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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尼斯共同体的伦理意蕴及其价值审视

2023-03-07张卉洁

关键词:意志伦理共同体

张卉洁,王 宏

(长沙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

一、滕尼斯共同体的伦理理念

滕尼斯认为,在现代资本主宰的“社会”中,表面上人们和平共处,实质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疏离,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不和谐甚至紧张的状态。滕尼斯共同体伦理理念彰显着“家”的爱与信任、“团体”的共同善和“集体”的意志统一。

(一)“家”的爱与信任

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本质上是自我与他人融合的关系体。“家”作为最原始的关系融合体,能够为处理共同体中的复杂人际关系提供伦理指引。面对人与人之间冷漠与疏离的境况,滕尼斯主张回归“家”的生活,在“家”的关系中寻求“同本共生”的亲密状态,厚植“家”的爱与信任。

滕尼斯认为,家庭共同体能够给人带来无限的力量,并让每位成员都强烈地感知它、依赖它,而这种无限的力量就源于家庭最本能的爱。在这种爱的传递中,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感也随之自然生长。他们彼此为伴、真诚相待,“家”的生活由此注入了最本能的爱与最深切的信任,这种无法用利益衡量的爱与信任,是人类最为纯粹的情感。在家庭中,“人们通过爱、喜欢、同情与他人交往的自然或基本意愿根植于情感、欲望与激情,共同体的基础形态可以在家庭中找到”[3]。因此,滕尼斯将“家”看作是共同体生活本身,“家庭生活对俗众而言就是生活本身”[4](P324),并希望将家庭生活之爱融入共同体之中,以此改善人与人之间的疏离关系,让信任重归集体。诚如鲍曼所言,共同体是一个温暖舒适的家,“它是滂沱大雨下为我们遮蔽风雨的屋檐,是霜冻日子里为我们取暖的壁炉”[5],共同体之外的世界或许危机四伏,但在共同体之中,人们相互信任、彼此依赖。

(二)“团体”的共同善

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就将共同体看作是对共同善的追求。苏格拉底提倡公民应当为城邦共同体而努力。亚里士多德则在《政治学》开篇指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6]在这里,善业是团体的共同目标,旨在实现团体的善生活。滕尼斯对共同体的构想,不仅体现了城邦共同体对团体共同善的追求,而且将其看作是团体伦理生活的内在价值目的。

滕尼斯认为,作为“团体”共同体的主导意志是“本质意志”(Wesenwille),与主导社会生活的“抉择意志”(Kürwille)相对立。本质意志是“人的身体在心理层面上的等价物,或者说是生命的统一原则”[4](P200), 而抉择意志则是“思维本身的一个产物”[4](P200)。作为“生命的等价物”,“本质意志”代表人类生命本质所蕴含的情感需求,以及人之所以为人的道德品质,并与美好的事物直接关联。因此,滕尼斯认为,“所有在直接与本然的意义上从属于本质意志的东西,只要表达了人类的相互关联与统一,就证明了自己是完全善的、美好的东西。”[4](P248)这个完全善的、美好的东西即“良知”,“‘良知’针对我们所谓的邪恶行为。正如意识是抉择意志的最高或最理智的形式,良知则是本质意志的最高或最理智的形式”[7]。良知是人与生俱来的道德本能,人只有寻回本体的良知才能共塑道德的集体;反之,集体成员如果都是“良知的自律体”,那么这个集体必然会成为一个具有共同良知(即“共同善”)的共同体,“正如一个集体无论如何,只有通过好公民的勇敢、智慧和节制才能维持自身”[4](P229)。

(三)“集体”的意志统一

滕尼斯共同体,是“意志完善的统一体”[8],是集体成员意志的有机联合体,凝聚着集体的团结意志。“意志完善的统一体”包含三层含义,即:共同体是由意志完善的个体组成的;共同体是意志完美统一的整体;共同体是复杂的有机联合体,而非简单的机械物理联合体。也就是说,共同体由具有独立意志的有机生命体组成,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其意志属于自我的同时又隶属于集体。集体的意志,既源于个体的意志,包含了每个有机个体的思维、情感等,又代表了个体的普遍意志,并最终凝聚为共同体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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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尼斯指出,个体之于共同体,犹如器官之于人体,每个器官都具有自身的特性,合在一起就形成了高级的人体。某个器官一旦离开人体本身,就将失去存在的意义。显然,对于滕尼斯而言,人必然归属于集体、依赖于集体、生存于集体,个体意志在集体中生长与完善,成为统一的集体意志。这种统一的集体意志是涂尔干所主张的“有机团结”。③

与涂尔干不同的是,滕尼斯主张从人类原始的或者自然的状态出发,并将这种状态设定为人类意志最完美的统一,其意在于将这种和谐、完美的意志统一应用于现代社会。滕尼斯从过去的质朴关系中寻求意志的统一,旨在强调集体的意志统一必须是发自内心的选择,而非屈从于条例与权威或受控于利益,更非表面的虚假和平。

二、滕尼斯共同体的类型特质

滕尼斯将共同体分为三种类型,即作为本质意志的“血缘共同体”,以及在此基础上分化出来的“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共同体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比例存在,并呈现出不同的伦理特质。

(一)血缘共同体:默认一致

血缘共同体是最自然而然的共同体,是由血缘相连、互相关爱的家人组成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每位成员具有天然相通的默契感,滕尼斯称之为“默认一致”。

滕尼斯表示,默认一致源于一种“家庭精神”,即“人们发自内心地结合与统一”[4](P99),是真正共同生活最简单的表达,它无法被人为地制造出来,必须是在长期的共同家庭生活、共同劳作中自然培育而来。它首先表现在家庭生活中,进而影响到空间与家人的精神生活,本质上是一种情感相通的社群力量,家庭成员通过共鸣共情的感受团结在一起,彼此间相亲相知的情感程度决定了默认一致的程度。“通过默认一致产生、进而构成了共同生活之内容和形式的东西,就是自然的、包含在共同生活之胚胎中的秩序与谐和。”[4](P414)和谐是默认一致的主旋律,即使生活中有矛盾与摩擦,最终也会在相互理解中恢复和谐。默认一致正是由于发挥着这种力量,因此它形成了超越一切困难和偏见的“共同领会”[4](P95)。

(二)地缘共同体:价值共生

随着家园和土地固定下来,拥有共同土地的人们在共同的劳作中相互熟知、彼此照应,产生深厚情谊。由此,地缘共同体产生。这种共同体是建立在人们对土地的占有之上,体现在人与土地、人与人的价值共生之中。

首先,价值共生体现在人与土地的深切关联之中。共同劳作使人与土地结合成无限的力量,人类的家园就此固定下来。耕地与住宅无法轻易移动,由此,人们受到双重束缚:既被耕种的土地束缚,也被居住的房屋束缚。可以说,土地与人融为一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不仅承载着人们对家园的回忆,也被深刻浸入人们的情感。滕尼斯认为,大地“就像母亲的形体保护着她的孩子一样,甘甜的乳汁是她的胸膛里涌流出来的自由的馈赠……人类感觉自己就是大地的产儿,是土地上的原初居住者”[4](P409)。同时,土地自身也蕴含着先辈们付出的生命力量,“就像包括着先人的血和汗一样,它本身要求享受者们对逝者怀着虔诚的感激”[9]。由此,土地和人类之间自然地“团结”起来,形成了以土地为核心的共同体。

其次,价值共生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作中。这种共生性也源自人与土地的紧密联系。在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助情谊得以展开。滕尼斯认为,土地使一群共同生活的人相互依存,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感觉到彼此相互拥有、相互帮助,并将彼此看作是同一祖先的后代,“他们觉得彼此是血肉兄弟”[4](P410)。由此,并无血缘关系的人们在共同交往与劳作中,建立了纯粹、互助、友爱的和谐关系。

(三)精神共同体:心灵契合

随着人的抉择意志的增强,本质意志逐渐减弱,血缘情感的亲密性与地缘情感的归属感也随之降低。此时,跨越血缘和地缘边界的精神联系成为维系人们团结的主要纽带,精神共同体由此形成。在精神共同体中,人们因共享的理念而汇聚一堂,怀揣着共同理想、信奉着共同信仰、追求着共同目标,由此相互靠近,建立了志同道合的“友谊”。④

有别于以“熟识”为基础的血缘共同体和以“土地”为依托的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通过精神联系,在更广的范围、更高的层次与更深的程度上形成了群体意志的统一,堪称最完美的共同体。滕尼斯认为,有一个“看不见的精灵”在陌生人之间组织了一场场不可思议的精神会面,人们在一次次的精神碰撞中达成了价值的共识。于是,心灵的交流使人们成为精神上的伙伴,心灵的契合则让彼此成为精神上的“家人”。这种共同体是滕尼斯对未来道德社会的终极构想,即人们在心灵契合中达成了意志的统一,又在意志的统一中实现了内部的和平,这样的和平“是具有直接伦理意义的神圣秩序”[4](P127)。

三、滕尼斯共同体的价值取向

滕尼斯共同体以血缘共同体为伦理起点,以地缘共同体为伦理拓展,以精神共同体为伦理追求,本质上是一个以人伦关系为价值逻辑的伦理共同体。其伦理理念与类型特质体现了共同体构想的伦理意蕴。研究其价值取向,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论述,推动当代社会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建构。

(一)家庭文明建设:家庭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10]无论时代如何变化,家都是无法取代的生活与精神的基本依托,新时代要求我们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建设。从滕尼斯血缘共同体来看,家庭精神是家庭文明建设的根基。一方面,滕尼斯将人类复杂的情感交往归于家庭精神,认为家的意志是人际交往意志的本源;另一方面,家庭精神实质上凝聚了家庭伦理生活的全部意志,代表着家庭生活的价值取向和伦理规范,决定了家风家貌。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10]

(二)民族共同体意识:“同心圆”式共同体

滕尼斯将共同体生活看作是“活生生的民族伦理生活”[11]。共同体是民族伦理生活的具象实体,承载着民族与社会的伦理理想。为此,滕尼斯倡导一种“同心圆”式的共同体构建,即以“默认一致”为共同体的圆心,离圆心越远,则默认一致的认可度就越低,但是只要在这个圆圈中,即生活在共同体中,那么共同体成员就会因默认一致而联系起来。默认一致倘若只在家庭、邻里等有限的范围内展开,则是关于血缘与地缘的文化联系;如果范围进一步扩展到超出熟人范围的民族共同体,那么就是民族认同的构建问题[12]。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我国民族团结之本,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精神内核[13],“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14],进而形成“同心共圆中国梦的强大合力”[1]。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互利互爱的伦理形态

滕尼斯将精神共同体看作是人际交往的最高形态。精神共同体既摆脱了血缘与地缘的羁绊,又保留了二者的伦理底色,以互利互爱的伦理形态构建共同体秩序。首先,滕尼斯共同体本质上是要打造一个情感互通的伦理世界,即以“情”与“爱”联系起所有“熟悉”的人,这些人既包括相知的家人,也包括遥远的陌生人。人们只要情感互通就可以归属一体,就可组成互敬互爱的伦理世界。正如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通过“‘以心换心,以情换情’的方式唤起全人类互敬、互信、互爱的情感共鸣”[15],以实现人类相亲相爱的美好愿景。其次,滕尼斯共同体尝试通过“本质意志”为人类寻找道德共识的根基,以此在全世界达成终极的“共同善”,推动全人类一起有效应对共同的道德难题。最后,滕尼斯关于本质意志和抉择意志的观点,实质上探讨了利益驱动意志的问题:即如果坚持温情的初心,就走向道德的共同体生活;如果屈服于利益的操控,就走向虚伪的社会生活。“只有在社会上存在根本一致的或完全一致的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才可能出现大体统一或完全统一的道德原则和规范。”[16]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要立足共同利益,着眼长远发展,致力于实现世界持久和平繁荣、各国人民安居乐业,避免因一时短视犯下不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17]

四、滕尼斯共同体的价值困境

滕尼斯共同体臆想回到过去传统的共同体形态,而马克思共同体“不仅是贯穿人类历史始终的一个范畴,而且是在人类历史中始终占据主场的一个范畴”[18]。马克思将“社会”看作是“现实共同体”,虽然是“虚幻的共同体”,但是仍然属于共同体范畴,并且是迈向“真正的共同体”的必经之路。比较之下,在当代共同体的建构中,滕尼斯共同体存在着一些价值困境。

(一)难以实现的道德愿景

滕尼斯认为,社会本身蕴藏着灭亡的种子,而且共同体不可能重生,对社会的改造只能使其无限地贴近本质意志。为此,他设计的伦理路径大致为:传统共同体-社会-未来伦理社会。这条路径展现了滕尼斯对重塑伦理生活的期待,同时也凸显了其理论困境。一方面,他试图用过去受限制的良知来重塑未来社会的道德生活;另一方面,其思想并未真正触及社会制度本身。他试图在不动摇社会基础的情况下,为现代社会注入良知从而实现其道德愿景,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马克思则将共同体置于现实与未来之中,并提出了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所展现的伦理图景为:自然共同体-虚假的共同体-真正的共同体。马克思认为,虚假的共同体是“新的桎梏”[19](P199),它必将走向灭亡,人类必然走向真正的共同体。与滕尼斯不同,马克思并未妥协于“社会”的难以改造,而是坚定地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9](P199)。马克思对人类的未来信心十足,他认为社会终将会走向精神丰盈的真正共同体。马克思共同体富有激情、充满希望,并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而滕尼斯共同体空想过去,难以使社会走向真正的共同体,所以有学者认为滕尼斯共同体是悲观的浪漫主义。

(二)脱离现实的道德意识

在滕尼斯共同体中,意识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其理论框架摇摆于“唯意志”和“唯物主义”之间,难以应用于现实世界。滕尼斯认同马克思“物质决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论,然而,他把道德意识在社会中的地位看得过高,诚如其表述的那般,本质意志主导的是共同体,抉择意志主导的是社会。此外,滕尼斯在精神共同体的构建中,强调以“看不见的精灵”来维系人类情感,道德被赋予了普遍抽象的性质。实际上,滕尼斯试图在黑格尔抽象的伦理世界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观念中寻求平衡,导致其共同体理论框架在二元分化中摇摆不定。

究其原因,一方面,滕尼斯赋予道德意识过高的位置,从而产生了抽象的观念主义倾向。马克思则明确指出,“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19](P161),“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9](P152),正是这种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坚定信念,马克思共同体的理论框架就更体现其实践性与科学性。另一方面,滕尼斯共同体虽然进行了基于现实生活的历史性反思,但却脱离了现实的个体,他以普遍抽象的意志来框定现实中的人。马克思共同体之所以可行,即在于立足于现实的人,他们既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19](P152),又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19](P151)的现实的人。

(三)无法达成的道德平等

滕尼斯认为,“道德的情感就是关系”[4](P505),其道德构建体现在人伦关系之中,认为个体的身份属性要从共同体的人际关系中获得,这种带有身份定位的道德构建呈现出一定的不平等性。他还认为,人的能力差距间接导致了地位与素质的差距,从而社会无法达成现实意义上的道德平等。其“共同体内在地带有一种特殊的‘等级’,它是人的多样统一性在秩序上的反映”[20]。滕尼斯将这种不平等粉饰为“自我”意志的自由选择,认为这些天赋的不平等最终会在共同体的道德整合下维持内在的和谐。实际上,“自我”不是可以自由选择身份与职业的自由人,“自我”意志的“选择自由”是迫于现状及自身能力、带有阶级属性的“道德自由”。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共同体只有在消灭阶级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21](P484)“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21](P371)面对当今社会不平等的情况,不应该因为天赋与阶级而让渡平等的权利,而应“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21](P364)。在每个人都被视为平等的劳动者的前提下,保护人的多样性,为道德自由留下空间。

总体上,从理论层面来看,滕尼斯共同体具有一定的空想性,但其试图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注入“家”的“本质意志”,将“小家”温情融入“大家”意识,散发着独特的伦理魅力。从实践层面来看,滕尼斯共同体具有一定的启发性,虽然其理论实践难以达成“共同善”的伦理目标,但其将“集体”与“道德”奉为圭臬,对现代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审视其价值,既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推动当代社会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建构;又有助于我们突破其价值困境,坚持以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注释]

① “福特主义”源自安东尼奥·葛兰西,描述二战后美国新工业生活模式。随着西方“黄金年代”结束,“后福特主义”兴起,其主要是指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目的,以信息和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灵活生产模式,本质上是全球化背景下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演变。

② 参见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5页)。“内在于本体而存在”(zuhanden)源自海德格尔,鲍曼用其形容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旨在强调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包容和信任。

③ 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73-92页)。“有机团结”强调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之下,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由于相互需要、相互依赖而形成有机联合体。

④ 参见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99年,第67页)。滕尼斯用其形容精神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友谊,这种“友谊”在相同的职业或者技艺中最容易产生,需要精神上共同的“神”来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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