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记录装置在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标准化研究
2023-03-06王艺帆李光耀
文|王艺帆 李光耀
在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交融发展驱动下,具备行车数据记录存储功能的电子装置日渐增多,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提供了新支撑。本文简要介绍目前主流行车记录装置数据特点,从服务道路交通管理角度分析梳理行车记录装置的安装配备、产品技术、数据提取、读取设备和数据应用等方面的标准化现状,并提出行车记录装置数据应用标准化、规范化的思考建议。
一、常见行车记录装置数据特点
行车记录装置主要是指能够存储记录车辆身份信息、车辆及零部件运行状态、人工操作、系统决策和车内外环境等数据的装置或系统。目前,常见的行车记录装置包括行驶记录仪、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vent Data Recorder,EDR)、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Onboadrd Driving Video Recording,DVR)等。此外,车载信息娱乐系统(In-Vehicle Infotainment,IVI)、车载T-BOX(Telematics BOX)和部分电子控制单元(Electronic Control Unit,ECU)虽然不专门负责记录车辆行驶状态,但在工作过程中也存储或传输相关数据。
行驶记录仪能够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位置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长时间记录、存储;EDR主要负责记录车辆发生碰撞前、碰撞时、碰撞后三个阶段的数据,以车辆运动状态和驾驶人操纵信息为主;DVR是以视频流方式显示、记录和存储车辆行驶前方影像,视频流中还会叠加日期、时间、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具体数据内容及其特点如表1所示。
表1 三种主流行车记录装置数据内容与特点
二、行车记录装置数据技术标准现状
(一)安装配备标准
我国行驶记录仪发展应用较早,在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中就已提出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GB 7258-2017进一步扩充了行驶记录仪应安装车辆范围,要求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应装备行驶记录仪。
为改善乘用车安全性能,准确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GB 7258-2017还新增了“乘用车应配备能记录碰撞等特定事件发生时的车辆行驶速度、制动状态等数据信息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若配备了符合标准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应视为满足要求”的条款,明确了EDR和DVR的强制性安装要求。
(二)产品技术标准
行驶记录仪产品技术标准发布较早,且经过多次修改。《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2003)将行驶记录仪定义为“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GB/T 19056-2012新增了车辆位置的记录、存储和输出功能,明确了行驶记录数据存储和采集的格式协议,并规定用于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记录仪的定位性能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的要求。GB/T 19056-2021新增了音视频记录和蓝牙通信功能,进一步完善了行驶记录的数据内容和采集应用手段。
EDR产品技术标准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GB 39732-2020)于2020年发布,适用于安装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的M1类车辆,其他车辆可参考执行。GB 39732-2020规定了EDR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要求、外观和标识、车辆型式的扩展和说明书要求,并将记录的数据元素分为A级和B级:A级数据元素共17项,包括车辆速度、纵向速度变化量、行车制动状态、加速器控制(踏板)位置等;B级元素共43项,包括横向加速度、制动踏板位置、转向盘角度、自动紧急制动(AEB)系统状态、气囊状态等。为给汽车生产企业预留充足准备时间,进行EDR模块集成以及与整车总线通信协议调整,GB 39732-2020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22年开始实施,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要能记录并读取A级数据元素,不必满足标准中B级数据记录和数据读取规则的要求;第二阶段于2024年起实施,要求新申请的车型满足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
DVR产品技术标准《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GB/T 38892-2020)于2020年发布实施,适用于M1类车辆使用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其他类车辆使用的系统可参照执行。GB/T 38892-2020规定了DVR系统视野范围、功能要求及其生成的图像性能要求,提出了系统在车规级环境条件下的评价要求及试验方法,其中包括:要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DVR系统应持续运行,且具有显示功能;视频采集单元应安装牢固可靠,安装的部位应避免出现脏污、遮挡及影响视频采集的现象;内置存储单元应安装在不易损坏的位置。相较于车主自行后装的行车记录仪,前装DVR更能适应车辆各种使用环境,准确、完整记录车辆前方交通情况,为改善乘用车安全性能和准确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提供更有力的技术保障。
(三)数据提取标准
为指导各类行车记录装置数据读取,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技术规范》(GA/T 1998)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2014)首次明确了利用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针对违反规定时间行驶、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的方式、内容以及与监控平台的信息共享要求,为“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的监管提供重要支撑。GA/T 1201-2021增加了国家标准《机动车标识通用规范 第1部分:汽车》(GB/T 35789.1-2017)相关内容,鼓励将电子标识与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行驶记录仪)融合应用,用以弥补卫星信号缺失的“盲区”,保障卫星定位技术取证的可信、可靠,同时将“疲劳驾驶”改为“超时驾驶”,定义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连续驾驶客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或者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客车时间超过8小时的,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客车时间超过44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用以与2018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保持一致。
为促进和规范各类车载电子数据特别是行车记录装置数据的取证应用,《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技术规范》(GA/T 1998-2022)应运出台。该标准规定了汽车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性要求、数据提取固定方法和要求,并给出了汽车电子控制单元(包含EDR)、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T-BOX等典型车载电子装置数据取证方法,以及对取证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和保存要求。在数据提取固定方面,提出了直接连接装置提取、通过装置存储介质提取、通过对装置屏幕拍照录像提取、拆卸设备或其存储介质后提取等4种提取形式,要求应通过拍照、录像、笔录等形式记录提取过程,并应在汽车未启动状态下进行装置或存储介质拆卸,以防数据被覆盖。
(四)读取设备标准
读取设备是指能够提取行车记录装置数据,并解析出数据记载的车辆及环境状态信息,供专业人士了解车辆相关事故和事件情况的软硬件设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A/T 945-2018)中规定了车辆EDR数据读取设备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读取设备的基本功能要求。其中,汽车行驶记录仪读取设备应能读取并解析车辆行驶速度记录、事故疑点记录、超时驾驶记录、位置信息记录、驾驶人身份记录、里程记录、安装参数记录及日志记录的数据信息;EDR数据读取设备应能读取并解析碰撞前车辆的速度、碰撞中速度的变化值、制动强度、加速踏板状态、发动机转速、驾乘人员安全带状况、气囊展开状况的数据信息。在读取设备产品方面,由于《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发布较早,且规范了数据通信协议和存储格式,为读取设备的开发应用创造了前提条件,目前行驶记录仪读取设备产品种类较多;而《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GB 39732)于2020年才发布,且预留了较长的实施过渡期,目前市场上EDR读取设备相对较少,主流设备仍是德国博士公司的CDR(CrashData Retrieval System),但支持读取的车型主要是进口车,对于中外合资及国产车型的支持有限,特别是暂无法支持特斯拉等新兴品牌。国内许多电子数据取证企业也在研发本土化读取设备,但由于缺乏设备产品标准的规范指引,发展速度较慢、市场认可度较低。
(五)数据应用标准
数据应用主要是指行车记录装置数据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应用要求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 40-2018)规定,应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行驶记录仪、EDR等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规定,应及时提取事故车辆行驶记录仪、EDR和途经事故现场车辆的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信息数据。
车辆速度鉴定是行车记录装置数据在交通事故调查的重要应用方向之一,对分析事故致因、认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的证据支撑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提出了基于车载记录装置信息进行车速鉴定的方法,规定如事故车辆安装EDR、行驶记录仪等装置,可根据读取的数据分析和计算事故车辆速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 第1部分: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GA/T 1999.1-202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 第2部分: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GA/T 1999.2-2022)进一步针对性细化了鉴定方法,分别规定了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EDR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术语和定义、鉴定要求、鉴定方法以及鉴定意见的表述。
三、推进数据应用标准化规范化的建议
针对当前行车记录装置安装配备标准推动,产品技术标准更新出台,数据提取、读取设备和数据应用标准逐步完善的标准化现状,从保障行车记录装置按规配备、规范电子数据取证、推进读取设备开发应用、提高取证结果科学准确性等方面考虑,建议: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新制修订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等国家标准,确保行车记录装置应配尽配,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接口,为后续数据读取应用奠定基础。二是制定细化的EDR、DVR等行车记录装置数据取证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在交通事故调查、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时的现场勘验、数据获取、数据分析和报告呈现等工作流程要求,提高数据提取的可操作性。三是制定行车记录装置取证设备的专用技术标准,规范取证设备的外观、功能、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要求,推进读取设备研发应用,保证读取设备的规范统一。四是提高取证人员能力素质,虽然行车记录装置数据更为客观、准确、直接,但也存在因车载电气故障和极端工况影响下数据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需要相关人员熟悉行车记录装置数据局限性和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景,并具备与其他痕迹物证、声像资料和证人证词等证据交叉验证、综合对比的能力。
四、结语
随着汽车不断走向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行车记录装置种类及其存储数据范围会越来越多样。例如,自动驾驶汽车将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Data Storage System for Automoted Driving,DSSAD)可记录车辆自动驾驶时,在达到触发条件前中后时车辆、驾驶人、自驾系统及行车环境的数据信息,能够确定控制车辆的是驾驶人还是自驾系统。行车记录装置在交通管理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对于借力汽车新技术发展,加强交通事故调查和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安装配备、产品技术、数据提取、读取设备和数据应用等维度梳理分析了行车记录装置在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标准化现状,提出推进行车装置数据应用标准化、规范化的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标准制修订提供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