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失踪多年,我如何重新选择爱
2023-03-07
问:
我与丈夫韩某结婚后的第二年,他就南下寻找发展机会。起初的几个月我们经常电话联系,后来便再无他的音讯了。我去找了他几次都无果,如今他下落不明已5年,我父母催我另嫁。1个月前,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我就讲述了自己的情况,工作人员说我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在法院作出宣告韩某死亡的判决后,我就可以另行结婚了。我回去跟公婆商量,可他俩就是不同意申请宣告儿子死亡,还说我没有这个权利。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
你可以重新选择爱,但应按法律程序先解除你和韩某的婚姻关系。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具体途径有两条,你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一是申请宣告韩某死亡,而且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本案中,你丈夫韩某下落不明至今已有5年时间,是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你作为配偶,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韩某死亡的申请,公婆无权阻拦。法院受理你的申请后,将发出寻找韩某的公告,公告期間为1年。如果公告期届满时韩某仍无音讯,法院将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你与韩某的婚姻关系在判决作出后即行消灭,你就可以重新选择爱了。
二是起诉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规定,公告期间为60日。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其后韩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当然,离婚判决书仍要进行公告60日,送达后,韩某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离婚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你与韩某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你就可以重新选择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