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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马克思国家观的理论源起、内涵及当代启示

2023-03-16马燕林刘琅琅

关键词:伦理马克思国家

马燕林,刘琅琅

(陕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国家治理问题再一次被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人百年奋斗的创新成果。同时,在面对当代全球化、数字化新兴科技的勃发,带来全球人类面临的人口问题、卫生问题、安全问题等时,回归对国家这一论题的探源,追溯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厘清马克思国家观的历史嬗变,惕厉我国建立文明型中国国家范式不动摇,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

一、马克思国家观的理论源起

(一)国家是伦理理念现实的外化 马克思国家观以黑格尔关于国家理论的建构为思想起点。“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1](P257)由此可知,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一种具有自我意识的伦理精神国家,是源于客观意志具有自在而独立普遍性的伦理共同体,是伦理理念现实的外化。

黑格尔将国家理论的重点置于对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关系问题的建构。他认为国家对市民社会起决定性作用,国家是前提,家庭、市民社会是国家这一伦理共同体中的第二环节。[2](P195)在市民社会中,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共同构成市民社会。黑格尔认为需要的体系是建立在个体需要基础上的,具有主观性、特殊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相对,个人需要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对客观事物改造上,是实现需要的外化和客观化的过程。其次以物质利益为中心展开的司法,抑或是警察和同业公会,都涉及到个人之间如何进行财富分配以及如何协调利益冲突的问题,进而达到在市民社会中的秩序维护。一个真正的国家不能仅仅依靠暴力和权威的物质工具实现治理,它必须借助“制度”、“理性”和“伦理”的力量来建构自己的政治目的和态度,实现对市民社会的控制。基于当时德国的封建王权和基督教王权的高度集中,国家的政治意图、制度和伦理都具有强烈的宗教色彩,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有序化、稳定化的过程中,用宗教维护王权,进而在承认个人民主性,推进个人自身的自由化、现实化、先进化中,实现伦理共同体的构建。

(二)伦理国家是人群体实践行为的范域化 伦理作为一种理性的价值导向,规定着人实践行为的范围和领域,一方面,黑格尔认为在主客转化中形成了人活动范域;另一方面,黑格尔的伦理观使人的活动空间扩大化、动态化,打破了传统活动空间局限,城邦不再被视为是个人活动的最终方向,而是个体在社会历史文化制度的净化中,逐渐褪去自身偶然性、顽固性,获得社会性,真正实现自由的过程。

黑格尔视伦理为一种群体形态。家庭的根本原则是直接普遍性,是一个直接的伦理共同体,市民社会的根本原则是直接普遍性的对立面,即特殊性。由于在市民社会中的每个人以自我发展为出发点,他人发展是实现自我发展的过程阶梯,因而以国家这样一个观念集合体为前提的的市民社会,不得不倚靠劳动分工、司法环节、警察国家作为外在普遍力量对市场道德主义进行支撑与维护,否则市民社会中伦理系统将会崩陷。市民社会中的个体成员都应以在与他人建立普遍的联系为前提,因此,在需要的体系中每个人的立场被充分承认与肯定,在这样关系域的群体中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从而实现人的实践行为的范域化。

(三)伦理国家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化 黑格尔认为家庭是一种社会伦理关系,这种关系将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赋予其社会价值并将他们彼此相连构成社会伦理的网络体系,是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共同体。因此,构成家庭的根本原则是直接普遍性。

在市民社会中,一方面人被外在的某种普遍力量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首先需要借用一种普遍伦理认识自己,以达到被他人接受的目的,是实现个人特殊性的前提;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中允许个人的特殊性得到极致释放。这也就是说,在市民社会中,最关键的是属于共同体的一个环节,发挥其功能,个人的潜力才会得以彰显。因此,市民社会的根本原则是特殊性。

如此一来,市民社会中的人不再仅仅是“自己”——“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而是从外部出发,基于外部生活冷静观察,并从中熟悉掌握外部生活的运行规律,成为社会中的成功者。因而就引申出各种制度性的建构,在同业公会和警察国家政治制度建构中不断培育公民精神,进而巩固、强化这种公民身份,从身份的不断演进中体悟信仰、归属和认同。由此可见,只有当个体意识将个人投入到国家中,实现社会化才可以实现自身的自由发展,国家也才能够在人与人动态交织中迸发生命力,而这一切是建立在伦理共同体之上的,而伦理共同体的建立以法律体系的成熟为基础,是市民社会的普遍性与个人的特殊性统一化前提,从而实现国家对个人、家庭、市民社会的决定性作用。

(四)伦理国家旨在实现主体与客体的互融化 “现在如果问,一般国家或每个特殊国家以及它的法和使命的历史上起源是或曾经是怎样,......最后如果问,这种法的基础是怎样的,在意识中马上被理解而巩固下来的:是把它看做神物或实定法呢,还是把它看做契约或习惯呢,那么所有这些问题都和国家理念无关。这里我们仅仅在谈对国家的哲学上的认识问题,从这一点说,以上这些都是现象,是历史上的事物。”黑格尔还在《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说:他的著作是“以国家学为内容的,既然如此,它就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3](P255)因此,他认为国家应当作为一种理性的东西来进行把握。国家是理念的共同体,是客观精神。人作为自由意志的主体,具有高度的主观能动性,在自我建构中,将制度律令视为神圣严肃的实践准则,不可逾越,认识到个人与国家间的动态关系,从社会个人转换为国家成员,方可获得这种伦理性。

黑格尔在法哲学批判中指出,普遍的自我异化必然存在于市民社会。这就是当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有机、真实关联被切开,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存在,只顾自身的发展,把他人的发展视为是中间环节,并通过媒介来装扮、掩饰自己,获得他人在社会中的承认。炫富、剧场化的生活是在这种社会生存发展中,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个体异化现象。这种个体异化是个人自由无法支撑现代社会的结果。不断膨胀的市民社会,将出现这样一个结局——内部社会撕裂、贱民产生、殖民扩张。

国家的达成正为这种现代化伦理生活的实现提供支撑。国家作为前提和基础,让市民社会和家庭两个领域得以落地、发展、成全,同时又对市民社会进行干预和引领,使得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两大领域中,家庭成员能够经由教养上升为整个普遍共同体的政治公民,国家由此成为最高的目的。在这样的过程中,个人得以展现自身意志,逐步实现规训内化、自由外化,进而克服个人主体与国家客体的割裂,真正成为国家成员,从而克服主观性、非伦理性、谬误性,真正实现自身客体化、伦理化、真理化,主客体互融化。

二、马克思国家观的理论内涵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将君主制作为理想的国家制度是彻头彻尾的神秘主义和完完全全的颠倒。主体应该是现实的人,王权或抽象的国家应该是宾语,而在黑格尔那里这一切却是颠倒的。”[4](P83)人类社会起初是以母系社会为前提的氏族社会,但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物质资料分配形态初步形成,社会劳动分工日趋细化,私有制出现,阶级分化产生,国家自然应运而生,并随生产力发展逐步向“民主化”国家演变。此外,在马克思最初的设想中,资本主义社会是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其国家的阶级属性也成为马克思加以探讨的问题。最后从“异质性”国家到“同质性”国家探讨共产主义国家发展进路问题。这些是马克思对之前黑格尔提出的国家中无法承受和解决市民社会中非伦理性问题的超越和洞彻。

(一)从“氏族化”社会到“民主化”国家探索国家起源 马克思指出国家并不是在社会发展之初就存在的。人类社会诞生于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母系社会为前提的氏族社会。在社会生产力低下、物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通过最原始的生产资料,付出劳动,以狩猎和采集简单的自然农作物的方式,获得基础而低级的劳动成果,人们平等平均地分享劳动成果。于是,对社会的控制则依靠传统伦理和家庭关系来维系,这种氏族社会的组织形式是人类发展的起点、国家产生的雏形。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随生产力水平提高不断积累,社会财富逐渐单向流往少数个体或极少数群体中,并开始将财富转换为可支配物质资源、劳动力资源,逐渐形成利益相悖的两个团体,任其发展,从而会陷入不可协调的矛盾中。为此,处于社会基本矛盾中的各阶级,为了在彼此掣肘中避免无意义的经济消耗、权力让渡,不至在斗争中把本阶级消灭,就需要凌驾于社会之上缓和冲突,并将冲突控制在“秩序”之内,因而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就此产生。战胜者为了巩固这种政权就建立了在这两种团体之上的统治工具——“国家”。同时,在这种“秩序”之下,需要的是对社会活动能够有效治理的服务和管理部门,政府、军队、监狱就应运而生。正如恩格斯所言“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5](P170)

(二)从“资产阶级”国家到“无产阶级”国家探索国家本质 马克思起初谈到单一国家阶级本位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6](P178)即国家来源于阶级压迫,是凌驾于两个团体之上的统治工具。发展为国家社会本质论,即“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7](P561),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8](P189)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引申出国家“公共权力”本质论,即“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7](P135)国家阶级社会双重本质论,即“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9](P189)由此可见,国家本质随历史发展演进,即阶级性、社会性的地位会随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群众在社会中的地位发生主次地位的转换。

在资本主义阶段,无产阶级是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却仅拥有社会财富的一小部分。一旦解除生产者和生产资料中间的联结,生产资料公有制转变为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对立就将出现。尽管阶级斗争层出迭见,但资产阶级的一贯手段便是以满足无产阶级最低生活保障,弱化其反抗意识,使其“自愿”创造更多财富价值。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10](P253)这样的国家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同时又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其首要特性是用于镇压。同时,资产阶级利用国家的教化功能,向人们传递“拜金主义”和“消费主义”等观念,遮蔽其现实境况,妄图以此掩盖阶级矛盾。质言之,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是以阶级对立为前提,阶级性是其突显的特性。

而在社会主义阶段,人民成为国家主人,国家本质转变为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权利服务的机器,逐渐趋向于社会公共权力的集合。这种国家的本质是一种渐趋与社会相同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服务机关。经济方面,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而非国有制,社会财富逐渐分配到社会中的个人或是群体中,而不是集中于国家。政治方面,国家的权力向社会下放,分散到社区、个人中,实现政治民主化。文化方面,涌现出更多自由而又严谨、多元而又统一、活泼而又严肃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概言之,社会主义国家是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方面,逐渐向社会性复归,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内在统一。

(三)从“阶级性”国家到“社会性”国家探索国家职能 国家职能包括社会职能和统治职能。其中,社会职能是指管理各种公共事务、进行文化宣传、生态保护等多种实践教育活动的职能。而统治职能是指国家作为暴力机关,实现国家政治统治职能,维护统治阶级及其利益。马克思对国家职能的认识是建立在英国工业革命和英国工业革命后仍然普遍存在的工人绝对贫困基础上,所以他强调阶级性和社会性是国家职能具备的双重属性,且具有阶段转换性。

在资本主义国家,“阶级性”是其主要特征。资本主义国家本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少数人统治的暴力机关,是“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力”,[9](P139)是背离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旨在实现少部分人的权力垄断。而社会主义国家已经不是副本意义上的国家,是从副本转向原本,其公共权力真正归社会成员所拥有,为人民群众所使用。

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性”属性是“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形式”。[6](P157)可见此时国家代表着整个社会成员的全部力量,即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职能本质区别在于社会性占主要地位。社会主义国家并不是从社会中产生,自居于社会之上,日益与社会相分离、相异化的力量,而是与社会逐渐融合,向社会复归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中,阶级性被不断削弱,社会性得以逐渐增强。马克思对这种具有社会性国家政治职能进行了系统深刻的描述,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行政职能的出发点是对公共事务实施有效管理;二是国家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必须展露无遗,政治功能的逐渐弱化和公共行政功能的日趋强化将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恢复社会品格的必然路径;三是政治职能日渐削弱,公共事务管理能力日益增强,实现了国家职能向社会的复归,国家权力得以下放,促进国家职能社会化进程。

(四)从“异质性”国家到“同质性”国家探索共产主义社会进路 同质(Homophily)来源于希腊语,指的是事物本质的一致性,是个体趋向于与其他相似的人交往和发展关系的一种倾向。哲学上的同质性是指事物内部结构的同一性。而异质性实质上就是特殊性。“同质性”国家则是国家内部利益阶级高度统一,“异质性”国家则恰恰相反。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通过剥削工人获取剩余价值,社会制度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和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而得以确立。其本质原因之一就是利益的异质,从而导致权力和阶级的对峙。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下,只有存在一股完全不属于资产阶级的力量,却又与资产阶级本身没有根本矛盾的政治力量时,方可借用这种资产阶级的力量压倒资产阶级,实现由“异质性”国家到“同质化”国家的转变。“同质性”国家要求国家内部统一,而在资产阶级国家中,资产阶级代议制这一现实政治制度要想得以落实,所有选民必须让渡自己的部分利益,提供一种表面上的同一,以此作为实现民主的担保,而这种担保需要建立在消灭无产阶级的前提下,显然这是无法实现的。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具有“异质性”。对于这种“异质性”的瓦解,马克思提出要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异质性”国家政权,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对立,建立“同质性”国家,从而完成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宣告:“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9](P87)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剥削与异化不复存在,国家内部高度统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本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同时人人有尊严,生活在一个公平、正义、和谐、开放、共享的社会。在马克思看来,在人的全面解放得以实现的社会中,资产阶级制度下的社会问题会随着资本主义的消失而被解决,会随共产主义的到来逐一瓦解。马克思坚持用无产阶级革命解决现实问题,将整个现代社会主义冠以凸出的革命性,国家也将是在革命性社会主义下的国家。因此,从“异质性”国家到“同质性”国家探索共产主义社会进路时,暴力革命是过渡的重要路径。

三、马克思国家观的当代启示

国家作为一种最有效的治理形式,对人类社会具有重大作用。“在社会主义阶段, 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渐趋实现, 国家已成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社会‘公仆’,是随着生产发展逐步实现向社会复归融合的公共力量,其本质必然是以社会性为主、阶级性为辅。”[11]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性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铺设前提,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施路径指明了方向和价值导向。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基于对国家内在本质的深刻诠释,科学判读出国家未来发展所要依循的方向道路,为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科学化、现代化提供了理论支撑。深入研究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思考其当代价值,就可以发现马克思一生所追问的国家问题,其实质意义不仅仅是在理论层面构建关于国家的理论体系,最终落脚于实现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遵循国家向社会复归的运行轨迹。因而马克思国家观有利于我们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稳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建立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性国家,塑造为人民谋福祉的社会性社会。

(一)在“社会型”国家嬗变中,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首先,逐渐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化。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了马克思对公有制的界定,指出资本主义的占有途径是基于现代生产资料属性为基础的产品所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的享受资料。”[12](P297)经济发展社会化就是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之上,科学处理个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国家政府对发展资源的计划,控制在一定程度内转向社会市场的自我调节,创造的社会财富尽可能惠及每个人,打破社会财富聚集于极少数群体的桎梏,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中人人全面发展。

其次,进一步推动政治发展民主化。马克思强调:“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的存在和工作本身。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只能表明一种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统治的政府的倾向。”[13](P382)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深化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性。公民有序参与到政治领域中,使国家的部分权力下放到广大人民群众,这种自上而下的复归是社会主义本质国家社会化理论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党的领导为政治保障,以人民至上为价值导向,进一步夯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架构和实践基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稳致远。

最后,推进社会发展和谐化。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国家的发展并不是停留于国家层面的管控或是治理,而是由上至下的一种向人民自由福祉逐渐融合的社会化趋向。这种趋向性就是摆脱传统“强国家,弱社会”的束缚,以国家向社会融合渐趋实现社会自治为导向,重新塑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14]构建一个有纪律且自由、有集中且民主、有团结统一又有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当人民居于社会生活中心,真正成为生活的主人,且每个人的发展不是以他人的发展作为中间环节,而是在发展中实现自我建构的同时也为他人发展创造机会与条件,这样的社会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精髓才充分得到彰显。

(二)在“社会型”国家嬗变中,推动新型大国关系的建成 首先,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在国际关系领域中是一个单一的行为单元,其发展状况会受到国内社会和物质条件、国际环境的双重影响。就我国而言,国内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内外安全、经济发展是现阶段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确立保障国家安全制度是在国家由阶级性向社会性的过渡和复归中提出的,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以及政府的执行能力是否能够有效发挥,也是保障国家内外安全的核心要义。同时,立足于我国当前发展现状,不断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是社会主义大国的历史使命。

其次,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外交工作方面提出高举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将事物的是非曲直作为我国确定方针政策和历史定位的标准,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与他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与此同时,坚持改革开放国策,坚定支持互利共赢的双边合作关系。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不断为全球治理体系完善注入动力,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前进。

最后,破除西方民族国家所追求的单一民族边界与国家政治疆域的重合。我们应清醒认识到“单一民族国家的政治理想遭遇多民族社会的深重狙击。人类社会多元民族共同栖居于特定的政治地理空间乃是古往今来的一个常态。”[14]显然这样的国家观念有逆于多民族国家这一客观历史事实。西方国家一直奉行的“民族国家”,是一种疆土对外拓殖与意识形态霸权并吞的强盗理论,他们支持民族国家有权推翻非民族国家并为他们带来所谓的“启蒙之光”。这无疑是对殖民侵略的包装美化,对国家性质的偏谬理解,本质上仍然是以阶级性为主的资产阶级国家理论。因此,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同时,以发展的视角把握国家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本质,是分析和解决国际“单边主义”“霸权主义”问题行之有效的武器,惕厉我国建立文明型中国国家范式不动摇。

总之,马克思的国家学说既是历史的,又是当代的,是根据一国的具体国情不断深化和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是以国家的社会性为出发点,全面均衡的国家观,是建立在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历史思维基础上的国家理论。中国的国家安全观和大国外交观是基于此发展起来的,从而有效处理存在与意识的关系、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等,进而上升到理论建构层面,并不断推动实现突破和发展。基于马克思国家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通过两点论和重点论统一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属性,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向社会化转变、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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