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创新
2023-03-12袁东维
袁东维,张 光
(西北政法大学 a.商学院;b.国际法学院,西安 710100)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1]。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不断发展,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日新月异,国际社会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逆转,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加速变革[2]。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地生根,中国同世界各国的交往与合作不断深化。2019年,中国公民因私出境超过1.6亿人次,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30多万亿元,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5.4万亿元。中国海外投资存量高达2.2万多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和荷兰。中资海外企业数万家,遍布全球,境外资产总额5万多亿美元[3]。但是,由此也滋生出了诸多国际法和涉外法律问题,我国涉外法治工作亟需加快推进。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 司法等手段展开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4]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作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提高我国国际话语权和推进全球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代对涉外法治人才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在人才培养上取得了重要成就,不仅为本国培养了一批涉外法治人才,也为国际社会培养出了诸如联合国副秘书长、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国际法院大法官、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法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员等一批杰出的涉外法治人才[5]。但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总体可以概括为人员数量小、综合能力低、实务经验少等问题。例如,中国籍雇员人数在联合国秘书处雇员总数中仅占1%左右,相较于美国7%左右的比例有较大差距,这与我国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称[6]。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推进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伟大目标[7]。我国现有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规模和能力与实现上述目标的人才需求之间仍存在很大差距。
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指出,涉外型法律人才指为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而培养的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参与国际法律实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8]。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设通晓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目标[9]。
(一)兼具国际视野与家国情怀
具有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是风云变幻的国际局势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征程对涉外法治人才要求的重要标准。国际视野,即要求我国涉外法治人员要以国际全局的视角看待分析涉外法律案件,以推动中国法与国际法以及世界各国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应当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和国别法律规则。有关涉外法治人员要洞悉国际发展变化,通晓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并在熟练掌握本国法律的基础上,比较学习外国法律,取长补短。另一方面,应当具有国际责任感和能够展现大国气度。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我国涉外法治人员应具有坚定政治立场、崇高的道德素养、高水平的谈判能力和得体的外交礼仪,真正在国际交往中做到不卑不亢,据理力争,彰显大国应具备的气度和形象[10]。家国情怀,则要求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拥有拳拳爱国之心和对人民幸福的深切期望。如果没有强烈的家国情怀和民族自豪感、认同感,我国相关涉外法治人才就难以忠诚担当,无法真正捍卫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发展利益,不能有效维护我国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夯实的国际法基础
除了具备国内法基础以外,涉外法治人才还应当熟悉国际法,并在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双向交流实践中积累经验。夯实的国际法功底不仅可以为涉外法治人才在处理国际纠纷提供有力理论支撑力量,还可以使其在遇到复杂国际纠纷案件时举一反三[11]。例如,2022年1月1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个国家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正式生效,这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该协定作为一个大型国际贸易协定,其中涉及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卫生与植物卫生、电子商务、海关检验等多方面的国际法律规则和制度。我国是RCEP缔约国之一,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经贸关系十分紧密。随着协定对区域内各国陆续生效,区域内国际经贸活动将不断增多,各类国际经贸摩擦纠纷不可避免,这就要求涉外法律职业工作者必须运用国际法知识深入研究和掌握该协定内容,并有效应用到相关涉外法律实践中去。
(三)高水平的外语应用能力
涉外法治人才应当按照“外语+X”的模式培养,即除通晓英语这一国际通用语言之外,还应努力培养通晓各类小语种,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较多使用的俄语、法语、阿拉伯语等。涉外法治人才具有出色的外语能力,无论是对于了解涉外案情、理解涉外合同,还是对于处理涉外法律诉讼、国际仲裁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区域内各国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由此产生的国际纠纷不免会增多,能够熟练掌握一定小语种的涉外法治人才显得格外重要[12]。
二、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不足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
一是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且缺乏特色。涉外法治人才是专业性很强的人才,应当根据新时代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新需求确定不同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但是,我国尚未明确涉外法治人才的具体内涵。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仅宽泛表述“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由于培养目标不够明确,导致国内各院校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一刀切”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实际需求,结合自身人才培养优势,制定明确的、差异化的人才培养目标。二是培养院校与实务部门存在沟通壁垒。新时代大国特色外交目标不仅要求涉外法治人才专业背景知识扎实,还要求具有相当强的涉外法律实践能力。但国内人才培养院校与涉外企业、涉外律师事务所、政府涉外法律部门、国际组织之间的沟通联系还不够充分,缺乏长效沟通与合作机制,涉外法律领域的各种社会实践资源整合也不到位,学生严重缺乏涉外法律实践训练机会。涉外法律实务工作者也经常无法及时了解到高校专家学者们在国际法和涉外法治方面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由此导致涉外法治工作中理论和实践背离而行的结果。
(二)涉外法治教学体系不合理
法律类高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但是,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领域,一直存在以国内法为主导的“单一型”教育培养理念,而忽视国际法和涉外法的教学和建设。具体体现为,各高校法学教学基本以国内法律知识为主,国际法和涉外法相关课程数量很少,课时也很有限,导致学生国际法和涉外法律知识储备严重不足。1997年,我国在对法学学科进行整改时,直接取消了国际法这个本科专业,甚至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融合成为一个学科,即统称为国际法学二级学科[13]。国际法学科被长期置于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致使国际法的许多前沿时效性学科理论的引领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直接影响到我国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中的成效。目前,国内绝大多数法律院校仍然遵循“10+X”模式对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进行分类,在法学专业10门必修核心课程中仅有《国际法学》一门,而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这两门难度较大且对于涉外法律职业至关重要的课程划入“X”的范围内,由学生自愿选择。
(三)忽视国别法律人才培养
清晰界定和区分国际法律人才与国别法律人才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前提,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具有关键作用。区分国际法与国别法人才培养的不同之处,不是要将两者割裂开来,而是要在新发展格局下清楚辨析二者之间的差异,从而有效推动涉外法治人才的分类化培养。两者的区别体现在:在专业知识领域,国际法律人才主要攻读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基础性学科,国别法律人才则在掌握这些学科的基础上,还需要交叉学习其他国家法律;在实务操作领域,国际法律人才更多地处理国与国间争端解决,在诸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国际仲裁等机构中发挥作用,国别法律人才则是在我国政府、公民与企业之间运用相关外国实体法律规则方面提供专业支持。通晓具体外国对象国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有关企业和公民在进行涉外事务时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我们区分国际法律人才与国别法律人才培养的不同,其目的是在求同存异基础上,更好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全方位发展。然而,现阶段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明显偏重国际法律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学习。
(四)涉外法律实践训练严重不足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仅要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更要重视涉外法律实务训练和实践经验的累积。但是,我国法科大学生相较于外国学生而言,大多输在被教育忽视的法庭技能和法律逻辑训练等实践环节,这也是当前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结果造成的。在当前国际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我国涉外法治人员应努力学习训练相关实务技能,面对国际和涉外法律纷争,积极主动参与相关涉外法律实践,充分累积实践经验。但是,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总体缺乏涉外法律实践训练。主要原因有:一是能够进行涉外法律实践训练的高水平教师数量存在巨大缺口,许多教师对于涉外法律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了解,无法提供有效针对性教学。二是在日常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偏重于基础理论,“国际模拟法庭”“国际模拟仲裁庭”和“涉外法律诊所”等特色课程还未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学生缺乏国际法律或涉外法律实战技能训练。三是绝大多数院校囿于办学经费和社会资源,组织学生去国际机构、政府涉外部门、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企业实习的机会十分有限。
三、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路径
(一)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一是努力培养“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就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来说,只具备单纯的法律知识背景远远不能应对和处理纷繁复杂的国际法律事务。国内各法学院校在课程设置上,不仅要设置国际法和涉外法方面专业课程,还要设置外语、国际关系、国际贸易、涉外谈判、外交礼仪等课程,致力于培养一批各方面知识综合发展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另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考虑设置“法学+”双学位培养机制,积极推进法律与外语、经贸、管理、新闻等其他专业的交叉融合。譬如,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实施的“法学+英语联合学士学位项目”、西北政法大学与西安外国语大学实施的“法学+德语联合学士学位项目”就是对“外语法律双精通”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积极探索。
二是重视国别法律人才培养。除了目前各个院校主要培养的熟悉英美法系的涉外法治人才以外,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亟需大量高素质的通晓“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法律、语言、文化的国别法律人才。国内院校在国别法律人才培养中,不仅要聚焦具体国外对象国的法律规则制度,还要积极地开拓视野,从世界主要区域的角度开展国别法律人才培养。例如,国内院校可以结合自身学科和区位优势,选择开设中亚法、东盟法或欧盟法等区域性国别法课程。此外,一些院校还可以根据我国在某些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特定具体需求,针对一些重点国家,专门开设一些重要的部门法课程供学生自由选择。例如,外国单边经济制裁法、欧盟跨境数据流动管制法等课程。
三是积极探索“国内+海外”的培养模式。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少不了和国际高水平院校以及国际机构的合作交流、相互借鉴。国内院校应积极探索建设“国内+海外”的合作培养模式,扩宽交流渠道,与国外知名院校以及国际机构加强合作交流,努力促进双方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人员互派、学位互认等实质性办学合作。国内法律院校要不断创新合作模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通讯手段,开展线上远程国际教学和学术交流,做到双方教育资源优势互补。
(二)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教学体系
一是优化涉外法治学科课程设置。国家可以在国际法学科实力雄厚的一些院校设立国际法一级学科,恢复国际法本科专业。在涉外法治人才课程开设方面,除了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均列为核心课程以外,还可以开设《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事仲裁》《世界贸易组织法》《法律英语》《涉外谈判与礼仪》等与涉外法治密切相关的选修课程。
二是建设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师资队伍。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急需一大批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为此,国内院校应积极发掘和培养本土理论基础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的涉外法律人才,充实扩大师资队伍。重视现有从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教师的在职培训,定期安排他们到国内外顶尖院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进行学习访问或交流,不断提升业务素质,更新知识与技能。适当引进国外高端法律人才参与国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
(三)强化涉外法律实务训练
一方面,国内院校要引导学生处理好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的关系。学生们在夯实国际法和涉外法理论知识的同时,要勇于、勤于投身到涉外法律实践中去。例如,近年来,国内许多院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涉外法律诊所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另一方面,应切实加强院校与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企业、政府涉外事务部门等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联合培养机制。双方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交流会,及时发现人才联合培养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必要时,政府也可以鼓励支持高校在一些涉外法律业务量大、涉外法律服务业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外向型企业建立涉外法律实训基地,引导高校与这些实习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