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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管理视域下中国影视产业政策工具演化研究

2023-03-08任丙超

行政科学论坛 2023年1期
关键词:影视工具政策

任丙超,金 婷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化传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河南工业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3.南京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对如何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做出系列谋划和部署,标志着我国影视产业进入新发展阶段。影视产业化发展是文化强国建设的关键,版权制度是影视产业化发展的基础与核心。版权是影视产业劳动成果价值的体现,版权管理涵盖影视创作、制作、发行、放映(播出)及以此为基础的一切产业活动,涉及版权价值实现全过程。版权是影视产业的核心资源,是支撑市场主体开展市场经营、参与国际贸易、跨屏跨界传播的关键要素。版权制度确立了影视创意创新过程中利益分配的基本规则,影视产业化程度越高,对版权制度的需求就越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包括版权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日趋完善,为影视产业创新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当前已进入攻坚区的影视产业市场化改革,由于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实现中的二元博弈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冷热不均的矛盾交织并行,对版权管理和版权制度创新的需求愈发强烈①。有鉴于此,对《著作权法》颁布以来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部门出台的影视产业政策进行系统梳理,拟在版权管理视域下回答以下三方面问题:1.《著作权法》颁布以来,中国影视产业政策可以分为哪几个阶段,其政策理念如何演进?2.不同阶段政策工具选用有什么特征?3.在版权管理视域下,为有力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影视产业政策应如何优化?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意图为深化影视产业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一、文献回顾与评价

在较早的中国版权产业政策研究成果中,刘烈泉(1997)[1]提出了我国版权立法和执法不足的问题,冯光华(2004)[2]提出了将意识形态法制化的政策建议。2007年以后,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例如:图书政策方面,翟建雄(2007)[3]、单丹兵(2016)[4]分别对图书知识库建设政策和期刊存取政策优化的研究,程娟、俞锋(2017)[5]针对出版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保险制度建构的研究,周莹(2017)[6]针对数字出版业共生创新范式下版权教育政策制定的研究等;影视政策方面,朱依曦(2015)[7-8]对中国三网融合政策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刘汉文(2018)[9]对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电影政策的梳理,姜文斌(2013)[10]对加拿大广播电视产业政策以及孙晴(2018)[11]、韩笑(2019)[12]对韩国、英国电影政策的专题研究;产业融合政策方面,崔立红(2012)[13]提出的混合型网络版权市场政策的建构思路,齐骥(2013)[14]提出的以产城融合为基础的版权产业集群构建政策建议,黄玉波、刘欢(2014)[15]提出的融合型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政策建议。

政策工具研究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政府工具研究,20世纪90年代及21世纪初,欧美的环境政策、能源政策、经济政策等研究领域开始出现大量使用政策工具理论的经验性研究成果。美国著名公共管理学者萨拉蒙(2016)[16]提出政府工具分析框架工具理论、选择理论和运行理论。我国学者也将政策工具理论应用到政策研究中,例如谢青等(2015)[17]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王班班等(2016)[18]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政策、范旭等(2020)[19]对半导体创新政策的研究等。以知识产权政策本身作为研究对象,且与影视产业政策相近的成果有:刘锐等(2018)[20]基于政策网络分析视角的网络视频直播共同治理研究,林德明等(2018)[21]基于政策工具的知识产权政策演化研究,徐硼等(2020)[22]在政策工具视角下的中国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等。

从现有版权管理视域下的影视产业政策研究成果看,不足主要有三点。一是研究成果少。相较“文化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专利政策”等相近领域,研究成果偏少且不成体系。二是缺乏量化工具使用。研究成果集中在新闻传播学领域,定性分析多,量化分析少,多学科交叉研究更少。三是研究角度不够丰富。宏观研究多,缺少对政策中观、微观层面的系统梳理,尤其缺少对政策内容和政策实施抓手的系统性量化分析。

二、研究方法

政策阶段划分是政策演化分析的前提,相关研究中按照标志性事件“时间节点”进行阶段划分较为常见[23-25]。《著作权法》是影响中国影视产业的核心版权政策,本文以该法首次通过和三次修正完成时间点作为版权管理视域下中国影视产业政策阶段划分界限(见表1)。

表1 版权管理视域下中国影视产业政策阶段划分表

拉斯韦尔(1951)[26]将现代政策科学研究领域划分为“过程的知识”和“过程中的知识”两部分,以此为发轫的政策过程理论研究逐渐成为公共管理学科的重要议题。Rothwell和Zegveld(1985)[27]提出用政策工具方法来评价政策绩效,Howletthe和Ramesh(2006)[28]根据政府介入公共物品与服务提供过程中的程度,将政策工具进行分类。朱春奎(2011)[29]在上述理论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将政策工具分为自愿性工具、强制性工具、混合性工具三类,较好地解决了政策工具理论本土化问题。政策工具多维尺度分析方法是对情报学中主题词聚类分析方法的继承。朱雪忠等(2019)[30]利用主题词聚类分析方法,通过绘制政策主题词多维尺度分析图展现不同阶段中国技术市场政策的主题词群和政策设计理念,为本研究提供了方法借鉴。文献计量法和文献内容量化法是近年来针对中国政策文献研究的典型路径,构建二维分析框架是常用的内容量化分析工具。研究者通常选择与研究内容相适应的两个分析标准,分别设置为X轴和Y轴,构成二维分析框架进行计量分析。本文将在中国影视产业政策三阶段划分基础上,沿着两个路径开展政策文献计量:一是通过对各阶段政策工具情况的把握,分别绘制三个阶段的政策工具多维尺度分析图,呈现各阶段政策工具聚类情况;二是分阶段搭建“版权管理—政策工具”二维分析框架,呈现各阶段在版权创造、版权运用、版权保护环节的政策工具选用特征。

利用北大法宝数据库,在目标时段内全文检索“电影”“电视”“动画”“动漫”“纪录片”等五个关键词,经过相同条目合并,第一步共获取文献数据2223条。第一轮精读,剔除“广告法”“表彰决定”“针对某一具体工作的通知”“技术标准”“报告”“公告”等关联强度一般或较低的文献,保留高相关“影视产业政策文献”96篇,并分阶段编码。第二轮精读划分基本单元,提炼政策工具关键词,按照上下文语意将相近和重复项合并或归类、无用项剔除、若干语法、统计规则等进行文本标准化。政策工具聚类分析通过矩阵图呈现。在“版权管理—政策工具”二维分析中,首先按照影视版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三个环节将政策工具分类统计。影视版权创造对应影视创作、拍摄、制作等位于影视作品获得发行许可之前诸环节,影视版权运用对应影视发行、放映(播放)、交易等经营环节,影视版权保护对应影视知识产权保护。面对频次大于1的政策工具,先逐个精读每一频次对应的政策内容,并以此确定所属版权管理环节,逐一匹配频次数值,完成第一轮统计。第二轮分别统计三个环节中政策工具的类型分布情况,参考朱雪忠等[31]的研究方法,分自愿性工具、强制性工具、混合性工具三类进行统计。最后汇总两轮统计结果,进行“版权管理—政策工具”二维分析。

三、政策工具聚类分析

通过梳理影视产业政策可以发现,随着我国影视市场不断壮大,影视产业的版权经济属性愈发彰显,政策涉及版权相关的改编权、复制权、放映权、出租权、发行权、信息网络权、表演权、翻译权等诸多经济权利。三个阶段的标志性政策文件信息见表2。

表2 影视产业政策文献表(标志性)

(一)第一阶段:改革初期——权利规制与产业扶持

第一阶段是1990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在《中美贸易协定》谈判背景下,制定中国相关法律成为中美实现互相保护的前提和迫切任务,政策理念以规范管理为核心兼顾产业扶持和规划发展,该阶段是影视“事业”向影视“产业”转变的探索期。

第一阶段有三个政策工具主题词群。第一个词群是建立和完善影视许可制度,见图1的词群A。词群A是这一阶段最重要词群,涵盖坐标原点,体量最大,也相对集中。中国影视产业在第一阶段开始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由管办一体转向管办分离,政府对影视制作权、发行权、放映(播放)权等产业权利规制是核心议题。“制作许可”“发行许可”“公映许可”“放映许可”“内容审查”“经营许可”“宏观调控”“播出规划”等是核心词,反映出改革初期市场和政府对产业制度改革的迫切需求。第二个词群是强化影视产业发展规划,见图1的词群B。“分级管理”“总量控制”“播出调控”“题材规划”“进口专营”“审查委员会”“涉外规制”等是核心词。政策制定者要在做好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下推进体制改革,加强产业关键环节运行的规划与宏观调控成为政府重要管理手段。第三个词群是影视产业扶持,见图1的词群C。该词群体量较小,但共现关系更强。“鼓励出口”“社会投资”“版权保护”“专项资金”“技术标准”是核心词,反映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背景下,逐步放开国内影视市场,勇于迎接好莱坞等世界先进影视产业冲击的意志。

图1 第一阶段政策工具主题词聚类矩阵图

(二)第二阶段:深化改革——集团化、产业化、数字化

第二阶段是2001年10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2001年,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拉开新一轮影视产业改革帷幕,通过推进集团化、产业化、数字化改革,应对国际超级传媒集团阵营的垄断挑战,做大国内影视市场,解决版权价值跨界实现的现实问题是主要政策目标。

第二个阶段有三个政策工具主题词群。第一个词群是发展国内影视产业和市场,见图2的词群A。词群A体量最大,集中度高,且靠近坐标轴,“人才培养”“社会投资”“走出去”“国产化”“数字化”“影院建设”“题材规划”“公共服务”等是核心词。党的十七大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重大部署,市场主体对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渴求,政府对国内市场主体快速发展壮大殷切期盼。第二个词群是影视产业体制改革,见图2的词群B。词群B体量虽然不大,但共现性强,接近中心点,“集团化”“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跨地区经营”“多媒体兼营”“融资”“法制建设”等是核心词。2001年伊始,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还出台涉及人事制度、经营体制、市场机制等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为新时代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第三个词群是加强市场管理,见图2的词群C。词群C分布较为松散,主要有“禁止清单”“版权保护”“技术标准”“涉外规制”等核心词。政策工具对象愈发清晰具体,证明影视产业改革愈发深入。

图2 第二阶段政策主题词的聚类矩阵图

(三)第三阶段:高质量发展——促进、创新与融合

第三阶段是2010年2月1日至2020年11月11日。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文艺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展影视产业产生重大影响。以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为标志,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快技术创新和媒体融合成为主要政策目标。

第三个阶段有四个政策工具主题词群。第一个词群是加快自主创新,见图3的词群A。词群A靠近中心点和坐标轴,体量最大且共现性强,“人才培养”“数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版权管理”“题材规划”“社会投资”等是核心词。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成为时代强音,与此相呼应,政策将自主创新提到重要位置。第二个词群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见图3的词群B。词群B稍微远离中心点,但靠近坐标轴,主题词共现性强,“融合发展”“协同发展”“党的领导”“现代企业制度”“科技创新”“政府评奖”等是核心词。媒体融合发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影视产业实现“两个效益”的战略需要。政策工具选用体现了媒体融合中的政治逻辑、技术逻辑和市场逻辑,代表政府着力媒体布局优化、推动体制改革、经营理念转变的施政方向。第三个词群是提升产业治理能力,见图3的词群C。“负面清单”“禁止清单”“分级管理”“标准化”“涉外规制”等是核心词。随着产业改革逐渐深化,对产业治理能力提出新要求,相关政策工具对象针对性越来越强,工具选用呈现传承性和体系化特征。第四个词群是扶持重点环节,见图3的词群D。“院线制”改革是电影市场改革的重点环节,也是打破电影市场条块体制的关键一招,“影院建设”和“地产租金”两个政策工具主要服务于“院线制”改革。“进口专营”针对外国影视作品进口和发行两个环节,对保护国内影视产业,维护放映(播出)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图3 第三阶段政策主题词的聚类矩阵图

四、版权管理—政策工具二维分析

分别在三个阶段选取共现频率最高的前50个政策工具主题词分阶段进行聚类分析,三个阶段分别有政策工具主题词203、305、225个。

在政策制定中,政策工具特性、政策目标实际情况、决策者管理经验、政策对象特征等因素都会影响政策工具选择。因此,对政策工具选择的分析,要在特定时空背景和现实情境下进行。豪利特和拉米什(1995)[31]从经济学和政治学角度,提出依据国家能力和政策子系统复杂程度两个因素讨论政策工具选用的理论框架,以解释强制性、混合性、自愿性政策工具选用偏好(见表3)。

表3 政策工具选择偏好表

第一阶段改革初期,影视市场开始对外开放,影视产业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政府作为这场变革的发起者和操盘者,对影视产业的强力控制全面而彻底。此时影视管理体制和产业结构较为简单,全国上下有完整的生产和管理行政系统,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播放)等按计划体制运行,由图4可知,强制性政策工具在该阶段占绝对多数。版权创造环节,强制性工具选用占95%,以“禁止清单”“制作许可”“题材规划”“准入条件”“两级管理”等规制类工具为主,体现出政府对影视创作的强烈管制意愿和能力。版权运用环节,主要的强制性工具有“禁止清单”“发行许可”“进口专营”“播出调控”“罚款”等,还有一定比例的混合性工具,主要是“鼓励出口”“许可明示”“奖励”。面对结构简单的影视市场,政府对影视经营环节强力规制,有利于政策意志准确快速贯彻执行。版权保护环节全部是强制性工具,政策对象是影视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体现出改革初期影视版权管理政策适应国际规则、回应国际贸易主体要求的实际状况,也反映出政策制定者推进影视市场开放的意志和国内影视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弱势地位。

图4 第一阶段“版权管理—政策工具”二维分析图

随着影视产业改革不断深化,“市场”对改革的影响愈发重要,政府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弱化行政干预,向“市场”放权,以构建个人、市场主体、社会、政府合作机制为显著特征的混合性工具占比大幅增加,但仍未撼动强制性工具的主体地位。由图5可知,版权创造环节,强制性政策工具选用降至六成以下,“题材规划”“国产化”“准入条件”“高新技术”“集团化”等命令和权威类政策工具选用最多,混合性工具中“政府评奖”“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等补贴、信息与劝诫类政策工具选用最多,印证了国家对影视产业公益性和市场性的二元定位,也反映出管理者对繁荣影视版权创造的强烈愿望。政府一方面大力抓自主创新推动改革,一方面紧握关键环节掌控权,把握改革方向。版权运用环节,政策工具使用量远高于另两阶段,“公映许可”“发行许可”“国产化”“数字化”“院线制”是选用最多的强制性工具,“社会投资”“专项资金”“吸引外资”是选用最多的混合性工具,“行业组织”“服务平台”是主要的自愿性工具。该阶段,国有电影机构基本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电视台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政策工具着力影视产业市场化建设的目标十分明确。版权保护环节,强制性工具的变化体现在相关政策对“版权审查”“版权资产管理”等政策工具的直接使用上,混合性工具主要选用“人才培养”。相比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版权保护政策工具更加具体,也更全面,说明该阶段影视产业开放程度更强,产业发展水平更高,版权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逐渐明显。

图5 第二阶段“版权管理—政策工具”二维分析图

第三阶段政策工具的对象有显著变化。影视产业经历深化改革,基本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和事企分离,不仅激发了影视产业发展活力,也为政策制定积累了宝贵经验,政府在简政放权上不断探索试验,中国影视产业结构逐渐多元和复杂。由图6可知,版权创造环节,“题材规划”“剧本规划”“创作规划”“自主创新”“两个效益”是核心政策工具,强制性工具以命令和权威类为主,混合性工具以“人才培养”“政府评奖”“宣传推广”等信息与劝诫类为主,政策对象聚焦在影视生产基础建设上,尤其重视生产服务,政策工具使用兼具传承性和创新性,大力推动自主创新的政策目标彰显。版权运用环节,强制性工具中“公共服务”“数据管理”“播出调控”“院线制”“科技创新”出现频次最高,混合性工具中“社会投资”“税收优惠”“走出去”出现频次最高,政策对象开始转向影视产业的生产性服务,着力运用市场化手段,强化资源要素汇聚,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配套服务,为影视产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孕育内生动力。版权保护环节政策工具选用相比之前出现较大变化,政策工具选用呈现与版权创造和运用环节的系统性特征,“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科技创新”等政策工具与其他环节同时选用,展现出决策者统筹谋划版权管理各环节工作的系统思维,同时重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这些都证明了版权保护意识进步与制度完善。

图6 第三阶段“版权管理-政策工具”二维分析图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1.政策理念由强控制的计划思维向重促进的市场思维转变

首先,政策视角由全盘管理到事企分开。长期以来,影视产业是“宣传部门”的事业定位,极大限制了其产业化改革。影视产品作为兼具经济和文化双重属性的公共产品,要回应社会对其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二元期待,影视产业政策是公权力的代表,必须服务于市场繁荣和秩序平稳两个目标。随着《著作权法》不断完善和影视市场更加开放,中国影视产业政策落实国家文化体制改革思路,颁布实施一系列改革性举措,影视产业市场化改革初见成效,基本形成国有市场主体与混合所有制、民营市场主体协同发展的局面。

其次,政策对象由服务政府到服务生产。影视产业改革初期,影视产品全部由国有单位按计划供应,市场主体的发展问题不是政策重点,政策关注的是影视生产如何更好地服务政府大政方针贯彻执行。市场化以后,影视产业获得一定自主发展权,市场主体生存环境由弱竞争快速转变为强竞争,尽快培育丰富的新市场主体投身产业创新和扶持国有旧市场主体快速适应新环境同时成为重要政策目标。这些政策目标必须通过加大生产性服务政策供给实现,例如放宽影视生产环节准入、改进审批制度、畅通产业投融资渠道、改进审查制度等,通过服务市场主体,达到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

最后,管理手段由规制到促进。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影视产业发展初期,规制理念下的政策对产业繁荣发展和运行秩序保障功不可没。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影视需求与落后的影视生产之间的矛盾愈发明显,诸如对从业主体资格、生产流程、内容形态、审批权限等复杂的规制政策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产业发展。相比规制,“促进”强调的是在尊重影视产业发展规律基础上对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动的推动。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标志,明确提出简政放权、激活市场活力的政策方向,使影视产业供给侧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政策工具由重版权运用的强制型体系向版权创造和运用并重的混合型体系转变

首先,政策工具一贯性始终保持。三个政策阶段,强制性政策工具选用占绝对多数地位,可见国家对影视产业强控制意愿的一贯性。影视产业许可制度从建立到不断完善至今,许可环节只增不减,许可事项愈发具体。涉外管理方面,在扩大开放的同时,不断细化开放与限制的界限,涉外规制条款更加细致;创作管理方面,突出事前管理与市场化政策引导,愈发重视重点题材和重点方向的统筹谋划;管理权限方面,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权责也愈发清晰,不断适应信息化、全球化的新环境。

其次,政策工具系统逐渐成型。系统化主要体现在政策对象、政策类型和政策内容三方面。从政策对象上看,改革初期、深化改革期、高质量发展期三个环节经历了偏重影视版权运营向影视版权创造与运营并重的演变,版权保护政策工具一直在低位运行。从政策类型上看,强制性的规制、命令与权威型工具处于主体地位,混合性的补贴、信息与劝诫型工具占多数,强制性工具为主、混合性工具为辅的政策体系基本成型。从政策内容上看,影视产业改革中,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市场竞争等一系列举措对政策工具供给提出强烈要求,涉及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播出)、交易、开发的政策工具广泛选用,构建起系统化影视产业政策工具体系。

最后,政策工具针对性越来越强。随着影视产业改革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影视产业制度创新面临不少新问题,面对这些“无人区”,政策工具选用愈发细化,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例如:在扩大开放的大环境下,结合国内影视产业升级需求,国家适度开放影视资本市场,选择院线建设、技术升级、硬件改造等领域,允许外资进入;为鼓励中国影视企业和作品“走出去”,制定了资金奖励和支持细则。相比起改革初期的政策工具,近些年政策工具选用更加贴近市场和实际操作需要。

(二)政策建议

1.政策理念上强化影视产业版权属性,以版权制度为基础平衡好产业改革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版权制度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根本属性,通过保护和鼓励作品创作、传播实现公共利益,版权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平与效率成为一对天生的矛盾体,也是中国影视产业改革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梳理中国影视产业政策可以发现,“事业”理念向“产业”理念转变贯穿政策过程,经过改革初期的探索尝试,在深化改革期收获改革红利,影视产业大而不强的问题成为高质量发展期主要问题。政策始终意图实现但没有实现“政事”“事企”的清晰界限和完全分开,社会价值与市场价值实现的二元矛盾一直阻碍影视产业改革。版权制度的出发点是通过促进知识的创造与传播实现公共利益最优,其中对创作者、传播者权利划分和保障的制度安排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在版权管理视域下处理“政事”“事企”分开问题,在公共利益最优的大背景下,围绕“创意”配置影视产业政策,实施政策供给侧改革,解放产业创新力和生产力是政策理念的合理转向。

2.政策工具选用上增加自愿性工具使用比例,通过市场手段激发影视版权创造和运用活力

当前,我国影视市场生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规模、活力和吸引力显著增强,市场主体类型多、规模大,市场结构日趋复杂。政府对影视产业的管理愈发重视,文化强国成为国家战略,影视产品“走出去”、国家传播能力建设成为产业发展重点。根据政策工具选择理论,政策子系统复杂和国家能力强的环境下,自愿性政策工具应成为选择重点,市场自由化、自愿性组织和服务、公共事业等应成为重要的政策方向,但现有政策工具选择以强制性工具为主体,辅以一定比例混合性工具,缺少自愿性工具使用。自愿性政策工具通过激发影视版权创造和运用活力推动产业发展,其作用主要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营造创新创意氛围,通过市场自由化政策供给,为产业要素自由流动创造条件,形成竞争氛围,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其次是构建交流合作机制,支持行业组织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集群生长,促进企业聚集发展,形成产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分工合作;最后是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做好公共事业服务,建立市场化投融资制度,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影响产业长远发展的公共问题。

3.政策对象上加强中国影视版权保护体系构建,夯实产业创新发展基础

影视版权管理可分为创造、运用、保护三个环节,保护环节直接影响相关主体利益实现,是影视产业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现有政策对影视版权创造和运用着力较多,保护政策供给明显偏少且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文化强国建设为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政策氛围,庞大的国内市场展现出优秀发展前景,构筑完善的影视版权保护体系是亟待补足的短板。首先是扩大保护范围,增加对中国民间文学文艺作品等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政策供给,为中国影视版权创造提供丰富的原始素材;其次是加大侵权打击力度,尤其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影视版权跨屏传播、跨界运营中出现的侵权现象强化政策保障,不断提高版权保护水平;再次是接轨国际规则,在寻求中国影视产品最优海外保护的同时,为海外市场主体提供最优中国市场保护,吸引外资外智为我所用,在开放交流中达成影视版权贸易中版权制度的最优结合点;最后是强化行业自治,真正建立产业市场主体主导的行业组织,畅通市场发声渠道,将行业自我管理与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补充。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在研究方法和内容上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政策文本获取通过网络数据库,且检索范围仅在中央层面,可能存在无法顾及地区政策供给水平差异的问题;其次,政策工具关键词提取规则主要参考文献和小范围讨论,可能存在编码误判问题。这些都有待后续研究予以完善。

注释:

①本文所指“版权”同“著作权”,研究中需要检索二者其一时,两词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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