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实现进程中收入分配秩序优化路径研究
2023-03-12伍文中
伍文中,郭 庆
(1.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2.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61)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点指出,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1]。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分配制度的根本方向:“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2]。在资源有限和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如何处理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关系一直是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重要内容。世所瞩目“中国故事”的实质,就是通过改革促进经济快速增长,进而腾出时间逐步改革分配体制,以期在两者良性循环进程中消除绝对贫困,实现共同富裕。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伴随着“黄金发展”进入中等收入阶段,我国财富差距和收入差距依然偏大,收入分配失衡趋势明显。自改革开放迄今经历多年持续增长后,中国再一次走到经济转型与社会发展的十字路口:要公平还是要效率?化解经济增长和公平分配之间的矛盾将成为绕不过去的“试金石”。因此,必须探析优化我国收入分配秩序及财富积累机制的路径及对策,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而实现共同富裕。
收入分配差距长期存在增加了共同富裕实现的难度。程恩富等发现在消除绝对贫困之后,东西部之间、行业之间、阶层之间贫富差距较大,甚至接近社会忍受的临界点[3-4];徐静等发现,伴随着收入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和阶层对立也很严峻[5]。Behringer等提出,中国农民收入增长日益受到技术、身份差异等瓶颈约束,无法共享改革成果[6-7];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拉大的最大痛点就是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相对贫困,魏后凯据此认为共同富裕的短板在西部和农村[8];姬旭辉认为,任何时期的收入分配问题都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和灵魂[9]。因此,诸多学者从收入分配角度探索了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杨文杰等认为,当下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政策应该是优化收入分配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10];与之相近的是范从来等基于江苏和广东的经验分析,提出了益贫式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11-12]。现行分配秩序是否促进了共同富裕?洪银兴认为,经济发展质量不在于速度和规模,而是取决于基于分配秩序之上的公平和效率均衡程度[13];杨文圣等发现,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根源是初次分配制度不完善,尤其是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市场化机制不健全[14-15];Lu等基于再分配视角发现其调节力度不足,甚至出现了对部分人“分配过度”现象[16-18]。此外,也有学者发现现行税制漏洞也导致了收入分配不公,如岳希明等证明,由于具有优化收入分配效应的个人所得税的“逆向调节”,从而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平等[19-21]。因此,共同富裕背景下必须改革既有分配秩序。通过文献检索和梳理发现,既有研究较少界定分配秩序的内涵及外延,但关于分配秩序改革研究颇多。如,雷明基于共同富裕下的四次分配秩序优化,建议要提高劳动分配率,改革初次分配秩序[22];周慧珺等从财政收支结构、转移支付模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供给等方面探析了再分配秩序改革[23-25]。较多学者亦提出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提高所得税比重,改革现行流转税制[26-27],以及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的共生机制[28]。另外,杨灿明则基于法治化、国家治理等角度研究了分配秩序改革的最终方向[29]。
既有研究对共同富裕及我国收入分配秩序进行了多角度研究,已经触动了收入分配的核心矛盾和症结所在。但是,立足我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及中国式现代化对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不难发现,既有研究往往囿于国民收入分配某一环节、某一工具,鲜见将三次分配置于一个整体秩序框架,从全局视角优化三次分配,最终形成良好的共同富裕的实现机制。基于此,本研究对我国现行分配秩序现状及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探索共同富裕目标导向下的分配秩序优化路径,以期建成共建、共担、共享的现代化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
二、分配秩序再认识及其发展趋势
优化分配格局必先优化分配秩序,两者是“道”与“器”的关系。此处将对分配秩序的内涵、种类及未来走势进行探析。
1.分配秩序再认识
分配秩序到底是什么?目前鲜有陈说可援,只能从少数研究中管窥一二:一是认为分配秩序是分配结果的最理想状态,在该状态下,各分配主体力量及其利益都处在无需变动的均势[30];二是提出分配秩序就是社会财富分配过程的优先序,其最核心关切就是谁主导分配[31];三是指出分配秩序本质上就是分配活动得以进行的社会环境和制度背景,其核心就是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分配行为[32]。以上3种分配秩序观,实则是3种认知口径:第一种重在关注分配结果的稳定性,第二种重在关注分配过程的公平性,第三种重在关注分配依据的合法性。本研究对分配秩序界定如下:分配秩序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社会各方依据既定分配原则、分配标准和分配权力,利用既有分配工具,获得收入和财富规模和比例状态,以及该状态合法合规程度及社会公众认可程度。其中的核心要素包括了谁主导分配,依据什么原则,采用什么方式,达到什么目标等。
结合上述定义,根据分配秩序中各要素的不同组合,分配秩序可分为如下大类:第一,按照分配主体之间协调关系看,可将分配秩序分为竞争性分配秩序和合作性分配秩序。竞争性分配秩序中,各利益主体在收入分配中互相争夺,恶化到一定程度甚至形成剥削关系;合作性分配秩序中,利益主体互相包容,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往往寻求整体利益最大化,忽视或淡化单个主体间的利益差异。第二,按照分配所依据的标准来看,可将分配秩序分为身份标准的分配秩序和贡献标准的分配秩序。前者以身份的高低作为财富或收入分配标准,这种身份的高低往往采用血统、出身、官阶来衡量;贡献标准的分配秩序则根据能力和贡献的大小作为财富或收入分配的标准,这个贡献的高低往往采用技术、产量来衡量。第三,从财富生产过程和财富分配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看,可将分配秩序分为独享型分配秩序和共享型分配秩序。独享型分配秩序是大量社会成员生产建设而成果归少数人所有;共享型分配秩序是共同建设并共同分享成果,如按劳分配、共同富裕皆属于这类。
2.分配秩序发展趋势展望
正义是一切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属性。其中,分配正义是全部正义的核心和基础。从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目标看,分配秩序未来发展趋势应该也只能是在民生导向、民本导向、民主导向基础上的分配正义:第一,民生导向的分配秩序,即强调国民收入分配应该满足国民,尤其是底层劳动者的生存特别是基本生存权利的需要,反对特定利益集团超越国民生存权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和侵蚀,其往往对应着贡献标准的分配秩序。第二,民本导向的分配秩序,即要求国民收入分配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将国人的福利和幸福感作为收入分配秩序的根本目标。具体表现就是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以缓冲或“熨平”收入分配差距,其往往对应着合作性的分配秩序。第三,民主导向的分配秩序,即劳动者能主导收入分配格局,在共同建设和共担风险的基础上,非歧视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其具体表现就是财富分配的法治化和过程民主化,往往对应着共享型的分配秩序。
共同富裕需要什么样的分配秩序,主要取决于共同富裕的本质和内在要求。整体来看,共同富裕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同时实现“共同”和“富裕”的有机统一。共同富裕之下的“共同”,没有特权阶级、没有特殊的利益集团。与此同时,亟待实现的“富裕”应该包括物质生活富裕、精神生活富足,也包括享有充足的公共服务和享有宜居环保生活等需要。毋庸置疑,共同富裕的实质就是共创、共建、共享,未来服务于我国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分配秩序应该是:合作性的、贡献标准的、共享型的分配秩序。
三、我国三次分配秩序现状剖析
目前,我国分配秩序包含3个层次: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主要通过市场进行,个人、企业、政府得到各自收入,这是所有分配的基础和起点;再分配通过财政收支进行,形成直接税和各类民生福利公共支出,其目的是纠正初次分配形成的不公;第三次分配则是基于道德驱使,通过慈善捐款等方式进行。一般而言,初次分配是基础,再分配是核心,第三次分配是补充。
1.初次分配秩序:失衡
初次分配是“分蛋糕”的“第一刀”,在这一过程中,居民根据劳动合同获得工资收入,政府依据税法获得财政收入,企业则在扣除工资和政府税收之后获得利润。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尽可能少地干预初次分配的具体程序或流程,让个人和企业基于供求状况、市场规则获得收入。多年来,我国初次分配存在失衡现象,重要标志就是分配率过低(1)分配率即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即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所占份额较少。分析近20年的分配率可知,劳动者个人部分占比总体趋势下跌,企业占比总体趋势上升,政府占比缓慢增长之后趋于稳定。1992年我国初次分配过程中劳动者的初次分配率为53.4%,2007年降至历史最低点39.74%,2013年恢复到50.25%的历史新高,2018年增至51.75%,2021年由于种种原因跌至47.5%(2)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史资料计算得出。。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初次分配过程中劳动分配率一般为54%~65%[33]。另据统计,我国境内私营企业利润由2000年的189.7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29150亿元,增长了152.66倍,年均增长27.09%;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来看,由2000年的13395.23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202554.64亿元,增长了14.12倍,年均增长13.80%;而同期我国居民人均收入由2000年的3721元增加到2021年的35128元,增长了8.44倍,年均增长11.28%(3)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低于企业利润和政府收入的增长速度,其背后原因主要有:资本稀缺长期存在、垄断大量存在、政府财政压力过大等。问题是,由于资本稀缺导致资本分配份额增长往往为社会所认同,而对于垄断带来的畸高收入,往往不为社会所接受,甚至被社会抵制。
2.再分配秩序:失守
再分配即二次分配,一般认为是以政府为主体对初次分配的修复和完善,尤其是对初次分配的效率标准进行公平标准修复,本研究不包含传统的服务收费等市场性再分配。再分配的主要途径是借助“三大法器”来实现:以直接税实现收入分配的“削峰”、以社保及教育卫生等民生支出实现收入分配的“托底”、以转移支付调节机制实现收入分配的“填谷”。再分配的“三大法器”之中,直接税、转移性支付的收入再分配效果较为直接,而教育卫生等福利性支出其收入分配效应较为间接。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这“三大法器”的运作必须借助于财政收支得以实施,再分配又被称为财政分配。多年来,我国财政再分配调节较之其内在责任而言,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失守”特征。比如,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仍然在0.4高位游走,说明了以财政为主体的再分配未能有效纠正初次分配所形成的不公,有失守之嫌。其具体表现如下:①削峰不明显。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仍存在直接税比重较低、所得税税制不完善、财产税税制不全面等“短板”,制约着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功效的正常发挥。有学者以个人所得税课税前后收入基尼系数的差值计算税收再分配效应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缩小收入差距效应微弱,近10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效应指数(RE)平均值为0.0039,低于发展中国家均值0.007,更低于发达国家0.032的均值[34],无法有效抑制收入差距。②托底不牢固。一般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共同富裕的底线条件,因为基本公共服务可以增强贫困人口自身的发展能力,阻断代际贫困和长期贫困。当前,我国社保差距、教育差距、医疗差距、收入差距之间的因果累积效应非常明显,已成为共同富裕道路上最大的拦路虎。有学者发现在行政区、自然区之间,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均有明显差异,如2020年,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均基金支出3349.8元,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基金支出的19.3倍;财政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总量6271.3亿元,是城乡居民保险基金补助总量3134.6亿元的2倍,如果按人口计算,这个差距更大[20]。③填谷不见底。通过转移支付来填充收入差距是世界通行做法,目前,国际上衡量转移支付对收入差距调节效应一般用转移支付之后基尼系数和之前基尼系数对比,得出转移支付分配效率指数。有学者计算出我国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效率指数为15.0%,在44个国家中排名41,同时也低于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大致相当国家的平均水平。通过检验发现,只要我国转移支付分配效率指数能达到44个样本国家的平均值,我国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将由0.43降低到0.38左右的安全区[35]。
我国以财政为主体的再分配为缩小收入差距做出了贡献,但其力度和幅度尚有一定程度的不足,原因主要有:第一,税制落后,缺乏定向精准调节收入功能。主要表现为一是税制结构中,直接税比例低,流转税比例高(4)直接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2020年,我国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37.2%,间接税为46.3%;所得税收入占比31.1%,其中个人所得税占比7.5%;财产税占比仅为8.7%(5)数据源于《中国税务年鉴(2021)》。。对收入调节应该精准锁定“人”,而不是“物”,税收这一收入调节功能因所得税占比低而被压抑。二是财产税不健全,房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缺失,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第二,民生社保支出调节乏力。社保等福利支出本应用来缓解分配差距的政策手段,但在现实中不同程度地演变为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的推手。首先,我国当前的教育服务总体供给不足与区域供给结构失衡并存,且身份标准特征明显,甚至与财富挂钩。其次,我国目前的医疗资源,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极为紧张,但医疗资源配置仍存在错配现象,尤其是城乡之间、公费医疗和自费医疗之间的医疗资源配置失衡严重。最后,养老与二元化的户籍制度挂钩,身份标准明显,体制内的养老保障和体制外的养老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与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差别惊人。
第三,收入调节工具单一。世界上现存缩小收入差距和保护弱者的分配工具,除了直接税,还有负所得税、教育券、食品券、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有条件现金支付等工具。目前我国在再分配过程中用之甚少,这既有技术因素,更有创新动力不足原因。
3.第三次分配秩序:失重
一般而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收入的调节难以完全实现公平,需要第三次分配在前两次分配基础上进行微调和修复。目前,我国第三次分配有如下特点:第一,起步迟,规模小,不稳定。截至2021年底,我国慈善组织捐赠总规模4100亿元左右,与国际相比仍很低。第二,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仍然以企业为主,个人积极性不高。2020年企业捐赠总额占比达51.79%,而国外个人捐赠占比通常能达到六成以上[36]。第三,第三次分配缺乏长远意识,尤其对于社保、医疗、环境等领域关注较少。可见,我国第三次分配总体规模很小,处于一定程度上的“失衡”状态。为何扶贫济困的第三次分配效应微弱?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初次分配格局导致财富分配失衡。劳动分配率过低的初次分配之后,社会财富集中到少数人身上,一般公众没有捐赠能力,捐款似乎成了富人的责任,这就导致了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的两极分化现象:一方面,规模庞大的普通公众尽管心存慈善理念,但在生活成本高企和收入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无力支撑第三次分配应有规模;另一方面,财富集中于少数人,受捐赠边际增长率约束,少数富人同样也难以支撑第三次分配应有的规模。在此情况下,富人不捐款则被认为没有社会责任心,甚至出现了“逼捐”现象,导致了富人怕捐、避捐,甚至移民。
二是,再分配低效影响了第三次分配积极性。除了初次分配格局影响第三次分配,再分配效率高低同样影响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再分配资金无论收入和支出,都源于社会公众财富的分割,如果再分配资金使用不当,尤其是存在浪费等问题时,社会公众的公德意识往往受到伤害,降低了社会公众捐赠的紧迫性和认同感,甚至抵制公益宣传。不容置疑,我国再分配领域存在一定的浪费、贪腐、低效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慈善的积极性。
三是,相关运行机制尚待完善。尽管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是操作起来与相关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尚不契合。如社会捐赠必须到指定机构、捐赠财产计价方式、捐赠财物挪用追究、自然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操作程序等仍需改进。
四、共同富裕目标导向下我国分配秩序优化路径选择
综上可知,我国分配秩序具有如下特点:竞争性、身份标准、非充分共享性等特征明显,合作性、贡献标准、共享性等特征不足。可以说,既有的分配秩序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收入分配不公,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未来,初次分配改革任务主要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和资本关系,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健全市场的要素配置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再分配环节改革主要任务就是通过财政收支优化保护弱者的权益,阻隔贫困的恶性循环;第三次分配主要弘扬社会正能量和培育富者的社会责任。鉴于我国国情,尤其是基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任务,结合世界经济形势和发展经验,可根据难易程度选择如下收入分配秩序优化路径。
1.确保分配秩序的民生导向
分配秩序的民生导向,即是强化对基本生存的保障,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公共需要。从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现实情况看,应在保障民生的主调下采取如下措施。
(1)弱化产品类税收,降低民生税负
税基无外乎是产品、劳动、资本、土地等,如果该产品在个人消费结构中弹性较低时,包含在该产品上的税收必然由消费者承担,由此造成的情况往往是越穷的人,所需承担的税负相对比例越高。因此,建议增值税退出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征税范围,并同时降低增值税税率,这不单单是减轻个人或企业税收负担问题,而且会产生前向影响生产、后向影响收入分配的连锁效应。与此同时,改革消费税,调整部分消费品的税目和税率,尤其是将部分原属奢侈品范畴的日用品退出征收范围,并将新型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2)在保民生的基础上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背后存在着政府责任无穷大与民生保障支出薄弱的矛盾。近年来,财政运行呈现了“财政支出责任无限化”倾向,财政被赋予越来越多的职责,尤其是在财力增长乏力的情况下,“促发展”与“惠民生”两大类财政支出协调性不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财政支出任务有客观必要性,但不等于财政“无所不保”,不能超越公共财政范围处处“主动埋单”,更不能过度强调政府的经济责任形成生产建设型财政。
(3)加大民生类转移支付力度和精准性(6)此处转移支付主要限于政府对社会公众的转移性收入,如各类补贴,不包括政府上下级之间的转移支付。
国家对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分为三大类:生产类转移支付,如种粮补贴、大豆补贴等;生活类转移支付,如农村低保、困难补助等;发展类转移支付,如贫困学生补贴、再就业补贴等。未来在加大转移性收入力度的同时,应提高其精准度和有效性,生产性补贴尽量减少,让位于市场价格调节;生活补贴,尤其是贫困地区人口的生活补贴力图在高效甄别的基础上提高其精准度;发展类补贴应精准服务于“希望人群”“朝阳人群”未来发展的需要。
(4)开征财产税和遗产税
分配差距包含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我国目前对最具有决定意义的财产差距尚缺乏有效手段进行调节,落后于世界税制改革整体趋势。基于我国税收征收技术等因素,应该在保护合理合法财富的基础上,在前期房产税试点的基础上普遍开征。淡化房产税收入功能,强化其财富调节功能;适时试点遗产税,在既有技术条件下,可以选择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试点。
2.坚持分配秩序的民本导向
分配秩序的民本导向,即是分配活动必须基于人本身的社会属性和个体属性,一切分配活动的最终目的都应该是以人为本。从我国目前的分配现实情况看,应在民本导向下进行人性化的结构性改革。
(1)打造人性化的个人所得税制
第一,提高起征点,降低平均有效税率,尤其是在我国面临国内外预期如此不明朗的环境下,建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至8000~10000元。第二,实行以家庭为基本征收单位的综合所得征收办法,可以考虑诸如养育成本、生活成本等现实问题,并据此建立“税收指数化”指标体系。第三,专项扣除赋予更大的弹性。比如教育,应根据子女教育层次设置弹性扣除额;慢性病、重大疾病等专项扣除也可以逐步推进实施。
(2)强化非税收入改革
鉴于我国目前收费类型,建议取消服务型的收费项目,退出再分配领域,因为这些收费项目很多对应着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和日常工作。与此同时,那些资源使用型收费暂不取消,力图保留在初次分配,尽可能不向再分配领域延伸。总之,避免以非税收入为主体的“第二预算”重演。
(3)培养社会公众的公益本体意识
健康的社会环境下,社会公众应该是社会公德的维护和实施本体,第三次分配只能是补充形式,不存在道义上的强制性,更不能有预期上的固定性。只有做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分内事,才能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和希望,进而激发社会公众公益积极性,形成良好的慈善事业发展氛围。在此基础上,再通过税收优惠、精神鼓励等方式加以保护和彰显社会公益意识。也就是说,培育公益本体意识在先,公益捐赠行为在后。
3.保障分配秩序的民主导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一再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在提高生产力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尤其是提高人民群众参与财富分配和积累决定权,保障分配秩序的民主导向,从而更好地提高生产投入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事实上,我国收入分配不均问题主要是由社会群体资源控制权和分配权的非均等性导致的。
(1)建设规范的市场经济制度体系
如果是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带来的收入差距,社会是能接受的,相反,依靠垄断身份和特权地位获得的畸高收入,不但不为社会认可,反而埋下不稳定的种子。当前,从分配秩序的角度看,市场经济规范性建设的焦点是如何改革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应该实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全民化,服务于共同富裕。
(2)推进财政民主化进程
如前分析,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始于初次分配,失守于以财政为主体的再分配领域。财政收支的一举一动都关乎共同富裕的实现进度和实现程度。当前,我国确实建立起了公共财政的框架,部分退出了竞争领域,问题在于这些公共领域的财政资金如何发挥效率,是否做到了公共财政与公共利益的形神兼备?这些都迫切需要推进财政民主化进程。鉴于国情及世界经验,民主财政建设可分步实施:税收开征一律经全国人大审批、民生社保支出预算全社会公开公示、社会公众参与评估财政支出绩效、援外支出必须经全国人大审批、公务员财产公示等。
(3)出台《工资基本法》,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应该通过《工资基本法》等纲领性文件,用以维护和约束劳动、资本、政府三方的权责利。建议《工资基本法》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条款统一起来,至少应该包含如下内容:①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的上下限控制,尤其是国有垄断行业的最高工资限额。②坚持同工同酬,规范公共管理单位工资分配秩序和用工制度,废除临时工、劳务派遣等歧视性做法。③建立与经济形势和公共服务质量挂钩的公务员工资弹性增长机制。
五、结 语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并反复强调: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2]。当然,我们要认识到实现共同富裕和分配秩序优化都是长期工程,绝非一蹴而就。共同富裕目标导向下,我国分配秩序改革方向必然是在满足民生和民本基础上,实现国民收入分配的民主化。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收入分配秩序改革只是改善和提高共同富裕之中的“共同”程度,完美的分配秩序并不一定带来“富裕”,发展经济和提高生产力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道”,收入分配秩序改革只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器”。进一步说,提高生产率既是“富裕”的绝对条件,又是“共同”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