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豁免及实施
2023-03-22胡玖汪蓉冯智劼
胡玖,汪蓉,冯智劼
(1.常州工业及消费品检验有限公司,江苏 常州 213000;2.南京海关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中心,江苏 常州 213000;3.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天津 300000)
0 引言
随着我国化学工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危险货物的品种和运量也与日俱增。截至2019年底全国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户12 988家,车辆37.5万辆,人员165.6万人。每天近300万吨危险货物运输在路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占危险货物运输总量的近70%[1]。在危险货物的运输中,因为运输成本较高,经常会有一些企业对危险货物进行瞒报谎报,从而可能导致起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一些危险货物可以豁免为普通货物。因此,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意义重大。对于高危险性的货物,要严格按照危险货物的包装运输要求进行管理,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对于满足条件可以豁免的货物,可以降低相应的要求,从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降低企业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
危险货物运输条件豁免的工作在我国的推进较为缓慢,但相关部门和一些行业都在持续努力与国际接轨,包括在法规的修订及制订中采纳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豁免案例等。2018年8月29日,我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JT/T 617—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以下简称JT/T 617—2018[2],该标准的技术内容借鉴了《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 (以下简称ADR)、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TDG)等国际规则,同时也考虑到了我国国情,在细节方面做了调整,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体系。2019年11月25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3],已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管理办法》中指出应当按照JT/T 617—2018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管理办法》对符合要求的小件危险货物实施豁免管理等政策,这一内容使得危险货物的豁免更为引发关注。除了小件危险货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豁免外,本文也对在国内的道路运输中存在的其他运输条件的豁免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以供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从业人员和企业参考。
1 符合特殊规定要求的运输条件豁免
在JT/T 617.3—2018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中,表A.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第(6)列列出了与物品或物质有关的特殊规定,如果物品或物质满足该条目对应的特殊规定的要求,则可以进行豁免。以下简述并列举了危险货物归类时常见且运输中可操作性比较强的几种豁免形式。
1.1 含量限值豁免
当危险化学品以溶液或混合物的形式存在时,在其浓度达到一定的限值时才会具有危险性,因此对于“一览表”中列明的条目,当具有危险性的组分含量低于该物质的危险性浓度限值时,可以直接按照含量进行豁免。在特殊规定中有很多关于通过对物质的含量限制从而豁免为普通货物的情况,以下列举三个常见且豁免条件明确的豁免情况。
乙醇溶液在“一览表”中的联合国编号(UN No.)为UN1170,危险类别为3类易燃液体,包装类别为Ⅱ或Ⅲ类。特殊规定144规定:按体积酒精含量不超过24%的水溶液,则可以豁免。液体的易燃性通常情况下,可以依据试验测定的闪点、初沸点及是否可以持续燃烧来进行分类。不同体积分数的乙醇溶液对应的危险性信息[4]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当乙醇体积分数低于24%时,闪点是<60 ℃或者>35 ℃,≤60 ℃但不可持续燃烧,这两种试验结果对应的运输分类都是普通货物。因此,酒精体积含量不超过24%的水溶液,可以豁免为普通货物。
特殊规定65规定:过氧化氢水溶液如过氧化氢含量少于8%,则可以豁免。过氧化氢及其水溶液在“一览表”的危险性信息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过氧化氢含量在8%及以上时,都具有相应的UN No.及危险性。过氧化氢水溶液含量小于8%时没有运输分类,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产生重大危害,可以豁免为普通货物。
马来酸酐是邻苯二甲酸酐和四氢化邻苯二甲酸酐生产工艺中常见的杂质之一。马来酸酐在JT/T617—2018中为第8类腐蚀品,联合国编号为UN2215,包装类别为Ⅲ类。固态邻苯二甲酸酐和四氢化邻苯二甲酸酐的8类腐蚀危害来源于杂质马来酸酐,特殊规定169规定:固态邻苯二甲酸酐和四氢化邻苯二甲酸酐,如马来酸酐含量不超过0.05%,则可以豁免。因此,如果通过检测证明马来酸酐含量不大于0.05%,则固态邻苯二甲酸酐和四氢化邻苯二甲酸酐可以豁免为普通货物。
1.2 物理形态上的豁免
化学物质的物理形态会影响其性质,因此,不同形态的物质,其物理危险性也不同。在道路运输中有一些危险货物可以按照规定的形态进行豁免。例如,硫磺是“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4.1项易燃固体,其对应的特殊规定为242,即做成某种形状(如:小球、颗粒、丸状、锭状或薄片)的硫磺,在JT/T 617—2018中予以豁免。无涂层的硅铝粉为列明的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对应特殊规定37,即这种物质如有涂层,则可以豁免。非晶形硅粉为列明的4.1项易燃固体,对应特殊规定32,既:当这种物质呈任何其他形状时,则可以豁免。
表1 不同体积分数的乙醇溶液对应的危险性信息
表2 过氧化氢及其水溶液危险性信息
1.3 运输方式上的豁免
道路运输具有的机动灵活、运输量小、运输距离短等特点。在实际运输过程中相比其他运输方式,发生危险性的可能较小,所以一些物质仅在海运或空运时受到限制,而在道路输运时可以按普通货物进行运输。例如:根据特殊规定106/117/123的要求,氧化钙仅在空运时分类为第8类腐蚀品;镍/金属氢化物蓄电池组(镍氢电池组)仅在海运时分类为第9类杂项;分类在UN3171和UN3166下的车辆或设备仅在空运或海运时,才受限制。诸如此类,上述物质在道路运输时可以按普通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1.4 电池的豁免
1.4.1 锂电池的豁免
常规锂电池主要有3种类型:锂离子电池、锂金属电池以及同时含有锂金属原电芯和锂离子电芯的电池。锂电池(电芯)、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电芯)以及与设备一起包装的锂电池(电芯),如果含有任何形式的锂,应划入UN3480、UN3481、UN3090或UN3091。锂电池作为危险货物,常规运输时需要使用UN包装,且须满足Ⅱ类性能要求,但对于“小电池”,即功率小于100 Wh(或20 Wh)的锂离子电池(电芯)和锂含量小于2.0 g(或1.0 g)的锂金属电池(电芯),在JT/T 617—2018中满足特殊规定188的要求,即可豁免UN包装。由于JT/T 617—2018转化自ADR(2015版),而同时含有锂金属原电芯和锂离子电芯的电池更新于ADR(2019版),因此,JT/T 617—2018 中并未收录同时含有锂金属原电芯和锂离子电芯的电池的豁免要求。
1.4.2 密封蓄电池的豁免
含有电解液的蓄电池能够经受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而没有电池液泄漏,则可认为是密封的。密封的蓄电池通过了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而未进行或未通过55 ℃温度试验,运输分类为第8类危险品,联合国编号为UN2800,正式运输名称为“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UN2800对应特殊规定238,根据238条款,若电池经过振动、压差和55 ℃温度试验等一系列试验,均未发生电池液泄漏的情况,且在包装运输时对电极做好短路保护措施,则可以豁免为普通货物进行运输。
2 有限和例外数量运输条件的豁免
有限和例外数量的特点是数量少,包装体积小,运输风险低。其目的是促进小包装危险货物如消费品、科研用化学品等的运输。
2009年,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原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我国首次在农药领域采纳国际上的运输规则,运用了有限数量运输,使得部分农药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顺畅运输。2012年7月,我国发布了GB 28644.1—2012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和GB 28644.2—2012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该标准的发布,使得我国有限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要求与国际接轨,为符合此类豁免条件的危险货物的运输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该标准在实际操作落实层面受到阻碍与制约。2018年8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JT/T 617—2018系列标准。在JT/T 617—2018中对于有限和例外数量运输的要求更加明确且更具有实操性。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颁布的《管理办法》首次对有限和例外数量运输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2020年12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的委托,编写了《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在该《指南》中列举了大量案例,对如何按照有限和例外数量运输进行了详解。至此,企业可以根据JT/T 617—2018标准中有限和例外数量运输的技术要求,结合《指南》中的指导案例运用此类型运输条件的豁免。
3 载运小量危险货物时运输条件的豁免
虽然JT/T617—2018中引入了小量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豁免内容,但《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及该部分内容,所以小量危险货物的豁免在国内虽然有标准依据,但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目前,国内对于小量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豁免,仅针对部分产品参考ADR等国外有关管理制度,如:交通运输部在2016年、2017年分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二氧化碳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分别用于指导小包装二氧化碳和氮气的道路运输,符合包装和数量限制条件时在道路运输环节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
目前国内对于小量豁免的做法仍然是: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方式,针对具体产品进行豁免。一般可由相关行业提出申请,交通运输部在接到相关行业协会来函后,经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据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确定豁免事宜。
4 其他形式的豁免
在JT/T 617—2018分类原则中提到:某一类别的物质,即使在“一览表”中已列出了名称,也可以参照试验程序和相应类别的分类规定,认定该物质不满足所列出的分类条件的,则可以可判定为不属于该类别[2]。因此,可以理解为在“一览表”中已列出了名称的物质,如果其理化属性在试验时做出否定的结果,则可以豁免相应的危险类别,即可以通过理化试验来进行危险货物的豁免。例如,活性炭在“一览表”有相应的条目UN1362,对应的危险性为4.2项自热物质。但如果经过自热试验做出否定的结果,则可以豁免活性炭的相应条目。
易燃液体的豁免是运输过程中常见且运用比较成熟的试验豁免情况之一。易燃液体的豁免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闪点高于35 ℃,小于等于60 ℃且不持续燃烧的液体,在道路运输时无需再视为易燃液体;另一种是按照黏度相关试验和条件进行的豁免,这一类豁免常见于涂料产品。
另外,交通运输部在2010年发布了《关于同意将潮湿棉花等危险货物豁免按普通货物运输的通知》,附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品名表”中对10个UN编号下的货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豁免。相关企业可以直接查阅此类豁免文件,按照规定进行豁免运输。
5 结语
在特殊规定中的豁免,例如乙醇溶液通过含量来豁免、硫磺在形状上的豁免以及电池的豁免等,豁免条件比较明确,在鉴定工作中较易判定,执法过程中也不易存在争议的条目,在危险货物的运输中运用的已经比较成熟。但由于特殊规定中包含的豁免条目和形式比较多,涉及到的领域广泛,有些豁免条件的界定存在困难,执法者在实际工作中通过特殊规定的豁免条件查找起来比较繁琐不便于执法等,存在诸多问题,所以有一些条目运用起来还有一定难度。有限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制度在国内的推行实施与国际规则相比更加谨慎,在多个方面增加了部分“中国特色”的细节性规定[5]。目前国内较常用且可行性比较高的豁免形式是,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虽然我国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方面开展的实际工作还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在相关法规以及管理规定的制订及修订上正在一步步与国际接轨。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争议,减轻企业不必要的管理和运输成本,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在分析国际运输规则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特色的危险货物运输豁免的安全评价体系[6];另一方面,企业相关从业人员也需要充分研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关注交通运输部的相关通知文件,在合规的前提下,降低运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