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社会历史观批判四重维度解析
2023-03-12陈沣杰
陈沣杰
(福建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州 350122)
0 引言
历史法学派以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批判者面目出现于19世纪的德国政治舞台,其最根本的思想主张就是对理性主义的反叛:法律不是理性和正义,而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青年马克思作为历史法学派的学术领袖萨维尼的学生,一方面,客观存在的师生关系带来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一桩悬案:即,历史法学派的思想理论是否可能影响了正在形成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萌芽的青年马克思。换言之,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法学派是否存在理论上的亲缘关系?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历史法学派成为“当权派”的19 世纪40 年代,以不惧当局的巨大政治勇气,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投身对该学派的批判和战斗,形成了马克思的第一次法哲学批判。阐明历史法学派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萌芽的思想关系,必须从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社会历史观的评析出发,非此则不能从理论层面讲清问题。
1 从思辨哲学出发的提问范式
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创始人胡果、萨维尼虽以法学家的面貌为人所知,但他们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家。当然,马克思注意到了历史法学派自身对哲学建树的空洞,指出:“要在该学派的发展本身中去寻找哲学是徒劳无益的”[1]229。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针对历史法学派的实证主义原则,以对康德哲学的拨乱反正和以黑格尔主义作为历史研究的哲学依据,形成了理性论的提问方式。
1.1 批判历史法学派对康德哲学的歪曲
马克思曾指出,胡果等人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的理论基调是18世纪的怀疑论,它否定了现存事物的合理性,[1]230而“当我们认为胡果先生是18世纪的产儿的时候,……他自称是康德的学生,并把自己的自然法称作康德哲学的支脉。”[1]232故而,历史法学派的怀疑论首当其冲指向了康德哲学。
首先,马克思指出历史法学派对康德的实证主义运用错误。在马克思看来,胡果自称是康德哲学的继承人,实际上,毋宁说胡果仅仅是继承了康德所开创的实证主义法学研究方式,而不必将其历史实证主义的糊涂方法强加于康德之上。康德证明了法学的研究范式应当是经验的、实践的,而非形而上的和哲学的,这样的研究风格令胡果严格区分了理性法和实证法,并在康德的经验论上大大迈步。胡果认为,法学作为一门实证科学,它不仅要发现真理,而且还需要建构真理[2]。实际上,在康德看来,法“虽然可以从内部生长起来,但不能从外部来增加,正如一个动物的身体,它的生长并不添加任何肢体,而是不改变比例地使每个肢体都更强有力地适合于它的目的。”[3]在康德看来,法的发展动力在于民族的现实实践性,而不是要回到民族发展的源头探索法律的起源。
其次,马克思也指出历史法学派误读了康德对人类学的阐释。在胡果看来,人类学与法学的关系类似于形而上学与部门哲学的关系,故而,胡果的人类学为历史法学派的法学体系提供了类似哲学性的理论支撑。[4]为振起法学的实证主义研究方式,胡果一改启蒙思想家以物理学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基础思想,将生物学作为其法学的理论基础,以实证的方式重建了不同于古典自然法的新型“实证自然法”。[4]胡果在自然法教科书中,以“法律上的人无非是动物”为出发点,在其“法学人类学”的指导下,企图建立一种基于实证主义的、借助新兴的生物科学的、以“自然状态”史为基础的新“自然法”。历史法学派的这种“自然法”学说从自由、教育、私法、国家各个分编中论述了“动物的法”的应然面貌。在马克思看来,胡果以历史和人类学为旗号,实际上根本抽去了人的理性本质,将人降格成为动物。
最后,马克思批判了历史法学派错判了康德哲学的政治立场。18世纪末期,德国的封建制度正在走向衰亡,但能够清除封建制度的政治力量尚未形成,在这个德国资产阶级没有力量和政治勇气与封建统治秩序公开决裂的时代,康德反映着时代的意志,表达着德国资产阶级妥协性的哲学理论。而胡果则错判了康德哲学的性质,将康德带有软弱性、不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错判为同阶级的封建道理。这一点从历史法学派对待法国大革命的态度便可见一斑。萨维尼认为“拿破仑法典闯入德国,并如癌一般,一步步侵蚀、扩散”“法国大革命将旧有的宪法,法律中的重要部分,悉数废止,荡涤殆尽。”[5]2历史法学派对法国大革命的态度与康德完全相反,从而,马克思在此批判说,历史法学派看似是1843 年的德国理论,实际上不过是“法国旧制度的德国理论”,是1789年前法国旧制度的德国回响。
1.2 批判历史法学派的历史实证主义原则
首先,马克思批评历史实证主义是一种轻佻的方法。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只有那种不彻底的攻击才是轻佻的,这种攻击只针对现象的个别方面,由于它本身不够深刻和严肃,因而不能涉及事物的本质。正是仅仅对特殊事物本身的攻击,才是轻佻的。”[1]117不言而喻,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轻佻”评价完全针对历史法学派的实证方法,并将历史法学派研究法源的总体思路比作“要求船夫不在江河的干流上航行,而在江河的源头上航行”[1]229。实际上,彼时的马克思正以一个社会人的身份在现实中运用其博士毕业前所学的哲学原理,真正认识到了哲学、法与社会的发展实际上是一体多面的,如果不能正面认识到法的实际发展成果及其同社会生活的密切联系,那么历史法学派的“法源”研究当然只能是缘木求鱼和一种“虚幻的深奥和壮观”。
其次,马克思指出历史实证主义的非批判性。马克思沿袭了黑格尔对哲学的批判精神。而历史法学派则是一种非批判的学说,正如黑格尔所说,历史法学派的实证法学“是以权威为其原则的。”[6]历史法学派根本不知道实证和理性的差别,对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相对立的人物和身份也一并作为材料引用,尤其在胡果的自然法教科书中,暹罗人和英国人、摩西与伏尔泰在其看来并无二致。如此一来,世界历史就只需要沉沦于权威者最初的实存证据了,历史法学派也正是这样,伪造了一种人类的“动物状态”,将其称为自己法学人类学的立论根据。对此,马克思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马克思认为历史法学派把“凡是存在的事物他都认为是权威,而每一个权威又都被他拿来当作一种根据”,“只有在扼杀实证事物的精神时才开始感觉到自己的智慧,目的是占有作为残渣的纯粹实证的事物,并在这种动物状态中感到舒适惬意。”[1]231
2 从国家学说出发的关注视域
在《莱茵报》时期,青年马克思经社会不公正现象逐渐开始表达对普鲁士国家社会等级制度的不满。在此过程中,青年马克思批判了历史法学派的政教合一国家观和反对国家统一观,在关怀德意志民族前途的问题中形成了现实的关注视域。
2.1 批判历史法学派的基督教国家观
萨维尼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调和民族精神学说与国家后,不仅以民族精神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也由此延伸出了其基督教国家观。萨维尼认为,国家存在的原因也是因为人类的“原罪”,国家的存在和发展都是上帝拯救人类的方式。国家的目标不仅仅是停留在对法律的保障上,同时也要维护世间一切美好和神圣的存在和人类伦理本性。[7]故而,1842年,萨维尼作为国务与司法大臣按照基督教义主持起草新的离婚法草案,反对18世纪以来离婚自由的倾向,严格限制提出离婚的适用条件,由此,萨维尼直接惹怒了正处于宗教批判时期的马克思,与马克思发生了直接的遭遇战。
首先,马克思揭露了以宗教原则指导立法的目的是恢复教权政治。马克思指出,萨维尼作为当代德国的立法者,“以上天注定代替自己作主,……以消极地顺从那凌驾于这种关系的本性之上的戒律代替忠诚地服从这种关系的本性”,故而历史法学派的内阁大臣们还将婚姻从属于教会,并将世俗的婚姻置于教会权威的最高监管之下,将婚姻的本质属性从“人的伦理性”替换为“宗教的神圣性”[1]315,完全置空婚姻内核的理性本质,以宗教信仰作为最高信条制定国家法律,以“神圣”的道德戒律撕碎了未完全建立起的理性王国。故而,近代的法律思想被历史法学派粗暴地否定,中世纪的封建婚姻圣殿如其所愿地恢复起来。
其次,马克思指出了将宗教作为法律基础违背事物的理性本质。在整个《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始终秉承着“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一基本看法,认同黑格尔法哲学所指出的理性本质论。既然理性是事物的必然本质,理性在自我运动中也成了批判现实事物的标准,故而在马克思看来,法律必须要以实现人的自由、体现人类理性为根本宗旨。可以看到,此时依然信奉黑格尔的马克思绝不允许历史法学派篡改黑格尔的法律本质论,在此,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婚姻法批判融汇到了同时期马克思个人思想发展史的宗教批判主流中。
2.2 批判历史法学派反对国家统一的观点
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仅摘录了萨维尼的这样一句话:“说真的,我们德国人最没有根据再用空洞的要求去加深我们民族的特殊命运在我们民族中引起的纷争了!”[8]萨维尼此文一向被看作体现了其自由主义的一面,而在马克思看来,萨维尼在推行学术自由时的“自由主义”者面貌,一旦到了国家问题上,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保守主义者。
首先,马克思从萨维尼有关论述的矛盾出发考证历史法学派的国家统一观。从直观上看,萨维尼认为,如果把大学当成祖国(地域)的优势,那么各地大学状况不均衡的现象就会成为加剧国家分裂的论据。故而萨维尼反对“一所好的大学是一个邦国的优势”的看法。但令人疑惑的是,萨维尼自1814年德国民法典争论以来,就旗帜鲜明地反对以革命方式统一德意志全境。马克思从这一论述的前后矛盾出发,在同一组主题中摘录了另一篇文章《1830 年苏黎世的革命及其发展》中的一句话:“为革命(即苏黎世1830 年革命)做了准备的极为重要的因素,是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对抗”[8]。
其次,马克思以欧洲革命史为对照揭露了历史法学派反对革命的真实面目。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细致考查了1830年法国七月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和推翻了查理十世以后,法国革命对瑞士各个城市带来的不同影响。《1830年苏黎世的革命及其发展》的作者认为苏黎世州的革命状况反而是“最具有教育意义的”,只因其“是在没有公开的物质斗争的情况下,以一种更和平的方式进行的。”[9]马克思从该文作者所作的总结和《历史政治杂志》总体的反自由主义倾向,推测了作者想要通过总结1830年苏黎世“和平”革命的经验为日后的德国“革命”准备预案的投机主义心态。至此,马克思发现了历史法学派不切实际的愿望:一面渴望能够实现国家的统一,一面又对可能要爆发的法国式资产阶级革命忧心忡忡,试图学习一种相对“和平”的“革命”来减少地主阶级将受到的冲击。这也揭开了《克罗茨纳赫笔记》行文顺序中马克思在法国复辟史之后紧跟着摘录历史法学派幻想“和平统一”的意图,历史法学派在此正是作为对法国革命的反动例证而存在。
3 从历史观点出发的分析门径
3.1 批判历史法学派的“厚古薄今”历史发展观
首先,马克思指出了历史法学派非历史的怀疑主义论据。马克思指出,“胡果就是还没有接触到浪漫主义文化的历史学派的自然人”[1]229,这里的“自然人”,则是讽刺历史法学派对古代自然状态的虚构。历史法学派热衷于研究古代历史,尤其是古代法律史。在历史法学派的立法蓝图中,最精妙的立法当然也是最符合民族特性的,最符合民族特性的则是最古代的。于是,历史法学派为了实现自身理论的自洽,在法律史的研究工作中必须要找到一套完全符合本民族特点的法律来源。后来的萨维尼找到了罗马法——而不是日耳曼法作为本民族的古代法代表,而先驱胡果,“他把自己对起源的爱好发展到了极端”[1]229,直接追溯到了人类能够“返璞归真”的“动物状态”。马克思也借此辛辣地讽刺了历史法学派。马克思认为,历史法学派的主张就像18 世纪流行的虚构故事一样,设想“原始状态是一幅幅描绘人类真实状态的纯朴的尼德兰图画”,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就是在“编造虚构”的这些“散文诗人”,在其“自然法”教科书中拓写着“历史学派的旧约全书”。
其次,马克思批判了历史法学派外观上的“厚古薄今”和实际上的“厚今薄古”倾向。马克思发现了胡果对其实证原则奉为圭臬,为了“当着历史的面颂扬它们”,而“把它们作为历史上的圣人遗物来加以崇敬”。[1]231历史法学派表现得如此“厚古薄今”,而实际上,又是如何表现自己理论的呢?萨维尼对罗马法的推崇,就其个人的思想发展而言,离不开其对民族精神学说的完善这一视角。萨维尼早年在写作其法学方法论时,对罗马法的推崇仅仅因其立法技术,认为罗马法之精妙应归功于罗马统治者卓越的立法技能[10]。而到其参与法典编纂论战时为反驳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立法观时,萨维尼才认识到了罗马法的发达原来并不是古罗马立法者的雄才大略,而是在未经统治者规划立法的前提下,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要求彼时罗马的法学家根据市民规则整理立法而成。由此,出于现实论战的需要,萨维尼才开始以独立性和民族性来颂扬罗马法[11],并据此反对资产阶级企图通过立法形式改变封建国家的法秩序。
3.2 批判历史法学派的“合二而一”历史方法论
首先,马克思在1837年法学手稿中发现了其历史无矛盾论。1837年,仍在大学就读的马克思受萨维尼的影响,以历史法学派方法尝试构造了“这部倒霉的作品……约有300 张纸”[12]7。在手稿的法哲学部分,马克思发现自己将实体法与程序法二分的思路与萨维尼论证其占有权概念的方法一致,二人共同的错误就在于“我认为实体与形式可以而且必须互不相干地发展,结果我所得到的不是实在的形式,而是一个带抽屉的书桌,而抽屉后来又被我装上了沙子”[12]9。萨维尼在《论占有》中,从质料与形式的区分出发,在罗马法体系中找到一个把占有作为法律关系的篇章,使占有本身被理解为一个法律存在。而后,再列举罗马法规定的占有存在的条件,将以占有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确定下来并指出其具体规定。[13]也就是说,萨维尼对概念的界定几乎可以说是与黑格尔完全相异的,即其占有概念不是通过分析概念中的内在矛盾而是纯粹地通过偶然的历史经验出发,找到概念的法律史依据。在马克思看来,萨维尼将其在罗马法制史中抽取出来的经验素材加以编织,形式与内容因为缺乏必然性的哲学论证而自顾自地发展。
其次,马克思通过批判胡果的《自然法教科书》揭露其历史虚无主义。胡果在《自然法教科书》中,将历史看作是混沌一团的,无差别发展的历史,历史中的个性在胡果的实证主义中不见踪迹。马克思以胡果能够认为“皮肤上的疹子就像皮肤本身一样实际”[1]232讽刺胡果,也就胡果的逻辑进行演绎,认为胡果兴许会认为处于封建专制中的暹罗王国臣民与资本主义的英国公民有一样的特征,衣不蔽体的原始人与西装革履的法国人有一样的特征。因此,马克思在《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最后总结:历史法学派的理论实际上就是“非历史的臆想、模糊的空想和故意的虚构”,其目的“正是为了抹掉历史差异,抹掉各民族在发展上的差别,从而导向一种否定历史进步的相对主义价值观”[14]。
最后,马克思批判了历史法学派的罗马法源头论与其民族精神学说的矛盾性。萨维尼对罗马法的推崇,主要在于罗马法的形成渐进性,而非其理论先进性。这样,萨维尼对罗马法的青睐反而是对罗马法精神的一种背离。所谓罗马法精神,即恩格斯所说,罗马法“包含了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因此,这正是我们的市民在他们兴起时期所需要,而在当地的习惯法中找不到的。”[15]而萨维尼却对罗马法客观上能够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反封建性充耳不闻,沉浸在欣赏分散的普鲁士“各地域的法律多元纷呈、个性彰然”[5]13的现状中。事实上,萨维尼对罗马法的历史考证也正是从实证主义的视角出发,全然不顾罗马法背后的精神实质和历史必然,一味在实证的事物中寻找权威,在混沌一团的臆想历史中寻找为现实辩护的依据,历史法学派的“历史主义”充其量只是将历史作为对现实问题的遮羞布,也正如胡果自己所说,“私法的必要性完全是一种臆想的必要性。”[1]237
4 从人民利益出发的思想立场
人民性是马克思一生所贯彻始终的鲜明价值立场。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始终以其“人民理性”与普鲁士的“国家理性”相抗争。历史法学派作为普鲁士地主阶级保守派的思想代表,必然要在政策制定中维护贵族阶层的政治利益。故而,青年马克思以扎实的人民情怀,批判了历史法学派的地主阶级政治立场,彰显了其革命民主主义的思想立场。
4.1 批判历史法学派的地主阶级立场
首先,马克思以物质利益问题为导向的人民立场。这一时期的马克思虽然还没能掌握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分析法,但已经萌发了对劳动人民的深切同情。此时的马克思也渐渐脱离了黑格尔式的以抽象的理性去思考和把握“人”,而开始从物质利益上把握人的存在。一方面,在对书报检查令的辩论中,马克思的一系列政论文章指出了普鲁士书报检查令对人民的迫害,在此马克思发现了“这里进行论战的不是个人,而是等级”[1]146,发现了国家与人民的对立;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根本上站在了贫农的立场上,认为林木盗窃法根本就是对贫农生活状况的漠视和对维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的一意孤行,使国家权威变成了林木占有者的奴隶,“整个国家制度……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1]267,所以,马克思清楚地看到,普鲁士国家和劳动群众之间的分野是由于双方对物质利益需要的不同。
其次,马克思揭露了历史法学派阻止新兴资产阶级政治参与的政治愿望。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对萨维尼的另一篇文章《论普鲁士的城市法令》也作了批判。在这篇政论文中,萨维尼就1808 年由施泰因主持制定的普鲁士城市法令的修改问题作讨论,“一反常态”地支持保留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进步的1808年法令,而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法学家甘斯则主张修改法令。实际上,萨维尼拥护1808年的旧法令,这并不是因为萨维尼背叛了地主阶级,而是因为萨维尼及其背后的保守等级一方面看到了1808 年法令对地方自治的维持和对中央集权的拒斥;另一方面也看到了1808年适度地让渡资产阶级政治权利后可以阻止进一步扩大资产阶级的政治参与。从此马克思发现了萨维尼支持封建等级选举制、组织新兴资产阶级扩大政治参与的直接论据。事实也正是如此,在历史法学派参政后,其为德国国家辩护的实质越发暴露,直至马克思写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再次将“历史法学派”类比为“夏洛克”,指出“这个夏洛克,确实奴才夏洛克,他发誓要凭他所持的借据,即历史的借据、基督教日耳曼的借据来索取从人民胸口割下的每一磅肉”[1]201,清楚地叙明了历史法学派的反人民性。
4.2 批判历史法学派的政治自由观
首先,马克思指出,历史对历史法学派“只是显示了自己的后背”,历史法学派只看到过去的历史的延续,看不到历史的自我否定。历史法学派“因为过去合理,所以现在就合理”的实证主义观点,面向的是过去而不是将来,这样的观点甚至不是保守,而是反动。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法学派认为,自由是遵守传统的法律和习俗,其理由是:这是人们在历史上自己创造出来的,似乎遵守法律就是维护自己的意志。因而,马克思认为单纯强调客观传统的立场所导致的并不是真实的历史,不是生活意义上的真理,而是虚假的历史,即历史的杜撰。历史法学派所理解的“自由”就是遵守封建的法律和规章,以便让封建势力凭借“基督教日耳曼的借据”“来索取从人民胸口割下的每一磅肉”[16]5。
其次,马克思在批判施蒂纳时连带着再一次批判了历史法学派。马克思指出“反动派特别是历史学派和浪漫主义学派,也像桑乔那样,都认为真正的自由就是独自性”。[17]施蒂纳在其著作中以“独特性”一词取代了“自由”,认为“独特性就是我的全部本质和存在,就是我自己”[18],在施蒂纳眼中,对自由的追求就成为了对利己的追求,其利己主义自由观就是要不择手段达到个人独自性的满足,用无上的权力获得自由。马克思在看到施蒂纳的利己主义自由观后指出,施蒂纳的“独自性”和自由实际上只是一种假想。[16]358由此,马克思在批判施蒂纳的过程中看到了施蒂纳的权力欲望对“独特性”理论的影响。如同施蒂纳的自由观是在规避对现实世界的改造一样,历史法学派在面对社会中的自由问题时,也将目光转向了历史的垃圾堆,企图在历史中寻找昔日的勋章,以凭过去的辉煌掩盖今日的落寞,但这样也只能更显其软弱无力,仅能成为历史的自卑者和叛徒。
5 结语
在青年马克思首次认识到历史法学派的反动性后,从哲学观、国家观、政治立场和历史观四个层面对历史法学派展开了深入的批判。不言而喻,不管是从马克思的批判文本还是从其论述中的话语价值来看,都不能说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受历史法学派“历史主义”的影响。事实上,恩格斯也曾指出:“这种极力把唯物史观的发现归功于历史学派当中普鲁士浪漫主义者的主张,对我来说确实是新闻。……我不认为在马克思1837 年至1842 年间读过的那些浪漫学派历史学家的著作中,可以找到这类东西的影子。”[19]深入研究青年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不仅有利于从思想史角度梳理清楚马克思与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关联及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发展,也更能以反面视角探查生成中的历史唯物主义与错误社会历史观在斗争中的逐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