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缔造:人民中心观的实践表达
2023-03-07黄振华
〔摘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內容。作为一项执政理念,人民中心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价值取向,必然要以具体的实践形式予以表达。人民中心观的实践形式具有时代性、多元性和基层性,并对地方政府施政和创新能力提出了要求。“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项地方实践探索,其体现了执政党服务人民需求、汇聚人民力量、追求人民满意的价值理念,回应了人民中心观从理念到实践的内在要求,从而推动了人民中心观在基层治理场域的有效表达。从实践过程看,新时代践行人民中心观的关键在于激发社会内生治理效能,并取决于若干核心要素,包括国家话语的有效转换、行动框架的有效构建、组织资源的有效动员、体制机制的有效创设以及群众主体的有效赋能。
〔关键词〕 人民中心观;中国共产党;共同缔造;基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 D6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048-(2023)06-0053-08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阐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贯穿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各个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原则,指出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作为一种执政理念,人民中心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价值取向,必然要求在基层治理场域中予以实践和表达。近年来,福建、广东、辽宁、湖北等地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①(以下简称“共同缔造”活动),切实回应了时代需要,特别是回应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是人民中心观在基层治理场域的有效表达。本文拟以湖北省推进“共同缔造”活动的实践经验为依据,从实践形式、实践内涵、实践逻辑等维度考察共同缔造活动与践行人民中心观之间的内在关联,以期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人民中心观提供理论参考和路径选择。
一、人民中心观:从理念到实践
治国理政需要执政理念为支撑。执政理念是一个政党意识形态的核心观点,是执政党执政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核心价值取向,解决“为谁执政、靠谁执政、如何执政”的根本问题。〔2〕执政理念是执政理想、执政准则、执政思路的集中体现,是执政党执政的精髓和灵魂。〔3〕执政党能够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拥有明确的执政理念,并能够将其贯彻到实际生活当中,从而赋予执政党以旺盛的生命力。对此,恩格斯就曾指出:“一个知道自己的目的,也知道怎样达到这个目的的政党,一个真正想达到这个目标并具有达到这个目的所必不可缺的完全精神的政党——这样的政党将是不可战胜的。”〔4〕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和鲜明品格。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开宗明义提到:“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无产者不同的民族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部分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5〕在中国革命和改革历程中,这一优良传统为中国共产党继承发展并不断深化,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立场和为之不懈奋斗的初心使命。对此,毛泽东就提出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并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的最密切的联系”。〔6〕邓小平也曾指出:“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是全党想事情、做工作对不对好不好的基本尺度。”〔7〕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阐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贯穿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各个方面。正如习总书记所言:“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也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8〕
执政理念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体现了执政党的执政方略和价值取向。要实现执政党的长久执政,不仅要提出执政理念,更需要在施政过程中予以实践和表达。 良好的执政理念描绘了一幅美好的蓝图,但愿景不论多么美好,倘若不能真正“落地”,也只能是空想和臆想。特别是关乎广大民众利益的施政理念,其一经提出便意味着特定的政治承诺,如若不能实现将直接动摇民众的政治认同,进而影响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相应地,倘若执政理念能够有效贯彻和落实,那么也将显著增强国家与民众之间的政治信任,夯实国家施政的政治基础。从这个角度看,执政理念的有效实践有时比提出执政理念本身更具有决定意义。
作为执政理念的人民中心观本质上回答的是政权与人民的关系问题,其实践与否关乎所有民众的利益,无疑更需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予以表达。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9〕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后,人民中心观的实践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并对地方政府施政和创新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人民中心观的实践形式具有时代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核心价值取向,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实践形式有所不同,其根源在于人民利益和诉求的差异性。在革命年代,中国人民处于受压迫的境地,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而斗争,反帝反封建是实践人民中心观的重要形式。在改革年代,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期望,中国共产党着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改革开放由此成为决定当代中国前途命运的关键一招。〔10〕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共产党人的奋斗目标,由此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践行人民中心观的实践形式。
其次,人民中心观的实践形式具有多元性。人民中心观要求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即体现人民意志、符合人民利益、反映人民诉求,将人民群众贯穿于实践过程始终。然而,“人民中心观”的“人民”是一个总体性概念,表征的是作为执政对象的全体民众。但在人民中心观的实践过程中,还需将“人民”概念具体化。因为只有将人民具体化,人民中心观才能真正为具体的“人民”个体所感知,从而将人民中心观落到实处。具体来看,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明确“什么是人民”,即要将作为总体概念的“人民”细化为不同地域、职业、阶层的民众个体;二是回答“人民的什么”,即需要明确人民群众的不同诉求、利益、意愿。对“人民”概念的具体化,决定了人民中心观的实践形式必然是多元的,需要结合不同的民众特点及其差异化的需求加以实践和探索。
最后,人民中心观的实践形式具有基层性。践行人民中心观的受众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由一个个普通民众构成的整体。人民群众的主体在基层,基层社会由此成为践行人民中心观的主要场域。基层是相对于高层的结构性概念,位于国家治理的较低层级。基层是人民群众最为集中的层级,也是政权与人民发生关联的主要层级。〔11〕由于人民群众的主体集中在基层,由此意味着人民群众的主要困难和利益诉求也集中于基层。人民群众的基层“在场”决定了践行人民中心观必然要以基层治理场域为核心,并通过特定的实践形式表达。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基层治理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更需要以基层社会为基点践行人民中心观。
无论是时代性、多元性抑或基层性,都对探索人民中心观的有效实践形式提出了要求,也对地方政府施政和创新能力提出了要求。具体来看,时代性意味着人民中心观的实践形式不能一成不变,而是要与时俱进,能够与新时代的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相向而行;多元性意味着人民中心观的实践形式必须与地方实际相结合,采取因地制宜的差异化路径;基层性则意味着人民中心观的实践形式需要直面“草根性”和复杂性的挑战,如何在纷繁的利益诉求和结构矛盾中找到“最大公约数”是实践人民中心观的关键所在。所有这一切,都对地方政府的施政和创新能力提出了要求,相应也为地方治理创新提供了空间。近年来,福建、广东、辽宁、湖北等地创新性的组织和推动“共同締造”活动,产生良好成效。 共同缔造活动的成功实践,有效回应了践行人民中心观的时代性、多元性和基层性要求,推动了人民中心观在基层治理场域的“落地”,具有普遍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共同缔造:实践人民中心观的地方探索
“共同缔造”是一项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以改善群众身边、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的实事小事为切入点,以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为基本路径的基层治理实践活动。2022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在乡村建设中深入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12〕。2022年6月,中共湖北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将“共同缔造”实践活动列为全省重大工作部署,强调要“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社会治理体系为目标,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发动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13〕。紧接着,湖北省下发了《关于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开展共同缔造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等,并要求每个县(市、区)确定若干城乡社区(农村自然湾、城市居民小区)作为试点,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深入推进共同缔造实践活动。〔14〕
“共同缔造”活动写入中央文件及在湖北省域范围内的全面推进并不是偶然的。从发展历程看,“共同缔造”最初源于地方的实践探索。广东云浮、福建厦门、辽宁沈阳等地均在不同时期和层面推进“共同缔造”,并取得积极成效。广东云浮早在2010年便提出实施“美好环境与和谐社会共同缔造行动”,探索形成了“组为基础、三级联动”、“以奖代补”等一系列有效机制。〔15〕福建厦门在2013年提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的发展理念,并在海沧区、思明区试点推进,逐步形成了以“共谋、共建、共管、共享、共评”为路径的“五共”工作法。〔16〕福建厦门的共同缔造颇为成熟,并引发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17〕2017年,“幸福沈阳·共同缔造”实践活动在辽宁沈阳全面推进,其在老旧小区改造、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改革创新。〔18〕值得注意的是,在总结各地经验探索的基础上,“共同缔造”获得了住建部的充分肯定,住建部不仅出台了具体的指导意见〔19〕,而且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一批试点村、连片推进村和试点县重点推进。
“共同缔造”以“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为基本路径,有着很强的理念支撑,“共同缔造核心在共同,基础在社区,关键在激发群众参与、凝聚群众共识、塑造群众精神,根本在让群众满意、让群众幸福”〔20〕。“共同缔造”能够从地方实践上升为中央政策并在湖北省域范围全面推进,其根本原因在于契合了党和国家的治国理政方略,尤其是实践和丰富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践行人民中心观的有效实践形式。
(一)“共同缔造”坚持以人民利益和需求为基本出发点
“共同缔造”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为基本出发点,试图为政府施政积累更深厚的民意基础。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干部干、群众看”是基层治理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一些基层干部做了大量工作,但却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甚至被民众质疑和指责。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干部干的”和“群众想的”并不一致,政府的施政并没有真正契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一些基层干部习惯于“为民做主”,尽管出发点是好的,但从实际效果看往往偏离了人民群众的期待,导致政府施政与民众需求之间的矛盾和张力。针对这一问题,“共同缔造”在开展过程中强调搭建多种形式的公共议事平台,在广泛协商中找准群众真实需求,从“起点”上践行人民中心观。
“决策共谋”是共同缔造的核心内容,也是了解群众利益和需求的基本途径。所谓决策共谋,就是让人民群众在社区建设决策中充分表达,在建设规划上与群众反复协商,最大程度符合群众的利益和需求。在共同缔造过程中,基层干部通过实地调研、入户走访、发放问卷、开会讨论等方式广泛吸收群众意见,积极发挥村(居)协商议事会、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大会等协商议事机制作用,充分了解群众需求。
共同缔造不仅强调广泛发掘群众需求,而且注重将群众需求落到实处。一是建立需求吸纳机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群众意见加以整合吸纳,寻求“最大公约数”。例如,在共同缔造活动中,有关环境整治方面的建设项目数量最多,原因就在于环境改善往往最为群众所认可,民意基础最为充分。二是注重通过小、微、实事让人民需求真正“落地”。共同缔造的成效评价并不在于建设项目的大小,而在于能否真正契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为此,共同缔造特别强调从群众身边小事做起,从群众最关心的事做起,从做得到的事情做起,通过满足人民群众的“微心愿”实现“大治理”。
(二)“共同缔造”坚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共同缔造的核心是“共同”,即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实现从“你和我”到“我们”的转换。受到惯性思维的影响,一些基层干部认为,政府自上而下的施政执行效率高、见效快,习惯于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大包大揽”“一包了之”。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治理的事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单纯依靠政府的单向治理不仅成本高,而且负荷大,地方干部处于疲于应对的境地。面对这一问题,共同缔造强调发掘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通过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实现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与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具体来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让人民群众参与共建。在共同缔造活动中,不仅要让人民群众“说”出来,更重要的是让群众“动”起来,通过各种方式主动参与到公共设施和项目的建设过程当中。在共同缔造过程中,常见的项目共建方式有三类。一是自主共建。主要针对较为简易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只需要投工投劳不用出资就能完成,如清垃圾、清杂物、清庭院等。二是以工代赈。主要针對技术含量低但工作量较大的项目。此类项目需要较多的用工,主要通过组织群众参与建设并按照工时领取报酬。三是以奖代补。指先由村庄或者社区组织群众参与建设,达到一定建设标准后由政府通过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在此,无论是自主共建、以工代赈抑或以奖代补,都是以群众参与为先决条件的,重在激发群众活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共同缔造中的主体作用和地位。
其二,让人民群众参与共管。建设共管就是让群众参与公共设施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维护。建设共管能够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政府、社会、群众对社区事务的共同管理。在发展共建中,由于项目建设通常有一定时限,因而具有短期性的特点,与之相比,社区建设项目的维护和管理具有长期性,更有助于形成长效化的群众参与机制。例如,湖北省嘉鱼县在共同缔造活动中成立村湾党支部,形成了“村党组织—村湾党支部—党员中心户”的组织体系,同时推动村湾党支部、村民理事会、志愿服务队“三方联动”,形成了群众参与村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机制。
(三)“共同缔造”以人民满意为最终落脚点
践行人民中心观的根本是让人民满意,其重要机制是赋予人民群众评价和督促的权力,让群众最大程度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长期以来,我国的基层治理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单向性评价和督促,由上级官员评价和督促下级,干部评价和督促民众。这种治理方式的长处在于能够保证政府意志的落实,但不足之处在于缺乏群众参与,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民众的问题。在共同缔造活动中,地方政府有意识地改变自上而下的单向性评价模式,而是转变为上下结合的双向性评价和督促模式,在共同评价中实现共同享有。
一是在效果共评中让群众满意。共同缔造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效果共评”。所谓效果共评,就是让群众参与共同缔造的成效评价。共同缔造做得好不好,要让群众说了算,体现群众的监督作用。在推进效果共评的过程中,重点是建立健全“共同缔造”活动开展情况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组织社区居民对活动实效进行评价和反馈。效果共评的核心是将评价权交给群众,以人民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共同缔造成效的标准。在共同缔造过程中,评价机制体现在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环节,具有全过程特征。对此,湖北在推进试点工作中明确规定“按照‘服务谁、谁评价的原则,发动群众建立全过程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项目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评价和反馈,持续促进工作提升,让群众满意。”〔21〕通过将评价权交给人民群众,共同缔造将人民满意这一目标机制化,推动了人民中心观的有效实践。
二是在成果共享中让群众满意。成果共享就是群众能够从共同缔造活动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实惠。在共同缔造过程中,“共享”不是鼓励坐享其成,而是通过共同缔造让群众在“共谋、共建、共管、共评”中“共享”,获得满意感。从实践来看,共同缔造的建设项目普遍具有覆盖面广、群众受益程度大的特点,其目的正在于让尽可能多的群众分享共同缔造的成果,为共同缔造积累更深厚的群众基础。正是通过成果共享,群众的满意度、认可度提高了,也将人民中心观切实落到了实处。
三、共同缔造与人民中心观的实践逻辑
作为人民中心观的有效实践形式,共同缔造活动蕴含着普遍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体现着人民中心观的实践逻辑。人民中心观之所以能够在共同缔造活动中实现从理念到实践的转换,从根本上看源于这一实践形式对社会内生治理效能的激活。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通过话语转换、行动落实、组织动员、制度创新、群众赋能等多种方式,推动形成了干群协同共治、群众有序参与的制度化路径,并由此建立基层治理场域中以人民为中心的长效运行机制,增强和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一)国家话语的有效转换
人民中心观是一种国家话语,具有宏观性、总体性和抽象性。要实现人民中心观从理念到实践的转变,重要环节在于将这一国家话语转换为普通民众可接受、可感知、可评价的地方话语。在共同缔造过程中,这一话语转换主要通过两个环节来完成。其一,从执政理念到治理理念的转换。“人民中心观”主要体现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但在落实到基层治理场域时需要转换为具体的治理理念。在共同缔造实践中,这便是基于群众参与的“共同”理念。“共同”具有包容性,是涵盖了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体概念。共同缔造强调在差异中寻找“最大公约数”,在分化中凝聚共识,进而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具体化。其二,从国家层面的“官话”到社会层面的“民话”的转换。“人民中心观”是一种总体性表达,需要在实践中转变为群众的话语。例如,湖北提出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这一话语就极具感召力,不仅能够激发人民群众共建家园的热情和情怀,而且能够为民众所广泛接受和认可。相对抽象性的“人民中心观”,“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更贴近当地民众的生活工作环境,使“人民中心观”深入民心。
(二)行动框架的有效构建
“人民中心观”的有效落地,不仅需要话语的转换,也需要通过可操作的行动框架来实现。行动框架是实践人民中心观的具体政策、方法和路径。行动框架既需要将人民中心观的理念内嵌其中,也需要将这一理念通过一系列相互衔接、彼此关联的政策文本实施于具体的治理场域之中。共同缔造活动之所以能够有效践行“人民中心观”,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行动框架。一是在行动方略上,共同缔造始终坚持以“践行以人民中心观的发展思想,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为指导思想,为实践活动提供了政治基础。二是在行动单元上,共同缔造提出以城乡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为基本单元,通过划小治理单元提高治理效能。三是在行动路径上,共同缔造提出“五共”工作法,即“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五个环节彼此衔接,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系统。四是在行动内容上,共同缔造明确提出以改善群众身边、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的实事小事为切入点,使实践活动具有更强的指向性和目标性。通过对行动方略、行动单元、行动路径以及行动内容的有效构建,共同缔造形成了系统化、体系化的行动框架,为人民中心观的有效落地创造了条件。
(三)组织资源的有效动员
人民中心观的实践有赖于基层组织的有效推动。践行人民中心观并非个体行为,而是组织行为,通过调动和整合不同类型的组织为人民中心观的实践提供持续动力。共同缔造实践活动之所以能够达到践行人民中心观的目标,其重要原因在于激活了基层治理场域中的各种组织资源,将干部和群众纳入各种类型的组织之中,并通过组织将不同治理主体联结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组织动能。一是建立“纵向到底”的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和整合作用,通过建立村湾党支部、党员中心户等方式,形成县、乡、村、组、户的五级党组织体系,既保证了上级政策的下达,也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的诉求。二是建立“横向到边”的组织网络。重点包括建立不同类型的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如村(居)理事会、红白理事会、志愿服务队等。在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尤其注意依托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推进各类组织建设,由此提升组织动能。例如,湖北省枝江市在共同缔造过程中建立“1+3N”村(居)民组织体系,“1”即村(社区)党组织,“3N”即自治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让每一位群众都纳入某一组织之中。
(四)体制机制的有效创设
人民中心观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奉行和坚持的执政理念。人民中心观的实践不是短期性的运动式治理,而需要长效机制的支撑。作为践行人民中心观的重要抓手,共同缔造的重要特点在于,这一实践形式并不仅仅停留在一般性的“活动”层面,而是试图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将共同缔造制度化、体系化和长效化。具体来看,主要涵盖两个层面。一是表层的机制创新,主要指在共同缔造过程中的一些实践机制。如以奖代补、以工代赈、分类施策等,都是有效推动共同缔造的重要实践机制。对此,湖北在推进共同缔造试点工作中明确提出,共同缔造的主要任务就是“探索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管的方法和机制”〔22〕。二是深层的体制创新。与一般性的机制创新相比,体制创新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共同缔造从根本上看是改进基层治理的一项社会工程,必然会触及原有县、乡、村层面的体制性障碍和问题,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破解。例如,湖北在推进共同缔造时明确提出按照“能下尽下,應下尽下”原则,推动市、县两级将资源、服务、平台下沉至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23〕在此,无论是资源、服务、平台都不可能简单“一下了之”,必然要求进行一系列的体制机制的变革与创新。
(五)群众主体的有效赋能
践行人民中心观不仅“一切为了人民”,更要“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能只将人民群众作为被动的服务对象,而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出蕴含于人民群众中的内生动力。共同缔造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经验,便是将人民群众置于基层治理的主体地位,通过制度化的途径为人民群众赋权赋能,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一是赋予群众表达权。在共同缔造的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搭建多种形式的协商议事平台,让人民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实现政府治理与群众参与的有机结合。二是赋予群众管理权。通过组织建设激活城乡社区自治效能,赋予群众参与社区公共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权利,实现“让人民群众自己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通过吸纳人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不仅调动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减轻了政府压力,推动了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三是赋予群众评价权。共同缔造的根本目的是让群众满意,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在于赋予群众评价权。湖北在推进共同缔造过程中按照“服务谁,谁评价”原则开展效果共评,真正将评价权交给人民群众,不断优化基层治理的授权来源问题。即从原有的自上而下的官方授权,转变为自上而下授权与自下而上授权相结合的双向授权。基层权威授权来源的变化,从根本上为基层干部服务群众提供了制度激励,也为人民中心观的持续、长效推进奠定了基础。
综合来看,上述五个要素共同推动了共同缔造的成功实践,也是人民中心观能够从理念到实践的重要条件。需要指出的是,五个要素的作用方向和重点存在差异。其中,国家话语的有效转换、行动框架的有效构建以及组织资源的有效动员是初始条件。从实践来看,满足这三个要素,能够解决人民中心观从理念到实践的初步落地的问题。而体制机制的有效创设和人民群众的有效赋能属于长效条件。满足这两个条件,将为共同缔造提供更为强大的制度保障,并持续激活群众的内生动力。此外,以上五个要素并不局限于践行人民中心观和共同缔造活动本身,而是可以扩展到更广泛的基层治理领域。可以说,任何一项基层治理实践活动,都应当尽可能满足其初始条件和长效条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将既有的具有引领性和先进性的治理理念得以落地并持续、稳定地推进下去,从而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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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1〕〔22〕〔23〕关于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EB/OL〕.(2022-09-06)〔2023-09-30〕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http://www.hubei.gov.cn/zwgk/hbyw/hbywqb/202209/t20220906_42950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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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中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的指导意见〔EB/OL〕.(2019-03-02)〔2023-09-30〕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3/02/content_5369939.htm.
〔20〕 “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厦门社会治理创新见闻〔EB/OL〕.(2015-05-05)〔2023-09-30〕新华网,https://china.huanqiu.com/article/9CaKrnJKDZN.
【责任编辑:朱凤霞】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家户治理功能与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完善研究”(22ZAA007)
〔作者简介〕 黄振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 武汉 43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