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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税降费的理论内涵、演进逻辑及基本特征

2023-03-01马海涛姚东旻

财经问题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税率增值税税收

马海涛,姚东旻,孙 榕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2206)

一、引 言

现代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国家治理结构、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减税降费作为我国现代财税体制改革工作的关键词,在增加微观经济主体活力、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稳定经济增速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减税降费中的“减税”是指通过税收减免措施降低纳税人负担,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降费”是指降低费用负担,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1]。2008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结构性减税”的概念,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标志着我国减税降费政策新发展阶段的开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税收工作发表系列重要讲话并作出多次批示,为减税降费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和基本依据。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实体经济减税降费。随后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减税降费政策相继提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继续面向市场主体实施新的减税降费”等重要指示。

从实践层面看,减税降费充分体现出我国税收治理体系的日益完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明显提高,有利于助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从社会影响层面看,减税降费在保持宏观经济平稳发展、改善民生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因此,本文试图从理论内涵、历史发展和实践特征三重维度出发,梳理分析我国由结构性减税到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再到组合式税费的演进逻辑,并总结我国减税降费政策的基本特征。

二、减税降费的理论内涵

减税降费从决策到执行,离不开公共权力的有效配合,体现了公共权力所秉持的“节用裕民”“减税让利”等理论内涵的深刻性。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体现,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科学指引的结果。

(一)传统供给学派的减税理论

20世纪30年代,伴随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产能过剩的经济危机。以《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为标志、主张国家采用扩张性经济政策的凯恩斯主义理论应运而生。凯恩斯认为,经济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效需求不足,需求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之源。因此,减税降费作为“相机抉择”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可以通过降低个人税负提高边际消费倾向,从而促进消费需求升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收刺激以促进现金流积累,从而增加社会投资。在减税降费发挥“内在稳定器”效应下,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的双重作用刺激了社会有效需求并应对经济周期性波动,对经济增长具有持续促进作用[2-4]。但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政府干预程度过高会导致市场投资呈现过热态势,此时市场主体对短期投资收益率和税收政策的变动反应不敏感,反而会影响税收激励效果[5]。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经济资本和货币管制的崩溃使西方国家意识到无法进一步增加税收负担。因而供给学派经济理论关于降低个人和公司税率来鼓励资本投资和创业的思想得到推崇,其减税政策强调改变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资源分配格局,以发挥市场效率优势刺激供给、提高产出。拉弗曲线是供给学派减税主张中的核心理论模型,其描绘了政府税收收入与税率之间的倒U型关系[6-7]。根据供给学派的观点,减税政策具有经济产出效应和财政收支效应,税率则是影响减税效应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一方面,经济产出效应反映在税收收入对资本和劳动两大生产要素的作用上。减税会促进生产要素的供给,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增加经济和产出水平[7-10]。另一方面,供给学派认为,减税通过税率变化对财政收支产生影响以实现长期预算收支平衡。一种表现为在税基不变的条件下,通过降低税率减少财政收入;另一种表现为降低税率后对经济增长的刺激和税基的扩张而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加。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减税降费

税收与国家演化变迁密切相关,是国家形成和维系的基础,体现了公共权力的价值取向。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下,“公共权力”相较于“阶级统治工具”这一概念而言,更加贴近于国家本质。因此,具有公共权力价值取向的税收无疑与国家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11-13],并贯穿于国家公共权力的诞生和运转的各个环节。

在国家公共权力的诞生方面,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谈到,财政与国家起源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4]。可见,税收是国家公共权力诞生和变革的基础。一方面,从公共权力诞生的根基来看,“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15],国家从创立到维系离不开税收的筹集、管理与支出。另一方面,从公共权力诞生的目的来看,国家的产生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调节和缓和经济利益对立的阶级冲突,并使之保持在一定范围之内,其中财政(税收)是国家分配经济利益的顶层枢纽[16-17]。在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转方面,国家政治目标和政治结构决定税收关系。税收结构的形成是国家利益博弈的结果,且税收体系的运行受到国家公共权力的支撑和保障[18]。因此,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着国家公共权力的意志和目标[19]:以征税权为代表的权力划分体现了政府间财政体制结构的运行模式;税收资金的使用方式,特别是在政府与国民间的财富分配、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以及财政支出结构的侧重方向等,均体现出公共权力当前的价值目标和行动策略。

减税降费是我国公共权力在国内生产总值分配中的一次结构性调整,是国家为了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缓和社会经济矛盾,实现保障民生、发展经济的战略目标,将公共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作出的分享和一定程度的重新安排,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的重要进展。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减税降费

习近平经济思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系统且全方位地回答了推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习近平经济思想对减税降费的理论指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减税降费立足国家战略发展,助益“五位一体”总体格局。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税收制度”,到党的十九大对税制改革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要求,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再到党的二十大强调“优化税制结构”,税收工作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助力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经济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完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对小微型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例如,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自主研发“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在生态文明方面,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的指导下,我国逐步构建以环保税为主体的绿色税收体系,护航“绿色发展”之路。

二是减税降费以更大程度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目标。社会共同需要论“不是从国家职能出发研究财政,而是把财政放在社会再生产总体中进行研究,把财政看成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进行研究”[20]。财政活动是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目的的分配配置活动[21],例如,国家税务部门的规模与功能、税收收入的结构等都是以个体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市场条件下的初始分配状态以及所需动员的资源状态为基本前提[22]。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基于此,减税降费政策针对小微企业扩大应纳税所得额,针对个人提高免征额等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制改革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共同需要为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

三是减税降费以落实税收中性为原则,更大程度减少了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扭曲。税收中性秉承公平竞争的理念,其核心在于减少对市场机制的干预或扭曲,避免企业超额负税[23-25]。减税降费、简化征管体制等改革均有降成本的意蕴,低税率、轻税负、稽征便利正是税收中性的要求[25]。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为例,一方面,其通过减少政府对企业资金的占用,增加企业可支配现金流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其通过有效避免增值税返还链条中断导致的税负沉淀,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并助力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加大对净现值为正的项目的投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强化税收中性[26]。

三、减税降费政策的演进逻辑

随着我国历年减税降费规模不断扩大、受惠主体不断增多,减税降费政策逐步实现了宏观减税负与微观降成本相统一,并与税制改革形成联动效应,以确保政策高效落地。我国根据不同时期的约束条件逐步推进改革,减税降费分步骤、分阶段实现了目标,先后经历了结构性减税阶段(2008—2011年)、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阶段(2012—2017年)、组合式税费阶段(2018—2022年)三个重要阶段。

(一)结构性减税阶段(2008—2011年)

2008年,“结构性减税”的概念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被首次提出,并在随后几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中被频繁提及。结构性减税是指在“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下,以减税为重点的税制改革方案[27],有别于全方位、大规模的减税政策,该阶段减税的目标是基于特定税种、特定群体来削减税负水平,调整优化税种及其构成要素,做到兼顾“惠民生、调结构、促增长”。结构性减税降费相关工作指示时间轴,如图1所示。

图1 结构性减税降费相关工作指示时间轴

1.增值税转型改革,调整经济结构

2009年,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准予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针对重点发展企业,给予集成电路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例如,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于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其实际增值税税负高于3%的部分可实行立即退还政策。此外,对于符合规定的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缩短折旧期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国家批准的相关重大项目,采取专项措施解决因集中采购而产生的短期内难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的问题,并对符合条件的进口料件实施保税政策。

2.降低群众税收负担,优化收入分配促公平

在结构性减税阶段,我国直接面向居民,实施了一系列惠及民生的政策,主要体现在:第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税率和级距,扩大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具体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并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第二,调整和完善现有就业以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政策扶持对象。除原定下岗职工范围外,将促进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扩展至法定劳动年龄内全部无业人员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此外,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招用纳入该范围的人员可以在3年内依次抵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以上政策的推行可以有效确保政策惠及其他困难群体,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

3.“减税”与“降费”首次结合,重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

自2009年起,我国推行“减税”与“降费”相结合,大力推动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真正做到约束政府“攫取之手”,实现“放水养鱼”,主要进行了三次大规模降费:自2009年1月起,我国首次大规模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共取消和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100余项[28];自2011年2月起,全国共取消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1项[29];自2012年2月起,取消253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0]。连续公布的多项取消和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做法,有效地减轻了企业和社会负担、矫正了税费制度对要素配置的扭曲,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和降低了企业税费成本,提升了企业盈利能力,推动了以政府收入“减法”换取企业效益“加法”进程。

(二)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阶段(2012—2017年)

自2012年起,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并行的税收制度已无法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状况。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家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上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营改增”阶段正式开始[31]。到2017年,我国减税降费总体处于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阶段。

1.全面进行“营改增”改革,促进减税和产业结构调整

从“营改增”发展脉络来看,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行业为主要对象进行试点;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的出台标志着“营改增”工作的实施细则全面实行;同年配套发布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过渡期增值税的划分方式,形成了中央地方“五五分成”的格局;2017年,国务院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标志着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营改增”工作正式完成。本次改革通过解决企业重复征税问题,刺激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降低了企业在规模扩大和技术升级时面临的成本,对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有着积极影响。“营改增”全面推行的发展脉络,如图2所示。

图2 “营改增”全面推行的发展脉络图

2.拓宽小微企业①本文的“小微企业”对标税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下文统称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支持双创企业②双创企业为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条件的企业。发展

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阶段重点关注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增值税方面,主要体现在不断放宽其免征门槛。小微企业免征月销售或营业额从不超过2万元扩展至不超过3万元,并实行分领域计算额度新标准,有针对性地对符合业务范围的销售额实行免征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其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2]。第二,关注双创企业发展,增强定向调控。截至2017年5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3项税收优惠措施,覆盖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33]。通过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政策支撑,具体如图3所示。

图3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示意图(2017年及之前)

3.落实降费工作,推动“费改税”开展

2014—2017年,中央进一步推动落实降费工作,取消和免征多项中央级别以及各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养老领域,针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的建设,实施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针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的建设,实施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保障养老服务业更加健康稳定发展。在社会保障领域,通过对社保费率进行减负,提高社保费征收效率,从而确保总体上不增加社会主体负担。在能源资源领域,资源从“费”到“税”的改变,是用税收杠杆来改变社会主体的资源使用行为,建立起以税收为主,以适量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利用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推进资源的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

(三)组合式税费阶段(2018—2022年)

2018年,为了全面实现调控目标、顺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新要求、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我国进入组合式减税降费新阶段。2019—2022年,我国税收工作的重点在于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并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提高个税起征点、降费缓费等措施,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的态势。

1.深化增值税改革,聚焦企业发展

自2018年5月起,深化增值税改革采取“降税率”“提起征点”“扩进项”“退留抵”政策,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主要体现在:第一,接连降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的税率,两档税率在2018年由17%、11%降至16%、10%,2019年进一步降至13%、9%。第二,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元。第三,特别针对制造业企业“调结构”“增效益”“节能耗”多向发展,规定对装备制造业等现代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并扩大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增值税进项扣除[34-36]。

2.推进所得税改革,落实普惠性原则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制造业企业,将原先适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以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企业发展质量。针对小微企业,在已有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7],切实提高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在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9月,我国逐步建立从正式提出到最终落地历时25年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除了将综合范围内的不同所得项目进行合并后计算纳税外,还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到7项。此项改革充分考虑到特殊人群的税收异质性,较好地体现了个人收入的合理负担,使税负分配更为公平。此外,这一阶段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和税率的降低充分考虑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有效地发挥了税收保障民生和调节分配的重要作用。所得税的减税明细,如表1所示。

表1 所得税的减税明细

3.巩固降费成效,切实降低税负

在落实减税政策的同时,我国进一步降低各项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体现在:第一,降低社会保险费。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38]。第二,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具体包括明确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征收标准降低一半等。

四、减税降费的基本特征

我国减税降费政策演进体现了不同时期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实施大规模、实质性减税降费是税收政策顺应时代发展、经济转型而作出的重要转变,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资源分配方式调整的必然要求。纵观我国减税降费历程,主要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特征:

(一)税率税基双管齐降

我国减税政策呈现出税基减小、税率水平降低的特点。具体而言,在增值税方面,已实现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以及增设免税项目等内容。针对抵扣范围,我国对其他行业中的小微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进项税额抵扣。伴随增值税税率逐渐下调,税率以“快降高档,缓降中档,维持低档”为主要方向,结构发展走向简化。在所得税方面,我国通过下调税率、缩窄税基的方式减轻税负。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一方面,针对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环节实施降低税率、税率减半征等税率式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针对企业抵扣环节加大免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等税基式优惠政策。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主要以“降税率、扩级距”为基调,通过缩小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税率差来兼顾效率和公平。对教育、信息技术、科学等重点行业进行免税优惠,例如,免征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引进相关补贴税,同时,通过减小税基有效缓解个人税负压力。

(二)税费红利惠及各行各业

减税降费政策在行业层面的特征主要体现在行业法定税率和行业减税降费方法两个方面:第一,特定行业法定税率呈现下调趋势,体现出减税政策重点解决特定行业、群体和区域的问题,并赋予重点对象更加优惠的税收待遇。笔者通过统计相关政策文件中关于行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归纳出25个重点减税的行业,并将增值税法定税率的变化与行业一一对应,如图4所示。图中分别列示了2016年及以后历次涵盖行业和税率的增值税改革,包括2016年全面“营改增”改革、2017年以来增值税税率的“并档”“下调”变化。以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为例,我国将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6%下调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0%下调至9%。第二,行业减税与降费方法呈现多样化、覆盖广的特征。当前税费支持政策既有减税、降费,又有退税、缓税;既有普遍适用政策、又有特定领域措施;既有延续性政策,又有新出台政策。自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以来,我国强调并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注重对税制整体进行“一视同仁”式的减税。在保证为国家筹集足够税收收入的基本前提下,充分考虑不同市场主体的实际困难,对不同行业针对性地运用税费支持政策,促进上中下游行业通力合作。

图4 2016年后减税重点行业增值税法定税率变化图

(三)减税降费政策行之有效

自2008年结构性减税以来,我国“减税”“降费”两方面合作发力,取得巨大成效。2009年,我国减税规模达5 500亿元,减税效果开始凸显。自2012年我国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截至2018年3月,我国累计减税规模超过2万亿元,加之辅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清理各种收费等措施,共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超过3万亿元。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1月初,我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70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7 896亿元。

从宏观税负角度来看,本文分别计算大口径全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以及小口径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以衡量宏观税负水平变化。由图5可知,2008—2021年,我国大口径和小口径宏观税负水平均呈现先升后降的变化趋势。结构性减税时期和定向减税与普遍性降费阶段前期,宏观税负水平从2008年的19.20%上升到2015年的22.10%。其中,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在2015年达到峰值后,从2016年开始步入下行通道,至2021年我国大口径宏观税负降低至17.70%。从未来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政府财政的长期要求来看,财政支出压缩空间有限,减税降费政策应在宏观税负保持稳定的水平下进行。

图5 2008—2021年大小口径下宏观税负变化情况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减税降费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发展为目标,以增强企业获得感为指引,将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检验减税降费成效的标准。纵观我国减税降费三个阶段,沿循宏观调控和税制结构优化两条路径,政策导向上具有宏观普惠性和微观精准性,政策目标上兼顾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政策方法上具备临时性、阶段性、制度性和组合性。可以说,减税降费政策顺应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实诉求,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2022年底,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强调“完善减税降费措施,加强财政资源统筹”。这要求我国在未来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应继续实行组合式减税降费策略,将短期性税费缓缴和长期性减税降费有机结合,强化逆周期与跨周期宏观调控作用,实现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动态平衡。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通过上下游产业链、同行业企业竞争等市场机制调整平衡社会供给需求。在客观研判与广泛调研各行业的基础上,考虑降低尚未实施减税的行业法定税率或给予这些行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措施。针对减税行业进一步出台更大力度的配套措施,降低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行业的过度依赖。第二,持续聚焦制造业、小微企业两大主体,以科技创新发展为核心,助力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例如,简化企业门槛认证流程和研发费用扣除相关认定环节,逐步建立以内在激励、自主创新为重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从产品销售转为产品研发与基础研究环节,引导企业将税费红利转化为企业高质量资源投入。同时,重点激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融资服务主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信贷服务,将减息减租减支政策落到实处。第三,以税收再分配助力发展成果全民共享,铺就“共富之路”。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通过提高免征扣除项,降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有针对性地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纳税负担,精准制定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申报制度,由现行个人申报制改为家庭申报制和个人申报制双轨制。逐步推动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个税制度体系,通过优化微观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差距,以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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