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绿色金融比较研究
2023-03-22王向茹
王向茹
(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上海 201899)
1 引言
工业化、科技化飞速发展的时期,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便利,创造财富的同时,各种生态问题也逐渐开始显现,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不仅威胁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限制了各经济体的未来发展。为了解决由于经济发展伴随的生态问题,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成为学者讨论的重点,而绿色金融便在此背景下诞生。在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影响下,我国体现出大国风范与责任,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以环境保护为重点,金融业作为重要媒介,从长期发展的眼光来看,绿色金融产品的种类会越来越丰富。对于中国来说,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国内政策的双重推动下,目前就是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绝佳时机。与国外相比,我国绿色金融起步较晚,虽然我国已经建立绿色金融体系,但国际标准对于我国来说仍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客观分析总结国内外情况,对全方面完善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人与环境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绿色金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英国学者Pearce 在1989年《绿色经济蓝图》中提出的“绿色经济”一词。随后在政府对环境治理项目的积极推动下,绿色金融逐渐开始发展[1]。Scholtens 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针对其业务构成,探究了金融活动是如何影响可持续发展,也将绿色金融认定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2]。除此之外,学者对绿色金融的研究从理论概念转变为应用层面,逐渐细分出很多领域,如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市场、绿色基金、绿色金融衍生品等,探究与传统金融产品的不同并开展量化研究,逐渐搭建起绿色金融评价体系,也有更多学者对绿色金融政策进行研究。
我国起步相对较晚,最早是由乔海曙提出类似绿色经济的概念,认为需要运用金融相关资源来衡量人类活动对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失[3]。熊学萍将绿色金融产生的目的从两个层面进行阐述,第一层面是认为金融业务决策时,应该将环境因素作为其中一个影响因素,不以营利性作为唯一衡量指标,有意识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循环模式;第二层面是金融业应该注重长远发展,关注环保和生态行业[4]。关于绿色金融较为正式的定义出现在2016年的《G20 绿色金融综合报告》中,认为绿色金融是在投融资活动中,支持可持续发展的项目来获得环境效益。之后,我国的绿色金融便开始了较为快速的发展,相关绿色金融的政策措施逐步出台。曾学文等从微观和宏观两大视角对绿色金融的评价标准进行梳理[5]。在微观层面,主要分为内部管理、业务经营、信息披露和绿色运营4 个方面,评价主要以各国的政策为标准;在宏观层面,有一种全局观,是对某一区域进行的总体评价。
3 国内外绿色金融产品分类与标准比较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绿色金融业务几乎涉及各个金融行业,业务领域不断扩张,尤其在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绿色”不仅融入传统的金融业务,还存在于各类金融衍生品中,绿色金融的产品种类日益丰富,主要可以划分出贷款、债券、基金和碳金融四大方面。标准的制定体现了一种规范性与约束性,这种规范与约束对于金融业务尤为重要,如果没有标准的约束,信息的采集、监管机构的管理以及信息的透明度等各方面均存在众多风险,阻碍了信息之间的交互。各类绿色金融标准便是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基石,其中涉及多层面的内容,包括“绿色”的概念、绿色项目的认定、执行强度等多方面。
3.1 绿色贷款
绿色贷款是以银行为主要代表,为环境友好型项目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便利,为存在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融资限制。绿色贷款的相关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对绿色理念的态度以及扶持力度。在2003年,以花旗银行为首的来自7 个国家的10 家银行,在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可持续性政策及标准的基准上进行制定,最终提出了“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是首次在项目融资的层面上,对项目的环境以及社会风险进行明确规范,制定清晰和具体的标准。该原则将融资项目依据其环境及社会风险程度进行划分,风险程度最高划分为A 类,其次为B 类、C 类。A、B 类项目需提供《环境评估报告》与《环境管理方案》,自述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并提供相应管理方案,还专门建立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投诉机制,所提供的报告也由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而我国是在2013年出台了《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主要围绕节能、新能源以及环境污染的贷款划分出7 个二级统计指标,依据绿色的深入程度大致分为3 个层次,放贷标准逐步严格。第一是绿色节能项目,是可以直接对环境产生有利效应的项目,包括节能减排、新能源等方向;第二是绿色概念项目,主要秉持着可持续发展理念,含有绿色理念,但未能给环境带来直观的影响效果;第三是降污项目,是针对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转型项目,虽然项目的开展可能仍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但是政府鼓励向低能耗企业的转型升级项目。2013年12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明确提出了奖惩制度,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了一套可执行的评价方案,将污染进行量化,给予企业公平的评级,一方面施加政策性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影响企业行为,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可参考的标准。
3.2 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是绿色金融市场的重要工具之一,其规模能够反映一个地区的融资水平以及金融需求。《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S)是国际市场中实际应用较为广泛的主流标准,对绿色项目进行明确分类,后者是在前者的行业划分上再进一步的细分,包括能源、交通、工业、气候等多方面,主要差别集中在认证要求上,GBP 是需要第三方进行资质评估,而CBS 则设立了一个认证机制,旨在提高绿色项目的信息透明度。我国绿色债券实施标准是2015年提出的《绿色债券支持指导目录》,也是现阶段我国最权威、最全面的指南,分为清洁生产、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生态环境、绿色服务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六大产业。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从适用范围、支持重点、审核要求和其他相关政策支持4 个方面给予指引,鼓励对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的融资模式。在此框架下,2019年在国家发改委的带领下,《绿色产业指导目录》诞生,随后便以该指导性文件为基础,不断对其进行更新。2021年的版本进一步明确绿色债券的领域,减少冠以绿色之名套取红利的机会,降低企业“洗绿”的风险,例如,将煤炭等项目移除在外。2022年7月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中对募集资金投入绿色项目的比例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100%、70%和50%三个档位全部更改为100%用于指定的绿色项目,对绿色债券的约束也更为严格,该指标已经对标国际标准。关于绿色项目的认证结果,与国际不同,国内并未
强制要求第三方认证。
3.3 绿色基金
绿色基金是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以环境保护为落脚点,投资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国际的绿色基金发行方多以企业和投资机构为主,投资原则从最初的环境保护变得更为广泛,如提出的ESG 的投资原则,即关注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关于相关信息披露主要采取强制和自愿并行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是被要求强制披露的,内容包括遵循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司收益、竞争力等影响,当前年度因为环境治理的支出费用,涉及环境的诉讼等。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对环境影响严重的部分企业强制披露,其他企业采取自愿的模式。我国绿色基金的雏形是2014年12月,财政部等出台绿色PPP 模式的文件。在2020年7月,由财政部、环境部和上海市共同设立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是政府主导成立的,与国外由市场主导的模式有所不同。国内绿色基金正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在监管方向尚不完善,具有绿色投向性的基金都被纳入绿色基金的范畴,同时监管力度不够,法律层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对私募股权基金等类型的投资基金有特殊说明,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力度偏弱,虽然近年来我国出台的政策法规对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但从实践情况看,依据《中国责任投资年度报告2022》结果表示,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有29.2%的A 股上市公司发布了2021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3.4 碳金融
碳金融主要关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并通过金融手段促进此类项目扩大经济效益,主要目的是希望用经济方式让高排放企业自主减排,也通过碳交易的方式让欠发达地区创收。2000年英国成立的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是国际性非盈利组织,收集并且为各个城市及企业提供环境信息,在国际碳金融领域极具影响力,成为重要的评价体系。CDP 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向企业收集信息,具体分为气候变化、水安全和森林三类,获取信息不仅限于碳信息,还包括公司战略、指标核算、风险管理等几个层面。我国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碳金融的市场研究报告,在报告中,我们重点关注了碳强度指标,即单位GDP 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碳交易市场以两种类型为主,一种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额,另一种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自愿减排的项目需由国家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或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认可。但最终由于CCER 实际的交易情况不好,价格稳定性较差,一些项目不规范等原因,在2017年暂停了备案申请。
4 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相关建议
绿色金融行业是以传统金融业为基础开始进一步发展,国外相比国内发展较早,因此国际绿色金融产品种类更为丰富,还涉及一些绿色金融衍生品。此外,通过对比国内外金融产品分类以及标准能够发现,国际标准与国内政策在绿色项目的认可范围上基本相似,但因为国内国情不同,也有差异之处。总的来看,我国在监管机制、执行力度、评价机制等方面仍需加强。政府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从近几年相关政策的修正和新规定的提出,均能发现在相关标准的制定上逐渐在向国际标准靠拢。为了更好发挥绿色金融的经济效益,本文从以下3 个方面提出建议。
4.1 明确绿色金融的认定方法
我国在绿色金融项目的认定标准逐渐与国际靠拢,但还是存在不足之处,以绿色金融产品为例,对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这两种传统金融产品关注度明显高于其他金融产品。此外,应对“绿色”给出权威性的定义,明确“绿色”的界限,并对相关指标给出清晰的解释。由于界限的不明确,很多绿色项目并未覆盖全产业链,对于新兴的绿色项目,应给予适当的敏感度,及时更新标准,将其纳入考虑,不断扩大绿色金融的范畴。
4.2 加强绿色金融的执行力度
国际的主流标准多是由市场所决定的,“自下而上”地制定流程,金融机构参与度高,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政策主要是政府机构所指导,金融机构以参与为主,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度更低。国内一些绿色金融的标准多为指导意见,缺乏具体的实施计划。为确保具体工作的落实,政府可以向公众强调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作用,增加其数量,提高其质量,严格审查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程序,并对第三方机构最终审核报告的呈现方式作出规范,增强绿色认证机构的权威性,避免企业“洗绿”行为的发生。
4.3 构建绿色金融的评价机制
首先,我国应出台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以此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从国内实际结果来看,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企业占比不高。这使得很多投资者因为缺乏对绿色项目的了解,公众的认可度不高,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其次,政府应大力宣传ESG 的投资理念,与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相比,绿色金融项目聚焦于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这种项目的特殊性缺少普适性的宣传,公众的认知还停留在表面,例如,一些绿色基金的投资与普通基金的筛选逻辑并没有明显区别,仅是将其60%的资金用于绿色项目,而且关于ESG 的相关研究成果也较少。最后,在构建评估机制中,应确定有效的评价指标,建立合理的评估方法。参考国外企业的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国内对于企业环境评价需要更为全面和深入,考虑公司战略、相关的指标计算以及企业风险管理等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