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责任伦理意蕴与实践向度
2023-03-07杨利利
杨利利
(北京印刷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2600)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社会在发展中面临许多世界性的共同难题,需要各国树立整体性、系统性、全球性思维,携手共进,自觉承担起相应的集体责任,打造世界范围内的“命运共同体”。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并对其目的、意义、路径等进行了全方位论述。这不仅彰显了中国人民追求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的美好愿景,也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责任担当。2017年12月1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中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进行了阐释,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2]责任伦理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出场的重要伦理语境,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丰富的责任伦理意蕴,责任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其中,是探讨这一理念的伦理基点与伦理实践落脚点。责任伦理不仅在理论上体现为一种价值理念,更在实践层面体现为一种责任行动,彰显了理论性与应用性的内在统一。本文基于责任伦理的视角,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展开深入解读,不仅拓展了这一问题的研究视域,而且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方向指导。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责任伦理要义
责任作为贯穿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价值理念,不仅体现了深刻的伦理意蕴,而且其内涵在时间和空间上都进行了丰富与拓展。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责任伦理内含了多重关系,体现了特定的伦理要义。
(一)以共生为伦理基础的自然责任延伸
共生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不仅内含了人与人的和谐共生,而且最为根本地包含了人与自然的共存共在。二者之间的共生关系,揭示了自然之于人类以及人类之于自然的价值要义,反映了主客统一的和谐样态。大自然本身是一种目的性存在,其自身的权利对人提出了某种道德要求,因而人类行为“要把对‘目的本身’的承认扩展到人类范围之外,使人类之善中也包含对人类之外的自然事物的关心”[3]。一切自然生命有机体都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对自然生命的尊重与敬畏体现为对自然的基本道义担当,这种责任是实现人对人负责的前提。习近平在倡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指出:“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4]人对自然具有依存性,一切责任都源于人之于自然责任这一维度进行延伸与展开。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5]通过这一规定,马克思明确了人的自然属性。人类作为一种自然存在,既来源于自然,又依赖于自然,自然界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和前提。同时,自然依托于人的实践活动实现“人化自然”的转变,从而生成具有历史特点和社会印迹的“自然”存在。人与自然共生关系的和谐维系与发展,离不开人这一行为主体的负责任行动实践。
然而,自近代工业化以来,随着人类理性的膨胀以及实践能力的增强,“人类中心主义”逐渐占据支配地位。在这一理念的统御下,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形态开始发生改变,主客二分关系愈发凸显,随之而来的各种生态问题日趋严峻,从而危及人类之生存与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内含了“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的生态维度,其提出是在对现实问题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实现二者的和谐共生为出发点,冲破传统伦理观念中“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6]承担和践行对自然生命责任的过程,即是推动人类生命赓续和社会不断前进的过程,是探寻正确处理人的类生命与他类生命关系的过程。这意味着必然要对自然价值进行重估,从而确立自然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由此,这一理念强调人与自然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强调人对自然的道义担当,把责任的范畴由人类维度向自然维度予以延伸。
(二)以共荣为伦理导向的社会责任拓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的责任伦理,诠释了出于责任与合乎责任辩证统一的责任内涵,即强调了目的善与结果善的统一。这种善以目的为导向,以结果为重要衡量标准,关注人与社会的整体性发展。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在社会层面蕴含了以共荣为伦理导向的责任拓展。
一方面,“共荣”意味着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协同实现。长期以来,发展的逻辑在信念伦理的支配下,过分注重发展的动机和意图,而忽略了对于发展过程的调控,从而出现了发展动机与发展结果的脱节。由此,导致了资本在现实世界的统治地位,人游离于发展的边缘,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状态,各种异化随之而来。新形势下,必须要驱逐信念伦理在发展领域的支配地位,使人的逻辑取代物的逻辑,从而实现发展动机与结果的统一。这意味着,传统观念中唯经济发展至上的责任观必然要发生转变,而代之以人的发展为价值取向的责任观。在基于新的责任观的基础上,以一种系统性的思维方法和开阔性的伦理视野,注重发展的统筹性、协调性。概而言之,这种责任涵盖了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生态等各个方面,即涉及国家兴衰、人类存亡等全局性和深层次的内容[7]。只有把社会各领域的发展统筹起来,才能够彰显责任的真正意义,创建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8]52,体现了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责任观,把责任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各个维度,为实现人的真正发展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共荣”意味着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即共赢多赢的实现。当今世界,国与国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发展的密切性增进了人类命运的互联性,人类的生存状态越发趋向超个人化。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单个原子式的孤立存在,而是处于各种错综关系的网络节点之中。各国的发展与世界整体性发展具有统一内联性,体现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息息相关性,彰显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世界交融趋势。在这样一种新的世界发展图景中,责任主体不仅呈现出愈益多元化,责任的边界与归属也更为模糊。在责任共担中实现共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传统的零和博弈、“非此即彼”、冷战思维,只会加剧矛盾与冲突,既影响到局部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也阻滞世界的整体发展进程。以追求共赢多赢实现的责任理念与责任思维亟待重新确立。人类命运共同体蕴涵的责任伦理意蕴把德性范畴从私人领域延伸到了公共领域,从责任的视角提出了主体国家应当肩负的全球道义担当,把责任的维度由民族地区向世界全局进行了拓展,其内在地包含了之于本国的内部责任和之于世界的共同责任,凸显出主体国家基于共同利益上的“为己”之责与“为他”“为群”之责的高度统一。
(三)以共发展为伦理追求的未来责任指向
人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自然面前具有同等地位,都平等享有获得自然资源的权利。当代人绝不能因为谋取自身发展而攫取后代利益。尤其是在人类理性思维与实践能力得到极大提升的现代社会,更有可能对遥远的未来产生深远影响。为此,人类必须对自身行为进行全面审视,以实现当下发展与未来发展的统一作为行为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可见,人类行为的伦理范畴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当下,而且直接指向了更加遥远的未来。责任的焦点不仅聚焦于现实社会,更直接延伸到遥远的未来,既包括自然的未来,也包括人的未来。这蕴含了代内公正与代际公正的统一,意味着既要实现当代人之间的利益共享,也要促进当代社会与未来社会的福祉与资源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正是在对共同利益的考量之上,体现了共同发展的伦理追求,把责任的视野由当代向未来进行了拓展。
“人类”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词,具有明确的未来指向。无论是费尔巴哈对于人的“类存在”的抽象性理解,还是马克思对于人的“类本质”的实践解读,都揭示了人作为“类”概念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即不管是消失于历史视野的过场之人,还是已出场的当代之人,抑或是尚未出场的未来之人,都是人类整体存在的重要范畴。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把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所蕴含的责任维度由代内责任延展到了代际责任。人类在实践活动中不仅要为自身的存在赢得发展的条件和机会,更有义务确保后代的生存与生活品质。2017年,习近平在出席世界经济论坛年会和访问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时的演讲中提到:“地球是人类唯一赖以生存的家园,珍爱和呵护地球是人类的唯一选择……我们要为当代人着想,还要为子孙后代负责。”[9]“命运”这一关键词作为一个未完成概念,涉及人类社会的持续存在与永续发展。从内涵来看,“‘命运’不仅是人类既定关系和彼此交融现象的一种事实呈现,也是建构人类未来关系和赢得其发展前途的一种价值设定和意义追求”[10]。人类对于自身命运的掌控,必须立足于人类长远发展的视野,拓宽责任的现实维度。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既是对过去人类命运总结反思的结果,也是对人类未来命运开启的时代宣言。因此,这一理念内在地涵盖了历史、现实与未来三个维度,并在基于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对人类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责任伦理特质
人类命运共同体涵盖了对责任的厘定、划分、执行等方面,这些内在的伦理规定,明确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蕴含的责任特质,并从理论层面回答了如何以负责任的方式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
(一)权责统一
权利与责任具有统一性。黑格尔指出:“如果一切权利都在一边,一切义务都在另一边,那么整体就要瓦解,因为只有同一才是我们这里所应坚持的基础。”[11]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成员,主体在享受权利(利益)的同时,也必须要尽到应尽的义务与职责。马克思指出:“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12]也就是说,人只有把“为我”与“为他”进行结合,才能实现自我的目的性存在。这种目的与手段的内在统一,实质上就是权利与义务(责任)的统一。
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含了权责统一的内在伦理规定,其出发点就在于促进不同国家主体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充分保障其应当权益的获得。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的提出旨在促进不同国家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及合作交流,推动公平、正义的全球治理规则与国际秩序的建立。习近平指出:“各国体量有大小、国力有强弱、发展有先后,但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都有平等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的权利。”[13]相应地,作为共同体成员的主体国家在获取权益的同时,应当履行对应的职责,自觉承担起维护全球共同利益的道义担当,不可为了追求一国之利而推诿责任甚至向他国转嫁责任。这就要求主体国家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所肩负的责任形成清晰认知,既要把握行为尽责的内在要求,也要明晰责任主体在何种意义、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对其行为负责。
(二)责任共担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旨在激发多元主体的责任意识,为推进人类的整体性存在与发展构建和平安全的外部环境。当今世界,国与国之间的依存程度日益密切,其利益交汇日趋增多,全球命运紧密相连,作为个体存在的“我”逐渐被群体性的“我们”所取代。任何国家要实现发展,必然不能故步自封,而是要与国际接轨,主动融入全球化浪潮之中。对于主体国家而言,无论大小强弱、发展程度如何,都既是行为活动的主体,也是行为后果或可能性后果的责任主体。因而,各国应承担起在全球化发展中的责任。同时,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与挑战愈发增多,现代社会风险错综复杂,责任边界也日益模糊。单个国家所具有的应对风险能力越发显得相对微弱,需要主体国家相互联合。这意味着,全球治理的责任主体越来越呈现出多样性和整体性特征,在风险面前,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应当共担政治、安全、发展、社会、生态等治理责任。
习近平指出:“国际上的事应该由大家共同商量着办,世界前途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14]在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及国际秩序的重建中,亟待多元国家主体的积极参与,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促进彼此间的责任共担,以“努力打造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共同营造良好环境”[15]。这样,就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逻辑建构理路。这不仅需要各国积极参与到全球治理和国际秩序重建之中,协同共治,克服参与赤字,以增进多元主体在多领域的全方位合作、对话、交流与协商,促进更多共识达成;同时也需要作为责任主体的民族国家正确认识并妥善协调好外部公共利益和内部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内外部利益的会通。由于利益的出发点不同以及文明、制度等方面差异化的存在,在一定情况下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作为责任主体的国家应树立辩证的认知态度,强化大局观念,在追求自身合理利益的同时兼顾外部利益。
(三)区责对待
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共同责任,但重视责任的协同性并非意味着责任的无差别性。事实上,由于主体国家利益占有、责任能力的不同,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中承担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如在生态治理方面,习近平提出了“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8]159。“共区”原则融合了“影响”这一事实层面的可归因性和“能力”这一伦理层面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兼容公平的精神[16]。
首先,责任的划分应依据主体事实行动予以界定。主体国家发展顺序有先后,其对于自然界、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存有差异,在相关责任的划定和承担中理应有所区别。其次,责任的承担应根据责任主体的行为能力进行判定。能力与责任之间具有正相关性,一般而言,作为责任主体,其责任能力越大,就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具有较强实力的发达国家,应当在国际社会中自觉承担更多的责任,推动国际治理走向善治。一般而言,大国在国际社会秩序重建、全球治理等方面肩负更多的责任,其责任的自觉践履是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谈及责任能力必然要涉及责任承担的限度问题,因而要处理好责任能力与责任限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中,既要考虑到主体国家的责任能力,但同时要把握好应尽之责的限度,合理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国家主体,既不能漠视、推脱应然责任,也不能超越自身职责范围妄加干涉他国事务,违背国际社会准则。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责任伦理实践向度
“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体现为一种责任理念,也体现为一种责任行为。这一理念的责任伦理实践,既是主体自觉践履的过程,也是外部机制约束的结果。主体责任感的确立是这一理念践行的实践前提,主体责任能力的提升是实践基础,社会外部机制的调控是实践保障。
(一)实践前提:主体责任感确立
当前,随着国与国之间联系的密切、互动的频繁,国家扮演的角色越来越多,承担的责任也更为多样化。作为责任主体的民族国家应当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中自觉感知和明确判断自身肩负的各种责任。责任感知是培养责任感的基本前提,主体责任感的增强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理性责任感知的基础之上。其中,既包含对责任本身的正确认知和判断,也包括对尽责行为所具有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的自觉体认。正因如此,才有了古希腊哲学家诸如“知识即美德,无知即罪恶”这样的论断。作为主体国家,应对自身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中肩负的责任形成清晰的认知,既要把握行为尽责的内在要求,也要明晰责任主体在何种意义、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对其行为负责。
责任认同是责任感的内核,利益认同是实现责任认同的基础。在责任的范畴理解中,利益与权利是对应的,责任则对应于一定的义务。“权责统一”的原则说明了主体如果要形成对特定责任的认同感,必然要获得所需的利益。在“利益—责任”的行动框架中,利益是责任共担的前提,责任是维护共同利益的重要保障。基于利益的角度探讨责任感的培养,与当下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如何为广大国家提供普遍的优惠和福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培养主体国家责任感的关键。这不仅需要各国积极参与到全球治理和国际秩序重建之中,协同共治,克服参与赤字,以增进多元主体在多领域的全方位合作、交流与协商,以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多方面的共识达成,推动利益共同体的建立;同时也需要作为责任主体的民族国家妥善正确认识并协调好外部公共利益和内部利益之间的关系。由于利益的出发点不同,在一定情况下,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作为责任主体的国家应当摆正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追求自身合理利益的同时兼顾外部利益。而对于部分国家的为过分追求一己之利而损害共同利益的“搭便车”行为更要加强管控力度,防止共同利益的受损,推动责任主体责任认同的普遍达成,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中的高度责任感。
(二)实践基础:主体责任能力提升
责任能力是责任主体本身所具有的能够尽职履责的基本素养,是主体践履责任、实现责任担当的基本前提。民族国家作为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主体,首先应当进行责任能力的培养和提升。责任能力是一个综合范畴,贯穿于责任实践过程的始终,包括行为预测能力、行为调控能力和行为反思能力。行为预测能力是主体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预测和研判能力。这要求责任主体加强行为的审慎意识,对行为高度负责,以保证行为动机与行为结果的一致性,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审慎就意味着责任。没有审慎的存在,责任就可能变成鲁莽和草率”[17]。技术时代,风险的产生更加具有难以预测性和不可控性,责任主体国家应加强对行为的预测及评估,对可能导致的后果予以前瞻性的研判,审慎地进行行为选择,以有效应对和规避风险。从责任的内涵维度来看,其主要包括应尽之责和未尽之责两个方面,又可以分别称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加强对主体行为的预测,是确保责任主体有效践行积极责任的重要体现。
行为调控能力是行为主体对行为进行调节和管控的能力,是主体有效承担责任的重要保障。在思想观念多元化、利益基础异质化的时代,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传统观念中动辄诉诸武力的问题解决方式早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如何通过协商与对话解决国家、地区、民族冲突与争端已成为国家主体践履国际责任的关键。主体国家应对国内外发展形势形成清晰认识,宏观把握发展格局,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寻求与其他国家更多的利益交汇点,加强对非理性行为的调控能力。行为反思能力是责任主体对其行为进行反思和总结的能力,其目的在于对主体行为进行不断优化,以减少行为失误的发生。纵观历史不难发现,很多国家在实践中都出现过失误,不仅影响了本国的发展,而且影响到整个世界的发展进程。事实证明,只有那些善于反思行为,并进行积极改正的国家,才能获得较快发展。这不仅是国家对本国民众负责的表现,同时也是践行国际责任的重要体现。因此,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过程中,主体国家应善于对行为进行反思(其中既包括自身的对内与对外行为,也包含他国的行为实践),并及时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改进行为,以充分履行在国内和国际上的责任。
(三)实践保障:责任实现社会制约机制调控
责任实现的社会制约机制是对社会成员履行和承担责任的各种外在制约的总称[18]。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国家而言,其责任的践履以及责任共同体的建构不仅需要责任主体责任能力、责任感等内在素养的提升,也需要道德层面和制度层面的规范、约束和调节。从道德层面来看,是否尽责是判断行为道德与否的重要标准。这是因为,“从本质上讲,伦理行为应该是一种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由选择机制和责任能力共同决定的责任行为”[19]。因此,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以责任为核心的道德评价与约束机制,是推动国家责任主体责任践履的重要手段。为此,既要在理论层面宣扬“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道义担当,增进责任主体实现广泛意义上的价值认同,从道德层面唤醒其责任自觉意识。同时,又要在实践层面强化道德之于行为主体的外在约束作用,并把外在的责任要求转化为主体内在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感,以推动各国家主体自觉践履在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中的责任承担。
人类命运的整体性走向直接取决于责任主体的行为。为促进人类与自然界的共存以获得生命的延续性发展,就必然要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规约。从制度层面来看,制度既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又引导着主体的具体行为实践,因而具有“范导”作用。而制度革新必须体现主体的利益诉求,满足主体的潜在利益的获得,才能激发主体的内在责任感,发挥制度之于行为体的约束作用。对制度安排的变化的需求,基本上起源于这样一种认识:按照现有安排,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行为者认识到,改变现有安排,他们能够获得在原有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20]。可以说,新的制度体系的建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和平衡的过程。习近平指出:“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法治化,努力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21]因此,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中,应当注重体现国际制度与规则的公平、正义,推动合理国际秩序与格局的形成,维护参与主体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基本权益,以发挥制度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规约作用,激发各国责任的有效践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