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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背景下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与破解对策

2023-03-05王惟颖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司法

张 军, 王惟颖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46;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46)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与规范化的形势下,网络著作权保护迎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挑战与难题,面临着新类型侵权行为不断出现、侵权案件处理难度增大、案件积压严重等问题。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其为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都围绕网络化、数字化等技术变化修正或订立了相关法律条款,着力完善民事维权与行政执法方面的制度,加强了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1]。然而,随着技术创新的快速发展和网络作品形态多样化,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存在局限性,立法呈现滞后性,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困境,必须从著作权保护与技术发展的角度思考对策。

一、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基本概念

网络作品著作权也称网络作品的版权,因原创作品被著作人在网络上发表而产生。我国的著作权分为人身著作权和财产著作权。著作权不是一种自然产生的权利,而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创作者投身于有益于社会的活动而创造的权利。如果创作者产生的著作权得不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就会受到消极影响,影响新技术与新产品的产生,从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著作权保护的初衷是促进文化的共享和传播,如果只注重保护,可能会偏离法律的初衷,导致滥用[2]。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如著作人的思想、操作方法等。事实上,为了防止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垄断使用,出于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我国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人不能进行维权。事实上,阅读和朗诵作品是一种公共自由,可以促进优秀作品的流通与传播,加强良好文化氛围的建设。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应充分反映《著作权法》的立法要义,在保护的基础上,促进作品的开发利用与传播。

二、技术创新给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一)网络作品传播隐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流的隐蔽性、方便性使得侵权更具隐蔽性。如,盗链聚合、账号租用等隐蔽式的侵权行为,因定向推荐、网络直播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以及浏览器屏蔽广告等恶性竞争现象层出不穷,这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3]。

(二)网络作品存储高技术化

网络作品的储存、传播和使用模式产生了巨大改变,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犯罪手段也日趋复杂,手段呈现科技化、专业化的特点。这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空前增加,现行法律难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三)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难

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让著作权人能更加便利地实现作品的价值,但也催生了新型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于新型著作权侵权行为,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都难以认定。特别是由于著作权的无形性,著作权侵权对著作权拥有者的经济损害的确定难度极大。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处理和判决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速度和准确性,严重挑战司法公正。

三、技术创新背景下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难的原因

(一)著作权立法不够完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保护立法已经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如,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但针对网络直播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尚缺乏,造成法院在对网络著作权纠纷问题进行认定时,易在某些地方产生分歧,增加司法判结难度。同时,在许多网络作品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与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裁量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导致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赔偿标准有些模糊。如果使用模糊的标准来认定损害赔偿,就很难确定侵权行为的实际损失,也会导致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同。抽象的赔偿标准使得违法成本很低,在一些违法者看来,与将获得的巨大经济回报相比,代价是不值得一提的,因此在明知会侵权违法的情况下其仍会继续违法。这对创作者是不利的。现实中,有时会出现著作权人虽然赢了官司,但侵权者却仍从中受益的情况。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内容,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4]。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界定的合理边界认定不清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一挑战在于如何正确认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可接受限度,如何更好地处理新的、存疑的、掺杂多方因素的著作权事件,如何正确认识侵权行为的定责标准和属性,从而确保法律公平化、标准化、一致性,以及兼顾著作权人和社会的利益。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面临着一个重大挑战:如何准确识别信息网络的传播到底是不是一种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5]。我国著作权立法对此规定得较为宽泛,司法解释较为抽象,边界认定较抽象,不利于更好地保护著作权;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也跟不上时代步伐;在实际案件中,仲裁标准也并不一致。除了立法产生的法律裁定难问题,法官对相关问题也有不同的解读,从价值层面的分析到意见的表达,都有分歧[6]。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与现代技术分离

互联网著作权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与现代技术发展相分离。事实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保护可以与科技手段相结合。如,当古代书画被做成NFT数字藏品后,其涉及的历史背景和文字介绍以及其本身,都会需要著作权法保护。在数字藏品生成过程中,用户可能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便将原物件上传至平台生成NFT作品,由此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我们必须从整体出发,由点至面地做好制度建设、法律建设、保障体系建设和司法理念建设,确保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四、技术创新视野下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的破解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立法的完善

要立足国情和技术创新发展趋势,关注著作权产业发展,制定统一的、适合行业发展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审判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同时,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行业发展指明方向,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定分止争和行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要让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回归立法本意,规范适用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著作权司法保护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关系。要更新网络作品著作权民事审判判赔理念,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运用。同时,要加强网络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为网络作品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7]。

(二)明确网络作品著作权案件的边界

在技术创新和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司法标准的不相容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这种不相容不仅会影响权利人和公众的认知,还会影响法律和判决的权威性和安全性,影响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施和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如,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等,都是在权属边界认定上各方有不同利益诉求,引发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因此,明确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边界对著作权案件各主体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施“技术+法律”综合治理模式

一是运用现代技术和先进技术手段进行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技术+法律”综合治理模式将成为提升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力度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式。可借助人工智能和云计算技术,为著作权立法提供全面的科技数据支撑,促进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和管理。例如,在用户使用NFT技术并存在盗录下载作品并且上传至其他平台营利的行为时,可要求其他平台用数据分析相似度之后进行筛选、甄别,以降低其他用户不当使用该作品的风险。同时,可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大对侵权相关行为的监测和有效取证,加强对在线著作权的保护。

二是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必要过滤义务的技术保障机制。为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必须制定技术措施,确保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即过滤义务。面对互联网上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通知—删除”规则不再适用于事后补救措施。因此,要注重从制度上建立有效的提前预防机制,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未来,随着著作权法和司法解释的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必须加强对侵权作品的过滤,确保网络作品不被侵权,并能有效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其服务质量。一般情况下,相较于只提供技术服务的服务商,提供内容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商显然更要加强自身对用户行为的监督,也应该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例如,在审查NFT作品时,要审核作品信息是否涉及盗版侵权,以确保网络环境的稳定性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三是建立和完善网络平台的多方利益主体合作机制。在互联网的世界里,网络作品著作权特别是版权侵权诉讼频繁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许可和授权机制以及没有建立网络平台上版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等多方利益主体的适当合作机制。就版权法而言,授权是使用版权作品的主要形式。互联网上的版权侵权纠纷通常是由于他人未经版权人许可使用版权人的作品而引起的。从版权人的角度看,他们并非不愿意自己的作品被他人使用和传播,而是希望他人在获得合法许可后依法与自己建立合作关系。为此,平台也需要建立多次审核机制、投诉机制等保护著作权人权益。虽然目前我国有比较完整的著作权许可授权机制,但该机制缺乏灵活性,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授权存在很大困难。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打破著作权许可和授权的各种障碍,建立网络平台上的多方利益合作机制,减少著作权纠纷的发生。

四是建构和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案件的多元调处机制。目前,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多,事实认定困难、案件复杂等是困扰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关键问题。从现有的著作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处理机制看,这两类机构在处理数量剧增的网络著作权案件时力不从心。以短视频为例,近年来围绕短视频制作、传播、利用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猛,众多案件如果都交由人民法院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压力,拉长诉讼时效,导致案件积压,不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为此,需要立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案件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网络作品著作权案件的多元调处机制[8]。如,从主体多元的角度看,当最近火爆的ChatGPT技术出现诉讼纠纷时,最高法可以提审代表性案例,并且在全国范围内作出一致裁判范例,而技术企业本身也可以此为警示,提前预防,对本企业技术产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从而减少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

五、结语

作品是创作者创作思想的体现,著作权保护是对人类文明资产的尊重和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逐渐成为我国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重点内容。这既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迅速的证明,也是法律防御网络在实践中“法为善”的体现。针对新技术发展中出现的网络作品著作权问题,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和著作权产业发展现状,建立一套完善的多元化立体保护体系,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同时,应当利用“技术+法律”的综合治理手段,提升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从而破解我国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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