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道路选择、发展历程与价值意蕴
2023-03-02禚明亮
●张 晶 禚明亮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今天,我们正处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交汇期,从道路选择、发展历程和价值意蕴三个层次探析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科学把握其历史地位、发展逻辑与时代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选择
道路选择的正确与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历史、现实与理论逻辑的契合程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政治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之一,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选择正是奠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渊源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植根于中华民族的分布格局。
(一)历史逻辑:发轫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存在的历史传统
追溯历史,我国历代的政权统治者都把统一视为最高政治目标并延续着这一历史基因。“经历夏商周的大一统政治实践的奠基,秦国统一天下之后即通过郡县制、书同文和车同轨等制度”,“奉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缔造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同时,巩固边疆少数民族稳定的统治方式也为历朝历代所继承,比如设置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因俗而治”等安边政策都得到了广泛推广。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后,“隋朝又重新建立了大一统的国家政权”,隋朝的大一统观念、怀柔抚绥政策能够较好地化解民族矛盾,捍卫边境地区社会秩序。诚然,在过往的历史朝代中出现过暂时的民族利益纷争与分离,但类似“秦晋之好”的交往融合等最终都促成了和睦、统一的安定大局,维护了大一统的历史传统。因此,在悠悠五千年的中国历史中,统一始终是主流趋势。
(二)理论逻辑:奠基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主张
首先,反对狭隘民族主义,支持各民族平等。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每个民族同另一个民族相比都具有某种优点”。各民族不论大小,都对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作出过自己的贡献,没有先天优劣之别,应该消除民族隔离,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团结联合。其次,辩证思考自治制等解决民族问题的路径。诚然,联邦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从辩证唯物主义视角来说,若相比于单一制导致国家分裂,而联邦制可以消除民族压迫和歧视,他们则会赞成联邦制。最后,明确主张区域自治。列宁领导俄国各民族劳动人民将社会主义理想变成现实,并指出:多民族的大国“只有通过区域自治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的中央集权制”。因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主张构成了中国共产党选择民族区域自治道路在理论维度上的内在逻辑。
(三)现实逻辑:植根于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
目前,我国共拥有56 个民族,少数民族在人口上占我国总人口的少数,56 个民族的交往、交流与融合,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少,但广泛分布于占全国总面积一半以上的国土,全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几乎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在全国22800 公里陆地国界线上,民族自治地方占了85%。同时,我国民族地区还具有丰富的地上和地下自然能源、资源,例如“西藏地热资源蕴藏量最多,是世界上地热资源的富裕地区”。另外,由于自然地理与社会历史差异,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弱是客观事实,这成为民族区域自治道路选择的现实基础。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广泛交流、团结互助,使得兄弟关系源远流长。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历程
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道路,并不断推动其时代化的发展。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在党的二大报告、《解放苗瑶决议案》等文献中多次阐明要坚持以各民族平等来实现团结联合,维护统一。1935 年,红军长征在经过回族群众集中地的宁夏地区时颁发了禁止驻扎清真寺、禁止吃大荤等尊重回族风俗习惯的“三大禁条”“四项注意”,并主张民族平等、支持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得到了回族群众的热烈拥护。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最初实践。1936 年10 月,中央红军开创性成立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县。抗日战争结束后,中国共产党在总结民族工作规律的基础上,于1947 年建立了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总结民族工作经验,推进民族区域自治道路法律化。1949 年通过的《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重要地位,其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合法地位。195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是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单行法规。1954 年,民族区域自治被写进我国第一部宪法,并从法律层面上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事业领域细化和深化。改革开放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化进程又持续推进。198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规范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实践,使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专门的法律保障,助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更规范的繁荣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至此,民族区域自治已经演进为稳定的制度形态,并向更高级的制度化进程迈进。新时代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写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被赋予的民主权利,其目标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稳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及其在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并正在改善着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的面貌,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意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行稳致远,并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实现了56 个民族全面脱贫、全面小康。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成功选择蕴含着深刻的价值意蕴。
(一)传承中华民族大一统的历史基因,维护国家统一
在中华民族大一统的历史传承中,民族区域自治应运而生,成功解决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问题,并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与国家的团结统一紧密相连。相较于其他多民族国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显著优势。事实也是如此,上世纪80 年代后,世界民族主义浪潮涌动,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纷纷解体,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则为各民族长期保持稳定和事实上的平等与民主保驾护航,展现了民族区域自治道路抉择的正确性与制度优势。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新办法,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
(二)彰显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促进民族地区繁荣发展
“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各族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相一致,凸显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精准扶贫”方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考察时强调:脱贫、全面小康、现代化,一个少数民族也不能少。经过接续奋斗,2021 年,我国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取得的辉煌成就,民族区域自治正在以制度为重要抓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彰显社会主义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