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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下乡”的技术结构化实践过程探析

2023-03-06李净净马良灿

党政研究 2023年5期
关键词:嵌入基层社会治理

李净净 马良灿

〔摘要〕以“数字下乡”为核心的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了乡村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数字技术优化了乡村治理结构,但也面临技术结构性难题。案例县的“数字下乡”实践表明,数字技术通过共享乡村治理资源、优化乡村数字治理主体、改进乡村治理结构等方式实现了技术与社会的耦合。数字技术使用者通过数字解释图式、数字资源、数字规范约束了乡村治理中组织成员的行为、强化了基层政府行政权力的规范性、建构了数字治理的合法性,但也引发了深层次的数字权力不平等和数字排斥问题。

〔关键词〕技术结构化;数字治理;数字下乡;嵌入;基层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23)05-0045-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复合型农村社区组织体系建设问题研究”(21BSH095)

一、问题的提出

通过“数字下乡”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施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的关键。近年来,在国家政策高位推动下,全国各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利用数字技术改造乡村、建设乡村的“数字下乡”运动。某种程度上说,“数字下乡”本质上是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的嵌合过程。数字技术在乡村社会的深入发展,一方面改善了乡村社会的网络通信设备,提升了村民的数字素养〔1〕,推动了乡村数字产业发展〔2〕,激活了乡村治理活力〔3〕。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也带来技术与乡村社会的融合困境,如数字技术理性与乡村社会传统、感性秩序等现实情境的耦合失调〔4〕、数字技术技能存量不同而出现的数字使用差异等,引发数字鸿沟、数字排斥、数字权力扩张等问题〔5〕,使“数字下乡”面临各种现实困境。

在信息社会,数字技术作为一种社会生产要素,其体现社会发展成效的关键在于它在乡村社会的扩散与推广。〔6〕这一过程既受到数字技术自身结构特征的影响,也与乡村社会的文化、组织、制度、管理等制度环境紧密相连。基于对数字技术在乡村社会的传播和扩散机制的关注,课题组一行于2022年7月至8月、2023年3月至4月对S省Z县的“数字下乡”实践进行了为期2个多月的学术考察,先后调研了县、镇、村8个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大数据治理指挥所和2个乡镇5个村庄,对县、乡和村主要负责人、乡村干部、业务骨干、部分片长和小组长进行了深度访谈。获得书面资料30余万字,整理访谈资料6万余字。这些访谈资料和书面材料,成为论文资料的主要来源。论文力图从“技术-制度-主体”三个维度呈现“数字下乡”的作用过程。研究发现,Z县“数字下乡”的过程实质上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权力关系搭建数字技术不断向乡村社会扩展与深化的过程。

二、技术结构论视角下“数字下乡”的实践过程

数字技术下乡反映了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互相耦合的问题,本质上是技术与社会的互动。已有研究就传统生产技术、信息化技术与社会变迁等议题进行了讨论,将“技术-社会”关系的探讨从技术决定论纳入“应用”的社会情境论中〔7〕,观测技术的引进在组织、部门之间应用过程中的组织结构变迁〔8〕、组织结构和环境重塑〔9〕等等;从关注“技术-社会”关系的研究结果转向研究过程,即信息技术与社会(组织)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建构,而不是简单的因果关系〔10〕。在信息化、网络化和数字化背景下,由互联网催生的新技术在为人们的社会交往提供实时的信息流动、实现缺场交往与在场互动的时空转化的同时,也使社会生活充满了诸多不确定性,致使数字技术与社会的互动机制变得更加复杂。本文借鉴“技术结构化”模型,从技术、主体、组织制度三个层面考察数字技术嵌入乡村的运作机制和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互构的过程,即科层制权力关系何以借助数字技术进入乡村并对自身权力进行巩固的过程。

(一)技术结构化模型

技术与组织的互动既受到技术结构特征的影响,也受到组织制度特征影响。奥利科夫斯基(OrlikowskiWJ.)将吉登斯“结构二重性”概念引入技术与组织的研究中,用于考察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过程。通过对组织的结构和制度特征、行动者以及技术三者之间关系的持续研究,奥利科夫斯基认为技术是人类行动的产物,同时也体现出结构属性。也就是说,技术既是行动者建构的用于一定工作场所的物质性结构体,也是行动者通过赋予其不同的含义和强调其不同特征在使用中建构的社会性结构体。简单地说,技术是行动者设计的,也是行动者使用的。在技术的社会运行中,设计者和使用者都赋予了技术以结构,并最终使技术成为组织结构的一部分,这就是奥利科夫斯基提出的技术的二重性。总之,在技术结构化模型中,行动者生产技术产品(a),技术产品又通过解释框架、设备和规则反过来约束行动者(b);而行动者与技术的互动还受到制度特征的影响(c),同样,行动者与技术的互动反过来通过强化和转换结构来影响制度特征(d)。其技术结构化的具体表述见下图。〔11〕

奥利科夫斯基用技术诠释弹性来解释技术不断被建构和修订,并说明技术与社会结构的嵌合过程。诠释弹性是人与技术间关系的一个属性,并因此受到人造物特征(构成一项技术的特定硬件或软件)、行动者特征(经验、动机)以及情境特征(社会关系、资源配置)的影响。也就是说技术在设计、使用和解释时存在结构弹性,一方面数字技术受限于物质特征、制度情境以及技术设计和使用过程中不同层次的知识和权力的影响,另一方面能动者赋予数字技术共享的意义,通过对技术的解释框架、设备和规则的调用,进而执行能动者所需要的任务。奥利科夫斯基理论启示人们,技术生产和使用過程中既要关注社会性因素的层次性,也要关注技术应用的情境性。

(二)“数字下乡”的技术结构过程

“数字下乡”主要涉及三个核心要素:数字技术、行动者、乡村社会组织结构。“数字下乡”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数字技术、数字乡村建设行动者与乡村社会组织结构的互动过程。研究发现,Z县“数字下乡”过程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权力关系搭建数字技术并不断向乡村社会扩展与深化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一是数字技术的实践特征与数字乡村建设行动者、乡村社会组织结构不断调整和融合,即数字技术嵌入乡村社会的过程;二是数字技术利用诠释弹性特征对乡村社会的建构,即数字技术、数字乡村治理行动者和基层治理组织制度的耦合过程(见图2)。也就是说,Z县“数字下乡”实践既是运用数字技术推动科层制权力关系深入乡村社会的过程,也是利用数字技术建构科层制权力关系在乡村社会的规范化和合法化的过程。

1.数字技术嵌入乡村社会的过程

数字技术嵌入乡村社会的过程,是数字技术、数字乡村建设行动者和乡村社会组织结构三者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数字技术实践特征与乡村社会的不断融合的过程。

首先,建构符合乡村社会土壤的数字技术是“数字下乡”的前提。“数字下乡”中的数字技术主要是作为一项生产要素在乡村社会生产、生活以及治理领域的应用,能够给乡村带来数字经济、数字产业、数字生活、数字治理方面变革的技术,而非娱乐性、消费性的数字技术(如抖音、微信、淘宝等)或者数字硬件设备。一方面,“数字下乡”中的数字技术来源于乡村社会生产生活实践,比如农业生产技术、乡村数字治理技术。另一方面,数字乡村建设行动者会根据乡村社会的制度与应用情境特征,对数字技术进行不断的调试和改变,以适应乡村社会的应用和发展。

其次,乡村建设主体对数字技术的接受和推动是数字技术在乡村社会扩散的关键。数字乡村建设主体包括乡镇工作人员、乡村村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等各种要素。技术赋能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乡村建设主体的数字素养。然而由于各乡村建设主体在数字乡村建设中所占位置和角色不同,以及对数字资源掌握程度和使用能力不同,因此在推动数字技术下乡过程中,他们的数字话语和数字权力具有差异性。

最后,乡村社会组织结构为数字技术下乡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技术与组织关系研究中,技术对于组织而言具有重要性、科层性、技术结构性等实践特征。〔12〕“数字下乡”中的数字技术是在国家自上而下的高位推动下进入乡村的,因此数字技术一经产生就被国家赋予了特殊意义,具备数字技术使用的规则、制度、次序等数字结构特征。在数字技术推广过程中,县域自上而下的科层组织特征与数字技术的结构特征相结合,为数字技术有效嵌入乡村社会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也限制了数字技术在社会层面的扩散效果。因此,“数字下乡”既依赖于乡村社会组织的推动,也受到乡村社会结构环境的制约。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制度特征、运行机制等都与数字技术特征紧密联结,共同推动“数字下乡”实践。

2.数字技术对乡村社会的建构

技术的解释弹性是指技术使用者在引入和使用技术的过程中对其物理性以及社会性加以建构的过程。〔13〕一方面,数字技术一旦融入社会,技术的自主性就会从主体性中挣脱,驱动乡村发展情境乃至发展形态的整体性变迁,对农民的主体实践产生重要影响。〔14〕另一方面,技术对使用者行动具有指向和引导作用,只要使用了技术,使用者就需要将自己已有的行为模式调向技术所期待的行为方式,这就是“技术意向性”。〔15〕在“技术意向性”牵引下,农民主体数字素质的提升以及数字生产生活的开展,通过数字技术的解释图式形成了乡村治理人员共有的数字治理图式。这种共有的数字治理图式不仅促使乡村形成制度化的社会秩序,还会强化乡村原有的组织制度。作为一种技术革新,数字技术还会改变乡村组织联结方式,形塑社会关系、社交方式,进而改造社区与组织。

数字技术对乡村社会的建构,主要是利用数字技术的开放、参与、融合和去中心化特质打破传统乡村治理规则,重塑乡村治理结构〔16〕,提高多元主体参与乡村自主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乡村治理的问题、程序和权力交由村民自主管理。然而,当农民主体自身数字技能、数字认识、数字思维等数字化能力较低时,农民主体也会被“技术意向性”左右,进而被数字技术所规训〔17〕,成为被数字技术支配的工具人〔18〕。最终,基层政府通过数字技术延伸了其控制乡村的权力,导致数字治理实践中农民主体性的缺失。〔19〕

总之,数字技术自身具有结构性、诠释弹性等结构性特征。在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结构嵌合的过程中,数字技术的结构性特征不断与乡村社会融合,开始具有了“技术意向性”和科层制等实践特性。Z县乡村治理数字化实践中,数字技术理性的程序化和科层制特征,推动了基层行政权力在乡村社会运行的规范性。同时,Z县乡村治理理念搭建数字技术快车,在提高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强化了县域政府在“数字下乡”中的决策权和数字话语权,把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排斥在了数字技术运用之外。

三、Z县“数字下乡”实践:数字技术嵌入乡村社会过程

Z县地处秦巴山区,境内山大沟深,河流密布,群众居住分散,自然灾害频发。交通不便和地理条件复杂使Z县基层社会治理出现了诸多问题,如上级指令下达较慢、基层问题上报迟缓、资源分割不集中、数字信息不共享、调度处理不及时,等等。为解决上述问题,Z县在“防抢撤”防灾减灾基础上,结合基层治理实际需求,利用数字技术,实现乡村基层治理的数字化应用。在数字治理实践中,Z县聚焦基层治理工作统筹力、治理覆盖力,力图实现治理方式扁平化、治理资源一体化和治理机制长效化。该县以党建引领为抓手,构建了涵盖政策宣传、防汛救灾、返贫监测、矛盾调处、治安联防、护林防火、风险防控、秦岭保护等“八大治理领域”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大数据平台。乡村治理多元主体通过手机APP就可以上传下达治理信息、及时处理治理任务。调研发现,Z县“数字下乡”的实践主要是围绕数字治理大数据平台建构、乡村数字技术赋能、基层治理体系创新三个方面展开,其在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把数字技术有效嵌入到乡村社会。

(一)搭建数据平台:实现治理资源共享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乡村治理中的时空壁垒,为乡村社会创造了时空分离的“脱域性治理”机制。〔20〕Z县搭建了基层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通过大数据信息整合、重塑治理组织架构、人员结构,实现“县-乡-村-组-片”五级治理体系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数字技术嵌入基层治理的关键在于实现上下有效沟通,打破信息传递失衡,建立政府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为解决乡村治理出现的指令下达缓慢、问题上报迟缓、信息传递失真、调度处理不及時等问题,激发乡村治理活力,Z县利用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创新。以片区党员为主体,按照“就近、就亲、就便”原则,通过“1+3+10”党员联户机制,即1名有能力的党员联系3个片区,每个片区内联系10户重点群众,利用互联网和手机APP,Z县建立了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大数据平台和手机APP系统,进而实现了“县-镇-村-组-片”五级联动。同时,Z县还建立了“县-镇-村”三级可调度视频系统,成立了1个县总指挥部与8个专项指挥部、15个镇办指挥部、156个村(社区)指挥所,遴选了3523个片区的片长,实现了“一张网”上下联通,推动数字治理在乡村层面的有效运作。通过大数据平台建设,Z县利用数字技术将治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并且通过手机APP自下而上层层上报,畅通了治理主体沟通交流的渠道。数字技术消解了“县-乡-村”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了乡村治理信息共享,促进了乡村治理数据的公开、透明,治理程序的规范化。

数字技术把乡村治理的碎片化信息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乡村治理信息共享,提高了基层治理的效率。Z县处于深山沟壑之间,由于交通不便,传统单一路径的乡村治理实践使得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无法准确掌握村民利益诉求和乡村自然灾害数据,在处理乡村事务时,常常会出现信息延误、信息偏差。Z县的两个乡镇处于秦岭最深处,常因自灾害原因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进而导致乡村治理出现资源调度延迟等问题。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依托数字资源整合配置能力,建立了“片-组-村-乡-县”层层上报的乡村治理数字信息上报系统。自下而上的乡村治理数据传输系统和自上而下的乡村治理信息资源共享与沟通机制,将乡村零散的治理问题转化为体系化的数字治理信息库。数字治理信息的共享,可以帮助乡村治理主体快速了解和掌握乡村治理需求,精准有效分配治理资源、及时回应乡村治理难题。

(二)数字技术赋能:优化乡村治理主体

数字技术下乡的关键在于乡村数字使用者的数字实践能力。数字技能会影响个体的信息化使用水平。数字赋能正是以数字技术为依托,通过平台提供、数字技术扩散和场景改造等方式实现行动主体的权利回归和能力提升。〔21〕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治理的数字转向,培养了乡村数字化思维,推进了“数字下乡”的进程。

首先,以縣域为范围,Z县把与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八大治理领域”内容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一图监测”。这些治理领域内容与乡村干部的日常工作高度契合,有助于提高乡村干部参与数字化治理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实现乡村治理数据信息共享,进而提高乡村干部的乡村治理工作效能。如在疫情常态化管理阶段,Z县通过视频会议和手机APP方式传达上级政府会议精神、工作部署以及疫情防控要求,并开展其他乡村治理工作。对于贫困山区的基层干部来说,数字化的治理方式节省了他们往返县城开会的时间,提高了治理乡村问题的便捷度,也强化了乡镇干部的数字化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

其次,简化数字治理平台使用方式和程序可以提高数字治理平台使用率。根据乡村数字治理平台自下而上的反馈机制,Z县不断对大数据平台进行优化,使得乡村干部、社区小组长和片长能够通过语音、图片等方式上报乡村治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防止因为数字技术原因而闲置数字治理平台的使用。

最后,数字技术赋能提高了乡村整体数字技术素养。针对县、乡、村等乡村治理相关人员数字化素养水平低的情况,Z县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数字技术培训,通过乡村数字化治理理念宣讲、数字治理平台讲解、手机APP数字技能培训,激发了各主体参与乡村数字化治理的积极性。同时,Z县还充分利用驻村干部、包村干部等人力资源,对社区片长、组长、村长进行上门指导、现场教学,确保乡村治理相关人员能够灵活利用数字治理平台,参与乡村数字化治理,提高乡村整体数字素养。

(三)治理结构优化:数字技术改进乡村治理机制

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生产和实践离不开行动者和乡村组织制度的互动和实践。Z县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自上而下囊括了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干部、村干部、社区组长和片长等五级工作人员。数字技术赋能一方面增加了乡村建设个体的数字权利,扩大了乡村居民的数字参与权,打破了村治单轨局面;另一方面“县-乡-村”自上而下的组织联动和村落内部村长、片长以及乡村帮扶干部之间的横向联结成为Z县数字治理结构优化的关键。数字权利下沉,扩大了乡村居民的参与权,还打破了村治单轨局面。在乡村数字治理实践中,数字技术权利下沉意味着村民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将获得更多的监督权、参与权,能够依靠更便捷的路径参与到村庄治理中。Z县从乡村居民中遴选了3525个片长参与乡村线上、线下的数字治理。被遴选的社区片长可以利用数字治理平台,通过线下的“口袋书”记录问题和线上手机APP软件及时上报乡村治理问题,同时还可以及时与包户的党员同志进行乡村治理问题探讨。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扩大了乡村治理参与主体范围,促进了村民民主决策,打破了乡村传统“一言堂”的村务决策困局,防止了乡村治理中的组织秩序失灵。〔22〕

为激活自上而下的组织联动和乡村内部横向的组织联结,Z县采用目标任务和奖励机制激励数字乡村建设各级行动主体。在村级层面,村级指挥所与片长签订目标责任合同,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建立工作台账,并给予专职片长每人每月100元补助,兼职片长每年增补300-600元(以在村级兼职5项工作为标准,兼任职务低于5项的没有劳务补助)。在县级层面,把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纳入组织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以行政压力迫使基层自下而上实现组织联动。

此外,Z县还吸纳乡村振兴工作队参与“数字下乡”和乡村基层治理创新。为了推动基层治理数字化有效运用和乡村振兴顺利实现,Z县为各行政村配置了乡村振兴工作队,该队伍由驻村工作单位、乡镇干部等构成。在“数字下乡”过程中,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的乡村振兴工作队成为了推动“数字下乡”的中坚力量,他们不仅要协助村两委处理好“乡政村治”的具体任务,还要进入乡村进行现场教学,帮助村两委成员、村小组长和片长解决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手机APP的使用问题,提升其数字化水平。因此,乡村振兴工作队成为了联结乡村治理中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的桥梁。

四、数字技术对乡村社会的建构

在技术诠释弹性和技术组织结构环境双重影响下,Z县数字治理实践清晰展示了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实践对乡村组织制度的重构和乡村数字权力的影响。数字技术使用者通过信息编码、数字语言等解释图式有效建构了乡村数字治理的表意结构,并不断调整和改变“数字下乡”的实践路径。对数字技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掌握使用,使得技术管理部门及技术精英获得了对乡村社会的支配权。数字技术的应用约束了乡村治理中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了乡村治理秩序,构建了数字治理的合法性结构,强化了国家在乡村行政权力的规范性。

(一)数字技术解释图式建构了乡村数字治理表意结构

解释图式指行动者用于解释行为和事物的标准化和共享的知识基础。〔23〕数字技术通过它所代表的概念和符号为数字乡村建设者,尤其是为县乡级干部提供了了解组织结构的手段,这既起到了解释图式的作用又强化了“数字下乡”实践活动。Z县基层社会治理的解释图式主要是指数字治理实践者利用大数据平台和手机APP的數字图式,形成数字治理的共有程序、准则和知识等。数字技术通过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大数据平台和手机APP对乡村基层治理中的累积性知识和信息进行编码和标准化,从而使Z县大数据治理平台中的所有参与者都能够对此进行共享,形成适用于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体系的共同语言。

正因为如此,数字技术通过对数字治理平台把基层治理创新的治理理念、治理思想、治理经验进行编码和标准化,形成乡村基层治理人员的共有数字治理图式。这种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层化的数字技术理性图式又反作用于基层治理实践,强化或改变了县域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进而支配和控制乡村治理的过程。

(二)数字技术资源巩固了乡村组织的支配结构

资源是指用于实现意图和达成目标的一切物资和设备,常分为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配置性资源是在权力实施过程中使用的物质性资源,来源于人类对自然的支配;权威性资源是在权力实施过程中的非物质性资源,源于社会中的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支配。〔24〕作为生产要素的数字技术既可以作为配置性资源对社会生产实践起决定性作用,产生数字红利,又可以作为权威性资源对社会实践结构进行控制。因此,资源配置方式和权威资源占有量必然会对组织中的权力结构产生影响。而数字技术作为“数字下乡”的一种重要资源,对其占有和掌握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引发社会结构中的权力冲突。

Z县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创新由县级政府统一建设数字治理平台,安装县乡村三级视频联通可视系统和手机APP软件。从表面上看,自上而下的制度理性和技术理性的推动促使Z县实现了县域数字资源均等化配置。但实际上,数字技术的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都掌握在县级政府手中,乡镇干部和村级体系工作人员只是向政府提供乡村数字信息的工具人。此外,Z县数字治理平台涉及的“五级”治理人员由于大量的日常工作被绑定在大数据平台和各层级的微信群中,时刻被数字技术图式所规训,还迫使他们沦为数字控制的对象。因此,从数字治理视角看,县级政府依然是数字技术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掌控者。在此种情况下,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非但没有激活乡村治理主体的参与性,还会产生乡村治理中数字权力的不平等,引发新的矛盾冲突。

(三)数字技术规则重塑了乡村治理的组织合法性

规范是约束和治理行为的规则,一般指社会行为结构中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它诠释了一定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内涵。一方面,数字技术应用约束了组织成员的行为,形成制度化的社会秩序。在Z县数字治理实践中,片长、小组长和村两委成员按照大数据治理平台和手机APP使用规则要求,自下而上及时上报和反馈乡村治理情况,规范了乡村治理秩序。同时数字技术运用还可以督促乡村干部按照规范流程公开处理村级事务,使乡村治理事务更加透明。实际上,Z县把乡村治理理念以数字化图式延伸到乡村,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另一方面,数字编码和数字图式使乡村治理更加程序化和规范化,进而强化了原有的乡村组织制度。数字化治理促使乡村相关工作人员把政府数字治理理念通过行动内化于心,进而强化了个体的数字治理行为。而作为乡村治理的管理者,县域和乡镇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一体监测平台实现了对乡村的控制,当出现问题时,能快速落实目标责任人及时进行问题跟踪处理。

五、结论与讨论

Z县通过数字技术嵌入乡村社会,建立了“县-乡-村-组-片”五级联动的数字化治理体系。自上而下的数字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既受到数字技术结构的影响,也与县域治理制度和乡村社会结构环境息息相关。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创新时,数字技术是携带结构的,不仅包括数字技术自身的逻辑结构,也包括使用数字技术的组织结构。在数字技术解释弹性的作用下,技术结构与组织结构相互嵌合和相互建构,共同影响了技术使用的组织结构特征。

Z县通过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大数据平台,使数字技术嵌入乡村治理,有助于优化乡村数字治理主体与治理结构。同时,数字技术的使用者也利用数字技术解释图式、资源和规则重构了数字技术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表意结构、支配结构和合法结构,巩固了乡村治理的数字化模式。数字技术的结构特征与组织结构的科层制相结合,使得数字技术一经产生便带有科层制特点。数字技术的科层化特征强化了基层治理结构的制度特征,建构了数字治理中基层政府的数字决策权和话语权。

从技术结构论视角看,利用数字技术实现乡村社会的精准化治理,有助于及时化解基层治理风险。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来说,数字权力的高度集中有利于政府快速掌握乡村基层状况,做出应急性措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防范意外事故发生,稳定社会秩序。然而,正是数字化治理中基层政府数字决策权和话语权的主导地位排斥了乡村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数字参与权利,让乡村居民游离于数字结构性之外,产生了新的数字技术排斥。

数字技术应用优化乡村治理结构的同时也带来了乡村数字决策权和话语权的缺失。在数字技术推动下,Z县利用数字赋能实现了乡村治理的技术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数字治理平台实现了一图管理、一体监测、一键智慧、一线处理的治理目标。而对于社区片长、组长和部分老党员而言,由于受制于自身数字素养,他们仅仅是向上级政府提供乡村数字信息的工具人。某种程度上说,Z县“数字下乡”实践形塑了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决策权和话语权。甚至可以说,Z县的“数字下乡”实践蜕变为了县、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为加强对广大乡村的精准管理和控制而实施的“数字权力”扩展运动,成为了地方政府不断向底层社会延伸其权力支配的重要表现形式。由于自身数字思维、数字意识、数字技能等水平差异,乡村社会居民难以胜任数字化运营和数字化治理工作。这就使得在数字权力的支配逻辑下,政府为主体、农民为客体的乡村治理乱象不断上演。这种主客倒置的治理观念,使“数字下乡”偏离了其原来的初衷和方向,陷入了政府积极行动、农民消极被动的行动困境。

基层治理制度环境既是技术与社会互动的制度条件也是技术与社会互动的制度结果。 Z县数字治理实践中,基层治理的科层制特征与数字技术的结构特征的相互嵌合,排斥了村民在数字治理中的参与权。数字技术搭建公共空间推动乡村治理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上下联通,其目的是引导多元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增强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的耦合能力。然而在Z縣乡村数字化治理实践中,片长和组长只是利用手机APP把乡村问题层层上报的工具人,并没有解决乡村问题的实际权力和能力。社区片长和组长的文化程度较低、个人能力有限、治村权力缺失,致使Z县数字乡村治理中村落层面的组织体系形同虚设。Z县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治理未能打破科层制治理规则,未能从根上激发村民参与数字治理的内生动力。数字技术自身携带的组织结构和乡村社会制度环境结构的双重交叉,使得Z县数字治理理念与数字技术出现形式化和脱节现象。这又无形中排斥了乡村建设主体(村民)和乡村其他组织的参与。例如,具有责任心且能够运用智能手机进行数字化管理的社区片长难以遴选,因此Z县3523名片长中至少有三分之二都是村组干部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兼职,仅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村民参与乡村数字治理。这种缺乏群众基础的乡村数字化治理实践,把村民排斥在数字技术和乡村治理之外,人为扩大了数字鸿沟。

因此,数字技术在乡村社会的推广和扩散要兼顾技术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既要强调数字技术的社会建构性,又要关注数字技术使用的社会结构环境。一方面,要不断推进数字技术与乡村社会的耦合。这需要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的优势,实现数字信息共享、优化数字乡村建设主体和乡村治理结构,激活乡村建设主体活力,持续推进数字赋权增能,提升村民整体数字信息素养,培养数字权利意识。另一方面,要能动性利用数字技术诠释弹性,不断优化乡村数字治理的规范性。这需要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的解释图式、资源优势和治理规范,优化乡村治理组织结构环境,下放数字权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

本文从技术与社会的关系耦合视角出发,以Z县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数据平台为典型案例,借用奥利科夫斯基的技术结构化理论模型,从技术、主体和组织制度维度,探索了数字技术嵌入乡村社会的运作逻辑以及基层政府何以借助数字技术不断固化和强化自身权力关系的过程。与奥利科夫斯基关于扁平化的技术结构化模型相异,在中国数字乡村建设实践与语境中,数字技术不仅带着结构进入乡村社会,而且被自上而下的科层制权力结构所牵制并不断强化和扩展这种组织权力关系。因此,数字下乡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基层政府不断向乡村社会进行权力扩展的过程。对普通村民而言,这一过程将人为扩大数字鸿沟、产生新的数字排除、生成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挤压其数字权利。这也从另一个层面回应了在数字乡村建设中为何政府积极行动而农民却消极被动。在一定程度上,本文将权力关系维度引入技术与社会的关系视域中,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和扩展了技术结构化理论的应用场景与展开空间,丰富了数字下乡的认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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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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