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2023-03-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节水评价机制,依据《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高效利用,严格水资源刚性约束,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现有前期工作中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强化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立项、取水许可中节水管控要求。分析节水政策制度符合性,对标同类地区(行业)先进用水水平,客观评价规划和建设项目取用水节水水平,合理核定规划和建设项目用水规模,提出客观公正的节水评价意见,从严叫停节水评价未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适用范围
(一)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规划(以下简称“水利工程规划”)。主要包括: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调水工程规划、灌区规划等。
(二)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不包括具有单一防洪、除涝、发电任务或取用水规模较小的(地表水年取水10 万m3以下或地下水年取水5 万m3以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利建设项目。
(三)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以下简称“非水利规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自然资源开发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规划。
(四)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非水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直接从河道、水库、地下以及湖泊、渠道、管涵等取水,或取用其他项目退水、排水,需申请取水许可并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区域评估报告)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从公共供水管网等取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和用水大户(年用水量1 万m3及以上)宜参照开展节水评价。
三、评价环节
(一)水利工程规划。工程规划阶段开展节水评价,规划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独立篇章。
(二)水利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节水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编写节水评价独立篇章。项目建议书阶段可参照执行。
(三)非水利规划。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价独立篇章。
(四)非水利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区域评估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独立篇章。
四、评价内容
不同类型的规划或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的深度应符合相应阶段的要求,节水评价篇章应按照《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等文件、参考提纲要求编写,可结合规划或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并填报《河北省节水评价登记表》(见附件5)。
(一)水利工程规划、水利建设项目和非水利规划。应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节水指标的合理性与先进性、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其中水利建设项目应同时评价建设项目供水的必要性与取用水规模的合理性。
(二)非水利建设项目。应重点分析建设项目用水与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节水工艺技术及节水指标的先进性、取用水规模的节水符合性、节水措施方案的可行性等,评价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
五、实施安排
(一)实施主体
水利工程规划制定部门、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节水评价篇章编制工作并抓好后续工作组织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非水利规划制定部门、非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节水评价篇章编制工作,抓好后续工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相关行政审批的机构,按照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和意见征求、取水许可等现有管理程序和分工,负责各自权限内的节水评价审查工作。
(二)技术审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相关行政审批的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单位(专家)在对规划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区域评估报告)等进行技术审查时,同步开展节水评价篇章审查。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邀请节水评价专家参加。出具的审查意见中,应提出(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不通过节水评价的应告知明确依据和理由。
(三)审查要点
节水评价技术审查应重点把握以下六项审查要点:
1.取用水应符合节水政策。取用水应符合国家、地方节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流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等相关上位规划)、强制性标准等要求。
2.节水指标应合理先进。节水指标应符合区域(行业)用水效率控制目标要求,规划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节水指标应符合河北省用水定额先进值要求,并达到国内(外)同类地区(行业)先进水平。水源置换的已建项目节水指标应符合河北省用水定额通用值要求,并达到国内(外)同类地区(行业)较先进水平,同时符合国家及我省其他有关规定。
3.水源配置应符合节水要求。水源配置方案应遵循优水优用、一水多用、严格控制地下水利用、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等原则,符合用水总量、地表水水量分配、地下水水位水量、非常规水源利用等管控要求。
4.取用水规模应具有合理性。输配水效率应符合相关要求,需水预测采用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用水指标合理可行,节水潜力充分挖掘,提出的新增取用水确有必要、核定的取用水规模合理。
5.节水措施方案应合理可行。节水措施方案(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符合节水管理要求、切实可行,能够支撑节水指标目标值和节水潜力的实现。
6.节水评价篇章编写应规范。节水评价篇章内容应按照相应的技术要求、参考提纲等要求编制,关键内容应完整,应根据填写说明完整准确填写节水评价登记表。
(四)结果应用
规划或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未满足审查要点中任一情形的不予通过节水评价技术审查。
1.水利工程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不予通过规划审查。
2.水利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不予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3.非水利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不予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或不予反馈同意意见。
4.非水利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区域评估报告)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五)管理要求
1.登记台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担相关行政审批的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本地区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管理,所属相关主办部门要完善节水评价登记台账,做好归档工作,将节水评价篇章(含节水评价登记表)、审查意见和节水评价登记台账,于每月25 日前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节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汇总。各级节水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节水评价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共同推进节水评价落地落实。
2.报送备案。实行节水评价信息报告和统计台账报送备案制度,县级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25 日前,将本季度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评价工作情况、登记台账及节水评价篇章(含节水评价登记表)、审查意见等报市级节水管理机构备案,市级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评价工作情况、登记台账等上述资料报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
3.跟踪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适时开展节水评价跟踪评估工作。
4.其他要求。节水评价涉及其他行业管理的,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等规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水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节水评价关。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水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跟踪评估,推动节水措施落实到位;编制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科学规范编写节水评价篇章;审查单位应规范公正组织技术审查。
(三)完善制度规定。加强节水评价技术研究,适时修订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管理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保证节水评价工作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夯实工作基础。健全节水标准和取用水定额体系,强化取用水计量监测统计,深入开展节水评价宣传培训,加强节水评价人才队伍建设,为节水评价提供基础支撑。
本意见自2023 年7 月1 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