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资源税改革工作的成效与问题
2023-03-18郭中磊薛经国
□郭中磊 薛经国
1984年我国开始向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等3 类资源征税,1994年以后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等原矿和盐类等7 类资源征税。随着行业分类细化监管能力提升,以及对水资源等重要资源的重视和管控,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逐步将其它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同时要求河北省在改革工作过程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1.基本情况
1988年7月27日,河 北 省 人 民 政府印发《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2011年2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方式、范围、标准等又进行了细化,明确应缴纳水资源费和免交水资源费情况,同时对超计划用水和超采区不同用水单位细化用水标准。2016年7月1日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开始在我省全面征收水资源税,文件明确了水资源税纳税人范围、取水方式和免征水资源税等情况。
2.水资源税改革主要工作
河北省作为全国水资源税改革第一个试点省份,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按照成立专班、建章立制、技术支撑和快速推进的工作程序,首先组建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包括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等10 个相关单位部门。其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职能职责,设立以财政、水利、税务为牵头单位的工作组,财政负责全面督导和推进工作,税务负责水资源税征收和管理,水利负责水量核定和技术支撑工作。
省水利厅成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具体工作内容划分了政策制度保障、技术支持保障和信息宣传保障3 个组,从3 方面同时实施,共同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
2.1 政策制度保障组
按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试点文件要求,通过对现有国家、省级政策和水资源税费征收制度的梳理,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工作流程和内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共享利用规程》等相关改革文件40 余个,明确了纳税人申报、水量核定、水资源税征收全过程等工作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征收管理工作,在制度方面为水资源税改革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2.2 技术支撑保障组
水资源税改革过程中面对海量信息数据,采用人工和大数据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处理,将全省7000 余户取用水户和1.5 万余处取水点的采集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后,录入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再由地税部门按照水利线上推送的水量核定数据进行征税,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工作内容。一是对全省取用水户进行梳理,采集统计取用水户基本情况和取水许可证、年度取用水计划、近3年取用水量等数据信息,并对采集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审核合格信息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已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纳税人信息直接移交税务部门;正常缴纳水资源费取用水户,且计划办理取水许可证,限期办理好取水许可证后,将取用水户基本信息补充完整移交地税部门;新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取水许可,取用水户信息移交地税部门。二是完成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研发和上线运行。将水资源税纳税人管理和取用水户用水量以及向地税部门移交核定水量数据工作全部实现线上化办理。按照市、县主要负责,省级补充完善的原则,将原有7000 余户取用水户信息数据补充完善,并将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省级再通过清洗、抽查方式,对数据进行复核。最终实现纳税人申报、水量核定、水资源税征收和取用水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全流程线上化,提高了水资源管理工作效率。
2.3 信息宣传保障组
充分利用各方媒体,做好水资源使用缴费制度改革宣传工作。采取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大力宣传,同时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让全社会真正认识、理解和支持水资源使用合理缴费制度,支持相关的改革措施,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合力,让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保护,以及节约用水等理念深入人心,为水资源使用合理缴费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水资源税改革成效
河北省作为全国唯一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在税制设立、水资源节约保护等方面探索路子,确定税额标准,构建政策体系,探索建立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水资源征管模式,强力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3.1 水资源税较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大幅增长
水资源税改革后,对于盗用水资源的取用水户惩罚力度加大,轻者处罚,重者拘役或判刑,避免了偷用水行为的发生。偷水即是偷税,水资源税成为取用水户不敢触碰的法律红线。同时也进一步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规范取水许可办理流程,法与理双管齐下,取得较好效果。截止2021年底,年征收水资源税超过20 亿元,达到水资源费时期征收数额的两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2 加快企业产业结构与生产方式的转变
改革后税费标准实现平移,对一般正常缴纳水资源税企业未增加企业负担,但对钢铁、造纸、火电等高耗水行业提高了税收标准,同时对取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免于征收水资源税,“一升一降”形成反推效应,促使企业改变当前粗放用水方式,积极主动投资研发新的节水技术和用水工艺,提高新水用水效率。
有条件的企业也积极采取“开源节流”的转变方式,大力建设污水处理站和集雨设施,由以前的地下水、地表水和外调水水源转向雨水、微咸水和再生水,加大了非常规水利用,减少取用新水量。有效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绿色经济”发展。
3.3 加快消纳南水北调水
各地企业水资源税的足额征收,使企业重新审视自身取用水情况,尤其是大量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在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税大幅上涨和机井关停的双重压力下,促使企业加大利用南水北调水,这也是南水北调水用水量逐年增加的重要因素。
3.4 提升水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水资源税改革后,持续推进安装在线计量设备和在线核定水量的管理方式,基本不再依靠人工现场核定,提高监测准确率和工作效率,减少人力成本。目前,全省基本实现年取水量1 万m3以上纳税人取水户全部安装在线计量设施,计税水量在线监测率超过90%以上,大幅提高了全省水资源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4.水资源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水资源税改革作为探索性工作,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经验,在实施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水资源管理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4.1 基层水资管理工作效率降低
水资源税改革实施前,征收的水资源费为各地专项收入,主要用于水利部门的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和人员经费等方面,改革后的一个时期,市、县水资源管理工作失去主要经费来源,相关政策又未及时出台,部分市、县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经费保障程度普遍不高,导致基层水资源管理工作积极性降低。
4.2 畜牧养殖业征税难度增加
水资源费征收时期,畜牧养殖按照用水量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改革后按照用水限额管理,通过养殖数量核定用水量,面对养殖大户,人工核定养殖数量难度大,水资源税征收工作困难。
4.3 水资源税报税流程与相关政策不符
当前水资源税申报流程是由纳税人向水利部门提交取用水量数据,水利部门对数据核定后移交由税务部门征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纳税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税的法定流程不符,数据核定工作无相关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水利部门工作难度。
5.结语
水资源税改革工作是一项新的改革政策任务,在没有前期工作经验,而且时间紧、任务重、技术人员不足的条件下,先行先试,效果明显,为水资源税改革在他省份的推广实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