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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共同富裕目的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策略*

2023-03-10杜雪花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优惠信托慈善

杜雪花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16)

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是慈善事业中的重要形式、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工具,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途径。若要激励慈善信托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作用,既要培育慈善精神文化,也要创设与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一、慈善信托税收政策现状和问题

(一)慈善信托税收政策现状

1.慈善信托的税收政策与制度现状。(1)在政策层面上其现状。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为推进共同富裕、完善分配制度而构建“第一、二、三次”为结构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体系。“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的最根本目标就是缩小社会财富差距,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达成这一目标,我国出台了诸多解决社会具体问题的专项政策,比如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普惠金融服务政策等。慈善信托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属于第三次分配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与之相匹配的、具有新时代需求特征的社会政策却寥寥无几,尤其是激励慈善信托事业建设与发展的财税政策不多、不成体系。(2)在法制层面其现状。我国慈善事业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的时间较晚,所以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出台也较晚。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基本上是借鉴英美慈善法律理念和思想,因此,起步亦晚的慈善信托税收制度也都烙有英美法的印记。与慈善信托相关的税收制度大部分散落在各涉税法律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慈善法》的相关章节,有的内容甚至是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很具宣示性而无可操作性,存在办理程序、管辖权、税种、税次、税额等与发展慈善事业、设立信托项目相悖的情况。所以,慈善信托税收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匹配性;对其中发生的例如重复征税、总体税负过重等问题,义务主体与征税机关皆希望解决却也无法可依。

2.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现状。慈善信托是公益信托的一种,是慈善事业的重要内容。在“慈善业”层面来说,其税收优惠执行《慈善法》的规定,却不享有其他慈善组织税前扣除票据开具的资格,慈善信托项目、捐赠人、受益人是否享有税收优惠也尚未明确提及。慈善信托的承担主体往往是信托公司,具有企业法人地位,其所涉及的税种与企业法人相类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都是其适用的主要税种。比如,允许以货币性资产设立的慈善信托在年内按利润总额的12%扣除后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非货币性资产设立的慈善信托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可按3%的征缴率简易计征增值税;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只有为个人时才可免征所得税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因慈善信托中的信托公司不具备捐赠税前扣除开票资格,所以慈善信托只能在运作架构中嵌入慈善组织,方可开具捐赠票据,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以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或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等业务模式。[1]

(二)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及原因

1.政策滞后导致重复收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完善与出台了诸多民生政策。财税金融、就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的完善、“第三次”分配等制度的建立,与推动慈善业发展的目的是一致的,所具备的社会功能也相同。从社会与经济发展、人文与精神道德需求来看,慈善信托无疑是未来第三次分配制度建设和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但因我国慈善业起步较晚,慈善信托的功能与有益性尚未得到普遍认识和深入研究,导致其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也明显滞后。比如,公益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慈善信托的剩余财产转移税收尚未明确规定等。与社会财富积累程度、精神文明需求水平相比,较为滞后的慈善信托税收政策既制约着慈善信托业的发展,也导致了征税重复。在信托设立阶段,委托人若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为委托资产的,会视同销售,这就涉及与企业销售业务相同的各项税费;委托人若是个人,则涉及个人所得税。在项目运作阶段,信托资产增值后需缴纳增值税、从事与信托业务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受托人将非货币性信托财产交付受益人时又得视同销售,缴纳与企业销售相同业务的各项税费;如若是不动产或股权,还得缴纳不动产捐赠相关的契税。因此,慈善信托财产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转移过程中,不管发生形式还是实质的转移,都产生了纳税义务重复的问题。可见,慈善信托不但享受不到较合适的税收优惠,还要承担重复纳税义务,这严重影响了慈善信托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力度。这显然是政策不及时、不明确、不全面、不系统、不配套所导致的问题。

2.低层级税制导致的优惠操作空间受限。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慈善法》里虽有提及,但无具体发文。相对慈善组织来说,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质上几乎无可操作性。诸多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均散落于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不成体系;财税、民政、金融监管总局等各自以本部门职责为导向制定规章、文件,内容难免存在冲突;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提振经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中并未涉及慈善信托。由此可见,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层级明显较低,从而导致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华而不实,且可操作的空间受限。

3.立法权受限影响慈善信托功能的发挥。慈善业的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文明道德提升程度相关,慈善信托的委托方往往是规模型资产所有者对社会建设的一份自愿贡献。基于此特点,慈善信托在经济发达地区的需求明显高于经济落后地区。现有的慈善信托税收立法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难免对地区需求的差异考虑不够周全,缺乏地方灵活性。高度概括性的生硬标准,导致发达地区慈善信托项目得不到税政支持,激发不出创新动力;而于落后地区,因缺少规模型资产信托项目而显得多此一举,税收优惠的相关法律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地方无慈善税收立法权,也就不能根据本地区经济、人文道德发展水平和慈善信托项目需求程度来制定税收制度,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内生发展动力,从而影响到慈善信托整体功能的发挥。

二、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拓新空间及其意义

(一)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拓新空间

在共同富裕建设的征程中,各项政策之间应当及时匹配、互融互通,慈善信托税收政策也要随之进一步完善、拓新。当前,我国经济改革与社会人文发展正处在最重要的交汇时期,慈善信托税收优惠还存在较大拓新空间。

1.配套政策的跟进空间。建立和发展更多慈善信托项目是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第三次分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重要前提之一。根据民政部“慈善中国”平台对2016-2022年相关信息统计,慈善信托备案数量及资产规模呈现先扬后抑趋势,甚至大额资产的慈善信托项目数量在2020年后急剧下降。[2]这明显是2016年《慈善法》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实施带来的“激情消退”。现阶段,不是社会没有慈善意愿也不是缺慈善资金,而是需要有适配的激励政策。慈善信托平衡着家族传承、企业ESG①、政府责任等多主体间的关系,因此需要衔接与融合多部门政策、多层次治理。具体来说,与慈善信托税收相关的政策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拓新空间:在法制方面,明确《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与《信托法》中“公益信托”之间的关系及项目实施标准,确定两者的审批或备案机关、监管机构;培育和规范受托人队伍;在财税方面,确立慈善信托与慈善组织的一致性对待原则,明确慈善信托在信托项目中的确认标准以及细化项目类别、业务模式创设要求;在行政管理方面,项目设立和登记、审批或备案、监管或评估等方面与其他政策相衔接、相配套、相融合。

2.区域平衡的协调空间。慈善信托业务模式虽然越来越多,但地区的发展规模却存在较大差异。[3]这种差异是社会人文道德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的后果。要推动慈善信托的健康、稳定发展,仅有配套政策明显不够,还需协调好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要减弱这种失衡带来的影响,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协调: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慈善资产三者所在地之间的税收征管职责;在受托资产发生转移的过程中税收权转移与优惠差异的解决;激励更多慈善信托以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项目作为受益方;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区别制定优惠税率。

3.优惠力度的提升空间。当前,慈善信托项目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远不如一般慈善组织,既没缴纳程序上的便利也无税种、税率、税额的优惠。慈善信托能在确保现金流的前提下持续强化慈善资金的自我造血功能,是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工具,完全有必要提升其在税收上的优惠力度,从而充分激发它的功能与作用。具体来说,可以根据受益项目的不同、慈善资产性质的不同、执行模式的不同,创新或修订税目、税种、税率,以提升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力度。

4.征缴便捷的操作空间。慈善信托资产在托管过程中,会有增减变化及转移过程,由此出现征管部门、征管地和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区、行业发生变化。按现有的政策与制度,其征缴程序繁琐,且最终征管机关的确定也还存在争议,给纳税义务人带来了诸多不便,无形中也影响到慈善信托发展的积极性。所以,简化征缴程序,提供便捷化纳税操作服务或绿色通道,是势在必行的一项工作。

(二)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意义

1.强化慈善信托设立的本质意义。在本质上,慈善信托设立的意义就是慈善业的本质意义,即为社会文明进步、共同富裕而“扶危济困”“守望相助”。既然是社会慈善资产对社会的一种公益性、捐赠性帮扶,那么国家财税资金更应该大力支持。财税资金对慈善信托的大力支持也是一项宏观的、间接的“慈善”。一方面慈善信托对危困群体和公益项目的资助大大减轻了财政支出;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激发慈善信托的快速和健康发展,从而使危困群体及公益项目得到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从而减少了财政帮扶资金、公共事业建设资金的支出,也为相关部门节约了管理成本、服务成本。提高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力度,能增强慈善事业内生动力,吸引更多的慈善人士与慈善资产投身于社会共同富裕的建设,进而产生系统的、迭代性续展。所以,慈善信托税收优惠能强化慈善信托设立的本质意义。

2.提升慈善信托的社会功能。慈善信托是一种金融创新,突破了“捐赠”“资助”的局限性,服务于私有财产以金融产品形式自愿无偿进入社会服务领域。虽然慈善信托具有推动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发展,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和社会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减轻国家财政、民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负担,保障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受益人的权益,营造爱心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功能,但因其是舶来品,且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所以如若根据国情需要,拓宽其税收优惠广度、提升其税收优惠力度、建立办税绿色通道,不仅能提升慈善信托现有的功能品质,还能打造特色功能、开发新功能。

3.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建设。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是我国未来顶层政策设计中的重点,它与税收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交互作用。事实上,税收会通过正向激励、逆向激励和财政赋能三种机制对第三次分配进行影响。但目前我国的税制设计尚未充分考虑这种影响,比如通过慈善信托捐出的财产,在转移过程中会重复征税。这就使得我国慈善信托的再分配机制在“再分配法治状态”“公平和效率平衡”“征管效率和制约”三个层面存在欠缺。[4]而要发挥这些影响的积极有效作用除应融合经济、社会、心理等多学科的前瞻性税制设计,还应尽早建设完善第三次分配制度体系。所以,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加大在一定程度上是在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建设。

4.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民思想。2021年中央第十次财经会议指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中最重要的工具就是“税收”。在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的目标引导下,给慈善信托更多更大的税收优惠,无疑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工具创新,更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民思想的具体落实。

三、共同富裕导向下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策略

(一)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运用

慈善信托既具有一般金融证券类企业的特征,又肩负慈善类组织的使命,所以慈善信托涉及财税、金融监管总局、民政等多个部门的职能。基于共同富裕导向,首先要充分用好、用尽与慈善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再争取公益信托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监管总局、民政相关的有益规定。如何充分运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呢?首先应梳理慈善类组织业务、信托公司类业务相关的法律,和慈善信托体的设立、登记、备案、监管方面的规定,以及散落于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慈善信托的相关税收规定;[5]分析各相关法律条文、各项规定的一致性、冲突点、空白处,筛选出最优节税、办税方案;根据委托人、受托资产及受益方的特征,灵活办理纳税申报。

(二)慈善事业税收地方立法权的适当建立

慈善业立法权归属国家顶层是毫无争议的,但慈善业发展尤其是慈善信托的发展存在明显的地方特色和地区差异。根据相关原则,慈善事业税收立法权可适当下放到省级权力机关。省级立法机构根据本区域经济、人文发展需求,特别是慈善业的发展程度与需要制定相匹配的慈善事业税收的方法,将更有利于促进慈善业的整体发展,包括慈善信托在内的慈善项目将取得更多纳税优惠与便捷,税政机关在征管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将更强。地方争取慈善涉税立法权后,国家权力机构在做顶层设计时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贫富人口对比、财富结构、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等多个维度划定界限,指导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在进行多元评估后根据本地实情制定慈善业地方税规。

(三)相关慈善信托税收制度的及时完善

当前,与慈善信托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不但存在“口惠”“实不惠”之嫌[6],还有相冲突的情况。这不仅要梳理信托业务涉税法律条文,还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法》《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综合财税、金融监管总局、民政等多个职能部门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分析,以完善政策、法律条文,做到部门与部门在职责上的对接,以及政策与政策之间、法律与法律之间、政策与法律之间、具体条文与条文之间的互通与衔接。仅做好政策制度之间的互通与衔接显然还不具前瞻性,有必要基于共同富裕目标建设第一、二、三次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尽快完善慈善事业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就包含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的系统性规定。

(四)财政赋能慈善信托项目的适度创设

2022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计25个业务品种。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委托资产与委托人的需求,未来慈善信托资产将越来越多元化,管理模式也将越来越有层次化。所以,为适应多元主体、多元客体、多元渠道以及多层次模式的要求,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不仅需要政策的确定性、法律的清晰度,更需要财政积极主导、多环节参与,从根本上赋能慈善信托项目的创设,方可有力推动共同富裕社会的建设。

(五)数智云赋能慈善信托体纳税的精准便捷

税收征管的精准化与动态化因大数据、人工智能、云共享等技术的成熟而取得质量与效率上极大提升。慈善信托是规模型资产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社会托底服务的重要工具,理应为其建设更便捷的纳税通道,简化手续、减少环节,让其享受高质量的缴税服务。这也有助于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和共同富裕社会的建设。

(六)公益税制的大胆建立

公益税制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很成熟,近年来,国内专家的呼声也较高。第一、二、三次分配制度体系的建设很有必要考虑公益税制的建立。在促进第三次分配制度的进程中,激励慈善业发展、特别是慈善信托业的发展,“税”将成为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建立公益税制,将有利于公益项目、慈善项目的开发和创设,免去了参与主体的诸多后顾之忧。这无疑是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策略中最后也是最佳的选择。

注释

① ESG是英文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corporate governance的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绩效而非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基于ESG评价,投资者可以通过观测企业ESG绩效,评估其投资行动和企业(投资对象)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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