1〕〔7〕〔德〕霍耐特:《物化》,罗名珍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2、96页。

〔2〕〔3〕〔4〕〔5〕〔德〕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76、178、172-175、178页。

〔6〕已有Judith Butler,Raymond Geuss,Jonathan Lear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具体可参见洪楼的《承认的“矛盾”:巴特勒等人对霍耐特物化重构的批判》一文。

〔8〕这主要体现在这样一种矛盾之中,即霍耐特对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伦理秩序在当今的不可能性的判断和自身承认理论路径的目的论倾向。〔德〕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1、12页。

〔9〕〔德〕霍耐特:《自由的权利》,王旭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98页。

〔10〕〔13〕〔14〕Siep,Ludwig.Anerkennung als Prinzip de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Untersuchung zu Hegels Jenaer Philosophie des Geistes,Hamburg:Felix Meiner Verlag,2014,pp.27,104-105,152-153.

〔11〕〔12〕〔德〕霍耐特:《承认:一部欧洲观念史》,刘心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216-217页。

〔15〕〔16〕〔17〕〔18〕〔19〕〔20〕〔21〕〔29〕Siep,Ludwig.Aktualität und Grenzen de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 Hegels.Aufsätze 1997-2009,München:Wilhelm Fink,2010,pp.267,272,272,272,273,273,273,261.

〔22〕〔德〕霍耐特:《不确定性之痛:黑格尔法哲学的再现实化》,王晓升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6-117页。

〔23〕〔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79页。

〔24〕〔25〕〔26〕〔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1-292、295、544、526页。

〔27〕指“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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