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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如何应对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2023-03-12张兆利

农村百事通 2023年2期
关键词:贾某加班费广告公司

春节假期刚过,不少人又陆续离开家乡,外出求职打拼。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自己处于主导地位的权力,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订立诸如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劳动者发生事故自理、劳动者无条件放弃加班费等“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自身法定义务。殊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中对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条款时有相关规定。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审慎查看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遭遇侵权行为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正确维权。

不合理条款一:入职缴纳保证金、扣押证件

案例:小冯入职某石材厂从事吊装工作。为防止小冯“跳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石材厂要求他缴纳5000元保证金,并将身份证暂交厂里统一管理。后因石材厂拖欠工资,小冯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石材厂支付欠薪及经济补偿金,返还身份证和保证金。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冯的请求。

点评:有的用人单位通过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有的要求提供担保或风险押金,以达到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变相扣发工资等目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遇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并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等途径依法维权。

不合理条款二:劳动者发生事故自理

案例:小关应聘到一家家具厂担任木工,合同中有“劳动者发生事故自理”的条款。一次在切割木料时,小关左手手指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用3.6万余元。小关伤愈出院后,家具厂表示厂里只负担他住院期间的工资,工伤、医疗等费用由小关自己承担。小关为此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小关的工伤待遇及相应损失费由家具厂负责。

点评:当前,一些从事建筑、加工、交通运输、挖掘开采等高危作业项目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在其中约定“劳动者发生事故自理”等条款,将工伤责任推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发生事故自理”的条款明显与法律相悖,是无效条款。

不合理条款三:合同期限内辞职需缴纳违约金

案例:小孙与一家广告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提前离职,单位收取违约金。后来,小孙参加了其他单位招聘考试并进入政审环节,不过他向该广告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时被拒绝。随后,小孙根据该广告公司的要求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认他违约并缴纳违约金6万元,该广告公司遂同意他辞职并配合其通过政审。于是,小孙将该广告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广告公司向小孙退还其收取的全部违约金。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小孙工作期间并未给该广告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也不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因此,该广告公司要求小孙支付违约金的做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合理条款四: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放弃加班费

案例:贾某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在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又订立了一份内容为“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加班安排,且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半年后,贾某向该建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自己加班费。该建筑公司认可贾某的加班事实,但以贾某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贾某加班费。贾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支付贾某加班费1.9万元。

点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受法律保护。《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放弃加班费”的条款,无疑免除了企业的法定责任,排除并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属无效条款。

不合理条款五:试用期可以约定多次

案例:赵女士应聘到一家新能源公司工作,入职时该公司告诉她试用期6个月,如果试用期她工作表现不合格,公司可以随时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就在距离试用期届满的前几天,赵女士被告知鉴于其工作表现不佳,公司决定将再延长其试用期3个月,以作深入考核。事后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新能源公司支付其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六个月,但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还有的用人单位会约定多个试用期。这些都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该新能源公司与赵女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个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赵女士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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