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代表调离后何时进行缺额补选
2023-03-22王鸿任
□ 王鸿任
乡镇人大代表在任职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之后,出现的代表名额缺额何时可以进行补选?有人认为只能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此公告之后进行补选,有人认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之前就可以补选。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对此公告之前、公告之后都可以进行缺额补选,因为这两种做法均于法有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适时进行补选。
首先,代表法第四十九条对于代表资格的终止列举了七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就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而且在第五十条中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这是因为乡镇一级的人大没有常委会的设置,只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上述两条规定,是乡镇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后进行补选的法律依据。
其次,选举法第五十七条对“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的规定中,专门就代表法列举的终止代表资格七种情形的第一种情形作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选举法的这个规定可理解为本级人大公告之前即可以进行缺额补选的法律依据。
第三,乡镇人大代表调离或迁出后,在缺额补选时间的把握上,是在本级人大公告之前还是在公告之后,这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安排。譬如代表调离或迁出的时间距离本乡镇召开人代会的时间很近,甚至连补选前进行核实公布选民名单、提名酝酿公布代表候选人所必需的法定时间都不够,就可以考虑先“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然后再进行缺额补选。若代表调离或迁出的时间距离本乡镇召开人代会的时间比较长,出缺选区原选举代表又只有一名,甚或还是在人代会上曾担任代表团团长的代表,则可以考虑在本级人大公告之前就进行缺额补选。即使情况不是这么特殊,只要时间上许可,还是以尽早补选为好,有利于会前代表联系选民、汇集民意、为民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