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在出版物审稿加工中应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
2023-03-21宋涛
宋 涛
(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南昌 330000)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网络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网络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对我国出版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阻碍,导致了网络剽窃现象的发生;大量的盗版站点,对公民的版权保护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图书只有经过编辑审阅、加工并确定具备出版资格后才能够出版,所以编辑难免会对作品进行适当的修改,使得其很容易对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侵犯,进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问题。对此,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则应充分保证编辑能够正确认识自身修改权与作者署名权之间的关系,全面提升编辑的著作权意识,从而确保其在进行审稿、加工以及汇编时,能够高度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并且只有在得到作者本人同意后,才能够对作品进行加工与修改,进而确保作者的著作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一、正确认识作者著作权与编辑著作权
网络剽窃行为难以判定,最容易引起争论的是网络经营者及其相关责任者之间的责任划分,而我国现行立法尚无相对完善的立法规范,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有关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处罚规定,堵住目的是网络经营者肆意,利用法律的空子,从而有效保护公民的版权;即便是公民提起诉讼,他们也无法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在此背景下,各国必须对网络侵权行为加以规范,以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同时,对下载、阅读等行为的规范尚未形成,对任意一种资源的任意下载和传播,对个人的版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盗版的图书层出不穷,就像过河的鲤鱼。这是导致我国当前网络剽窃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导致了我国当前对盗版的打击力度不足,导致了大量的侵权事件。因此,相关法律机关应当与各相关利益方进行充分磋商,制定相关的网络版权法律保护条例,并对网上剽窃行为进行规范,彻底消除侵权行为;相关单位接到剽窃报告后,要尽快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者本人对于期刊、图书等作品拥有署名权、发表权、发行权以及修改权等十七项权利[1]。出版社及其编辑则具有作品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即对作品拥有修改与删减、板式设计、再出版及重印四项权利。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出版社与出版企业均为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著作权主体,其可以在作品发布之前与作者本人签订作品出版合同,并对编辑的审阅与加工等权利进行明确,从而有效保证编辑与作者二者之间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编辑在审读加工中需注意的事项
(一)作者著作权与编辑修改权之间的关系
图书等作品在公开发表之前,为了进一步保证其完整性以及政治正确性,则需要编辑对其进行审读,并且还会对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改与加工,进而最大程度保障出版物的高质量。虽然《著作权法》中对编辑可行使的权力给予了规定,但是需要编辑人员高度重视的是,编辑所拥有的删减、修改等权利与作者本人具有的权利之间是从属关系,所以编辑在行使自身权力时仍需要得到作者本人的同意。然而,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出于对出版成本的考虑,编辑与杂志社有权对作品进行一些小范围的修改与调整,但是在将作品发表之前还是需要将成稿交于作者本人进行审读与确认。若作者在审读完作品后无法接受编辑人员的修改建议,则编辑与杂志社有权不同意该作品出版,同时也不能擅自将更改的作品私自出版。
(二)作品汇编需经著作人同意
编辑在对作品进行汇编时,同样需要经过作者本人的同意,只有本人同意以后才能够将作品汇编出版。但是,现阶段我国部分出版社在实际的汇编过程中存在擅自撰写的情况,并且仅在发布的作品中呈现作者失联等字样。另外,一些杂志社会将作者本人在其他学术研讨会中的发言呈现在汇编之中,以上两种行为均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需要各相关出版社、报社与编辑人员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最大程度保障作者的著作权[2]。
(三)非法署名问题
在图书等作品的加工与审读过程中,编辑需要高度关注图书的署名情况。具体而言,由于期刊、图书等作品中的全部内容可能并非由同一人完成,例如:撰稿人、制作人、数据提供者等。因此,为了避免作品出现非法署名等问题,需要编辑人员在署名之前详细审查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并分类,切忌发表的作品中出现署名模糊、工作范围不明等问题,否则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作者的著作权,而且会给杂志社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基于此,编辑人员在对作品进行署名时,应高度重视独立署名以及统一署名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而最大程度避免署名混乱的现象,并且作品的扉页署名与章、节署名也各不相同,需要编辑予以足够的重视。
(四)剽窃问题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的中心角色,其基本含义是使作品能够独立完成而不抄袭他人。在《著作权法》中,“独创性”也是一种特殊的“创作”类型。我们可以通过对创造性的研究来区分。现阶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编辑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可以利用查重软件对作品的相似度进行把关,如中国知网、维普、paperpass等,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编辑的工作量,但是受传统编辑责任理念的影响,绝大多数编辑人员仍认为只有在作品发布之前与作者本人签订免责合同,才是免除自身责任中最有效以及最便捷的方法。然而,根据著作权法可知,发表作品审查是编辑与出版社需要严格遵守的法定义务,即使是与作者本人签订免责合同,也无法将出版社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彻底免除,并且一旦作品出现剽窃等问题,杂志社与编辑本人仍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可见剽窃问题需要编辑人员以及杂志社的高度关注。
(五)检查文稿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有些作品可以满足原创的需要,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应当明确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第4 条规定,“著作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其作品,不能违背宪法、法律,也不能损害公众的权益。”依法对作品的出版、传播实行依法监管。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别人的作品,即属非法。另外,《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对10种出版物禁止使用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如果论文有任何违背上述条款的行为,将被禁止发表。所以,在《著作权法》出台之前,国内就出现了不少争论,认为编辑单位能否对作家进行版面费和其它收费。对此,编辑们必须时刻谨记,任何“文责自负”的事先声明,都会让编辑们放松警惕,甚至是放弃。另外,为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应在投稿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一旦“违禁作品”被曝光,学报社将对创作者负有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学报社不仅要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数字化背景下加强作者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尊重作者修改权及作品完整权
作者拥有作品的绝对修改权,能够在任何时间与地点对作品以任意的方式修改,并且能够将作品修改、删减等权利交于他人,进而使他人拥有优化与完善作品的权利。具体而言,作者若想将自己的作品公开发表,既要充分保证作品的政治观念正确,又要最大程度地满足出版社的相关出版要求。因此,作者需要将自身的修改权交于出版社编辑,确保其能够对作品进行优化与完善。若编辑人员未得到作者的修改权授予,其仅能实施以下操作:其一,仅能够对作品中出现的引文、数据以及参考文献的准确性进行可查;其二,编辑人员需要在充分保证作品完整性的同时,对作品中不当的地方进行修改与裁剪,确保其能够更加规范,进而达到出版社的出版要求[5]。
同时,我国的编辑出版公司也应提高对版权的认识。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出版人员不仅要熟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制定明确的工作责任、处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编辑出版作品的时候,及时地找到侵权的内容,保护好自己的版权。同时,要加强对编者的监管与约束,严格审查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防止因员工的不当行为而导致侵权;公司的管理层可以不定期的对员工进行监督,避免员工有任何的舞弊行为。同时,公司也会定期检查员工的版权意识,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培训,公司也会组织一些会议,对侵权案例进行教育;让员工能够有效的防止发生意外,增强版权保护。
(二)作者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措施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随着编辑人员工作职能的不断升级,使得策划编辑的角色应运而生,既能够为作品出版提供一定的策划作用,又能够提供可参考的思想与主题,简而言之,若作品未经过策划编辑的审阅与加工是无法出版的。但是,策划编辑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作者著作权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因此,需要通过积极完善许可授权制度与集体管理制度的方式,对作者的著作权进行有效保护。
1.完善许可授权制度
现阶段,大量作品的发表不仅增加了编辑的工作量,而且对授权许可的质量与速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传统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的作品发表需求。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许可制度,有效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与平台,拓宽作品的传播渠道,确保作品能够实现数字化管理。同时,科学、合理的授权许可模式,不仅能够大大降低社会许可的经济成本,而且能够对作者的著作权进行更好的保护,最大程度降低编辑在审稿与加工过程中对作者著作权造成的侵害[6]。
2.完善集体管理制度
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下,作者的著作权保护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仍缺少一定的可操作性与可行性,并且相关配套制度也需要不断的优化与完善,因此为了有效避免管理结构垄断行为的出现,则需要进一步完善集体管理制度[7]。同时,政府部门应正视自身的角色职能,加大对于著作权管理机构的管理力度,倒逼管理机构不断提升自身的自主运行能力。另外,为了有效避免使用者、管理机构与著作人三者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则应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结构的垄断行为,进而确保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动态平衡。
四、妥善处理技术性修改和实质性修改的关系
《著作权法》第33 条规定:“未经作者同意,图书出版商可以修改、删减作品;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修改、删节,修改的内容必须经过作者同意。”这一规定既赋予了编辑加工的权利,又一次限制他们的权利。编辑过程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活动,在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与“权利”相冲突的地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编辑对作品的处理应当分为两大类:一是对文字的修改,二是对出版规范的修改;二是思想改造,是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手段,对文学作品进行思想改造,以提高或指导读者对文学作品的正确评价,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宣传。第二,重大修改,即在内容、形式、观点等方面进行修改。所谓技术上的修正,就是对原文的某些部分或部分进行了必要的修正;而实质性的修正,则是对文本、出版规则等方面的改动。前者属于普通的职权范围,属于著作权法的保障。后者属于非法的,不属于《著作权法》的规定,是可以作为非法的。后者未经作者同意即为侵权行为。如有与原文内容不一致或有任何有待改进的地方,可以在投稿时直接向作者提出修正。另外,编辑在技术上的修正结果,也应该提交给作者。
五、妥善处理好文责自负与编辑负责之间的关系
所谓“文责自负”,指的是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中的政治和学术观点承担责任,对自己的作品所传达的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对读者、对社会都有责任;它还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出版质量等方面的职责。并保留使用语言习惯,语言风格等权利。文责自负,需要编者高度的责任感,职业敏感性,以及较高的文学素养和知识。编辑责任和文责自负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在编辑工作的全过程中都是不可缺少、共存的。编辑责任是文责自负实现的先决条件,文责自负是保证责任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在审阅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文责自负”与“责任自负”的辩证关系,并充分尊重作家和作家享有的学术和创作的自由;不能以审查的名义,随意侵犯作者的版权。同时,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新闻报道进行科学、全面的分析与评判;并且能及时改正所有的错误和不正确的地方。同理,作家也不能以文责为借口来干涉编辑的审核,甚至拒绝给出恰当的意见。编辑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在工作中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编者以文责为理由,不认真地把关质量,不能履行好编者的责任;有些编辑无视法律,故意篡改、删减作品。但也有一些编辑在没有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前者是一种不负责的态度,后者则是违反了宪法的精神。侵犯版权人的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编辑在对期刊、图书等作品进行审阅与加工时,拥有一定的修改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编辑的修改权是从属于作者的著作权的,加上《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者的著作权不容侵犯。因此,编辑在对作品进行加工与修改时,应高度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并且需要在不改变原稿创作意志、思想观念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最大程度保证作品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同时我国应不断完善授权许可制度及集体管理制度,进而有效确保作者的著作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