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使用费决定机制的完善
2023-03-12张雯
张 雯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建立时间并不长,在我国的实践发展中也存在很多亟待改进之处。其中,最为突出且关键的问题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中许可使用费的决定问题,作品许可使用费的决定问题关系到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实现,还关系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长远发展。目前,实践中因作品许可使用费的决定问题引致的纠纷时常出现,我国新修的《著作权法》中对该问题有所指示,但是缺乏具体可行的相关规定。当下,集体管理组织要想获得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双向支持,除了合理依靠法律等强制措施以外,还需要创新作品许可使用费的机制改革。
1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使用费决定现状
目前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作品类型及权利类型不同。虽然部分集体管理组织会有管理范围重叠的情形,但是其作品许可使用费收取标准存在区别。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官网上的资料显示[1],我国目前所执行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于2006年颁布,而后的十多年间,该收费标准都未曾有较大的变动,全国不同地区的使用费为8元到11元不等,北京、上海的收费标准最高,浙江、天津、广东三地次之,其他地区的价格不相上下[2]。2022年7月8日,音集协公开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的版权费标准草案。草案规定:泛娱乐直播(不含K歌)100元/直播间/年;泛娱乐直播(含K歌)300元/直播间/年;电商直播间10 000元/直播间/年。该收费标准的确定不仅基于我国直播行业发展和营收情况,更分析了各种不同直播类型对音乐录音制品的依赖程度;音集协表示,该草案收费标准汇集了音乐权利人代表,进行充分的沟通调研且考虑到使用者的承受能力。然而,该草案依然存在很大争议,直播平台方对收费标准草案并不完全认可,还需进一步完善[3]。
此外,2013年,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4],其中明确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四)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2014年,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5],其中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该条保障了使用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自由协商权利,但是实践中却应用较少。《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演绎作品又依据不同演绎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稿酬标准。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作品类型其稿酬仍有不同的议价空间,最后的定价标准仍要依据不同的作品包括其作品质量等因素来确定。
除此之外,2010年,国家版权局发布了《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全文鉴于电影作品的可看性、受众面以及成本差异较大,为尽量准确计算使用费,以国内票房和影片成本的高低为标准将影片分为六类,在不同类别的场所播放电影必须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然而,该标准同样未说明“国内票房所占比重为65%”以及“影片成本所占比重为35%”的比重是如何确定的,包括更加详细的计算方法所采用的依据也并未详细说明[6]。
最后,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音著协”)官网的公告来看[7],音著协主要负责现场表演、背景音乐、复制、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的费用收取,音乐会、演唱会等使用音乐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座位数×平均票价×4%,机械表演收费根据不同场所,例如酒吧、咖啡厅、宾馆、各类卖场等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复制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根据不同的利用类型,包括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图书、影视及类电作品等不同形式收取不同标准的费用;而网络(新媒体)以“手机振铃下载服务”和“网络使用音乐作品提供在线播放、下载”两种利用形式进行收费。然而可以发现,音著协同样未提及各种许可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综上来看,目前我国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颁布的收费标准大多已有较长的实施历史,近年内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
2 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使用费决定机制问题剖析
近年来,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践中可以发现,各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很大的困难。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作品许可使用费收费机制难以适应版权发展形势
从本文第一部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使用费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收费标准长年不变,很难适应我国目前的版权发展需求,以音集协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为例,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后至今十多年间,除却2009年由于实践需求对使用费标准进行微调以外[8],该收费标准一直沿用至今。2020—2022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音集协针对卡拉OK采取了扶持性、阶梯式收费模式,面向广大使用者提供“复工复产执行价”用以减轻卡拉OK行业的负担,除却疫情原因影响,2009年后关于卡拉OK收费标准未曾有任何变动。2006—2022年,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内生产总值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很大的提升;电子商务和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不断涌现[9],国家日渐重视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版权作品的经济价值随着版权市场的改革发展也不断发生变化。因此,长期固定不变的许可使用费标准已经难以适应版权市场交易的需要。只有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收费标准,才能给予权利人、使用者正确的引导,使创作者能够依据市场偏好更好地规划创作,满足使用者多层次的使用需求,才能实现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平衡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2.2 作品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制定程序忽视各方的知情参与权
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使用费本身的收费标准就引发部分使用者的不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格尺度,结合目前中国电影版权交易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意见,就电影作品在大众传媒领域内的使用,制定《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这表明,虽然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做出的努力,但不管是哪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没有各方代表具体参与许可使用费收取标准拟定程序的制度安排,例如使用人代表的选择程序、参与程序、参与方式、各方代表的建议效力等。因此,目前集体管理组织在使用者的选择问题上还没有明确的程序制度可以遵循。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单方主导、单方出台的标准,加之其本身所具备的优势地位,相关使用者难免会对标准的公正性有所怀疑,进而影响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度以及对许可使用费标准的不满。
2.3 作品许可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不够科学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二)权利的种类;(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其中,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此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考量其使用作品时的基础变数;权利的种类,此从权利人的视角出发,使用权利类型的数量也是收费标准制定时所应考虑的较为重要的因素;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此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度出发。前两类考量因素与权利人与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作为定价因素是比较合理的,但是仍然不够全面,使用作品的时间方式等简单的参考因素并不能全面反映出作品的实际经济价值,当然会引起权利人与使用者的不满;第三类因素,从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法律明确定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此基础上将其作为使用费标准的参考因素之一有悖非营利性原则[10]。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即从使用费中抽取相应的管理费,而管理费应是由权利人缴纳的,如此规定便将缴纳管理费的义务转移到了使用者身上,由使用者实际承担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费。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收费标准很难得到使用者的认可与信任。
2.4 作品许可使用费确定过程中缺乏完善的救济措施
在实际的著作权交易中,由于“一对一”的单个授权既费时又费力,对于使用者而言,想要高效简便地获得“一揽子许可”只有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实现[11]。然而如果使用者具备正当且合理的理由,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使用费标准产生合理怀疑,或者在与集体管理组织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在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代表着我国建立了使用费标准制定的异议机制,但是仍缺乏具体的实践措施,例如由谁对异议进行裁决等,该规定并没有完全解决收费异议等问题,这些答案仍需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改时提出更详细更明确的解决措施。
此外,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了权利人、使用者有检举集体管理组织违规行为的权利以及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接受检举后的处理期限,但是关于如何处理、调查程序、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措施等具体内容却并未提及。而且,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既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发起者,同时又是法律规定的监督者,在处理当事人的举报事项时,使用者难免会怀疑其在处理举报事项时是否有所偏颇或包庇。综上所述,法律规定救济措施可操作性的缺失,不仅会导致实践中集体管理许可使用费收取不当问题时常发生,影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誉,更会降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度。
3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使用费决定机制的完善建议
3.1 保障利益方的知情参与权,坚持自由协商原则
按照世界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普遍做法,坚持自由协商原则,保证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权利在实践中可以得到有效实施。首先,集体管理组织在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时,应坚持平等协商机制,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可以面向权利人、使用人以及相关行业的代表征求意见,利用会员大会和使用者代表制度,使权利人和使用者能够更好地参与协商,权利人为各方提供充足的时间与机会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并通过听证会、专家座谈会等形式对其进行修正更改,多维考量影响因素,寻求最优的利益平衡点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建议可多采用价格区间的形式,给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留有一定的协调空间,在适用使用费许可标准时提高当事人的自主性。其次,可以在收费标准初次公示时设置异议期,借此听取更多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不仅可以提高收费标准的普适性,还可以进一步根据意见完善收费标准。对于权利人和使用者而言,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是否合理确为重要,但是标准制定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合理更为重要。
在收费标准确定后,要坚持“平行收费”模式,即为使用者可自由选择同集体管理组织确定使用费收费标准的方式,既可以选择直接适用官方公布的使用费收费标准,又保留其个人或个体同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单独协商的权利,实现两者的平行选择适用。此举进一步保障了使用者的意思自治,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通过数字在线交易平台得以实现。在坚持自由协商的基础上,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普适性,保障相关权益人的知情参与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面临修订之际,为了保障该机制的贯彻实施和有效运作,应将其作为强制性规定明确在立法中,包括制定许可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主体、依据、内外部程序、监督主体以及具体流程等,在实践具体操作时可允许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各领域各行业的不同情况选取使用者代表参与协商,选取依据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
3.2 多维考量收费标准确立时的参考因素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者都难以用具体财产量化。因此,各领域集体管理组织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提高制定依据的科学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为使用作品自身状况,包括作品自身的经济价值、类型、使用作品的次数、期限、目的和范围,包括创作者自身的知名度、作品的创新程度等在确定使用费收费标准时都应该考虑到;二为行业的发展状况,不同行业的运营状况相差较多,要以使用者的收益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保持收费与其收益相适应,避免超出使用者的承受范围[12]。三为国内市场环境及消费指数,近年来我国经济技术不断发展,市场环境也处于不断变化调整中,而各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却长年未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作品的产生、使用和传播带来新的挑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也应进行适当的调整,关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终端消费者的接受度。四为国际惯例,收费标准的确立可以借鉴其他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成熟规定和惯例,尤其是已经过其他国家地区实践过后的规则和惯例,例如巴西的比例原则、波塞维亚的平行授权等,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著作权发展状况适用。
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权利人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手段完善作品的收费标准,能够反映权利人、使用者多方需求的定价机制,同时也可以作用于作品的质量和传播效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科学灵活的收费机制不仅可以实现集体管理自治,同时实现了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自由意志表达[13]。
3.3 完善许可使用费的争议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并无监督部门的存在,只设立有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同时实行准入政策,由于缺乏竞争性使其自身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相较之下,权利人和使用者则处于弱势地位,而不断完善许可使用费的争议解决机制是维护弱势方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世界各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历史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各国的经济和版权事业发展各有差异。因此,我国在完善关于费用问题争议解决机制时,要因势利导,结合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优势地位进行适当制衡,保护使用者等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国家版权局作为我国目前的著作权主管部门,在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事务上已有相当的经验,且其权威性、专业性在社会各界也已得到一定的认可,可以设立“版权争议仲裁庭”等专属机构,作为国家版权局的内部机构[14],赋予该机构处理与著作权相关的所有争议事宜的权利,包括与著作权使用费有关的争议问题,同时,应当对该仲裁庭的人员做较为特殊的资格要求。例如,可以适度纳入著作权行业代表及专家,提高仲裁庭的专业性,为了维持客观、公正、独立的专业形象,该仲裁庭的负责人不应该由国家版权局内部的工作人员担任,避免行政干预,保障仲裁庭的公平性,但是同时应当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在这方面可以参考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要求[15]。
4 结语
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使用费决定机制的完善问题极具必要性,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增强其针对性和普适性,促进其合理性和公正性,在制定过程中提高制定程序和制定依据的科学性,保障相关权益人的知情参与权,从而减少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在收费方面的纠纷与冲突。另外,仍要保障自由协商原则的贯彻适用,坚持“平行收费”模式。最后,要配备专门针对收费问题的争议解决机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地位,确保争议结果的公平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