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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情况分析与工作展望

2023-03-13钟国龙

中国水产 2023年2期
关键词:尾水福建省水产

◎文/钟国龙

福建省海淡水养殖业发达,是我国水产养殖大省。在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的新时期,本文梳理了福建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现状与存在问题,并就如何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建议。

福建省是我国水产养殖大省,目前已形成海淡水多品种苗种、养殖、饲料及投入品、加工(含预制菜)、贸易、配套渔具及技术服务等产业链较为完善的产业集群。但在新发展时期,福建省水产养殖业也面临诸多新挑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成为焦点问题,备受业内外关注。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水产养殖工作的技术人员,笔者对福建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就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及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福建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情况

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福建水产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苗种繁育、成品养殖、商品销售协同推进。进入绿色发展新时代,养殖尾水治理、达标排放等问题成为当地渔业行业上下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形成了上下推进的工作格局

2013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2月,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8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下发《关于加快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列入设施渔业项目建设内容予以支持,成立“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指导组”,由福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福建省水产研究所等相关单位及专家。围绕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规范、排放现状、水质监测和相关配套技术等内容,指导组深入水产养殖一线,开展专家咨询、技术指导。同时,福建省政府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行动起来,促进养殖生产者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养殖尾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要求工厂化养殖和规模化养殖企业要在2021年底前取得实际成效。在渔业部门强有力的推动下,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形成了上下协调作战的良好局面。

(二)集约化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推进顺利

2020年以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每年通过广泛开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就“福建省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行动方案”作出部署,在福建省示范推广内循环养鳗、人工湿地、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底排污、“流水槽+”尾水处理、海水高位池综合处理、池塘底排污、连片池塘尾水治理等技术模式,如诏安升马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实现了工厂化养鳗尾水减排超过98%以上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尾水减排及达标排放成效。目前,福建省已建立各类示范基地11个、面积4300多亩,持续改善养殖生态环境、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加快转变水产养殖方式,工厂化养殖和规模化养殖单位基本实现了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的目标。

(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有一定积累

随着福建省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推进,企业与相关科研机构联手配合,积极寻找减排方法。目前,多数单位借助环保企业采用的“工业污染处理方法”,或者采用“人工湿地”“微生物处理”“鱼菜共生”“稻渔共作轮作”“渔果共作”等方式进行尾水治理探索,摸索出了较为实用的尾水处理技术方案。其共性技术主要包括:一是物理法,包括过滤(如滤网、栅栏、微粒机)、沉淀(如多级沉淀池)、吸附(如活性炭)、气浮(泡沫分离器)等;二是化学法,包括絮凝沉淀、臭氧氧化、铝盐及铁盐除磷等;三是生物法,包括采用活性污泥、生物膜、人工湿地、氧化塘、微生物制剂等。这些技术可适用于绝大多数尾水治理场景,经过证明行之有效。

(四)养殖尾水排放各地执行标准尺度存在差异

目前,福建省各地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多数采用《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如果将尾水排入河道,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如果将养殖尾水用于作物灌溉,参照《农田灌溉水质准》(GB5084-2005)标准执法。2019年,随着《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生态环保“一刀切”的通知》出台,环保“一刀切”行为得到部分纠正。但不同标准下排放尾水指标差距较大,不达标者依旧可能面临数额不小的罚款,一些养殖生产者依旧感到无所适从。

二、福建省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

虽然各地积极开展了养殖尾水治理工作,但由于福建省水产养殖规模大,一些品种的特定养殖模式下尾水超标问题依然部分存在,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工作仍有较大努力空间。

(一)尾水治理技术仍需进一步提高

目前,各地对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的需求迫切,但可借鉴、可复制的适用技术仍然缺乏。一是福建省本身就是田地缺乏的省份,绝大多数养殖场在建设初期没有考虑好用于尾水处理的土地和设备设施配套问题,受用地限制,后期甚至连沉淀池等简单基础的设施都无法扩建。二是一些养殖方式本身仍存在较大缺陷,如工厂化养鳗模式的一次性排换水量大、用药频繁,对养殖尾水处理技术的要求高,尚未出现突破性技术能够达到较好又经济的治理效果。此外,一些鳗鲡养殖企业采用化学法除磷除氮,不仅运行费用高,还存在“二次污染”等问题。

(二)执法标准仍需进一步统一

目前,国家或福建省内统一的水产养殖排放尾水强制性标准尚未形成,省内各地区职能部门采用的执法标准五花八门。现行各类标准中水产养殖尾水总磷、总氮这两种物质的限量值有较大差异,各地执行标准不同,容易使养殖生产者与执法部门之间产生矛盾。2022年10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规范鳗鱼等淡水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对鳗鱼、牛蛙等品种进行梳理,对其排放的养殖尾水提出了考量指标(如总磷小于0.5mg/L)等,虽要求较严格但部分品种有了统一标准,其他品种仍亟需《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尽快出台,执法标准进一步统一。

(三)绿色养殖理念宣传仍需进一步加强

虽然福建省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已不断深入推进,但绿色养殖理念的宣传仍然存在真空地带,一些养殖户或养殖企业的主动性仍然不高,基层管理、技术人员的创新升级动力也稍显不足,少部分干部甚至停留在陈旧的发展思维之中,“做表面文章”,没有从根本上理解“两山理论”的精神实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建设要求,对上级提出的环保要求有时有畏难情绪,未处理好实践生产中“环保与发展的关系”问题。

三、福建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建议与展望

(一)严格落实养殖规划,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目前,福建省《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已由各地政府实施。建议对可养区的养殖单位,加快制定福建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将水产养殖业内对环境影响小的养殖模式纳入该名录,并依法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对超容量的传统养殖区、限养区,按照水产环境生态容量综合考量,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降低鱼虾蟹类养殖密度,并依法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减少养殖尾水排放。对超过100亩的大面积连片池塘(高产模式),划出20%以上的池塘面积作为尾水消纳区,采取有效的养殖尾水治理技术实施综合治理后,再依法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对工厂化养殖、循环水养殖、水泥池高密度养殖、地膜高位池精养等高产精养模式,应配备完善的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采取有效的治理技术达标排放后,再依法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二)开展尾水治理研究,探索实用技术典型

能够平衡各方利益成功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典型案例,福建省现在还不多,唯有走产业治理的创新之路,强化治理实用技术研究,才能促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建议一是从政策层面着手,将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研究工作列入福建省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内容加以推进,各级财政拨出专项经费进行重点支持。二是联合组建科技攻关技术团队,包括省内外水产高校、科研院所站等技术单位,并邀请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专家携手并进,在现有的技术模式基础上,加快探索高效、成熟的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分析、总结出适合福建省实际、可行的整体技术方案。三是根据不同的养殖模式、品种对象优选试验基地(点),因地制宜制订尾水治理试验方案,分区块攻关基础研究,对尾水治理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优化及标准化整合,凝练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不同模式(不同品种)尾水治理技术”方案。

(三)设立统一执法标准,做到工作有的放矢

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首先应有一个明确的“判定标准”。建议一是由福建省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积极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共同制订符合“国家或地方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二是制定标准时,建议组织环保、养殖、资源、病害、质量安全、检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针对不同养殖模式、养殖对象,精细设定科学的参数指标及限值,不打击养殖户的养殖积极性,保障各地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三是解决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短期效益与长远效益,建议福建省层面一方面加快标准制定,另一方面可考虑出台一个“临时排放限定值”,便于各方暂行,稳定水产行业形势,也为后续水产养殖尾水执行标准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四)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提升政治站位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环保问题给福建省水产养殖业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但同时也带来了提升发展的机遇,剔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养殖“陋习”时机已然到来。建议进一步加大水产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的宣传,促进水产工作者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基本方略,树立“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思想观念,迎难而上,加强养殖尾水治理的前沿技术探索与实践,努力提升绿色水产养殖技术水平,实现水产养殖转型升级,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五)因地制宜依法推进,合理补偿有序退出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执行推进,可能造成一些养殖品种、养殖模式收益下降,进而影响养殖主体的收益,“一刀切”等做法也会影响渔区稳定发展。建议各地政府设定一段合理的整改升级过渡期,推动政策衔接有序推进,严禁生态环保“一刀切”,排放不达标养殖场清退过程中能够提供合理补偿,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经济损失,并做好疏导工作,避免群体上访事件发生。此外建议提升管理手段,加强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避免个别水产养殖单位“尾水偷排”事件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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