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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理论解析与实现路径

2023-03-08周升师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共生经营主体

周升师,苏 昕

(1.山东财经大学 政府绩效评价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4;2.山东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3.山东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一、引言

进入21 世纪,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但较之工业化、城镇化及信息化的差距却正在拉大,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结构性失衡愈发严重,“谁来种地,怎么种地”两大问题逐渐突出。因此,迫切需要构建更高效的农业经营组织来推动传统农业转型升级[1]。伴随着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深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该体系中经营主体源自农业产业链的不同层次及方位,即要发展主体多元化、覆盖全产业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强调“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引领地位得到进一步确立。据统计,截至2021 年9 月底,全国有家庭农场超过380 万个,平均经营规模134.3 亩;有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223 万家,带动全国近一半农户,其中在脱贫地区培育的农民合作社72 万家,吸纳带动脱贫户630 万户;有县级以上龙头企业9 万家、联合体7 000 多个,辐射带动农户1 700 万户;农业专业服务公司等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已超过95 万个,服务小农户7 800 万户①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情况的报告,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e0995f9916d747e38bcc7deafda97048.shtml。。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成为我国“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主力军,亦是我国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传统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强调农业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以及规模适度化[3],其在配置农业资源、保证农产品供给、提升农村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具备功能优势,受到政府高度关注与支持[4]。然而,当前市场环境不确定性及复杂性不断提高,消费者需求个性化愈发明显,单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赖内部资源与能力,已难以应对外部环境的快速变化,因此,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有机组合成为必然选择。另一方面,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着特定功能定位,但在宏观层面却又表现出异于个体农户的特定联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5]。

由此可见,不同功能定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融合,既有必要性又是发展趋势使然。从生态学的角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这种“和而不同”的关系,可以视为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通过特定联系形成的互惠共生系统[6]。在该系统中,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于产业分工,以农业产业链为依托,在自身优势领域(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内为对应环节贡献力量,实现各主体优势互补、风险共担以及利益共享,最终形成一个相互调节、共同适应及进化之系统[7],成为推动农业主体及农业产业发展创新的动力源泉。同时,亦能“反哺”其所在区域,既为农村闲置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实现就近转移就业,提高收入,也通过向农户提供生产技术、物流、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助力农民节本增效,还能辅助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人才、产业等振兴,为乡村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提升贡献力量。

综上,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进一步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于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解决“三农”问题,进而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意义重大。那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系统如何形成? 如何判断共生系统的相对稳定性,以实现系统中各主体的协同进化? 对此,本文基于共生理论,试图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系统,并对该系统稳定性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可能的共生组织模式,以期能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发展,更好地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于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功能提供理论借鉴与实践启示。

二、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一)理论基础

共生理论是由共生要素、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体系和动力模型等部分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复杂系统[8]。其中,共生要素包括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9]。在共生理论的应用研究中,探讨共生模式的研究相对较为集中。共生模式,又称共生关系,描述了共生单元之间彼此作用的方式及强度,是共生单元间物质交换、信息交流以及能量互换等关系的客观反映。一般认为共生模式可以从行为方式和组织程度两维度进行分类,行为方式维度,主体间具有寄生关系、偏利共生关系和互惠共生关系;组织程度维度,则包括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与一体化共生四种共生状态。两维度的不同组合决定着共生系统的模式或状态。其中,由一体化共生和对称互惠共生组合而成的一体化对称互惠共生模式是各共生系统进化的方向。而共生单元是形成共生体的最基本单位及物质条件,共生环境则是共生体生存与发展的客观外在条件,涵盖了共生单元之外的全部因素。运用共生理论进行分析就是从共生现象的判断出发,通过共生的行为模式和共生组织模式两维度,对不同主体间的共生状态及其变化进行分析,并据此引导、推动共生系统由低能稳态向高能稳态转化,最终达到一体化对称互惠共生状态,亦即主体在一定时空条件下,通过不同维度与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所达到的全方位相互作用的状态[10]。

(二)文献综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具有支柱性作用[11],其发展不仅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也为学术界所关注。早前学者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概念出发进行了研究,尽管仍未形成相对一致的观点,但也达成了一定共识,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农业现代化为经营目标,具有规模化经营的特点,同时具备相对完善的生产技术以及管理水平,进行组织化与集约化生产,并为社会提供相关农产品服务[12-13]。概念的有效界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畴的廓清奠定了基础,其主要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14-15],且具有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与社会化的总体特征[16]。自2013 年始,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均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战略要求。随之,学术界开始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问题:一是政策层面,通过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如财政金融、税收优惠、农地流转等,能够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进度与质量[17-18];二是制度层面,通过改革与完善现有制度,如“三权分置”、农村金融等,克服经营资金短缺和效率不足等问题,从制度层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19-20];三是个体层面,个体经历是提升资本积累的重要途径,进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产生积极效应[21];四是技术层面,通过引进现代农业技术,可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效率,降低人工成本,从而有益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22]。此外,融入民族特色、塑造区域品牌也有助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探究如何更好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其发展的相关议题也为学者们所重视,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单一主体发展层面。该层面的研究重点关注了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驱动要素[23-24]、制约因素[25]、内部机制[26-28]等。二是多主体融合发展层面。(1)基于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及比较优势,通过纵向合作、横向合作及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实现不同主体的优势互补,进而推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29-30];(2)基于共生理论,剖析不同农业经营主体间的融合机理[31];(3)基于主体间紧密的利益关系,构建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模式[32];(4)以主体关系中激励与约束互为条件,构建激励约束相容的农业经营主体关系机理模型[33];(5)依照生产者均衡理论,剖析我国农业的经营方式,进一步建构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框架并分析其运行机制[34]。

综上所述,学者们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培育发展等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研究,且已取得了丰硕成果,成为本文的重要研究基础。在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议题方面,学者们重点从单一主体和多主体两层面展开论述,就多主体融合发展方面,现有研究多从主体间利益关系、比较优势等视角,探究不同主体的协同发展,而从生态组织学的角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相互作用、共同演进的组织模式,正是建立互惠共生关系之过程。鲜有的基于共生理论的相关研究,则主要探析了经营主体间的共生关系,但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否满足组织生态学共生的条件、融合共生的组织模式及其稳定性等议题,探讨的仍不够深入。鉴于此,本文基于共生理论,在系统剖析共生条件的前提下,试图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系统,进一步运用Logistic 方程分析了该系统的稳定性。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条件判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共生可以表述为在特定时间与空间范围内,异质性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形成的某种信息、物质及能量联系。根据共生理论,主体(单元)之间是否存在共生的基本依据是共生单元之间的关系中,必须存在质参量兼容[8]。通常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判断主体间是否可以共生:其一,主体是否能够处于同一界面上,并形成某种联系,以实现物质、信息的交流,能量的交换;其二,主体之间是否具备互补性或共生性,通过各主体的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并产生新能量,表现为经济效益的提高、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扩张[8],且组织向更具生命力的方向演变。

(一)多元化的主体形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具备理论与现实的必然性:现实层面,农业经营主体形式多样化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必然现象[35]。究其原因,一是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趋势愈发显著,农村空心化问题更为突出,随之农业经营方式由单一的家庭经营,逐渐演化出多种经营形式。与此同时,农业经营主体也由小规模农户为主,转向以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多元化、规模化经营主体共存的新格局。二是政府政策与市场机制相互适应、共同作用,确保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均能获得政策支持以及成长、发展的空间[1]。

理论层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呈现多主体共存的格局,是由于在农业生产与经营分工进一步深化背景下,不同经营主体以自身状况为基础,综合比较农业产业中分工交易费用,并据此选择剩余权利,进而达到组织结构最优化的结果[36]。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各农业主体作为“理性人”,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通过比较农业生产性劳动和经营性劳动间的收益成本比,确定要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而决定了自身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角色”,即成为某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现实市场并非完全竞争,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发展,还受外部环境及自身禀赋影响,从而决定了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存在[10]。综上,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存在均是必然。

(二)共同的界面条件

现代农村(农业)经营制度以及基础设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共生提供了优渥的介质条件。一方面,现代农村(农业)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多次强调要稳定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经营中基础性地位,探索有效实现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并为此做出了诸多努力与尝试,包括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适度规模经营、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现代农村(农业)经营制度。另外,农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快,现代市场化体系业已基本建立并得到完善,农产品商品化率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水平稳步提升。另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得到显著改善。道路交通建设成就明显,全国绝大部分乡村实现了公路“村村通”,使农产品的运输条件得到改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不但能够增强防汛抗旱减灾能力,而且可以提高供水保障能力以及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农资销售网点、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的建立,更是为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活动提供了有利的支持。综上,经营制度及基础设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界面条件,也为不同主体间关系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三)紧密的合作关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并实现农产品商品化为主要目的,现已逐步成为我国市场上农产品的主要供给者[37]。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存在紧密的经济与社会联系

一方面,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布于广大乡村地区,人际关系多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之上[38],呈现差序格局特征,该关系决定了同一地区的经营主体间存在紧密社会联系,从而有效促进了农业相关信息与知识于主体间的流动,成为不同主体生产、加工、销售等的重要决策依据,也为不同主体间形成点共生、非连续共生模式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从农产品供应链分布角度,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供应链上游供给者,农业企业则通常处于农产品需求者的位置,这种分布特征决定了两者间必然存在频繁的产品与服务交易关系,从而构筑起紧密的经济联系。与此同时,该频繁交易也为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创造了更多交流机会,从而在合作中建立起信任关系,缓解可能的冲突,实现相关主体的帕雷托最优[39]。

2.经营主体间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自身特殊性,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抑或农业企业均为非最优均衡结构[10]。但不同经营主体因自身核心能力差异,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资源配置、整合,产业发展等一方面或多方面呈现不同优势或劣势,且在农业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农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领域存在天然的差异性与互补性。如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在农村土地流转、初级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村劳动力安置等诸多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在组织或协调生产、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以及农业产业延伸等方面存在较大优势等。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的不同环节具有差异化的优势,亦存在不同的短板,该特点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优势互补、相互依存的取向,为不同经营主体融合共生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低能稳态向高能稳态演进的组织形式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各阶段农业经营主体间的组织模式展现出不同共生模式的特点。根据刘畅和高杰[6]的研究,将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即由以农产品供销为纽带形成的“公司+农户”组织形式,向“公司+中间组织+农户”过度,并进一步演进到当下以“公司+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农户”等为代表的更高级组织形式。该过程中,前两种形式因主体整体实力和市场地位悬殊等,导致组织模式不稳定,而第三阶段的组织模式进一步增强了农民合作社及农户的综合实力,提高了合作社及农户的市场地位,实现了交易双方地位的相对平等,从而有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其稳定性也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增强。综上,从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模式的演化,可以看作一个从低能稳态向高能稳态的进化过程,即不同农业经营主体间通过特定联系构建互惠共生系统的过程,实现了农业经营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系统建构及机理分析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系统

通过对共生条件的分析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是一个自组织过程,亦是特定时空条件下的进化过程。因此,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系统,可能是农业产业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在实现农业现代化大背景下,应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以农业产业链为纽带,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遵循一定原理,依照特定共生模式,建立起不同共生关系的集合,即共生系统。同时,该系统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而发生相变,并向“优势互补、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一体化对称互惠共生系统进化(如图1 所示),成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乃至农业产业进化创新的重要动力源泉。

根据共生理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系统主要包含共生主体(单元)、组织(共生)模式以及共生环境等方面。基于此,本部分分别讨论共生系统中共生主体、组织模式以及共生环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系统中,共生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共生环境重点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处的农村空间环境,如农村基础设施、经营制度等;共生模式则主要讨论了间歇性共生、非对称互惠共生、一体化对称互惠共生模式等。另外,该共生系统的形成将产生共生能量,其不仅促进共生主体功能改进及系统进化,亦反哺所囿于的环境,实现共同繁荣。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系统作用机理分析

1.共生主体分析

农业生产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为非最优均衡结构,同时,各主体在生产特征及要素禀赋方面亦存在差异,成为导致不同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的主要诱因。由图1 可见,该共生系统融合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不同主体,各主体基于自身核心能力进行专业化分工,实现农业产业链高效、有序运行。

图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系统

(1)家庭农场作为农业产业链的“起点”,主要承担农产品供给的任务。具体而言,家庭农场作为农产品生产者,核心优势在于种田,包括农产品的种植、管理、收获等活动,可以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供给初级农产品。同时,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能有效实现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进一步提高了土地利用及产出效率,进而增加农产品供给。另外,该模式具备了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的部分优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专业大户和合作社的短处与不足[1]。(2)农民专业合作社则主要扮演组织者及部分生产性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具体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可以组织农户、家庭农场进行横向联合,增强抗风险能力,并实现社员(农户、家庭农场)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连接。另一方面能够为农户、社员提供资金、技术、土地流转等生产性服务。同时,其还是农户对接市场的重要“中间力量”。(3)农业企业作为农业产业链中非农联系环节,主要提供经营性服务与产业性服务,实现农业产业优化升级及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不但可以帮助农户、家庭农场提升土地、资金以及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实现传统生产要素与现代生产要素(信息技术、市场营销)的结合,而且能够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一体化,并延伸、拓展传统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业产业与工业、服务业等其他产业的融合。(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生产性服务的主要供给者,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服务组织;另一类是市场主导的农业经济服务组织。两类组织设立的目标不同,承担的功能也存在差异。前者主要承担了推动我国农业发展以及完善农业服务体系的作用,而后者则能为其他经营主体提供技术、资金、工具等方面的支持,是对公共服务组织的有益补充。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有效地弥补了“五化”协同中存在的不足,有助于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40]。上述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融合,产生共生能量,既实现了单个主体的价值增值,亦推动了整个系统的协同进化。综上,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优势互补、相互融合、协同进化的共生机制,最终形成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系统为核心的“四化”统一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共生环境分析

共生环境是共生系统生存发展的外生条件,即共生系统所处的外部环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的空间环境,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构成了共生系统的外部环境,不仅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交流合作的基础平台,也成为共生系统成长、演化的空间载体[10]。

首先,农村空间环境为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了基本载体,并通过农业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沟渠、水利工程等,为其提供了最基本的服务,从而保障了农业生产的有序进行,同时也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提供劳动力、土地等资源,是维系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其次,农村空间环境中的经营制度因素,为不同经营主体间关系的建立提供机会纽带,同时成为共生关系发展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农地流转制度,更是成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关键桥梁[41]。再则,农村空间环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系统提供内外连接的媒介。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借助空间环境实现物质与信息资源流通,并产生共生能量,不但优化了个体的结构与功能,而且促使共生系统经济效益提升,经营规模与范围扩大,最终实现共同进化。同时,与自然界中存在的其他系统相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系统若要生存发展,离不开与外部环境间进行物质、能量交换,而该过程的实现必须通过农村空间环境这一桥梁,借此达到系统与外部环境间物质、信息交流,能量交换。

然后,由于空间环境内部存在不确定性及空间距离,势必也会阻碍农业经营主体间物质、信息等的交换,进而引致不同主体间能量的直接或间接损耗,进一步降低整个共生系统的能量。近年来,农村环境正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国家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积极引导资本、技术等向农村分流;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乡村空心化、农民兼业化等现实问题愈发突出,这些重要变化无疑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产生影响。

3.共生模式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模式属于共生理论的范畴,亦可以从行为方式与组织程度两个维度来划分。但结合农业经营组织的特殊性,其共生模式划分可能略有不同。从行为方式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模式可能更多地体现为非对称互惠共生以及对称互惠共生;从组织程度,其可能侧重于间歇共生、连续共生以及一体化共生。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模式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随着共生主体、共生环境的变化不断演化,表现为从低能稳态向高能稳态的进化,即朝向对称互惠共生和一体化共生的方向进化,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系统,其内部嵌套着诸多子系统,并呈现出不同的共生模式。(1)间歇性共生。自然状态下,农业生产具有强季节性、区域性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农业活动将集中于区域内的某一时段,从而为不同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间歇性合作的机会。如农产品播种、打药、收割时期,不同主体之间可能会存在自发性互帮互助,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单一农户提供金融、机械等服务,如此在不同主体间便形成了间歇性共生模式。显然,该种模式具有强周期性,且不同主体间的合作行为亦具有临时性,决定了该种共生关系不甚紧密,对共生主体的影响也较为有限,因此该种共生模式具有不稳定性。(2)非对称互惠共生。比较典型的组织模式是“公司+农户”,其以契约为纽带,不但能够使农业企业得到稳定的原材料来源,而且解决了农户与市场对接难的问题,但在该模式下农业企业依靠其整体实力强的优势占据支配地位,并获得交易中的大部分剩余,构成一种非对称互惠共生模式。然而由于该模式中共生主体双方实力悬殊,导致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决定了该种组织模式具有不稳定性。(3)连续共生模式。随着农业产业链不断延伸,农业分工进一步细化,同时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导致竞争程度以及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大。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应对环境变化,获得更高利润,选择联合形成相对稳定的共生组织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即连续共生模式。该共生模式较之间歇共生模式,不仅具备了稳定的合作机制,而且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更加广泛,并且对共生主体性质亦产生影响。

尽管上述共生模式能达到短暂的均衡,但根据共生的相变原理,其状态均是不稳定的,并会向更高稳态转化。随着农业产业链的进一步延伸,农业分工也逐渐由产业内分工转向产业间分工,推动农村区域内一二三产业之间深度融合及跨地域延伸,进一步强化了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进而构建起关系更为密切、地位更为对等的一体化对称互惠共生模式。该模式中,各共生单元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产生高度依赖的关系,并通过强化正向共生关系,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命运共同体”,实现农业产业全产业链的协作,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综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融合形成的共生系统,与其他共生系统一样,遵循质参量兼容原理,汇聚在同一共生界面,并相互作用产生共生能量,促进共同发展,形成相对稳定的系统,该系统随着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如非对称分配、全要素共生度变化等,而发生共生相变(由改编自何劲等[31]的观点的图2 可知,A 点短暂平衡点向C 点相对稳定平衡点转化且沿L 线不断发展,其中L 曲线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供需双方不同发展时期形成的全部均衡点的组合,刻画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生系统进化的过程),最终达到多主体相互融合、共同协作的一体化对称互惠共生的理想状态。

图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系统进化过程

该分析仅就共生系统中某两个存在供需关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考虑其他主体及整个系统对两者关系的影响。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系统稳定性分析

根据共生理论,共生系统是一个由低能稳态向高能稳态不断演化的过程[42],即向帕累托最优状态趋近,而实现进化的前提是各主体能够达到局部均衡的相对稳定状态[31]。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要融合成共生系统,形成各方的相对稳定状态是必不可少的,亦是其实现一体化互惠共生的前提。鉴于此,本文借助Logistic分析法试图求解出新型农业主体共生模式的稳定点,以期能为不同新型农业主体共生系统的构建及其最优状态的实现提供启示。具体分析步骤参照曹玉贵[7]等的观点。

假设某一区域内存在一个动态演化的组织集群,集群中各主体之间相互独立,进一步假定集群中与主体相关的内生与外生如技术、制度、文化、政策等的变化均简化为其产量信号。此时,主体产量的变化过程方能反映其所在集群的共生演进过程。那么,单一主体产量的增长变化的演进过程表示为:

其中,P表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主体的最大产量;t为较为宽泛的时间概念,既表示一般意义上的时间,也含影响产出水平全部因素的变化,如分工、技术、成本等;r代表在最佳条件下主体产量的自然增长率;p表示主体产出水平,其是时间t的函数。称为自然市场规模饱和度,其对主体产出水平的增长率具有阻滞作用。表示主体仍能生产的产量空间。在(1)式中,当p=P时,Logistic 方程的系数为0,即时,主体产出最大,是一个稳定平衡点。

具体到新型农业主体融合共生系统,基于Logistic 方程,考虑系统内两主体——农业经营主体1 和农业经营主体2,并以p1、p2表示两者的产出水平,那么当其单独存在时,将满足方程(1)。但因两者均处于共生系自然状态是指一定时间与空间内,各种要素禀赋是给定的,且该要素被有效组合和充分利用的状态。

统中,某一方的存在将对另一方的产出水平具有促进作用。那么,二者的产出水平可表示为:

其中,P12表示农业经营主体2 对农业经营主体1 产出水平的贡献,且有P12>0,P21有相同的含义。其它变量含义与式(1)一致。

因为本研究主要考察新型农业主体融合共生,所以在此重点讨论不同经营主体相互影响的情形,即P12≠0 且P21≠0,表示农业主体1 和农业主体2 之间互惠共生,也就是达到了两主体彼此受益的共生关系。可以用微分方程(3)来刻画:

对联立微分方程组(3)求解,可得稳定点:

当p1>0、p2>0 时,即,表明农业经营主体1 和农业经营主体2 共生。进一步可表示为1-P12P21P1P2>0,得到P12P21<1/P1P2,其成为两主体共生的一个条件。

进一步假设农业经营主体i对农业经营主体j产出水平的贡献度为σji>0,那么,农业经营主体1 和农业经营主体2 相互作用系数可表示为P12=σ12/P2及P21=σ21/P1。由(3)的稳定点得,农业经营主体1 和农业经营主体2 共生的条件可以表示为σ12σ21<1,根据共生系统的对称性,农业主体1 和农业主体2 共生的条件进一步表示为σ12<1、σ21<1。这一条件说明,农业主体1 和农业主体2 存在互利影响,不仅可以提高主体间知识、信息的共享,降低交易成本,也通过有效明确分工,提高运营效率,延展市场规模,这均有助于共生系统的稳定、发展。然而,该影响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实力的大小[7]。理论上,整体实力强、生产经营规模大的农业经营主体对实力相对较弱、规模较小的农业经营主体的互利影响应更大。

然而,从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发展历程中不难发现,各经营主体之间并未表现出理论上持续的互利影响,如“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按照理论分析,企业和农户通过长期的供销契约紧密的联结在一起,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同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龙头企业作为整体实力较强的一方应该更多的反哺农户。但是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导致龙头企业凭借其支配地位常常侵占农户收益,违约现象也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共生关系不够稳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外部客观因素,主要在于共生双方整体实力差距过于悬殊,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于通过相对弱势主体的纵向联合,提高整体实力水平,进而使相关各方的共生关系逐步稳定,长时间维持在均衡点,形成一体化对称互惠共生系统,进一步建立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统一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践中,“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农业企业”,可能是更为有效的共生模式。另外,新型农业主体融合成为共生系统后,不同主体将在同一界面上实现物质、信息的交流以及能量的互换与增值,进而达到整个系统的协同进化,在此过程中,系统亦会对所在区域进行“反哺”,从而带动整个地区的稳定发展,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

六、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文章基于共生理论,构建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共生系统,在此基础上,运用Logistic 方程分析了该系统的稳定性,由此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融合为协同进化的互惠共生系统,其关系组合的演化是一个由低能稳态向高能稳态动态演进的过程,并向一体化对称互惠共生模式发展。通过对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共生的条件分析发现,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融合成为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同进化的共生系统。同时,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发展历程表明,农业经营组织模式经历了不同的组织形态,诸多模式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受内外因素驱动分别由不同的低能稳态逐渐向高能稳态进化,最终演化为一体化互惠共生模式,而在此过程中,各主体对共生能量的追逐,又推动着共生系统的持续优化与发展。

二是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供需双方维持整体实力相当,是确保共生系统存在、稳定及进化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共生系统中,整体实力水平决定了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态位,进而影响其收益分配状况,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系统的生存及未来发展。因此,要维持共生系统的生存与进化,关键在于保持系统中各主体特别是供需双方,整体实力不宜过于悬殊,使各方拥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谈判权等,如此才能确保共生系统的生存与稳定,进一步促使其进化。

三是“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农业企业”,可能是现阶段两种较为有效的共生模式。前文通过Logistic 方程分析,得出共生系统稳定性的条件,表明系统中主体间存在相互影响,而该影响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农业主体整体实力水平,即整体实力强的主体对相对较弱的主体影响更大,意味着在同一系统中整体实力强的主体具有绝对控制权,相反,弱实力主体则只能依附于强实力主体,从而可能造成资源、收益等的分配不均。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弱实力主体地位。具体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提高单一农户或单个家庭在共生系统中的地位,其中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即为按照自愿原则,实现农户或家庭农场的联合,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联社,从而不但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而且显著增强了整体实力。

(二)研究启示

首先,引导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纵向联合,形成一体化互惠共生模式。研究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联合形成一体化互惠共生模式,是一种能够实现农业经营主体与其所处区域“共赢”的组织形式,也就是既能保证组织自身的协同发展,又能带动周边区域经济、文化等的发展,进而达到共同繁荣。鉴于此,政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一是利用网络媒体、培训等平台,积极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融合共生系统的优势。政府部门通过宣传的方式,使农户、企业负责人了解共生模式,使其从思想上意识到该模式对于个人、组织以及社会的积极效应,从而引导不同经营主体自愿联合,融合成为互利互惠的共生系统。二是制定合理的政策,促使不同农业经营主体联合成为共生系统。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一些激励政策、优惠政策,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实现纵向联合,组成一体化互惠共生的组织模式。

其次,鼓励整体实力较弱的主体进行横向联合,以推动共生系统协同进化。分析表明保持共生系统中各主体整体实力相当,既是维护不同主体合法利益不可或缺的条件,亦是维持该系统稳定、进化的必要条件。因此,增强处于弱势地位主体的整体实力就成为保持系统稳定发展的关键,而实现弱势主体的纵向联合是快速提升其整体实力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为此,一是政府通过宣传使农户了解当前国内及国外农业经营的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并明确组建或加入合作社(合作联社)的必然性,同时要积极宣传合作组织的优势;二是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既要保障农户、家庭农场等主体的权益,又要降低主体合作承担的成本,进一步增强各方的合作意愿。但在此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基本原则。

最后,营造良好的共生环境,以实现共生系统持续优化升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共生,不仅仅强调主体内部的互利共赢,更要注重主体与外部环境的协调发展。外部环境是共生系统生存、发展的载体,更是其关键影响因素。一方面,建立健全农业经营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既要进一步完善农业经营组织的支持政策,如金融政策、人才政策等,鼓励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调发展,实现“百花齐放”的新格局,又要制定并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特别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另一方面,强化农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借助互联网等媒体、培训会等平台,积极宣传诚信生产经营的重要意义,增强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培养恪守职业道德意识,守住农业生产经营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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