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资本观”三题议
——与邱海平教授商榷
2023-03-21王峰明
王峰明
资本问题无疑是当今时代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1)《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李克强作重要讲话 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出席会议》,《人民日报》2021年12月11日第01版。资本究竟是什么?如何认识资本的特性并把握其行为规律?如何看待资本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这些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并反复讨论。如果不谈马克思及其《资本论》,对资本问题尽可以见仁见智,这本是学术争鸣的正常格局。但笔者发现,一些人意在阐述“马克思关于资本和资本主义的理论”,与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思想却明显不一致,甚至有严重背离之嫌。在此,笔者以邱海平教授《关于社会主义利用资本的几个理论问题》(2)邱海平:《关于社会主义利用资本的几个理论问题》,《经济学动态》2022年第7期。一文(以下简称“邱文”)为例,就其中论及的三个问题予以讨论,向邱海平教授请教并供学界同仁批判指正。
一、资本具有多重规定性吗?
(一)“邱文”认为,“关于什么是资本,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做了最全面最系统最深刻的分析”,他“抽丝剥茧式地揭示了资本的多重规定性和丰富内涵”。那么,依照“邱文”对《资本论》的解读,资本究竟具有哪些规定性和涵义呢?
其一,“货币是资本的最初表现形式,资本是能够带来价值增殖的价值”,并且马克思“把资本实现的价值增殖部分叫作剩余价值”,这是资本的第一重规定。“邱文”强调,“必须认识到,这是关于资本的最一般分析,揭示了一切资本的一般特征,适用于不同历史时代的所有资本,其中也包括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资本”。
的确,马克思一再强调价值增殖或“资本的增殖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目的”(3)[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70页。,并明确地把“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看成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而非资本本身)所具有的二重性。(4)[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7页。问题是,如何理解“价值增殖”?“资本的增殖”的德语原文是“die Verwertung des Kapitals”(5)K. Marx,Das Kapital,Dritter Band,Berlin:Dietz Verlag,1966,S.251-252.,其英译文则是“self-expansion of capital”(6)K. Marx,Capital,Vol.Ⅲ,New York: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67,p.241.。显然,“增殖”意指资本的“自我扩大”。而“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德语原文是“Arbeitsprozeβ und Verwertungsprozeβ”(7)K. Marx,Das Kapital,Erster Band,Berlin:Dietz Verlag,1968,S.192.,其英译文则是“The labour-process and the process of producing surplus-value”(8)K. Marx,Capital,Vol.Ⅰ,New York: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67,p.173.。可见,资本的自我扩大即增殖所指的,实际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创造,就是资本家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对此,马克思讲得非常清楚:“剩余价值的创造”就是资本“价值的自行增殖”,因此,“在生产过程内部,价值增殖和剩余劳动的生产(剩余时间的对象化)完全是一回事”。(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59、384页。马克思的如下论述同样体现了这一道理:“价值只是对象化劳动,而剩余价值(资本的价值增殖)只是超过再生产劳动能力所必需的那部分对象化劳动而形成的余额。”(10)同上,第377页。而对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不就是资本所具有的剥削特性吗?马克思讲:任何资本都具有一种“剥削欲和统治欲”,并且“作为剩余劳动的榨取者和劳动力的剥削者,资本在精力、贪婪和效率方面,远远超过了以往一切以直接强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11)[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36、359页。。
资本的增殖属性在本质上就是其剥削属性。只要是资本,就具有剥削的特性;只要是剥削,就是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资本剥削不过是无偿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的一种特殊历史形式。以此来看,“邱文”只谈资本与剩余价值和价值增殖的联系,却闭口不谈资本对工人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不谈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这是否是一种刻意的回避呢?此外,“带来价值增殖的价值”这种表达值得推敲,因为价值增殖本身就包含了原价值和剩余价值两个部分,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
其二,“资本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属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这是资本的第二重规定。“邱文”认为,在这里,“马克思对于资本的理解已经从一般性上升到了特殊性层面,即不仅把资本理解为所有可以获得价值增殖的货币或价值,而且进一步理解为一种特定的、属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方式,即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而建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笔者以为,第一,“邱文”把资本与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联系起来。既然如此,就应该看到,构成这种生产关系的“两极”的恰恰是资本家阶级和雇佣工人阶级。(1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55页。在资本家阶级与雇佣工人阶级之间存在的雇用与被雇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就是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资本的实际内容吗?“邱文”只谈生产关系,却闭口不谈剥削关系,这是否又是一种刻意的回避呢?第二,历史地看,资本当然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关系,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的剥削方式;但是,生产关系并不是资本的特殊规定或特殊属性,而是资本的一般规定或一般属性。只要是资本,无论处于何种社会形态中,就一定是一种生产关系,即结构化了的雇佣劳动关系或剥削关系。第三,即使说生产关系是资本的特殊规定,价值增殖是其一般规定,从后者到前者也决不能说是从一般“上升到”特殊。从特殊“上升”到一般层面,从一般“下降”到特殊层面,这应该是逻辑学的常识。
其三,“资本是一种特殊的运动,不能把资本理解为一种静止物”,这是“邱文”理解的资本的第三重规定。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如果说把资本理解为一种“静止的物”是错误的,那么把它理解为一种“运动的物”就对了吗?在“邱文”看来的确如此,因为它声称“认为马克思把资本仅仅理解为‘物质实体和力量’是没有根据的”。这就是说,资本不仅是一种“物质实体和力量”,而且是处于运动(而非静止)中的物质实体和力量。因此,把资本理解为一种物质实体和力量本身并不错,只是不够全面而已。遗憾的是,马克思从来没有把资本理解为一种物质实体和力量,他说:“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中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13)[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77-878页。。可见,资本压根儿就不是一种“物”,无论它是静止之物还是运动之物。
其四,“资本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力”,并且“资本权力首先来源于它的第一个表现形式——货币,而货币本身的权力来源于它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规定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方面职能”,这是“邱文”所理解的资本的第四重规定。
笔者以为,第一,“邱文”把资本权力和货币权力混淆了。无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性和职能,货币的权力归货币,资本的权力归资本,不能把货币权力和资本权力混为一谈。第二,任何权力都是一种支配关系。资本作为一种权力-支配关系,它在本质上就是生产关系,反之亦然。换言之,作为一种经济权力的资本与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资本,在内容上是相同的,都是指雇佣工人-劳动者与资本家-非劳动者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单向度、不平等的支配关系。用马克思的话说,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不是工人使用劳动条件,相反地,而是劳动条件使用工人”,资本主义是一种“工人为生产过程而存在,不是生产过程为工人而存在”的社会形式。(14)同上,第487、563页。第三,这种权力-支配关系是以物为中介而形成的,或者说是通过人与物的关系而形成的,一方面是人和生产资料(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力)关系,另一方面是人和劳动产品(劳动结果)的分配权(力)关系。资本家阶级之所以处于支配地位,就在于它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反之,工人阶级之所以处于被支配地位,就在于它失去了生产资料,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维持生计。“邱文”不仅把权力关系与生产关系割裂开来,而且对作为一种权力关系和生产关系的资本的理解是极为肤浅和片面的。
(二)“邱文”讲:“我们不仅要全面认识资本的多重规定性,而且必须深刻把握资本的多种规定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其内在统一性。”然而,从“邱文”的论述中,我们丝毫看不出资本的多种规定所具有的内在统一性。例如,价值增殖规定与生产关系规定与其像“邱文”所说的,是处于不同层面的两种不同的规定,毋宁说是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资本的同一种规定的揭示和把握。价值增殖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这种目的在资本的运动中实现,并且是由作为一种权力-支配关系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体现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雇佣关系和剥削关系。因此,决不能把增殖规定和生产关系规定、把增殖属性和剥削属性分割开来。它们是以不同方式所表达的资本的同一种规定和属性,而非两种不同的属性,更非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本。
“邱文”把增殖规定看成是资本的一般规定,就是说,它是一切历史形式的资本所共有的规定。“邱文”还把生产关系看成是资本的特殊规定,就是说,不同社会形态中的生产关系不同,资本就具有性质不同的规定。例如,“正是由于货币始终是资本的前提和第一种表现形式,货币到资本的转化具有内在的必然性,但是,货币究竟是转化为什么性质的资本,则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和历史条件”。换言之,社会制度和历史条件不同,货币就会转化为不同性质的资本。在社会主义制度中,货币转化为社会主义性质的资本;在资本主义制度中,货币就转化为资本主义性质的资本。那么,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资本究竟有何区别呢?“邱文”始终没有正面回答这个关键问题,尽管它一再强调要“深刻认识资本主义制度中的资本和社会主义制度中的资本的共性与本质区别,深化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类资本的特性与双重作用”。
在国内经济学界,有一种所谓的“资本二重性”理论。或者认为,“剥削”即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只是资本的一种特性;此外,资本还具有保值和增殖的特性,因为举凡资本就会追求价值的保值和增殖。如果说剥削特性是资本主义的资本所特有的,体现了资本主义资本的个性,那么增殖特性就是一切资本所共同具有的,体现了资本主义的资本和社会主义的资本的共性。换言之,在保值和增殖这一点上,社会主义的资本和资本主义的资本并无本质的区别。或者认为,资本一方面以机器、厂房和原材料等物质形式存在,这体现了资本的物质属性;另一方面,资本是存在于资本家阶级和雇佣工人阶级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社会关系,这又体现了资本的社会属性。如果说前者是一种技术-物质关系,那么后者就是一种经济-社会关系;如果说前者体现了资本的一般性并为一切历史形式的社会制度所共有,那么后者就体现了资本的特殊性并为资本主义制度所特有。在这种“资本二重性”理论的基础上,一些人不仅区分了“资本主义资本”和“社会主义资本”,而且进一步把社会主义资本叫做“公有资本”或“国有资本”。
可以说,“邱文”与上述观点并无二致,不过是所谓“资本二重性”理论的翻版。它把增殖规定和资本的剥削规定割裂开来,把前者看成是资本的一般规定,认为社会主义的“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同样具有追求价值增殖的基本动机和目标”。由此不难推断,它把剥削规定看成是资本主义资本和社会主义资本的本质区别。实际上,所谓“社会主义资本”概念和“资本二重性”理论,不仅在逻辑上难以成立,也缺乏起码的文献依据。通过文献检索就会发现,马克思的著作中从来没有出现“公有资本”或“国有资本”这样的概念,也找不到“社会主义资本”或“共产主义资本”这样的提法。更何况,货币能否转化为资本,并不取决于货币本身,而是取决于资本的原始积累。只有通过原始积累,完成劳动者和劳动条件的强制分离,才能使货币转化为资本。并且,货币只要转化为资本,追求增殖和剥削劳动就构成其本质规定,舍此无他。
(三)“邱文”提出,要把资本与资本主义区别开来,“资本不等于资本主义”。在过去一段历史时期,人们曾经有一种误解:“把资本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从而把社会主义与资本对立起来,并且认为这是以马克思的理论为根据的。”实际上,马克思“把产业资本在整个社会生产中取得支配和统治地位理解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社会得以建立的根本标志”;其理论表明“资本主义或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或者成为‘普照的光’的社会形态,无论之前还是之后,仅仅存在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不意味这个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资本与资本主义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简言之,资本主义就是资本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在其他社会中尽管存在资本,但并不占据统治地位。“邱文”的这一观点当然不错。
但是,资本是否占据统治地位与资本是否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完全是两回事,从前者无法推出后者来。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占据统治地位,并不意味着当在其他社会中不占据统治地位时,资本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具有增殖性和剥削性,并不意味着资本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就不再具有增殖性和剥削性。实际上,只要存在着资本,无论是否占据统治地位,处于资本主义社会还是非资本主义社会,都存在着对劳动者的“剥削”,否则就不成其为“资本”了。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一开始就具有两个特征:一方面,“它生产的产品是商品。使它和其他生产方式相区别的,不在于生产商品,而在于,成为商品是它的产品的占统治地位的、决定的性质。这首先意味着,工人自己也只是表现为商品的出售者,因而表现为自由的雇佣工人”;另一方面,“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15)[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95-996、997页。如果说前者强调的是雇佣劳动和雇佣关系,那么后者强调的就是价值增殖和剥削关系,总之,对劳动者的剥削是资本和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即使是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即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它们虽然“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但却具“有资本的剥削方式”(16)同上,第676页。。也就是说,资本寄生于各种非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剥削已有的生产方式,而不是创造这种生产方式,它是从外部同这种生产方式发生关系”(17)同上,第689页。。
问题是,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在私营企业还是在国有企业,劳动者都要付出剩余劳动,何以在前者这种剩余劳动体现着资本家的剥削,而在后者就不是剥削呢?在谈到原始共同体的生产时,马克思指出,“个人在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直接劳动”即必要劳动之外,总是要以这样那样的形式完成一定的剩余劳动。由于“这种劳动无论对于共同体或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每个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所以“这种劳动就不是个人完成的剩余劳动,而是他的必要劳动的一部分,这种劳动所以必要,是为了使他把他自己作为共同体成员再生产出来,从而也把共同体再生产出来,而共同体本身则是个人从事生产活动的一般条件”。(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523页。这就表明,在公有制(如原始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不具有对抗性,必要劳动是劳动者为满足自己作为“个人”的需要(如食物)所付出的劳动,而剩余劳动是劳动者为满足自己作为“共同体成员”的需要(如道路等公共建筑)所付出的劳动。剩余劳动来自于劳动者,最后又回归于劳动者,可谓“羊毛出在羊身上,羊毛又用在羊身上”。在这里,在一切公有制条件下,并不存在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被非劳动者无偿占有的情况,因而也就不存在剥削关系。与此不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劳动时间只是作为对立物,只是同必要劳动时间对立地存在着,因此,资本把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它的再生产和价值增殖的必要条件”。(19)同上,第542-543页。就是说,这种剩余劳动只是对资本的再生产即对资本的价值增殖来说,才是必要的;对工人而言,它不仅不是必要的,反而是有害的。换言之,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剩余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地据为己有,进而形成对劳动者单向度的、不平等的经济剥削关系。
二、资本是“生产要素”吗?
(一)在资本与生产要素的关系问题上,“邱文”认为:一方面,“马克思的资本循环理论表明,正是在循环中,产业资本依次采取了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等物质形式,特别是资本从货币形式转化为生产要素形式之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成为资本的表现形式,只是在这里,资本主要表现为狭义的生产要素”。就是说,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构成生产资本的两种形式,在此意义上,资本是一种狭义的生产要素;另一方面,“由于产业资本必须依次采取货币、生产要素和商品等形式,那么如果说流通环节是广义的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相应地,货币和商品也是广义的生产过程不可或缺的要素。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产业资本及其各种表现形式都是广义的生产要素,在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职能独立化而形成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之后,也不会改变它们是广义的生产要素这一基本性质”。就是说,不仅作为产业资本存在形式的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即流通资本)是广义的生产要素,而且独立于产业资本的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也是广义的生产要素。
如所周知,把资本看成是生产要素,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普遍理论倾向。例如,庸俗经济学的鼻祖J. 萨伊提出了“效用价值论”,认为由于“事实已经证明,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其中以能耕种的土地为最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所以生产要素由“劳动、资本和自然力”构成,“除这些外,没有其他因素能生产价值或能扩大人类的财富”。(20)[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陈福生、陈振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75-76页。资产阶级经济学在往后的演化中又把技术和管理等添加到生产要素中。例如,剑桥学派创始人马歇尔提出了“均衡价值论”或“剪刀价值论”,认为除了土地、劳动和资本以外,所谓“组织”也是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而“管理”是工业组织的重要职能(21)参见[英]A.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57-158页。。
(二)那么,马克思是如何看待生产要素问题的呢?究竟什么是生产要素?物质生产由哪些生产要素构成?资本是否是生产要素?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区别是什么呢?
就生产要素的外延而言,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24)[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08页。就是说,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构成一切历史形式的物质生产所不可或缺的因素。由于“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所以“劳动过程所需要的一切因素: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25)同上,第211、215页。换言之,生产要素可以进一步概括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生产资料是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统一,构成生产过程的“物的”(或死的)要素,劳动者则构成生产过程的“人的”(或活的)要素。这就是众所周知的“三要素论”和“两要素论”。马克思在谈到资本剥削时指出:“形成流通行为的先导行为,即劳动力的买和卖,本身又是建立在先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并作为其前提的生产要素的分配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建立在作为工人的商品的劳动力和作为非工人的财产的生产资料互相分离的基础上的。”(26)[德]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27-428页。这就是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资本剥削的前提条件;而生产要素的分配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互相分离,则是劳动力买卖的前提。可见,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方面,并且“不论生产的社会的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27)同上,第44页。。可以说,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看成是两种生产要素,这是马克思始终不渝的理论立场(28)同上,第40、65、94、395页。。
就资本与生产要素的关系而言,首先,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它们就必须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而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的场合,“自由工人和他的生产资料的分离,是既定的出发点,并且我们已经看到,二者在资本家手中是怎样和在什么条件下结合起来的——就是作为他的资本的生产的存在方式结合起来的。因此,形成商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这样结合起来一同进入的现实过程,即生产过程,本身就成为资本的一种职能,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29)同上,第44页。。这就是说,资本并不是生产要素,而是把生产要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起来的一种特殊社会方式和方法。
其次,马克思指出:“单纯从资本的物质方面来理解资本,把资本看成生产工具,完全抛开使生产工具变为资本的经济形式,这就使经济学家们陷入种种困难之中。”例如,“罗西把资本同技术意义上的生产工具完全混为一谈了,这样说来,每个野蛮人都是资本家了”。(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594页。这就是说,资本离不开一定的物,但物本身并不是资本;既不能把资本等同于物,更不能把资本看成是生产要素(如生产工具)。如果说生产要素是一种物在技术关系中获得的规定性,那么资本就是这种物在权力-支配关系中获得的规定性。同一种物(如机器),当它处于技术关系中充当劳动工具等时就是生产要素,当它处于权力-支配关系中充当吮吸雇佣工人剩余价值的手段时就是资本。当然,这种物本身既不是生产要素,也不是资本,而仅仅是一种例如叫做“机器”的物。因此,生产要素和资本是以物为载体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的体现,如果把资本等同于生产要素,就会混淆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关系。无论是权力关系还是技术关系,它们都需要一定的物来承载,但既不能把这种关系等同于物本身,更不能把性质不同的关系混为一谈。
最后,一种物的技术性质是在一定技术关系中获得的,这种技术关系又是由物所具有的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等自然属性决定的。如果把资本看成是一种物或一种物所具有的技术性质,“这一点就被利用来为资本辩护,把资本与一般简单劳动过程的一种要素混淆或等同起来,从而说什么用于生产另外一种产品的产品就是资本,原材料是资本,或者劳动工具,生产工具是资本,因此,资本是同一切分配关系和社会生产形式无关的、一般劳动过程的因素、生产的因素”。(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1页。这就是说,把资本等同于物,进而把资本确立为物质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这是资产阶级辩护论的一贯伎俩。照此,资本就不再是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形式和分配关系,不再是一种具有历史性和暂时性的生产关系,而是成了一种自然的、绝对的、永恒的东西。
(三)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在论述资本和生产要素的关系时,有时会明确地用“表现为”这样的词语提醒我们,资本从表面上看是生产要素,实际上并不是生产要素,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不过是一种外在形式或表面现象。但是,有时马克思是在转述和评价其他人的观点,如果不注意仔细甄别,就会误以为马克思是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对马克思的论述需要结合具体语境进行具体分析,决不能想当然地或者出于某种外在的利益考虑,把马克思批驳的观点强加给马克思。
例如,针对庸俗经济学三位一体的收入分配公式,马克思指出:“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从而,年产品中体现这个价值并且能够从总收益中取出和分离出来的部分,——分成三个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地产的所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32)[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93页。在此,马克思似乎承认“资本”是与“地产”和“劳动力”并列的生产要素,若果真如此,就与上述马克思关于资本不是生产要素的论断发生冲突。与此类似,马克思讲:“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作为独立的收入互相对立的,并且它们作为独立的收入,是与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三种彼此完全不同的生产要素发生关系,因而好像它们就是由这些东西产生的。”(33)同上,第982页。这一段论述似乎比上一段更明确地肯定了资本是一种生产要素。
总之,高考中钠及其化合物考查难度并不大,通过对钠及其化合物的总结归纳,我们可以全方位认识“钠”,系统地掌握钠及其化合物的知识结构,另外还要注重钠与其他元素之间的综合应用,学会对知识进行迁移,举一反三、提纲挈领,对相关知识适当拓展,这样就可以对元素及其化合物的知识融会贯通,取得理想的效果。
实际上,只要认真研读就会明白,马克思在此是在转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错误观点,而非正面陈述自己的理论主张。如前所述,把劳动、资本和土地看成是三个并列的生产要素,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共同理论主张。对马克思而言,不仅资本不是生产要素,而且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也不是生产要素。在其现实性上,土地必须转化为劳动资料或劳动对象,即必须转化为生产资料,才能成为生产要素。对于资本和生产要素的关系,马克思说:“只是由于劳动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生产资料采取资本的形式这样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是由于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采取这种独特的社会形式,——价值(产品)的一部分才表现为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才表现为利润(地租),表现为资本家的赢利,表现为可供支配的、归他所有的追加的财富。”(34)同上,第998页。可见,如果说雇佣劳动是劳动力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社会形式,那么资本就是生产资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采取的一种社会形式。生产资料只是资本的物质载体,资本和资本的载体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东西,不能混为一谈。如上所述,生产要素体现的是“技术关系”,或者说是物在技术关系中所获得的规定,而资本在本质上则是一种“权力-支配关系”,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断不可混为一谈。
三、社会主义何以需要资本?
(一)“邱文”认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要加强资本理论研究,就“需要对两个重要理论问题作出回答,其中,一个基本问题是为什么社会主义可以有资本,另一个更深层问题则是为什么公有制经济本身可以而且必须采取资本的形式”,并且“这两个问题是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只有先回答第一个问题,然后才能进一步回答第二个问题”。那么,它是如何回答第一个问题的呢?
“邱文”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联系各种经济组织和形式的纽带,正是通过资本以及资本市场,社会经济资源才能经过市场机制得以流动和优化配置,从而促进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因此,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就必然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本在资源配置和组织中的重要作用,否则,就是不完整的市场经济”。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是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客观需要。
“邱文”的观点值得商榷。第一,一般地讲,市场是配置资源——包括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等所谓生产要素——的手段,此外还有计划等其他手段。换言之,资本本身(实则是资本的物质载体)就是一种有待合理配置的资源,资本在此怎么反倒成了资源配置的手段呢?第二,在资产阶级经济学中,由于把货币等同于资本,所以把货币市场也等同于资本市场。其实,货币不一定都承担资本职能,没有资本也不一定就没有市场。历史上,资产阶级把自然经济中的简单商品生产推进到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因为体现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是价值规律,而体现资本主义经济本质特征的则是增殖规律。“邱文”不仅混淆了货币和资本,而且混淆了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三,无论资源配置还是生产效率,都会受到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决定和制约。生产关系不同,不仅资源的内涵和外延不同,而且衡量效率高低的标准也不同。一种生产资料,作为资本家阶级掌控的资源,对工人阶级而言就只是吮吸其剩余劳动的手段而决不是资源。对资本家而言,工人工资越高,其生产效率就越低;而在工人阶级自己的合作工厂中,高工资恰恰是其较高生产效率的回报。由于无视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所以“邱文”所说的资源和效率都是抽象的、非历史的。
“邱文”还讲:无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都存在货币,从而都需要通过资金或资本积累推动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无论是‘资金’还是‘资本’,虽然用语不同,但它们都是以货币形式代表的经济资源或社会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资金’具有‘资本’的基本功能”。由此,它认为:从历史上看,“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并不使用‘资本’概念,而是使用‘资金’概念,但这并不能改变‘资金’具有‘资本’的特点与功能这一事实,只不过它不是私人资本,而是公有资本或国有资本”,同时“由于受制度和体制的制约,其作为资本的特点和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从现实来看,“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结构来看,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一开始就具有市场经济的性质,它们的经营和运行一开始就是以资本为中心的”。这就是说,资本是社会主义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无论在过去还是现在,我国社会主义一直存在资本,只是叫法或名称不同而已。
如何看待“邱文”的观点?第一,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资本主义依靠的是资本积累,即把剩余价值不断转化为资本,而社会主义依靠的则是资金积累。资金和资本是性质不同的两种东西,作为货币的货币和作为资本的货币具有本质的区别。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常识。第二,虽然说资金和资本都会采用货币形式,但作为资金的货币和作为资本的货币具有本质的区别。当资金执行资本的基本职能时,它就不再是作为货币的货币,而是转化为作为资本的货币。作为货币的资金追求的是剩余产品或剩余劳动,而作为资本的资金追求的是剩余价值或价值增殖。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怎么能够混为一谈呢?第三,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社会存在着资金即作为货币的货币,但并不存在资本或作为资本的货币(35)“邱文”也认为,在实行“工资制”和“工分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资本,更不存在私人资本”。令人费解的是,它在此又在绞尽脑汁地论证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中事实上存在着“资本”即“公有资本或国有资本”(而非私人资本),虽然称之为“资金”。。把作为货币的货币叫做“资金”而非“资本”,也与意识形态无关,而是因为在现实经济关系中,压根就不存在资本或作为资本的货币。换言之,这是现实经济关系使然,并非意识形态斗争的需要。社会主义中国把作为货币的货币与作为资本的货币严格区分开来,这是一种何其宝贵的理论清醒!第四,如果像“邱文”所说的存在着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资本或公有资本,那么资本就决不会受到制度性制约。社会主义公有制怎么会对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或公有资本产生制约作用呢?受社会主义公有制制约或约束的,只能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资本;因受公有制的制度性制约而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资本的功能,也只能是其剥削劳动的功能。社会主义中国不仅制约资本剥削,而且最终会消灭资本剥削,这又是一种何其宝贵的实践定力!第五,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是私营经济,就可以说是以资本为中心的。但是,个体经济则不然,其经营活动如果有什么中心,那也只能是资金而非资本。“邱文”把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混淆了。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为什么公有制经济本身可以而且必然采取资本的形式”,“邱文”认为,“依据前述马克思关于资本的基本理论,‘资本’最重要的内涵和一般特征在于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方式,正因为如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可以采取资本这种社会生产和经济组织方式,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同样可以采取资本这种社会生产和经济组织方式”。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看,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必然使公有制经济中的财产采取资本的形式”,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采取资本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邱文”的观点是偏颇的。第一,如果说资本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一种经济组织方式,那么它与其他经济组织方式的区别就在于追求价值增殖,即通过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来实现对工人的剥削。我们决不能无视资本作为经济组织方式的规定和追求价值增殖或剥削的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作为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起来的一种方式,资本当然是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的一种组织方式;但这并不是与其特殊规定相对的资本的一般规定,而是一切生产关系都具有的一般或普遍规定。换言之,任何生产关系都是组织经济的一种方式,在组织经济的方式这一规定上,难以把资本和其他生产关系区别开来。第三,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组织生产的方式,私有制或雇佣劳动制是资本主义组织生产的方式,它们都是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方式。把资本看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采取的经济组织方式,这是一种概念混乱的表现。因此,公有制经济采取资本的生产和组织方式,既没有可能性,也没有必要性,更谈不上历史必然性。那么,资本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要性甚或必然性究竟何在?
(二)其实,社会主义之所以需要资本,并不是因为资本在社会主义中没有剥削性,而是因为资本剥削仍然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一如资本剥削曾经具有历史的合理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历史地看,资本具有巨大的文明面和文明作用。对此,马克思指出:“只有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才成为一个划时代的剥削方式,这种剥削方式在它的历史发展中,由于劳动过程的组织和技术的巨大成就,使社会的整个经济结构发生变革,并且不可比拟地超越了以前的一切时期。”(36)[德]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44页。资本不仅在“技术”方面取得巨大成就,在“组织”方面也取得巨大成就。如果说前者指的是资本所推动的现代科学和技术的发展,那么后者指的就是:由于资本推动了基于分工和协作的“社会劳动生产力”(37)同上,第395页。的发展,使劳动关系发生巨大变化,所以,协调劳动关系和管理劳动过程成为开展物质生产的重要保障,现代化大生产的管理经验也成为资本主义的巨大优势。在谈到资本集中及其社会效应时,马克思讲:“随着这种集中或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的剥夺,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土地日益被有计划地利用,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的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各国人民日益被卷入世界市场网,从而资本主义制度日益具有国际的性质。”(38)[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74页。总之,科学的发展及其在技术上的应用,连同结合或联合劳动及其协调和管理经验等,这些就是资本主义取得的巨大成就。
另一方面,现实地看,社会主义需要也必须吸收和借鉴资本的文明成果。如果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体私有制的否定,那么,“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9)同上,第874页。在此,马克思讲得很明确,未来新社会必须建立在资本主义的成就的基础上,主要是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即联合劳动。在其晚年(1881),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初稿)》中讲:由于俄国“农业公社”和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时存在”,这“就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4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5页。尽管马克思对跨越资本主义的问题持谨慎态度,以致正式复信非常简短,并略去了资本主义能否被跨越的问题(41)同上,第774-775页。;但其中一点很重要,这就是“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即强调吸收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重要性。以此来看,“邱文”从“文明交流与互鉴”的角度阐述资本之于社会主义的必要性,认为“在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中,资本就必然进入社会主义经济之中”。但是,经过交流和互鉴的资本其性质就改变了吗?为社会主义所利用的资本就不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吗?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资本能够转化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资本吗?显然不能,不然就只能是一种自欺欺人。
(三)对社会主义利用资本的问题,笔者以为应该强调和明确以下几点,从而保持一份必要而重要的清醒和情怀。
其一,借鉴和吸收资本的文明面,就需要与资本和资本主义打交道,甚至需要发展资本因素和资本关系。但是,决不会也不可能出现公有制经济与资本的所谓“有机融合”或“内在统一”,从而形成所谓的“国有资本”或“公有资本”(42)从现实情况看,公有制经济和资本的“外在联合”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所谓“公有资本”和“国有资本”不过是一种政策性甚或是策略性用语,与马克思的资本理论分处不同论域。。因为作为一种生产关系,资本是一种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构成内在联系的是也只能是作为货币的货币即资金,而不是作为资本的货币或货币资本。“公有资本”或“国有资本”的说法明显牵强。如果说在“社会”层面,公有制经济和资本是一种和平“并存”关系,那么二者在“制度”层面就是一种激烈“竞争”关系,竞争的走势事关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实际上,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和经济成分在同一社会形态中的并存和竞争,是历史演化中的一种常态。其中,除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既有以“残余”形式存在的过去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也有以“萌芽”形式存在的代表未来新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仅存在资本关系,还存在着旧的封建关系和新社会关系(如工人创办的“合作工厂”(43)参见[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99页。)。认为资本和资本主义可以“一下子”或一劳永逸地退出历史舞台,甚至像过去那样,试图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消除非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追求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无疑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也有悖于马克思资本理论的基本精神。资本和资本主义的消亡终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资本因素和资本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强势存在和发展,难道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吗?
其二,资本的文明作用体现了资本的历史合理性和存在理由,但决不能把这种合理性抽象化、非历史化。
与前资本主义的自然共同体经济相比较,资本当然具有巨大的文明作用;但是,与超越资本主义的更高级的经济形态相比较,资本带有自身难以摆脱的弊病和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决不能不顾现实经济关系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所处的具体历史方位,抽象地看待发展资本的问题。当一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存在着大量前资本主义的因素和关系时,发展资本私有制无疑是一种进步,值得肯定和支持;但是,当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单位和地区,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遇到暂时的困难、处于一时的困境的时候,如果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于不顾,用资本私有制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一种巨大的倒退,理应受到反对和抵制。
同时,必须看到,“雇佣工人的协作只是资本同时使用他们的结果。他们的职能上的联系和他们作为生产总体所形成的统一,存在于他们之外,存在于把他们集合和联结在一起的资本中”(44)[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85页。。就是说,对工人阶级而言,以资本为纽带而实现的劳动的联合不过是一种“外在”联合。这种联合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难以驾驭且被其驾驭的力量,由此所推动的社会劳动的生产力的发展,也服从和服务于资本实现价值增殖的目的。换言之,资本发展生产力,决不是为了多、快、好、省地生产物美价廉的商品,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是也只能是为了无偿占有剩余价值,从而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在现实中,如果哪个资本家或资本主义企业能够使自己的“个别劳动生产力”高于“社会劳动生产力”,它就不仅能够获得社会平均的剩余价值和利润,还会获得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每个个别资本家和资本主义企业竞相提高个别生产力的结果,后者又是它们追逐超额剩余价值和超额利润的结果。因此,一方面,随着资本私有制的发展,必然会使一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周期性引爆经济危机,引发严重的环境危机乃至公共卫生和健康危机;另一方面,在资本发展的“一定点”上,资本私有制与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形成尖锐对抗。马克思讲:“资本本身在其历史发展中所造成的生产力的发展,在达到一定点以后,就会不是造成而是消除资本的自行增殖。”(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49页。这就表明,“资本既不是生产力发展的绝对形式,也不是与生产力发展绝对一致的财富形式”(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96页。。
其三,要切实解决资本带来的种种现实问题,就决不能像“邱文”所主张的让公有制经济采取资本的形式,恰恰相反,而是要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本身,不断探索公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资本所造成的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不仅引起工人阶级的强烈反抗,也倒逼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强制干预。马克思指出:“现代工业的历史告诉我们,资本的无限贪求从来不会由于工人的分散的努力而受到约束,而斗争必然首先采取阶级斗争的形式,从而引起国家政权的干涉,直到每天的总劳动时间规定一定的界限。”(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207页。这就表明,法律对工作日的规定,决不是资本主义自发演化的结果,更不是某种所谓法权观念的产物,而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也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对经济发展的政治干预和反作用。因此,早在机器大工业时代,以教育条款和卫生条款为内容,对工人阶级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的工厂立法,就在客观上起到节制和控制资本的作用。对此,马克思讲:“工厂立法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48)[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553页。在当代,以立法的形式,如劳动法、工资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规范和节制资本,把资本运行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遍做法。
但是,通过行政措施和国家立法对资本予以规范和引导,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避免资本的野蛮生长和由此带来的种种现实问题。因为“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他去关心”(49)同上,第311页。,并且资本有一双“山猫眼睛”(50)同上,第332页。,随时寻觅着法律的漏洞和赚钱的机会,更何况“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51)同上,第871页。。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这些现实问题,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断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我们引进资本、发展资本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现代化大生产所亟需的“技术”和“管理”问题,一句话,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既然如此,就理应把马克思所说的“利用资本本身来消灭资本”(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90-391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待资本的总的原则和基本策略贯彻始终。为此,就必须不断提高与资本进行博弈和驾驭资本的能力,这自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几代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不懈奋斗和上下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