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新路径
2023-03-02张洋
张洋
[摘要]推动独立学院转设是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重大方略和重要任务,但由于独立学院类型多样、情况复杂,转设进程并不顺利,特别是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整体转设进程缓慢,成为独立学院转设的难点。造成其转设进程缓慢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推进主体之困、路径之困、条件之困三方面。转设为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举办的国有民办高校,能够有效破解这一困境,有利于平稳转设和学校发展。政府和高校要敢于突破创新,高效稳妥推进。
[关键词]独立学院;国有民办;转设;基金会大学;路径
[作者简介]张洋(1983- ),男,安徽庐江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在读博士,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湖北 武汉 430074)
[基金项目]本文系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2022年重点课题“基金会办学:公办型独立学院转设新路径及可持续发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2YZD032)
[中图分类号]G64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3)03-0104-08
一、引言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20世纪末开始的一种新探索。由于“先发展后规范”①的自下而上的发展变迁过程,独立学院的办学模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性特征。从总体上看,独立学院可以分为“国有民办型(也被称为‘公办型‘内生型)和民有民办型两种类型”②。两种类型的典型标志是是否有民营企业或个人参与举办,没有民营企业或个人参与举办的独立学院就是国有民办型。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又可分为母体高校与政府(或政府下属的国资公司)合作举办,母体高校与其下属的公司、基金会合作举办或母体高校独自举办(也可称“校中校”型独立学院)等类型。
2020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發厅〔2020〕2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能转尽转、能转快转,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分类指导、因校施策”的工作思路,要求“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独立学院,坚持实事求是,探索适合的转设路径”。独立学院转设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研究与实践的热点和高校设置工作的重点。据教育部历年公布的数据分析,截至2022年10月,我国共设置独立学院330所,尚未转设的有164所。据统计,尚未完成转设的164所独立学院中,国有民办型学校有112所,民有民办型学校有52所;已经转设的166所独立学院中,国有民办型学校仅占41所(见下页表1)。可见,没有完成转设的独立学院多为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破解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的转设难题成为时下独立学院转设最重要的课题。转设为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举办的国有民办高校,将成为突破转设困境的一条新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国家鼓励的高等学校办学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均对基金会办学持鼓励态度。《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由此可见,基金会的活动特点强调“公益性”,倘若基金会举办民办高校,则需要明确高校的性质为非营利性。方案在“转为公办、转为民办、终止办学”三条常规路径后,考虑到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的特殊性,明确提出“对于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即所谓的‘校中校),如转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须明确非营利性,可由地方政府设立教育投资公司、教育基金会或国有企业作为举办者,也可探索无举办者办学”。可见,地方政府设立教育基金会作为举办者,是教育部对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的一种导向意见。
有研究者已经注意到基金会举办是“独立学院转设的新选择”③,但未聚焦到这条转设路径最适切的国有民办类型。也有研究者关注到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的转设问题,他们认为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为国有民办高校必要且可行,其中转设为基金会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路径之一,但未对此进行深入的分析阐释。
二、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缓慢的原因分析
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进程缓慢背后存在转设主体意愿不强、转设路径不畅、办学条件不达标三方面的困境。
(一)转设主体意愿不强
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推进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举办高校、社会举办方和独立学院。由于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没有实质的社会举办方,所以推进主体只有地方政府、举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三方。三方站在不同的立场,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考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推进转设的动力不足,影响了转设进程。
首先,地方政府考虑的是地方的高等教育布局、财政状况以及转设带来的安全稳定问题。一些需要建设新的公办高校的地方政府,有较强的动力推动独立学院转设为公办高校;部分地方政府则对此没有热情,认为独立学院转设为公办高校需要政府大量的财政支持,转设为民办或停办又可能引起安全稳定事件,所以还不如维持现状。由于独立学院办学类型的多样性、复杂性,同一省份的独立学院可能存在不同的办学类型,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在转设过程中谁主导的问题也值得商讨。若不考虑国家层面的政策要求,独立学院转设对于大部分地方政府来说,是一项复杂但不迫切的工作,地方政府大多缺乏较强的动力推进。
其次,举办高校考虑的是原有举办者的利益能否延续的问题。由于存在对母体高校的高度依赖,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与母体高校保持着密切联系,母体高校往往可以从独立学院获取一笔数额可观的资源使用费,还可以通过转移部分师资到独立学院来调整优化自身的师资队伍。转设后,母体高校的这些利益难以获取,因此,它们在转设问题上很难表现出积极态度,有些母体高校则在转设过程中索要高额费用。
最后,独立学院考虑的是学校发展和师生利益保障问题。在转设过程中,对于转设的方向和方式,独立学院虽没有多少发言权,但又不得不考虑学校的长远发展、师生的利益保障以及平稳转设问题。目前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的整体发展状况良好,在面对转设后的各种不确定性时,学校管理者对于转设工作也缺乏较强的积极性。
现有的转设路径实际上难以满足三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导致三方主体的转设动力不足,只能依靠国家政策的推动力。因此,通过创新优化转设路径,契合三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增强三方的转设动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传统转设路径不畅
方案规定了独立学院转设的三条路径:“转为民办、转为公办和终止办学”,并明确指出无社会举办方的独立学院“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办权转让给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这实际上明确了“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不可能转设为纯民办高校”的基调。终止办学势必会减少区域高等教育資源,难以保障师生利益,导致师生情绪波动,极易引起负面舆论,所以这条路径只能是“允许但不鼓励”④。如此看来,转为公办院校似乎是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的最优路径,但事实并非如此。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全部转为公办既不现实又不合理。不现实是因为转设为公办高校受地方财政的制约较大。一些较为发达城市的高等教育布局已基本完成,增加公办普通高校的数量对这类城市来说吸引力不大,它们更愿意将有限的财力用于支持高水平和特色化的高校或高等教育项目。有些城市还有多所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这些独立学院全部转设为公办高校的可能性则更小。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城市,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和国际形势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大,更加难以负担起独立学院转为公办高校后的财政资金需求。“只有在一些财政实力强且欠缺公办本科院校的地方,地方政府才会支持有实力的独立学院转为公办本科高校。”⑤不合理指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若全部转为公办高校,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独立学院二十多年实践探索的全盘否定。独立学院是20世纪末中国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过渡的产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高等教育资源不足与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之间的矛盾。虽然在体制机制上存在不少问题,但在应用型人才培养、应用型大学建设等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深入有效的探索,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部分独立学院“国有民办”的体制机制优势不断凸显,能够做到与母体高校、传统公办高校错位发展。如果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全部转为公办高校,则放弃了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这二十余年的办学探索,彻底抛弃了这些积累和经验,而且转设后的学校与传统的地方公办高校在办学定位上几乎没有任何差异,极易造成人才培养的同质化。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对于以上三条路径,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实际上难以做出选择,是否存在其他的更优路径?方案中针对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专门提出的转设导向性意见值得我们深入探索实践。
(三)独立学院办学条件不达标
方案明确规定“独立学院转设要达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各项办学条件指标,均须具备相关证明材料”。独立学院无论转公还是转民,都要符合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达到办学规模、学科与专业、师资队伍、教学与科研水平、基础设施、办学经费和领导班子等7个方面的指标要求。从目前全国独立学院的情况来看,办学规模、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水平、办学经费和领导班子等5项指标条件基本可以达到,但师资队伍和基础设施几乎是所有独立学院的短板。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由于没有实质投资方参与,办学呈现出对母体高校高度依附的特征。这种高度依附的关系虽然保障了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的高起点、高质量办学,但也导致独立学院对母体高校的高度依赖,极易成为母体高校的“校中校”。在师资队伍方面,由于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长期以来共享母体高校的部分师资,自有师资条件往往难以达标。在基础设施方面,既存在土地和建筑的短板,也存在仪器设备、图书等方面的短板。有些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成立之初将母体高校的校区作为办学场地,场地远未达到设置标准。浙江省的独立学院多属于这种情况。在后期发展过程中,许多独立学院纷纷通过迁址到大城市周边的县域来解决独立办学空间问题。浙江省现有的15所独立学院,已有11所完成了迁建办学。虽然迁建办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学校的办学空间问题,但也有一些学校迁建后办学规模快速扩大,使得新校区的办学空间也不能达标。此外,由于长期以来对母体高校的高度依附,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在教学实验条件、图书条件等方面投入不足、资源薄弱,往往是低成本运作,“母体高校也没有加大投入把所有硬件建合格的想法”⑥。
补齐办学短板是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期或过渡期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独立学院的角度看,办学短板的存在使得转设工作的依赖性增强;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无论转向何种体制,帮助独立学院补齐办学短板是前提。这无疑又增加了转设工作的复杂性。
三、基金会办大学的启示及其优势分析
(一)基金会大学的国内外实践
基金会大学19世纪初诞生于美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20世纪初在发展中国家开始探索实践。目前全球共有基金会大学百余所,美国的斯坦福大学、杜克大学等知名大学都是由基金会举办的私立大学。100多年前,洛克菲勒基金会(由美国洛克菲勒家族创办)创办了北京协和医学院,开启了基金会办大学的中国实践 。1987年,爱国华侨吴庆星家族独资创办的仰恩基金会投资创建了仰恩大学。2011年,台湾王雪红和陈文琦夫妇通过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捐资创办贵州盛华职业学院。2015年7月,作为西湖大学举办方和捐赠基金筹资主体的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注册成立。2018年2月,社会力量举办的新型高等学校西湖大学获教育部批准成立。由著名企业家虞仁荣先生设立的教育基金会举办的东方理工大学(拟)目前也在积极筹建中。上文所述的这些基金会举办主体多是民间非公募基金会,虽有别于本文所提的“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但至少可以证明基金会办大学在世界范围内已有成熟的实践,在我国也进入了探索阶段。
与本文所述的“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大学”的办学模式最为贴近的是德国公法基金会举办大学。德国公法基金会是国家实现间接管理的社会团体,其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与本文所提的“政府设立基金会”的方式高度契合。德国大学的公法基金会改革始于2003年,其标志为哥廷根大学正式转制为公法基金会大学 。德国公法基金会改革的动因主要是摆脱大学完全受控于政府的管理模式,在完全属于国家和完全独立之间找到一条平衡的道路即公法基金会举办模式。德国公法基金会改革遵循的是国家法律允许下的“非私有化的去国家化”⑦(与本文所提的“国有民办”类似),其核心是通过公法基金会这一“中间人”,实现国家对大学的间接管理,更多地实现大学学术自由和管理自治。在外部管理体制上,政府把大学的日常业务监督管理权交给公法基金会,从直接的管理者转变为大学的外部利益相关者。政府对公法基金会大学的财政支持则通过向基金会拨款的形式实现,并在拨款时引入绩效考核的竞争性机制。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公法基金会大学的管理机构一般包括基金会理事会、校长委员会和校務委员会”⑧。基金会理事会主要行使举办者职责,校长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则行使办学者职责。
德国公法基金会改革的动因是大学存在管理模式落后、办学资金不足、办学水平不高等现实问题,加之“博洛尼亚进程”的强大推动力。我国独立学院转设也是在独立学院办学体制机制不规范、办学资源严重不足的现实状况下和国家强力推进的政策背景下进行的。德国公法基金会办大学改革实践对于我国独立学院转设的重要启示是:一是基金会作为高等教育的举办主体,是一种改革创新的优化选择。选择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的转设路径既是困境求解,也是突破创新。二是基金会举办的方式使政府对大学的管理从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独立学院转设为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的国有民办高校,政府既要通过基金会对大学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管以保证办学方向的正确性,又要充分下放办学自主权以促进学校创新发展。三是政府应当通过办学绩效评估等竞争性机制对基金会大学予以经费支持。对于独立学院转设为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的国有民办高校,政府应通过办学绩效评估和设立其他竞争性项目等方式对其进行适当补助支持。四是基金会大学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以保障学校长远发展。转设为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的高校从本质上来说还是民办学校,学费收入依然是其办学经费的主要组成部分,但积极争取的政府财政补助、各类社会捐赠和服务经营收入等也应成为其不可或缺的经费来源。
(二)转设为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的国有民办高校的路径优势
1.“国有”背景有利于稳定转设。无论是母体高校与政府合作举办,还是母体高校与下属的公司或基金会合作举办抑或由母体高校独自举办,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的性质都是“国有民办”。“国有”是指学校的资产归国家所有;“民办”是指学校按民办高校机制运行,按教育成本收取学费。“高等教育质量民间立场广泛存在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之中,潜在地影响高等教育改革发展。”⑨转设前后都能保持“国有”特征,是社会、学生和家长对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的期待,这种民间立场应得到重视。根据方案精神,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为基金会举办的民办高校,基金会需要由政府设立,学校需要明确非营利性质,这就决定了转设后的学校依然是“国有民办”性质。转设为“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的国有民办高校”的路径,延续了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原有的国有民办性质,契合了民间立场和社会期待,有利于转设的平稳推进和办学的平稳过渡。同时,根据国有民办性质,学校转设前后的资产均属于国家,法人财产权均归属学校,也使得转设过程中的资产过户等程序非常清晰简便。
2.“非营利”属性有利于独立办学。转设后的学校能否独立自主办学,关键看举办者。基金会是以服务社会和公众为目标的志愿性组织,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设立的基金会除具备一般基金会的特征,更增加了“国有”特征。根据前文所述,个人和民营企业不可能作为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的举办者,所以此处仅与另外一种可能的举办主体——国有企业进行比较。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作为举办者比国有企业作为举办者更有利于学校独立办学,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财政更独立。“基金会对所投入财产不具有财产权,有助于落实基金会大学法人财产权”⑩,而且政府设立的基金会没有财政压力,所以不会有从学校财政经费中谋利的想法,也不会过多干预学院财务,反而会积极为学校发展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也要以营利为目的,其办学依然难以避免出现企业的营利性与学校的非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冲突,表现为举办企业干预学校财务管理,不利于财政独立。二是人事更独立。政府设立的基金会没有人事安排上的压力,相关干部以兼职为主,少量必要的工作人员由政府部门统筹安排,一般不会干预学校的人事工作。国有企业作为较为复杂的组织机构,难免以举办者的姿态干预学校的人事任免,解决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人事安排需求。三是治理更独立。“基金会与民办高校治理边界清晰”11,且基金会办学本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制度文件的约束。相比国有企业,基金会更有利于实现举办者与办学者的分离,能够在外部多元协同治理下实现内部的高度独立与自治。综上,同样是国有民办的办学体制,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作为举办者比国有企业更有利于学校的独立自主办学和健康发展。
3.“公益性”特征有利于多方支持。基金会的公益性特征有利于基金会获得政府、母体高校和社会的广泛支持,为高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一是有利于获得政府支持。由于举办者的政府背景,转设后的学校实质上是地方政府的学校,所以地方政府在支持办学上有较大的积极性,在教职工编制、办学经费、土地政策等核心办学要件上能够尽可能给予较大的支持。由于基金会本身由政府设立,政府可以通过向基金会拨款的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也可以通过基金会对学校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给予办学经费支持,从而发挥“公助”的体制优势。二是有利于获得原母体高校的支持。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由于其天然的“内生”特征,与母体高校的联系非常紧密,强行隔断两者的内在关联实质上不利于转设后学校的健康发展。基金会由于公益性特征, 其“特殊的产权结构决定了治理模式是各利益相关者的‘ 协同治理”12,对于外界社会支持办学有极强的包容性,这有别于一般的民办高校。因此,转设后的基金会大学可保留母体高校的一定联系,通过战略合作等形式获得母体高校在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母体高校的代表可以根据支持情况继续进入基金会或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行使一定的办学管理权。三是有利于获得社会资本的支持。基金会的资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其公益性的特征能够“增加公众的捐赠信心”13。基金会本身具有的筹资功能决定了举办基金会能够更好地吸引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基金会大学的办学体制机制设想及推进思路
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不能转设为纯民办高校,也不可能全部转设为公办高校,探索有别于传统公办或民办的“第三条道路”就成为破解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难题的重要任务。由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举办国有民办高校,正是“第三条道路”的一种类型。这一路径虽也转设为民办高校,但由于举办者的国有特征,加之政府的支持补助,我们可以称之为“国有民办”的体制,这实际上是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原有体制的延续。
(一)办学体制机制设想
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主要指“高等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其核心是“举办权掌握在谁手里”,具体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谁来举办,二是如何举办”14。新路径的举办者为地方政府设立的教育基金会,所以当地方政府作出按照新路径转设的决策后,就可以着手成立教育基金会,也可以由政府已设立的教育基金会直接举办。转设后学校的主管部门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举办者为地方政府(一般为设区的市政府)设立的教育基金会,由基金会履行举办者职责,保障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承担经济责任和投资风险,协助学校解决办学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办学者为转设后的学校,由学校在内部管理上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校地合作,高校和地方可建立相互挂职制度。
由于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的特殊历史背景和转设后学校举办者的“国有”性质,方案明确规定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高校须明确非营利性,转设后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和补助,再加之举办者的特殊性质,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的高校虽属于民办高校序列,但理应得到政府财政的适当支持,应建立“以学校自筹为主,政府财政拨款适当支持”的经费筹措机制。学校按照教育成本收费,学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财政拨款建议采用“经常性投入+专项拨款”的方式,经常性投入可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执行,专项拨款可通过设立相关竞争性项目、地方特色重点支持项目等予以支持。对此类学校的拨款机制可以实行办学绩效评价导向,例如宁波市自2018年起在全国首创高校办学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与下拨给各大高校的有关经费和资源配置挂钩。补齐办学短板是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的前提,地方政府还应通过设立“补短板”专项基金,支持帮助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达到转设条件。对于已搬迁至县域办学的学校,财政拨款还可探索市、县两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投入的机制。
(二)转设工作推进思路
一要敢为人先。浙江、江苏两省以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为主,应拿出曾经创办独立学院时改革创新的勇气来破解转设难题,走出一条创新发展的转设之路,从而引领全国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加快推进转设。国家和省市政府层面均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眼光来对待这条新路径,统一思想,合力推进。
二要简化程序。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前的资产归国有,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也是國有,转设前后资产权属关系清晰明确,举办者变更的实质是原母体高校退出举办者。鉴于此,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的转设路径举办者变更的有关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在转设过程中以三方协议的形式同步实现,主要是明确原母体高校退出的适当补偿机制,还可以以战略合作协议的形式明确转设后学校与原母体高校的合作机制。为鼓励这条创新路径的实施推动,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原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更加高效便捷的实施方案,地方政府应建立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基金会成立、财务清算、举办者变更、办学条件完善、申请审批等程序、事项上加强协调统筹,积极稳妥推进。
三要加强支持。对于完成转设任务而言,这条路径在保持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国有特征的体制上又缓解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称这条路径为“新体制公办”。对于独立学院的长远发展而言,这条路径在维持独立学院民办体制的基础上更有利于获得“公助”,我们又可以称之为“新体制民办”。这条转设路径的关键优势之一在于政府的支持。为了延续国有性质,地方政府需要在民办事业单位登记、事业编制核定、办学空间拓展和适当的办学经费补助等方面出台一揽子支持计划,从而促进学校的平稳转设和健康发展,从而真正发挥该路径的独特优势。
四要特色发展。推出一条全新的转设路径,绝不仅仅是完成转设,推动转设后学校的高质量发展才是根本目标。既然这条路径不同于传统的转公、转民,那么转设后的学校也必须走出一条不同于传统公办、民办高校的特色发展之路。要充分发挥国有、民营和公助的体制机制优势,充分延续独立学院的探索改革基因,发挥基金会的开放包容优势,深化产教融合,错位创新发展,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引进、校院二级管理等方面大胆革新,探索全新的应用型大学建设发展之路,为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探索新路径、做出新贡献。
五、结语
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进程缓慢是当前独立学院转设亟须破解的难题。转设为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的国有民办高校,既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又有着国际经验和国内探索,并具备有利于稳定转设、独立办学、多方支持的独特优势,是一条既能破解转设难题又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新路径。政府和高校要敢于突破创新,高效稳妥推进,探索实践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国有民办高校的转设新路径和办学新模式,推动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平稳转设,并为转设后学校的高质量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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