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效能流失的成因及治理
——基于系统集成的视角
2023-03-14侯丹丹
侯丹丹 黄 嫣
(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2.湖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5)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1]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相关的改革任务和内容涉及的制约因素更加复杂、所触动的利益结构相对固化,进而造成社会矛盾尖锐化,引发社会矛盾的根源问题也从政治诉求转为民生需求。[2]县级政府作为上级政府政策的单向执行者存在于我国的行政体系结构中,在面对利益群体的多元化诉求时,容易直观地将复杂的因果关系转换为单纯的线性关系,忽视了协调各方利益而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可见,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能力高低直接与民众福祉挂钩,更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当前,学界针对地方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研究,涉及基层治理、社会治理、冲突管理等诸多领域,主要围绕矛盾化解主体、化解方式、化解机制等方面,既有规范研究也有实证研究,不仅有国家-社会视角下的制度建构研究,还有主体-行为视角下的协同互动研究,然而随着社会矛盾联动性加强、复杂性加深、分散性突显,已有的单一化路径已经无法有效应对。20世纪90年代,英国学者安德鲁·邓西尔提出了“整体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的概念,对旨在改善“官僚制”的中国而言,有着较为契合的治理逻辑。[3]整体性治理是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化、关联化与政府管理模式碎片化之间矛盾的衍生品,通过突破主体条块分割的界限,弥补了价值、资源、对象及部门等碎片化的缺陷,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矛盾进行化解,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现实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纵横交错的层级、部门、机构、群体间因寻利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无效无序竞争,成为当前社会治理新范式。可以说,整体性治理的新范式是一个具有强大解释力的理论分析工具,兼具理论创新性和现实可行性。
然而,县域本质上是一个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元要素构成的系统,与之对应的县域社会治理更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使系统趋于完整、保持平衡,在决策时,必须重点协调县域社会治理相关子系统间关系。将特征分明的各个子系统集合成一个有机体进行权衡,以全系统的目标协调各子系统的目标,创新县级政府系统集成路径,提升矛盾化解子系统在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比重,[4]以系统集成的路径激活社会治理中不同子系统的内在动力,拓展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化解县域社会矛盾,促进县域治理系统的不断自省与更新。作为我国的基层政府,县级政府应如何从根本上满足民生需求,进而化解社会矛盾并维持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使不同子系统间相互作用,形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换言之,本文关注的问题是县级政府如何以整体性治理为出发点,通过系统集成路径的自我革命,提升行为能动性,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增强制度回应能力以达到整体功能倍增,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优化县域治理系统,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和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目标。
二、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效能流失困境
中国的郡县制自秦开端,作为一级行政组织和政权管理机构,县级政府一直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最稳定的层级。县级政府担负着社会稳定最重要的主体责任,所以自古以来就有“郡县治,天下治;郡县安,天下安”之说。县级政府处在我国城乡结构的交汇点、“上下分治”治理体系的交叉点,必须直接面对基层老百姓的喜怒哀乐,若对老百姓的诉求置之不理或以粗暴简单的方式压制,都将使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叠加、聚合。在当前经济面临“三期叠加”、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大背景下,县域利益机制也悄然发生了改变,原有的系统结构、功能及子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均发生了相应变化,治理系统秩序无法适应变化了的规则要求,不同子系统之间的平衡关系被重塑,系统也必然重构。这种动态的变化不仅体现在各个子系统之间竞争合作关系的重塑,还表现为系统整体的发展变化和稳定性重建。显然,过去的单项突破或局部突进的方式已无法适应当下县域社会矛盾化解要求,加上对行政手段过分依赖等问题,使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效能不断流失,也因此给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一)目标差异化:化解目标设定偏移
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目标差异化是指县级政府在应对社会矛盾的过程中遵循“不出事”逻辑[5],以策略型或消极化方式进行化解,以“刚性稳定”为治理目标,以政府压制来回应民众诉求。由于县级政府处在行政体制倒金字塔的末端,基层维稳往往还面临“政治任务”的压力,上级部门一般以刚性指标来督促县级政府向当地人民负责,因此导致县级政府干部在重压下改变社会矛盾化解目标:不期望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而是通过“严防死守”管控化的社会管理方式,尽量避免“生事”,尽量“摆平”矛盾,为实现“矛盾不上交”的硬指标,甚至作出不该有的妥协。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以利益冲突型社会矛盾为主,绝大多数社会矛盾的产生是因为利益分配不协调,在县域范围内主要表现为征地、拆迁、劳工权益等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经过交织叠加而形成的新型社会矛盾。与政治矛盾有所区别的是,利益矛盾原本是政府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有效解决的,而县级政府在维稳的道路上,屏蔽了许多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让他们被迫走上维权道路,甚至进一步将原本的利益冲突激化为群体性事件。
改革开放后这种“不出事”的逻辑是在特殊经济社会环境及我国央地体制下形成的,是县级政府作为理性人的利益最大化选择,简单的褒贬评价并不合适。事实上,县级政府在这种“不出事”的维稳逻辑下,本身承载了外界难以想象的巨大压力,愈到基层愈发明显,如何在维持社会稳定和满足人民需要二者之间保持有机平衡,需要县级政府不断探索。
(二)力量碎片化:化解主体联动困难
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力量碎片化是指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多元主体沟通困难、纵向部门“条块分割”严重、横向机构职责冲突、整合力较弱的情况。纵向上,过分强调与上级政府部门的条条对接,造成部门分割、效率低下,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传导递减,造成的“上热下冷”现象。横向上,部门机构之间缺乏弹性机制,管理系统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畅,从而导致部门应急联动性较差。力量碎片化给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带来了巨大挑战,既造成了政府运行成本的负担,也限制了治理主体行动能力的提升,在矛盾冲突爆发后很难达成默契的协调配合,决策部门无法纵观全局并对突发事件的后续发展进行合理推断,更难以进行有效联动,因此可能错过最优化解时间和造成决策失误。
十九届三中全会指出推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能因为行政体制上的机构重叠、职责交叉而出现权责脱节。[6]县级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来解决群众的利益诉求,必须形成社会治理创新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需要来自政府、群团、社会、公众等多部门多主体的广泛参与,增加一种高效的协同,推动总体应对,形成化解合力。
(三)资源分散化:化解资源配置受阻
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资源分散化是指县域内的人力、财力、治理资源过于分散。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使得社会治理越发倾向于寻求稳定的社会秩序,而秩序的建构则往往依赖于资源整合的程度。因此,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起点在于资源的开发与整合。当前,县域内社会矛盾化解的各种资源以县级政府为中心的一元化较为严重,社会组织、群众力量弱化,造成了资源投入力度不够,分散情况较严重。由于县域内社会矛盾存在问题根源在上、矛盾爆发在下的问题,社会矛盾涉及面广导致管理存在着盲点和真空,因而,资源能否保质保量地下沉是社会矛盾能否化解的关键所在。在技术手段落后、有效资源限制的情况下,开展的县域治理始终是“无效的”创新,最终无法落到解决人民现实需求的目标上。因此,资源下沉的力度和强度决定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进程,通过合力互动的矛盾化解网络,有效地开发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重解纷资源,推进各类资源下沉并进行有效配置,实现社会矛盾化解从单纯依靠县级政府到寻求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最终达到托起人民至上的目标。
目标差异化、力量碎片化、资源分散化三重困境相互交错,导致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能力效能流失,甚至采取“运动式”化解方式追求“刚性稳定”,呈现非规则化倾向,导致社会矛盾化解目标、方式和重心异化,出现一种“越解越难”的怪圈。因此,县级政府必须以目标一致为前提、力量聚合为关键、资源整合为基础,摆脱刚性维稳模式的实然困境,探索适应新形势满足人民需求并维护社会繁荣稳定模式的应然向度,将县域社会矛盾作为一个整体系统进行治理,以县级政府为治理主体,通过系统集成的路径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模式。
三、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系统集成路径的内涵与结构
(一)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系统集成路径的内涵
系统集成的概念是基于系统论和集成论提出的,但当前国内外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路德维希·冯·贝塔朗菲认为系统就是多部分构成的、兼具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复杂有机体。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系统论开始广泛应用于各类交叉学科,并在复杂问题的处理上表现出高度契合性,整体性、协同性和系统性思维共同构成了当前的主流系统论方法。贝塔朗菲曾指出,“我们被迫在一切知识领域中运用‘整体’或 ‘系统’概念来处理复杂性问题”[7]。可见,系统科学和系统哲学自诞生起,就旨在为人类认识和处理世界复杂性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整体的系统思维方式。
集成论最早由三要素构成,逐步拓展为五要素、七要素,即集成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目标,创造性地优化集成要素,并以集成关系为基础建构一个有机的集成体,促使整体不断适应环境变化,有效提升效能,以实现特定功能目标的过程。学界对于集成的理解相同之处在于肯定集成是要素的集合[8],围绕“整合增效”的基本思想和内在动机,通过整合要素的手段达到最终的系统增效目的。虽然“集成”本身具有融合之意,但在具体实践中将集成简单理解为机械组合并不可取,管理学中的“系统集成”以管理的思想为出发点,运用系统集成的方法论,摒弃技术万能的谬误,提倡通过转换思想观念、重组组织机构、优化流程、构建开放互联的信息系统,使机构能够协调工作,实现整体效应最大化,体现以人为本、多元主体参与和网络化治理的原则[9]。因此,系统集成的本意是整合资源、衍生创新、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加快发展、提高效益。
系统集成通过多个集成子系统进行优化综合和系统再造,形成一个新的有机体。由于社会矛盾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多重子系统,各子系统矛盾融合各方利益相互交织、不断发展,影响着整个社会系统整体运行。基于此,本文提出的系统集成是指县级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坚持全局意识,通过优化外部环境,协同多元主体进行风险联动,整合化解资源、创新化解工具、降低化解成本,以实现提升人民满意度的最终目标。
作为一种主动寻优的过程,系统集成不是一般的汇聚和集中,而是兼有主体行为性、工具创新性、动态开放性、整体优化性的特征。主体行为性(核心要素),是指集成主体为实现特定目标主动选择的目的明确的干预行为。工具创新性,是指在进行集成过程中所采取的新工具和新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集成工具发展越发趋于“无形”的物理技术、信息技术和制度等。动态开放性,是指系统集成并不是独立静止的,而是一个开放的、与外部有着密切信息交互的动态格局,在其相应的周期时间内,必须不断与外部环境进行交换和作用,以更新自身的要素构成动态匹配这些变化,延长系统生命周期,同样的,外部环境也会反作用于集成要素从而发生量变,甚至质变,从而改变集成主体的功能和作用。整体优化性,是指集成主体通过分析来确定分工与集成的效率边界,对集成要素进行有意识的整合优化,并根据外部环境进行实时更新、重组,为其增加新的功能,从而使其一改往常的线性变化,带来非线性动态作用,实现整体的功能倍增或功能涌现,达到“绩优集成”[10]。
(二)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系统集成的逻辑构成
现有研究多遵循基层治理研究范式来归纳现阶段中国基层矛盾的特征,并指出社会矛盾治理必须依循矛盾化解的路径进行。因此,许多地区纷纷探索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多元化路径,例如“枫桥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由于社会矛盾样态繁杂,多数地区的探索还处于空间整合向机制集成的过渡阶段,仍存在改善空间。社会矛盾化解系统集成路径要求县级政府更加侧重于县域治理体系的完善,运用系统化思维、集成化方法,在小切口、大问题上加强统筹和配套。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迈入双向调适新阶段,结合系统集成主体行为性、工具创新性、动态开放性和整体优化性的特征,县级政府应遵循培育协同多元的集成主体(object)、优化协调配套的集成工具(tool)、打造格局统一的集成环境(environment)三位一体的逻辑构成,形成相互借力、共同深化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从而推进整体效能转化,形成县域治理新常态。
1.协同多元的集成主体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利益结构的愈加复杂,任何一个政府都无法成为“全能政府”,做到面面俱到,民众在某些领域可能会感受到政府职能的缺失,从而极大损害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基于此,公共治理层面需要一个数据、管理职能向外围分布的多中心化集成主体。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主要借助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依赖行政权力的层级化路径来实现社会管理的目的,这种“中心-边缘”式的线性格局无法容纳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伴随着人民群众在参与社会事务方面的利益诉求张力更加明显,社会法治更加健全、专门化社会组织不断发展、自组织不断涌现、网络空间不断延伸,为社会治理多元化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集成主体应该是拥有一定资源、知识与能力的党委、政府、司法、社会组织及个人。首先,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应对社会矛盾的根本法宝。党的十九大提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1]我国政治信任呈现不均衡分布的特征[12],人们对基层的信任远不如高层。人们对基层不信任大概与基层工作人员知识水平欠缺以及由此导致的工作作风问题有关,基层党委负责人必须做到明责、履责、问责,提升共情能力,站在人民的角度对矛盾进行研判。其次,县级政府是人民利益诉求的“集散地”,应主动担责,行使“责任政府”职能。县级政府应树立“责任政府”理念,在进行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中,积极履责。再次,司法行政相关数据信息应准确反映社情民意,充分纳入政府决策参考。重视社会矛盾排查工作,动态把握基层矛盾发展和变化情况,重点研究分析基层矛盾的新特点、新规律、新变化。鼓励和引导律师、基层法务工作者以法律顾问的形式加入调解委员会,到矛盾纠纷的一线参与调解,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让人民调解在法律的准绳下更加公平、公正和公开,不断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与此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让社会组织成为县级政府社会治理的配合者。社会组织以组织化的行为,聚价值取向相同或利益需求相同的民众,集个人力量为团体力量,让零散的诉求转变为更加有影响力的发声,并从中提炼总结民众对政府的意愿和建议,为普通民众提供一个合理对话公权力的途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最后,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13]人民群众担负着共同建设、共同治理的责任,拥有着共同享有的权利。当人民群众在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共同享有过程中发生冲突与矛盾之时,县级党组织应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组织发动人民群众做好人民群众的工作,使人民群众成为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共同享有的重要主体。由此,建立党委主导、政府负责、司法保障、社会联通、民众协同的多元系统集成主体。
2.协调配套的集成工具
由于县域社会矛盾纷繁复杂,集成工具的创新性体现在由合法化、正当化的行政执法,前移至更为民主化、科学化的行政决策,从传统的“灭火式”管理转为新型的“防火式”治理。因此,县级政府在进行社会矛盾化解时,应通过创新化解手段与化解方法,多措并举,探寻最优解,促进集成工具“无形”化。县级政府对合情合理、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群体诉求,可运用现有的廉租房、低保、医保、养老保险、民政救济等政策稳妥解决,疏导民众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合情理的诉求。按照新时代新要求,县级政府应创新化解社会矛盾工具应用,在机制创新和科技运用的有机结合上下功夫:一是完善刑事和解机制,以“和平执法”化解社会矛盾;二是建立涉检信访化解机制,以“理性执法”化解社会矛盾;三是转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畅通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让社情民意能够通过多样化的渠道走进政府视野;四是更新管理技术和管理理念,在处在化解矛盾各节点上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有效信息传递和网络技术联系通道,通过可视化系统或程序全面控制和缩短诉求响应时间,提高民众满意度。通过创新集成工具的使用,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近距离对话、博弈、妥协,以凝聚共识,最大化满足社会需求,实现“最大公约数”的治理。
3.格局统一的集成环境
集成环境主要包括主体环境、资源环境、技术环境、舆情环境。集成环境的变动、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的动荡,都会影响县域资源获取和治理结构稳定,从而带来治理系统集成主体、集成要素之间的变化。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等多样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并由此产生了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各阶层虽整体的根本利益一致,但彼此之间也存在着具体利益差异甚至矛盾冲突。如中庸之道之类的传统文化的浸润,使得群众间缺乏积极主动沟通的氛围,信息传递反馈存在问题,不同阶层之间利益分配不均、分享不协调,直接影响了群众之间利益分配的相互认同。基于此,县级政府应用多元化治理模式替代一元化治理模式,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社会化发展,营造非线型的组织系统主体环境。其次,基层政府管辖面积较大,需开展矛盾识别工作的地域范围广,但基层人力资源十分有限,造成了县级政府矛盾识别工作的覆盖面积不够,很容易存在空白点、盲点。针对“资源倒挂”情况,必须配合行政体制领域的改革,让处在治理末梢的基层政府决策自由,用人民的满意度代替上级政府的“硬指标”。再次,部分县域技术发展较为滞后,信息收集困难,县级政府必须将新一轮的技术革命成果应用于社会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中,以便县级政府干部及时捕捉当地群众思想可能发生偏差的情况,尽可能地发现一些较为隐蔽的矛盾冲突点。最后,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网络社交媒体的兴起,信息传播交互更加自由,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网络空间参与政治生活,社会热点问题、突发性事件也更加容易在网络上形成舆论氛围,线上平台逐渐成为各阶层利益表达、思想交汇的平台,由此造就了一个全新的舆论环境——网络舆情环境,县级政府必须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和引导,实现舆论的正效应。
四、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的系统集成路径
由于当前县级政府社会矛盾化解面临着“三重困境”交叉的情况,单纯解决其中某一方面的困境不足以解决这种复杂的情况。因此,县级政府应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为目标,以目标集成化解目标差异化困境;集成目标的确定决定了集成工具的选择,随着集成工具趋于“无形”,从技术集成过渡到制度集成也就成为了必经之路,应以制度集成化解资源分散化、力量碎片化的困境;通过制度集成,将各项制度法规从“空中”落到“地面”、走进群众“心中”,达到最终的效果集成,从而最大限度激发系统集成化解社会矛盾的效能转化。
(一)目标集成
县级政府化解社会矛盾以“一大一小”目标集成为指导,旨在实现人民满意程度最大化,社会治理成本最小化,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县级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出发点应与人民的需求保持高度统一,树立保障群众利益是工作目标、群众满意是评价标准的工作理念,全力提升群众满意率,通过持之以恒地不断提升治理绩效来满足人民的需求,用日新月异的发展绩效取信于民。在保证政府目标与人民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尽量节省社会治理成本,提高县级政府的整体柔性。在当下中国社会大改革的背景下,单纯的由政府包揽所有事务已经十分困难,社会利益分配与社会权利分配的不均导致社会阶层矛盾加剧,也使得社会内部缺乏聚合力,社会治理成本、沟通协调成本、资源整合成本刚性上升。县级政府应该以合作治理理论(collaborative governance)为逻辑起点,通过系统集成的路径化解社会矛盾,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群众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完善成本评估机制以协调各方利益分配,整合多样化诉求以达成共识,以群众的需求为根本驱动,填补政府治理的空白。
(二)制度集成
制度作为一种规则能够通过约束主体行为形成较为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制度建构的关键则在于制度集成。纵横交错的制度体系的整体效能代表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县级政府应该在动态的制度演进优化中,更好地发挥制度执行主体的主观自觉努力,注重把握各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以顶层设计创新推动制度完善,弥补“碎片化”“分散化”的制度缺陷,不断推进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的协同提升。制度集成并非各项制度的简单累加,而是一种更为注重顶层设计和内部协同,把已有的各种政策制度有机地组合起来,促进创新要素在内部的融合和激荡,以构成新的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制度体系,使体制机制焕发出更多活力的创新,也是最能彻底解决纷繁的社会矛盾问题、达成制度初衷的一种创新,兼具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探寻具有共性的矛盾问题,并以此完善政策决策,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协同配套,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做好各项矛盾化解措施的衔接与统筹。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等作出具体部署,[14]为县级政府如何构建法制化、专业化、科学化的矛盾化解制度集成指明了方向。
(三)效果集成
坚持以“矛盾不上交”作为县域治理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形成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评机制。[15]促进基层社会矛盾化解从“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推动建立源头预防、非诉化解、多元解纷等矛盾解决链,实现矛盾“终端”与诉讼“前端”无缝对接,让大量纠纷通过前端防控体系止于未发,化于萌芽。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到,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出现2004年以来的首次下降,特别是民事案件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15年后首次下降。[16]在数量下降的同时,2019年民事案件诉前调解成功共计145.5万件,2020年民事案件诉前调解成功增长至424万件。截至2020年底,3502家法院全部实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接,调解平台应用率达100%。平台入驻调解组织3万余个,调解员16万余人,覆盖了金融、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专业程度较高的纠纷领域,形成了类型多样的解纷资源库,累计调解案件超过1360万件[17]。上述数据表明,以系统集成路径为依托的“一站式”多元矛盾化解机制日益发挥作用,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矛盾系统综合治理机制”,[18]资源不断整合形成了资源共享的格局,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数量和效率都得到了提升,大量诉前调解成功案例能够得到主动履行,矛盾在基层得到有效化解,大大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累,充分缓和了社会矛盾冲突,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做到了真正的“定纷止争”。
五、结语
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常态,无法完全消除,不断堆积的社会矛盾容易最终形成矛盾冲突事件。可见,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是县域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所在,作为化解主体的县级政府,应尽可能地使各种矛盾发现在基层,解决在萌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可能减轻社会矛盾的负功效,增强其社会安全阀的正功效。
县域社会矛盾化解系统集成是多层次、多维度、多领域子系统的再调适和再融合,应该遵循两条逻辑进路。一方面在谋划上突出系统集成。县级政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树立以满足人民需求为导向的化解理念,奉行以实现人民期望为目标的奋斗理念,构建党领导下的政府、社会组织、民众等多元主体的县域社会矛盾化解共同体,实现资源互补并达成目标共识,在确保政府高效运转的同时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形成由分散管理到集成服务的化解方式。无论是思路谋划还是方案起草上,既要考虑关联的钳制要素,以系统化、协同化思维作集成式推进,强化顶层设计的作用,又要融入其他已有的政策,强化政策集成,努力构建集社会、司法、调解、仲裁、信访等多主体多方式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政策体系。另一方面在操作上突出系统集成。从县域层面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出发,围绕问题根源作一揽子解决的方案,强化方案举措的集成。坚持以点带面,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良性互动,强化领域、层级的集成。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减轻社会震荡,减少因社会矛盾带来的资源损耗,最终实现社会矛盾化解效益的全民共享。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矛盾化解体系建设目标,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不断完善系统集成矛盾化解路径。如何使社会矛盾化解的研究不完全局限于基层,需要有整体观和系统思维,基层治理的责任主要在基层,但基层反映出的问题却并不都是基层的问题,这也是接下来的研究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