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政策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2023-03-12◆孔涵
◆孔 涵
内容提要:中国已经形成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成长性的中等收入群体,人口规模超过4亿。中等收入群体的发展壮大有利于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缓和社会矛盾。税收政策是政府调控和进行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主要通过影响居民的财产构成、家庭负担、阶层流动性等因素影响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文章围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政策进行文献研究,梳理并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产生、发展以及税收政策对其影响的系列文献。从研究成果看,现有文献明确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界定和标准测度,并通过对具体税种的研究进一步分析税收政策影响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路径。也应看到,现有研究更关注对单一税收政策的研究,相对忽视多种税收政策组合的研究,定量和定性结合研究尚不充分,研究结论的可拓展性、可复制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未来,可以从税收政策组合、群体异质性分析以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律性总结等方面深化对这一领域的研究。
一、引言
目前,中国已经形成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成长性的中等收入群体,人口规模超过4 亿人。中等收入群体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对推进共同富裕、促进橄榄型社会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官方提出中等收入群体的相关概念可以追溯到2002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此后,党的重大会议报告多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表述。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一文中指出:“要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作为重要政策目标,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健全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要扩大人力资本投入,使更多普通劳动者通过自身努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基础,也是未来较长一个时期中国政府关注的重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收入水平和财富规模都获得极大提升。2022 年中国国民总收入为1197215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为1210207 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883 元,远高于世界银行规定的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中国已具备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条件和能力。
税收既是治国理政的工具,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等收入群体有重要影响。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优化税制结构”“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治国理政的工具,税收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实质是收入分配问题,关系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涉及社会深层次结构性矛盾的处理。系统厘清税收政策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对推动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自中等收入群体概念提出以来,学术界一直对其十分关注,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近年来关于中等收入群体和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呈现增多态势。文献梳理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和前提,基于此,本文尝试在梳理中等收入群体相关研究基础之上,进一步分析税收政策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并进行研究展望。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体现在:第一,系统梳理中等收入群体与税收政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从经验研究角度探寻现有税收政策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及其经验和得失,为后续研究奠定文献基础。第二,在理解现有文献内在联系的基础上,分析研究特点,提出研究方向。希望本文能为经济学和社会学开展相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准备、借鉴或参考。
二、中等收入群体的内涵、测度标准与研究演变阶段
通观现有文献,最开始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关注点较为分散,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研究的深入,对这一群体的研究逐渐规范有序,研究深度和研究广度都获得极大拓展。目前,相关研究主要围绕中等收入群体的内涵和测度标准展开分析,本文尝试根据不同时期学者们研究的侧重点,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阶段进行大致划分。
(一)中等收入群体的内涵
精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前提是对这一群体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事实上,这一群体的内涵非常丰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从起源看,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来自国外,英文为“Middle Class”,在翻译成中文时会译成“中等收入群体”“中产阶级”“中间收入者”等。学界普遍认为中等收入群体是指在某一时期,收入水平处于一定区域范围内全体居民收入水平的平均水平的人群。由于不同学科的分析框架不同,学者研究视角不同,研究关注的重点和情景不同,因此在界定“Middle Class”的内涵时也采取了不同方式。一些学者对中等收入群体、中等收入者、中产阶级等概念进行了区分和澄清(徐建华等,2003;李培林,2003;武军定等,2006;史为磊,2013)。有学者认为,相较于中等收入群体,中产阶级具有多重辨别标准,中产阶级必然是中等收入者,而中等收入者不一定属于中产阶级,因为中等收入者仅仅是以收入水平作为划分的唯一标准(方欣,2004),由于测量维度的单一,因此其内涵也较中产阶级、中间阶层等更为简单(田丰,2017)。也有学者认为,中等收入群体与中间阶层在市场能力、社会地位主观认同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中间阶层的收入水平明显高于中等收入群体(李炜,2020)。从学科看,相较于经济学多从收入角度出发进行分析界定,社会学则多从政治地位、社会文化地位、经济地位等视角出发研究。当研究社会政治领域相关现象时,“中产阶层”这一概念具有更强解释力,而对经济现象进行分析时,则采用“中等收入群体”更好(朱斌等,2019)。中产阶级较中等收入群体更具有明显的阶级内涵和政治色彩(刁永祚,2006),而中国的经济体制则决定了在中国不会形成中产阶级,只有中等收入者(唐顺奇,2004)。在文献梳理分析过程中还发现,有学者认为中等收入者、中间阶层、中等收入群体这几个概念的界定都以收入水平为核心维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互换(李强等,2017;陈燕儿等,2018)。综上来看,尽管这些概念在内涵界定上存在差异,但呈现一个共性特点:都围绕收入这一核心指标对中等收入群体进行界定。
(二)中等收入群体的测度标准
研究中等收入群体的测度标准既对评价、分析中等收入群体有重要作用,又有利于精准衡量、预测税收政策实施的效果。目前,学者们多数根据各自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理解提出测度标准,对标准的设定尚未形成统一共识,最大的争议是使用绝对标准模式还是相对标准模式或是混合标准模式来界定中等收入群体。
绝对标准模式是基于生活水平或消费水平明确收入标准,进而划分中等收入群体。采用绝对标准模式的学者认为,绝对标准模式侧重于对生活水平的衡量,较适合发展中国家(李春玲,2017)。国外学者采用年收入或日人均支出进行界定,认为中产阶级年收入(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应超过3900 美元(Bhalla,2009),或者日人均支出在2 美元到10 美元之间(Banerjee 等,2008)。国内学者一般采用年收入进行界定,认为中等收入者的年稳定收入应达到十万元左右(晓亮,2003),并保证收入起点标准高于人均GDP、恩格尔系数低于25%(方欣,2004)。除此之外,收入、资产、生活质量、个人素质、公民意识等方面综合分析的结果也应纳入考量因素(刁永祚,2006;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2004)。
相对标准模式是基于收入分布中位数设定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的上下限,进而确定中等收入群体的范围。采用相对标准模式的学者认为,相对标准模式主要反映收入不平等变化趋势,能较好适用于发达国家(李春玲,2017)。国外学者常使用的标准是将中产阶级定义为消费分布的第20百分位至第80 百分位之间以及人均收入介于中位数的0.75 倍至1.25 倍之间的人群(Easterly,2000;Birdsall 等,2000)。国内,有学者选用了一个更窄的区间,即采用收入中位数0.75 倍至1.25 倍为中等收入群体的上下限(常远,2018;杨凤娟等,2020);也有学者采用了一个更宽的区间,将收入介于中位值0.75 倍至2 倍的人群定义为中等收入群体(李金昌等),并对中等收入群体进行细分,定义收入介于中位值0.75 倍至1.25 倍(含)的人群为中低收入群体,收入介于中位值1.25 倍至2 倍(含)的人群为中高收入群体(朱迪,2017;吕鹏等,2017;李炜,2018)。
混合标准模式是绝对标准模式和相对标准模式的结合,采用绝对标准模式设定下限,相对标准模式设定上限。这一设置方法更为灵活,既可以用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当地城镇家庭食品人均消费支出两个指标进行界定(翁杰等,2019),又可以采用收入中位数和收入分布共同界定上下限(杨宜勇等,2021),还可以采用“恩格尔系数法”“高收入组替代法”“三者居其一法”“月收入+恩格尔系数法”等进行界定(吴萨,2010)。
(三)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相关研究的演变阶段
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而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逐步壮大。学术界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也随着这一群体的发展而丰富,结合研究方法、研究重点和研究议题的演变,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2008 年,研究起步阶段。从时代背景上看,在这一时期,随着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中等收入群体作为“先富”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关注焦点。李强(1992)发表在《管理世界》的《关于中等收入阶层问题的研究》一文认为,以身份划分的中间阶层在收入评价中并没有进入中等收入地位,中间阶层的身份得到的却是中下层或下层的收入,“脑体倒挂”现象由此产生。这一阶段,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处于萌芽阶段,研究大多是对中等收入群体的介绍,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探讨或使用中等收入者、或使用中等收入群体、或使用中等收入阶层等概念。从收入角度对中等收入群体进行界定时一般依据收入五等分或八等分计算确定(朱土兴,2007)。相关研究基本停留在较浅层次,并未阐明这一群体发展壮大的内在机理,因此,可以认为这一阶段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处于初步的探索或起步阶段。
第二阶段:2008—2018 年,研究分化阶段。从时代背景看,这一时期,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占社会总收入的比重逐步上升(田丰,2017),中等收入群体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大幅提高,但是,绝大多数个体处于中等收入范围内的较低水平,群体内部结构并不合理(李春玲,2018)。相较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占居民总数的比重明显偏低,仅为25%左右(吴鹏等,2018)。随着中国人均GDP 进入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中央层面高度关注“中等收入陷阱”问题,由此,学术界也主要围绕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以及如何迈过“中等收入陷阱”开展研究。国际经验表明,中等收入群体占比较大的国家在应对经济冲击时更具韧性,能够有效跨越发展中面临的“中等收入陷阱”问题。日本等东亚国家的发展轨迹显示,促进中等收入阶层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结构和政治向民主化转型,最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避开“中等收入陷阱”(全毅,2012)。这一阶段研究呈现鲜明的分化特点,一部分学者关注对中等收入群体本身的研究,另一部分学者则是围绕“中等收入陷阱”这一重要议题研究中等收入群体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过程中能够发挥的作用。
第三阶段:2018 年至今,研究丰富阶段。这一阶段,学者们再次将研究视角回归至中等收入群体本身,主要围绕如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展开研究。一方面关注中等收入群体的测算,如,吴鹏等(2018)、翁杰等(2019)、田志鹏(2022)等。随着研究的细化,学者围绕该使用相对标准模式还是绝对标准模式划分中等收入群体进行了较多探讨(李春玲,2018)。另一方面,学者们围绕如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进行探索,如,杨宜勇等(2021)、何文炯等(2022)研究非稳定就业者能否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杨修娜等(2023)研究发现户籍类型决定居民成长为中等收入群体的路径。关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对策建议研究,一方面围绕“扩量”展开,即通过何种政策举措可以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或潜在中等收入群体进入中等收入行列;另一方面,围绕“提质”展开,即如何帮助中等收入群体应对现阶段挑战,创造更好的向上流通的通道,避免中等收入群体向下滑落。这一阶段,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更为丰富,既有对测算标准的界定,又有对中等收入群体“质”和“量”提升的研究;既有定量研究,又有定性研究。
三、税收政策对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影响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税收政策既是政府引导和激励市场主体的重要手段,又是收入再分配的重要一环,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行为、选择等,进而影响其规模、结构和比重的变化,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具有重要意义。构成中等收入群体综合税收负担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这一直接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茹长云,2013)。与中等收入群体有关的税收政策研究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直接税对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影响;二是间接税对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影响;三是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一)直接税对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影响
与高收入群体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较高不同,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工资性收入,也就是劳动者报酬,而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工资薪金进行征税,因此,个人所得税成为与中等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近年来,中国推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产生重要影响。2011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的税制调整对高收入群体调节作用显著、中等收入群体从中受益(杜莉,2015;田志伟,2015)。但是,个人所得税针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没有充分考虑量能负担原则。个人所得税应秉持“低收入者不纳税,中等收入者适当缴税,高收入者多缴税”的课税原则(王结玉,2014)。2018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低收入群体没有影响,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最大(杨沫,2019),有利于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从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看,提高工资收入水平是提升中等收入者比重最根本、最重要的途径(黄泰岩,2003),要重点关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对培育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王结玉,2014),聚焦收入公平问题,减轻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者税负,相应提升高收入者税负,从而实现中等收入群体比例的提升(张守文,2019)。具体来看,一是要加快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冯俏彬,2021),围绕“扩中”这一个人所得税调节目标,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增加居民工资性收入(刘明慧等,2016),以结构性减税促进个人所得税结构性改革。二是提高起征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主要对中低收入阶层产生影响,能够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从而使其进入中等收入阶层(王亚芬等,2007)。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升高收入调节税,建立按照收入高低档次提高征税额度的“阶梯式”征税模式,将减少中低收入阶层税收负担(吴江华,2017)。三是适当提高扣除标准(朱土兴,2007)。中等收入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增加的主要负担者,同时也是免征额提高导致税负降低的主要受益者(徐建炜等,2013)。可以适当减少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李稻葵,2020)。通过采取教育消费减税政策,鼓励家庭进行教育消费,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和积累水平,保障中等收入家庭心理安全(高书国,2022)。四是优化税率设置。对劳动收入实行低税率,对以投资、利息、租金等为代表的非劳动收入实行高税率,对彩票中奖税率实行特高税率。对税率级距进行简并,扩大低税率级距能够适当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石绍宾等,2021),提升中等收入群体的稳定性(薛宝贵等,2018)。调整“引进人才一次性安家费”税率,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允许科研人员、高新技术人员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降低人才税收负担(陈燕儿等,2018),促进海外中等收入群体回国,从事相关项目的研发投资工作,通过“人才先富”,激发系统创新活力,实现中等收入群体质量和规模的双重提升。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占有或可支配的财产进行课征的税收,是与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密切的另一税种。作为直接税,财产税不易转嫁,能够针对财产存量进行税收调节,对中等收入群体财产的持有、转让、收益等都会产生影响。目前关于财产税对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影响主要围绕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展开,重点关注如何健全财产税体系,避免中等收入群体财富分化问题。
房地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开征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改善现阶段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扩大与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并存的现状。中国家庭所持有的房产对家庭财富的贡献率超过70%(杨灿明等,2019),以房产、股票为代表的投资收益远高于劳动收益(袁佳,2018),而中等收入者是以工薪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等,2012),因此,房地产税应尽快设计出台。房地产税的开征,一方面会增加住房持有成本,降低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价格,抑制过高房价,调节居民固定资产收入水平,给予中等收入群体更好的民生保障和更强的获得感;另一方面能够加速潜在中等收入群体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步伐(陈万钦等,2021)。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代际转移征税,科学的遗产税设计有利于增强代际流动性、避免阶层固化,提升收入代际公平程度。遗产税的开征对富人群体财产代际转移调节作用更为明显,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并与个人所得税的捐赠优惠政策形成合力,促进慈善事业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马海涛,2021)。遗产税收入的支出方向对抑制收入差距、提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十分重要,将这一税收收入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对贫困群体的转移支付,能够弥补收入减少带来的社会福利水平损失(刘畅等,2016)。征收遗产税也可以降低收入分配不平等(Piketty 等,2013)。
(二)间接税对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影响研究
大多数发达国家经济体中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0%~40%,美国、德国、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均在40%以上(程丽香,2019)。2022 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8.96%,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9.26%,由此可见,中国税制结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间接税作为对商品、劳务和特定经营行为征收的税收,与消费环节密切相关。尽管表面上,间接税由企业承担,但实质上,间接税会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随商品流通转嫁给消费者(李香菊等,2015)。
从间接税对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影响看,由于间接税也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其累进程度与居民收入公平程度成正比(刘穷志,2011),而中国过高比例的间接税导致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累进性被抵消,税制整体呈现累退性,加之居民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事实,中低收入者承担了偏重的隐性税负(李香菊,2015),直接表现为中等收入阶层负担的税率超过高收入阶层,整体税负上升,收入差距拉大(何丽丽,2021),不利于社会公平(尹音频等,2017)。从税收收入的来源端看,农村居民承担的间接税负高于城镇居民(李香菊,2015),城乡收入不平等增加,低收入家庭负担的税收占收入的比重高于高收入家庭税收占收入的比重(聂海峰,2012)。
从具体税种看,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有较大影响的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方面,“营改增”在中国的全面推开,优化了税制结构,促进了服务业发展。目前,大量中等收入群体在服务业就业,因此,这一群体获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晋升渠道和成长空间。消费税方面,中国的消费税自1994 年开征,对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产生了一定正面效应。但消费税种类繁多,且不同收入群体消费结构、消费特点不一,以汽车消费税为例,由于中低收入阶层消费不起乘用车转而消费适用3%税率的摩托车,因而无法享受小排量汽车消费税政策带来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最终,中低收入家庭较中高收入家庭承担更高消费税负担(孟莹莹,2014)。考虑到居民消费水平和结构的不断变化,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设计也应当适时调整,降低具有大众消费水平特征的一般消费品税率或缩小征税范围,如啤酒等;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等纳入征税范围并适用较高税率,如私人飞机、高档家具等(茹长云,2013)。
还应进一步降低间接税比例从而降低税收带来的价格扭曲,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的转嫁负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长期来看,也有利于居民消费的增加和经济的稳定增长。配合精准定位间接税影响的收入群体区间,给予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度税收优惠,可以适当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有效刺激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增加(温桂荣等,2020)。
(三)利用税收政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研究
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面临来自各方面的较大压力,税收压力是重要的一方面。处于起步阶段的中等收入群体,存在着税负过重的问题(李春玲,2003)。从实际来看,相较于低收入群体未落入征税区间,高收入群体财富积累较多而征税对其影响不大,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税收主要负担者(龙莹,2015)。必须通过一系列税制改革推进规则公平,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徐琤等,2015),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提高收入水平和群体稳定性(吴鹏等,2018),遏制收入差距并促进中产阶级的增长(周晓虹,2013)。
一是利用税收政策构建更为顺畅的阶层流动通道。从收入流动视角看,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主要来自低收入阶层的向上流动(刘志国等,2021)。2016 年全面实施的“营改增”使低收入家庭税负获得更多下降,间接税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得到改善(杨玉萍,2017),有利于低收入群体提高生活质量并向上流动。增值税的征收可以区别生活必需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对普通事物、衣服鞋饰、日常用品等实行低税率,逐步降低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的税率,改变间接税的“亲富性”(张楠,2019)。针对农村地区的低收入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转化问题,可以提高农村地区税收补贴,给予在农村投资建厂企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当地就业水平和工资率,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提高即期消费水平(温桂荣等,2020)。对初创小微企业主这一最可能成为稳定中等收入群体的一类群体,继续降低创业成本和各种税费负担(陈万钦等,2021),同时,建立健全居民财产和收入分配监测体系,对高收入群体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打击取缔各类非法收入(杨宜勇,2016)。
二是提高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社会公平常被狭义定义为税收收入的差距不大,中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财产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税率为20%,这实际是对生产要素的歧视,即对劳动要素课以重税、对资本要素课以轻税(胡洪曙,2017)。因此,必须提高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加强再分配的税制改革(邓龙安,2022),对中等收入群体继续实行减税政策,同时加大对富裕阶层的征税力度,通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进一步发挥国家二次分配作用(程丽香,2021)。增加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在直接税中的比重,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缩小不同阶层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高培勇,2017)。在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和精准度(付钦太,2018)的同时,做好税收的长期规划和互相衔接,通过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增加税收征管精准性,降低征税成本。
四、综合评述与研究展望
(一)研究成果与进展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等收入群体逐渐被关注和重视,学界也形成诸多有益的研究成果,内容涉及群体内涵、测度指标、税收政策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关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丰富了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一般规律性认识。从现有研究来看,主要成果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逐渐明确中等收入群体的内涵。尽管不同学者对这一群体的界定存在不同标准,但是就其核心的部分已基本达成一致,即围绕收入这一核心指标进行界定。
第二,研究具体税种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能够对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产生直接影响,相关研究比较充分。财产税的优化和完善有利于改善财富分化问题,提升社会福利水平。间接税尽管不会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产生直接影响,但由于其在税收中占比较高,加之可转嫁,因此也对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产生重要影响。整体来看,对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间接税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影响研究大多还处于起步阶段。
第三,研究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现有的税收政策能否有效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还存在较大争议,但绝大多数学者已经认可,良好的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制定应当有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促进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税收政策既可以直接影响居民收入水平,也可以通过影响政府、企业、个人的行为间接影响居民收入。综合来看,在中等收入群体的发展起步阶段,降低税收负担、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起到有效助推作用,而在逐渐壮大阶段,税收的再分配效应则可能会对这一群体的扩大产生负面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从现有研究看,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研究对象上,重视单一税收政策研究,相对忽视多税收政策的组合研究。现有研究更偏重对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单一税种的税收政策研究,对房地产税的研究略有增多,对财产税和遗产税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拓展,对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研究较少,税收政策之间的替代性、互补性以及相互作用的机制和效果研究尚显不足。具体而言,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方式不尽合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失也无法形成针对居民个人的税收政策联动效应,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激励政策也只能覆盖部分群体。由于影响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政策制定部门不同、实施时间不一并涉及多个税种,税收政策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对微观主体的影响和作用机制、各税种之间的内部逻辑关系也有待进一步明晰。
第二,在研究方法上,重视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相对不足。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定性研究较多,已形成较好的理论支撑,但是定量分析相对不足、异质性研究较少。例如,城乡中等收入群体在收入来源上具有鲜明区别,此时,税收政策对其影响路径也不尽相同。对城市中等收入群体而言,工薪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个人所得税对其影响很大;而对农村中等收入群体而言,由于其收入主要为经营所得,因此个人所得税对其影响较小,其他税种的影响则相对较大。目前,这一方面的研究尚未展开。此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一个动态过程,受主体特征、工作性质、区位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因此,基于微观数据的理论模型建立较复杂,研究方法还需持续创新。
第三,在研究关注点上,重视对一国具体政策的研究,对政策可复制性研究相对欠缺。既有研究大多数针对某国的税收政策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实践展开分析,较少讨论研究结论的可扩展性、可复制性,跨国横向比较以及制度路径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等研究内容较少。
(三)研究展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随着中国进入新时代,税收政策在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方面也应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侧重点。结合现阶段中国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和税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中等收入群体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来研究可以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拓展税收政策组合研究。从根本上看,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离不开中等收入群体的成长,中等收入群体的成长一方面需要自我成长,另一方面需要税收政策为其提供相应保障。可以基于发展的视角,关注中等收入群体在不同成长阶段所需的不同税收政策支持。刚步入中等收入群体的个体、长期处于中等收入群体的个体以及即将由中等收入群体迈向高收入群体的个体,面临的情况和需求是不同的,因而需要税收政策给予差异化支持。考虑到有的税收政策具有滞后性,并非一经推出便对居民行为和收入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从短期、中期和长期视角出发,结合处于不同时期的中等收入群体所面临的不同需求和挑战,全面准确掌握这一群体发展规律,综合考虑不同税种之间的相互影响、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之间的替代性、互补性,构建科学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政策体系,使税收政策之间更加协调,政策组合更加科学有效,实现“1+1 >2”的政策效果,保障中等收入群体权益,推动中等收入群体发展壮大,促成经济发展与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的协同推进。
第二,推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税收政策一直处于改革中,特定历史条件、特定社会背景下的税收政策会对中等收入群体产生特定影响。可以通过定性研究对中等收入群体进行界定,继而通过定量研究,补充群体规模测算、基本偏好等要素,设计计量模型,运用因果推断、仿真模拟等方法分析影响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因素,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效果评估,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就业类型的中等收入群体进行细致的实证检验,进一步探析影响机理和因素。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结合有利于构建完善的税收政策评价指标体系,从而进行全面、动态的分析,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提升研究的精准度和科学性。
第三,关注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政策的可推广性研究。中国正在迈向高收入国家行列,处于这一时期的中等收入群体不同于发达国家的中等收入群体,具有阶段性特征和需求。目前,既有研究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政策横向比较较少。可以结合时代背景,进行纵向历史比较分析和横向跨国比较研究,总结发展中国家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大规律,探讨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建议,从而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推动中等收入群体发展壮大提供借鉴和参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使研究向纵深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