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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动起来:抗战时期淮北根据地的群众性锄奸反特运动〔*〕

2023-02-26朱庆跃

学术界 2023年11期
关键词:淮北根据地运动

朱庆跃

(安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6)

抗战时期,相对于国民党从自身阶级立场和利益出发过分强调依靠政府和军队抗战的指导路线,中国共产党却从民族利益和人民的立场出发实践了全面抗战路线。这种放手发动群众,进行人民战争的路线,除了在公开的战场上领导和组织人民开展独立自主的游击战之外,还特别体现在隐蔽战线上动员和领导民众进行了一场艰苦卓绝的锄奸反特运动。对于这场锄奸反特运动目前学界也开展了一些研究,代表性成果有翟金懿《组织、网络与社会动员: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运动研究(1937~1945)》(《党史研究与教学》2020年第2期)、欧阳华《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锄奸反特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军事历史研究》2012年第3期)、范连生《抗战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锄奸问题探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郭耀武《浅析抗日战争时期锄奸保卫工作的成功经验》(《军事历史》2012年第4期)、李娜《华北抗日根据地锄奸反特政策研究》(《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S1期)等。但是,从成果来看更多集中于对陕甘宁边区、华北抗日根据地、山东抗日根据地等的锄奸反特运动特征、制度政策、经验教训的研究上,而较少论及当时的民众如何被动员组织起来参加这场运动,以及中国共产党自身在这场运动中如何认识和实践群众路线的。本文拟从这些方面作一探索,以达到对这场锄奸反特运动的“群众性”有一个过程的描述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获取抗战时期党坚持群众路线和增强群众工作本领的相关经验与规律。

本文之所以从微观视野中选择淮北抗日根据地作为考察对象,一方面在于淮北区域因南北过渡的这一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其自古以来就成为各方势力角逐的对象。以抗战时期为例,尽管党在这一地方创建和发展了淮北抗日根据地,但是在根据地的建设过程中有些时间段一些区域呈现出沦陷区、国统区、解放区、游击区等纷乱的政治面貌形态,相应的锄奸反特形势是异常严峻和复杂的。故选择其能够较为真实地还原当时我党领导群众开展锄奸反特的“历史情境”。另一方面,尽管在锄奸反特运动中淮北抗日根据地也曾遭受过挫折乃至出现过错误,但是总体而言是成功的,是当时党领导群众开展锄奸反特运动的一面旗帜。

一、为什么要全员动起来

对于抗战时期党的民众动员尤其是为何让广大民众参与到党所领导的各项社会实践变革中,有的认为一是在于民众自身具有爱国主义情感和对旧政权失去了信心,二是在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以一种统一的方式解决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精神等种种现实的生活问题和生存问题”,〔1〕而毫无疑问这个对民众具有强烈的吸引力;还有的认为无论是共产主义运动还是民族主义运动,民众的参与都是一批失意者即狂热分子煽动的结果,而日本的侵略“明显削弱了中国紧密的家庭制度,并导致民族主义和共产主义近期在中国愈来愈壮大”,“家庭的衰落(不管衰落出自何种原因)会自然而然助长集体精神,让人易于受群众运动的吸引力感染”。〔2〕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二种观点更是一种污蔑和歪曲。具体来说,第一种观点看似比较正确,肯定了民众的觉醒和党实践的人民性,但是没有认识到民众相关意识的觉醒有一个从无到有、从自发到自觉的转变过程,强调了中共主观行为的作用而忽视了行为发生的客观原因;第二种观点对党及其主观行为持一种丑化和否定的态度,而对日本的侵略行为有美化的嫌疑。以抗日战争时期淮北根据地党所领导的群众性锄奸反特运动为例,之所以要全员动起来,既有客观现实的需要,也有自身主观在不断试错中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结果。

全员动起来,是改变敌强我弱,夺取民族解放斗争胜利的需要。正如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所强调的,“如此伟大的民族革命战争,没有普遍和深入的政治动员,是不能胜利的”。〔3〕抗战时期党领导的锄奸反特运动服务和服从于民族革命战争的需要,它的获胜同样离不开全民的动员,何况所面临的斗争情况不亚于公开战场的严峻形势。以淮北抗日根据地的锄奸反特运动为例,由于处于三角斗争地带,四周都有日伪顽军的据点和驻军,南北两面是日本侵略军占领的军事重镇蚌埠、徐州,东面是日军的据点淮阴、淮安,西面有国民党顽固派的军队。另外,即使根据地内部也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斗争环境,即抗日力量所支配的区域、敌伪统治或敌伪力量占优势的区域、反共派顽固派投降派所支配或力量占优势的区域。〔4〕在当时伪奸顽特遍地、敌强我弱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根据地的专门人员和机关还难以对其进行彻底清除,唯有全员动起来才能有效地开展锄奸反特运动。

同时,伪奸顽特不仅数量多,而且活动猖獗,破坏方式也多种多样,这更需要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力量,建立锄奸反特的人民防线给予精准识别和全面打击。如在1942年上半年淮北苏皖边区锄奸工作总结报告中,刘瑞龙就对边区的敌伪顽特活动情况进行了描述,指出他们的活动更加多方面、更加复杂化,除派遣爪牙老弱等继续进行放毒外,着重有计划地搜集我方之各种材料;在我区域内部建立情报机关,秘密扩军,瓦解部队;派遣大批间谍,深入我之内部,利用各种办法收买内线,对所活动之对象用各种办法来控制,大规模运用封建组织等。〔5〕刘瑞龙还强调“他们的活动方式,已不限于非法的破坏,并与我进行公开合法的斗争”,他们的活动方式及规律是“打到学校来与我争夺青年教师,特别是对我不满的”,“抓紧我工作中之弱点来反对我们,争取士绅同情”,“收买流氓,打击我之积极分子,曲解法令,提出过左口号,破坏斗争”,“利用合法组织来进行活动,如学校、佛教会、参议会,在某些地方发展假共产党员。所有这些活动都是为了反共军东进作内应准备”。〔6〕

全员动起来,也是根据地在初期主张锄奸反特“神秘化”倾向遭受重大挫折后主动调整的结果。这种“神秘化”倾向,就是过分强调锄奸工作的特殊性,认为锄奸反特工作可以超然于党政军民各种工作之外,它只是少数人对付少数人的问题,只要依靠少数人的聪明才智就行了。尽管在这种“神秘化”观念指导下根据地的锄奸反特也取得了成绩,但是成绩是有限的、一定的,而所带来的弊端和不足远远超于此,大部分锄奸反特任务并未按原定计划完成。“群众团体中的锄奸组织很多地方没有建立,侦查工作始终停滞在表面现象的阶段,很多案件是碰上的,不是有系统侦查的,结果战略部署多数未曾开始,表现被动,未深入敌人内部,对敌人内部情形总是隐隐约约的,以致工作发展很缓慢,与整个工作发展形势不相配合。”〔7〕更为致命的危害性在于容易滋生挫败和悲观情绪,“另一方面认为奸细遍地皆是,疑神见鬼,夸大敌人,精神上做了俘虏,有些‘茫茫四海,何处为家’之慨”。〔8〕正是鉴于此,在1942年上半年淮北苏皖边区锄奸工作总结报告中,刘瑞龙明确将“打破锄奸工作的孤立化及神秘化”视为转变锄奸工作的首要的中心问题。〔9〕1942年下半年后,根据地逐渐纠正这种错误倾向,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到锄奸反特工作中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根据地的泗宿县苏圩区为例,这个抗日区的乡政权是1943年底建立起来的,虽刚刚成立但是锄奸保卫工作尤其在情报和反情报斗争中相当有起色,王城东回忆道:“为我们提供情报的人,从最可靠的基本群众、专职人员,到最反动的人物,三教九流,直接的和间接的方法,来者不拒”,“归纳起来,我们的情报来源有以下几种:1.依靠群众,遇有敌人出动,群众自动向乡公所报告,或村村相传,或专程到区里来报告。2.武装部队的侦察人员,进行侦察。3.到敌伪据点去赶集的群众、侦察人员或专业人员,在街头巷尾、茶馆酒店里获取的情报。4.一切敌伪军关系,利用一切机会,摄取情报。5.一切与我关系密切的敌伪军政人员,如大槐树乡的乡长,保护路队,以及敌伪军中的敌人,常派专人送来情报。6.情报站专业人员定期地有计划地常常搜集到价值较高的情报。”〔10〕

二、全员动起来为了谁

“群众处在运动中并且向着某个目标运动。所有成员的共同导向会增加平等感。处在每一个人之外又为所有人共同的目标淹没了那些可能导致群众毁灭的各种私人目标。为了群众的继续存在,导向不可缺少。”〔11〕而在目标导向上,抗战时期党所领导的群众性锄奸反特运动,无论从运动的性质乃至运动发动的方式来看都要求务必与体现维护群众的利益实行有机结合。因为一方面,从运动的性质来看,其根本上属于无产阶级性质的运动,相对于过去历史上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它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2〕另一方面,从运动的发动方式来看,它也是一场思想政治教育,利益是其基础,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方向的同时也是其内在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3〕而现实中,以淮北抗日根据地为例,民众民族和国家意识的薄弱、各种反共谣言的攻击以及党自身曾对锄奸反特目标的狭隘性认识等,使得较长时间内根据地锄奸反特运动与群众利益的维护、实现两者之间的结合并不是自然而然的,在解决“全员动起来为了谁”这个问题上用了相当大的气力和功夫。

对于近代淮北地区的社会状况及其民众对民族、国家意识的认同,著名学者马俊亚通过研究后认为“极端的贫富分化使各种社会资源畸形地集中到豪绅大地主手中,使他们越来越成为强势群体,在农民尚未成为一个阶级的情况下,造成了更加严重的人身依附”,〔14〕而“淮北大地主很难说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共同意识和觉悟的阶级,他们本质上是暴富的小农,充其量是一个利益集团。他们需要被人代表,却不能成为这个代表的基石;他们需要维护其利益的政权,但仅知道‘利用’或腐蚀这个政权,不知道反过来维护这个政权;他们不是旧政权的依恃力量,也不会成为新政权的盟友”。〔15〕马俊亚所分析的状况,在当时的淮北根据地所开展的社会调查中也有充分佐证。例如,在《二联乡的调查》中,就发现二联乡的地主经济是占优势的,“这种地主经济与官僚政治的结合,使地主在乡村中就占着绝对优越的社会地位,他们的发言是最响亮的”,“地主对农民,就更不必说。‘地主说碟子就是碟子,说碗就是碗’,‘穷人拾麦,抓到死打’”。〔16〕可见,在这种旧时的社会政治和阶级状况下,无论是地主还是普通的民众,他们的民族乃至国家意识都是非常淡薄的,即地主眼里面是自己个人的私利,而普通民众又严重依附于地主。相应地,在淮北根据地初期开展锄奸运动中所出现的许多地主持摇摆立场、民众持观望态度的情况也就不难理解。“普通老百姓似乎不怎么在乎抗日和通敌的道德争议,……两边都不积极参与。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全都是外来政权,必须忍受,如此而已”。〔17〕

民众民族和国家意识的薄弱,使得广大民众既无法从民族复兴和国家安全的高度认识锄奸反特运动,也无法从民族、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性上处理自身与锄奸反特运动的关系,没有认识到个人利益寓于民族、国家利益之中,没有民族、国家利益的维护则个人的利益也难以实现,尤其在民族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为此,就锄奸反特运动中“全员动起来为了谁”这个问题上,淮北根据地的党和政府首先着重培育民众的民族和国家意识,让广大民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锄奸反特运动是为了民族和国家,同时也就是为了自己。首先,通过揭露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罪行以激发民众的民族危机感。1940年6月在安徽泗县小学教师联合会上,刘瑞龙指出:“我们要暴露日寇、汉奸、汪派、托派的丑恶和残暴,提高全国人民对他们的仇恨心、敌忾心,提高全国人民的抗战决心,使人民知道不打日寇便要亡国”。〔18〕1940年12月,彭雪枫在《拂晓报》上发表《为紧急动员告淮上绅耆书》,告诉广大民众“亡国人民,不逮牛马,远之如印度、朝鲜,固无论矣”。〔19〕其次,宣传淮北区域历史中的榜样典型以提升民众的民族自信心。1941年,《淮上总动委会为武装民众保卫淮上告淮上各界同胞书》开篇就强调:“‘自古淮上多英雄’,我们毫不夸耀的说,有周以还,淮上在反抗异族侵略的斗争上,有明一代的驱逐元胡的民族复兴运动,有苗沛霖、张乐行等所领导的反抗清廷的农民暴动,这都是历史上光荣史迹”。〔20〕另外,突出了党创建的政治共同体即根据地政权的人民性。1942年,在淮北地区第二届参议会上,刘瑞龙明确根据地政权的纲领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就是“实行三民主义,实行抗战建国纲领,实行中共统一战线政策,发动群众,团结一切抗日力量,保卫根据地,坚持抗战,配合全国,争取抗战胜利,并为战后新中国建立基础”。〔21〕1943年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改造基层行政实行民选的指示》中,强调改造基层行政实行民选就是要“真正成为人民所管理,为人民服务的民主政权”。〔22〕

各种反共谣言在“为了谁”问题上的混淆视听,严重影响了民众参与锄奸反特的热情。这些谣言制造者的类型多种多样,他们制造谣言的意图之一,就是为自己的倒行逆施进行狡辩,对中共的种种行为进行污名化,从而达到恐吓和阻碍民众参与到党所领导的运动包括群众性的锄奸反特中。

对于种种反共谣言该如何应对?首先当然要了解谣言的特征,唯有“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通过观察分析,时任根据地区党委副书记兼行政公署主任的刘瑞龙认为反共谣言有三个特征:第一,就谣言的提法大都是主动进攻的,不是单纯地为自己辩护,而是或配合当前的形势变动或针对我们每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或扩大我们的弱点和困难,不断地提出新的口号动摇人心,反对我们;第二,谣言是有组织地制造并通过特务系统、地方士绅、失意分子,有组织地散布得很迅速;第三,谣言内容大都是夸大敌伪顽方面力量,企图动摇我根据地军民的信心。〔23〕在此基础上,刘瑞龙要求宣传工作务必做到四点:(1)“事前估计反动派可能从哪几个方面破坏,针对这些,提出我们的积极意见”,(2)“群众中的宣传动员要广泛深入,以群众的正确舆论来压倒反动分子的造谣破坏”,(3)“在群众中宣传时,警告破坏分子,号召老百姓检举破坏分子”,(4)“一发觉谣言,不要到处传,立即终究来源,及时处理”。〔24〕另外,刘瑞龙也强调“要将落后分子的不满情绪和反动分子的破坏行为分清,采取不同办法处理,落后分子要说服,反动分子则要依法严办”。〔25〕总之,对反共谣言的打击,也是对民众的广泛政治动员,推进了党所领导的锄奸反特运动的健康乃至深入开展。

根据地创建初期在锄奸反特目标上的狭隘性认识,也一度影响了对民众的动员。这种目标的狭隘性认识,最为代表性的就是1942上半年之前受“神秘化”观念的影响,单纯地强调锄奸反特只是“要镇压敌汉奸反动派的一切组织和活动”,只是“保卫全党,保卫阶级,保卫军队和政权”。〔26〕由于这种狭隘性目标与群众最直接、具体的现实利益相差甚远,毫无疑问民众没有被完全动员起来,结果“敌伪顽特活动不仅未消弱,而且更加强了,由单纯的个别收集情报,到有组织的活动”,“顽特逐渐恢复其力量与活动,并采取了不少新的方式方法与我斗争”。〔27〕在锄奸反特运动遭受挫折后,根据地的党和政府进行了反思,认识到了要实行全民动员起来,而要做到这点关键在于搞清楚“动起来为了谁”。“他们不相信锄奸工作转移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赞助,这基本上是从不了解今天我们的锄奸工作的任务、性质及其具体条件而来的。这种情况就要同志们了解我们的锄奸工作是在抗日战争中间、统一战线形势下、敌后抗日民主根据地里面进行的,它是抗日战争的一部分。”〔28〕

而对于群众性锄奸反特的目标即全员动起来为了谁,当时刘瑞龙的一番论述足以体现实践反思后根据地党和政府对这一问题的成熟认知。在1942年上半年淮北苏皖边区锄奸工作总结报告中,刘瑞龙运用辩证的思维强调了锄奸反特工作是“锄”与“保”的统一,“只锄不保不行,只保不锄也不行,而锄还是为了保”,“应当了解我们锄奸工作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方面要镇压敌汉奸反动派的一切组织和活动;另一方面要保障抗日各阶层人民的人权、财权和政权,保障各抗日党派的合法存在,保障抗日根据地的抗日秩序”。〔29〕同时,他明确“保”中既是阶级性与党派性的统一、民族性与统一战线性的统一,也是这两个方面彼此之间的统一。“不但要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还要保护其他抗日各阶级的人民;不仅保卫共产党的合法存在,还要保护其他与我团结抗战的抗日党派。”〔30〕另外,就如何在现实实践中贯彻和落实这一思想认知,刘瑞龙要求务必把握锄奸反特的性质定位,即“锄奸是党和政权的事,也是人民的事”;贯彻“三个高度一无上”的精神,即“不仅对敌探奸细反动派要有高度的仇恨心,并且对群众要有高度的同情心、慈善心,要有高度的群众观念,对党、对阶级、对广大人民要有无上的热爱”;做到“四个时刻”,即“要时刻注意日寇汉奸反动派毒害人民的各种阴谋活动,时刻了解群众生活痛苦及其要求,时刻注意在各种运动中保护党政军民的利益,时刻注意如何动员和组织人民去对付敌探奸细反动派”。〔31〕

三、如何实现全员动起来

“社会运动和革命的产生需要有一些共同条件,但这些条件本身既不是社会运动也不是革命,只有在大量群众加入社会运动和革命行列后,社会运动和革命才从条件转化为现实。”〔32〕联系到抗战时期党所领导的群众性锄奸反特运动,在社会具备群众加入锄奸反特运动的条件后,下一步的动员方式或机制则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仅关乎条件能否成为现实的问题,也攸关后期的运动或革命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在全面抗战爆发后不久,党中央就已经注意到这点。例如,1937年10月《目前抗战形势与党的任务报告提纲》中就指出,“我们的矛盾:我们要发动群众,而我们的同盟者却怕发动群众,要统制。关于‘片面抗战’与‘全面抗战’的区别。……但群众运动在这种情形下仍然能够发动,问题是在经过何种方法、何种道路”;同时强调无论何种方法和道路都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即“合法”与“统一”,“利用一切合法的形式,旧形式也好。一切为了统一,反对分裂。即共产党发起的运动与组织也要服从于这两个基本原则”。〔33〕在坚持党中央的基本精神指导下,各抗日根据地密切联系自己的实际进行了探索,淮北抗日根据地也不例外。在其所开展的群众性锄奸反特运动中,注重通过构建立体性的组织网络、发挥群众团体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密切联系其他维护群众利益的运动等,来促进和实现“全员动起来”。

通过构建自上而下的锄奸反特组织网络,实现全员动起来。为了执行动员全党完成反奸细斗争的任务,1939年10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反奸细斗争的决议》,明确要求各地党的组织必须:“从中央局到地委成立保卫委员会,由党的书记、组织部长、社会部长或专门负特别工作的人员组织之,在有政权军队的地方,由党政军及保卫部门的负责同志组织之。委员会由党的书记作主席”,“建立专门的工作部门(社会部),或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进行日常工作”。〔34〕在这一文件精神的指导下,淮北根据地立足于自己的实际状况,一步步建立健全了锄奸反特组织网络。1940年根据地初创之时设立了保安处。1941年建立了保安科。到1942年特别是下半年,初步搭建了党政民锄奸组织体系网框架,具体为,政府方面:县保安分处—区治安委员—乡治安委员—网员;群众团体方面:县侦查部长—区纠察委员—乡纠察委员—纠察小组;党内:县社会部—区社会部—乡保卫委员—保卫小组。至此,公开的领导机关及锄奸工作系统树了起来。1943年,根据中央和华中局贯彻精简领导和一元化的指示精神,将师政锄奸部与行署公安局合并办公,组织保卫委员会,下设军队工作科、地方工作科两科;各县县委设置保卫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锄奸部长、公安局长等组织之;将单独系统的保安处改组为各级政权的公安局,取消农村秘密网。1944年,突出了锄保工作按级负责制。毫无疑问,在当时恶劣的社会政治生态环境下,这种组织网络形式“通过层次分明的从基层到中央的结构、上下等级严格的关系,把组织内部各个分支的成员自下而上地吸收到了一个严密的结构中”,〔35〕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运作的高效率和很强的自我保护能力”。〔36〕另外,在锄奸反特运动中为了发挥领导者尤其是组织者主导性主体的作用,履行好决策指挥、组织管理、协调控制等职责,根据地党和政府还十分重视对锄奸反特干部和基层网员的培训。

如果说上述是属于内在的纵向垂直型动员机制,那么通过发挥群众团体的主体作用则是一种外在的横向水平型动员机制。其最大的优点在于群众团体因联系着不同阶级、阶层乃至不同职业的民众,从而在锄奸反特运动的参与主体上尽可能地全员化以及空间上最大程度地广泛性。对于这种动员方式,淮北根据地本身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轻视到重视,再到规范引导的过程。1942年7月份之前,群众团体中的锄奸组织在根据地的很多地方都没有建立起来,致使侦查工作始终无法深入开展。在吸取教训之后,根据地党和政府反复强调其是锄奸反特组织网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的具体形式就是各级群众团体的纠察部门,在受同级政府保安部门的指导下承担的具体任务为:“一般调查情报工作,群众团体中的锄奸教育,群众团体内部的考察,组织群众与反动奸细敌探作斗争”。〔37〕根据地党和政府也特别重视人民自卫武装的建设,强调武装基干化和群众化两者之间的结合。“现在要培养每县每区都有一支坚强的与群众有密切联系的地方基干游击部队,作为坚持阵地的骨干”。〔38〕以当时的泗宿县为例,1942年县建立武委会,区建立自卫大队,乡建立中队,农村建立自卫小队,自卫队分基干队和普通自卫队,由县武委会统一指挥。“广大人民群众对组织自卫队,保家卫国,防奸防盗,十分拥护,踊跃参加”,〔39〕“自卫队有了枪支,积极性更高了,腰杆更硬了。不管白天黑夜,阴晴寒热,加紧站岗放哨,严查敌探奸细。连小偷小摸、赌钱鬼也不敢轻举妄动了”。〔40〕但是,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群众团体代替政府的现象,尤其是农救会、自卫队乱捉乱罚。针对此类现象,根据地党和政府及时给予了规范和引导。“以后对乡村干部与潜藏于群众中的可疑分子,必先经县委讨论,根据可靠实际材料,确定为反革命嫌疑分子后,再由区锄保部门布置侦察,区级以上的党政干部须先由县报告边区,经核准实为可疑后,再由县布置侦察。……对于有反革命奸细行为的政治案件的破获或个别案犯的逮捕,必须有充分的材料事证物证,除战斗情况或汉奸现行犯及军事间谍现行犯外,须经县以上党委审查确定后,锄保部门方能执行;对逮捕区以上干部必须经边区批准,三四分区必须经过地委批准”。〔41〕

密切联系其他维护群众利益的运动,实现全员动起来。时任淮北区党委书记的邓子恢明确强调:“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的惩奸复仇运动,这是巩固根据地及巩固党的最中心的一环,从彻底惩奸中放手发动群众,清理财粮,武装群众,控制反动分子与瓦解反动阵营。”〔42〕当时根据地最为普遍的做法就是将锄奸反特反霸运动与减租减息运动结合起来。以泗西区为例,有的地主公开威胁农民,说“共产党站不住脚”,散布改天思想,造谣说减下来的租子政府要拿去作公粮,农民得不到好处等,导致一些农民有顾虑,出现了明减暗不减的情况,白天减了租而晚上又送回地主家。针对这种情况,区政府抓住影响较大的时圩子恶霸地主时开厚作典型,发动群众对他开展面对面的斗争和控诉。〔43〕同样,当时根据地的灵北县也将“双减”与惩奸结合起来。首先是广泛发动群众,通过举行各种形式的集会,启发群众的阶级觉悟和斗争的积极性,提高苦主诉苦的自觉性,在群众发动后便根据地主对“双减”的态度,采取不同的斗争形式,凡是愿意退租退息给农民的则与其说理算账,凡是抗拒的则进行坚决斗争,在此期间仅杨疃、尹集、土山、禅堂等区就先后召开了38次说理大会,与46个地主说理算账;12次斗争大会,斗争了15个地主;镇压了4个恶霸地主,农民分得退租粮260石和土地730余亩。〔44〕总之,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就是让广大群众感受到锄奸反特是为这些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群众运动来“保驾护航”的,而要真正维护和实现好自己的利益就必须参与到锄奸反特运动中去。

四、全员动起来后怎么做

全员动起来后,下一步所面临的“怎么做”则变得尤为重要。因为它不仅体现和反映了政治行为主体的目的和态度,而且也影响乃至决定了行为主体的权力运用以及权利实现的状况。由于政治行为如何展开,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除外在的环境因素之外还有内在的主体因素,这使其不是一件容易事。以抗战时期淮北根据地的群众性锄奸反特运动为例,经过“实践——摸索——总结——实践”这样长期反复的过程,根据地才在此方面获得了联系实际、把握重点;区别对待、坚持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反对主观主义;重视法治、有序进行等较为成熟的认知。

联系实际、把握重点。不同时期、阶段根据地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化,使得敌伪顽特的活动内容和方式也会有变化,这就要求在锄奸反特运动中一定要联系具体实际状况,抓住工作中的重点人和事,做到有的放矢。对于此点,根据地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而获得的。例如,1942年7月,刘瑞龙在对上半年苏皖边区锄奸工作作总结时就指出,由于对国际上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的形势、对国内国民党第三次反共高潮的危害性等认识不足,致使锄奸反特任务并未按原定计划完成;为此,强调今后四个月的工作一定要根据目前战斗环境和紧急情况作出调整,在从被动到主动、从站在敌人外线到钻入敌人内线方面下功夫。在同年底的苏皖边区锄奸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刘瑞龙联系具体的环境变动及反革命敌伪顽特等活动事实,对根据地1942年7月之前、7—8月、9—10月、11月等不同阶段的锄奸反特工作的成绩和不足逐一进行了详实分析,要求一定在侦察布置、战略部署上改变工作的被动性。如果说1942年底之前这个认识属于工作教训的反思,那么之后根据地高度重视、积极改变,此方面成了一条正面的经验。例如,1942年底针对日本发动的冬季大“扫荡”,根据地党和政府分析了客观形势,包括开展敌伪军工作的有利条件,要求今后敌伪军工作应注意干部地方化、充分运用党外力量、注意争取伪军伪组织上层等几个问题。〔45〕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地作出工作重点的调整,要求做好城市锄奸工作。〔46〕

区别对待、坚持原则。这里的“区别对待”,就是在锄奸反特运动中对不同程度的对象,应有不同的政策,从而达到联合多数、打击少数的目的。例如,刘瑞龙就要求在处理锄奸反特的案件中,必须依据侦察所得材料、证据,细心分析其性质,确定其为何方(如侦探、奸细、特工,嫌疑分子、破坏分子等),属于何种范围,然后再定出办法,唯有此才可大致上不犯原则错误。对于不同类型的对象,他阐述了具体的政策,例如对土顽及地主,坚决反共者则坚决消灭之,对其下层及附从分子则争取之,中央军家属只要不参加反共活动则以抗属优待之;对国民党及三青团,只要遵循参加抗战、不反共、不违反政府法令的都允许其合法存在,对其中的一般分子则采取争取、从思想上影响,对其中反共宣传活动者可找他们谈话,凡处于特务性之主要分子或骨干,有明显破坏行为者则依法处理,但不以国民党或三青团论罪;对会门帮口、封建组织的,为敌伪服务者则解散其组织、扣留其负责人,与反共派有关系者则不承认其组织,坚决反我者则解散之,对三番子一般地进行争取,对教会之反共宣传主要则进行思想斗争,在群众中驳斥其谬论。〔47〕1943年淮北苏皖边区军政委员会在下发的《关于目前淮北锄奸工作的指示》中强调,“应严格分清反动阵营中的轻重、主从、首要与次要,其目的在:既要对反对者以坚决镇压,另一方面给反动者以宽大,给有功者以奖励,才能分化地主”。〔48〕“坚持原则”,就是采取宽大政策、遵循“打击主犯、争取胁从”原则。为了避免人们对这一政策原则产生误解,根据地党和政府反复强调,一方面不同于“乱世用重典”,其是为了“打击真正的敌探奸细,不放过一个敌探,不错杀一个好人,不放松一个敌人,也不制造一个敌人”,〔49〕“我们杀人是杀其罪大恶极不可教育者,不杀则有害于国家和人民者,则杀之”;〔50〕同时,也指出它也不是宽大无边,“所谓宽大政策是有两面意义的:对次要分子,被胁从,罪恶轻的,当然是宽大为怀;但对首要分子,主使者,及危害大的则不应宽大,应严厉”。〔51〕

坚持实事求是,反对主观主义。这个是根据地在锄奸反特运动中从自身所犯严重错误案件(如泗阳案件、淮中案件)中汲取的一条重要经验教训。其中的泗阳案件,指的是1943年10月泗阳县公安局在侦办张功昌、王子言案件中因对供词未加深究,采取刑讯逼供,致使案情扩大化,到1943年3月被捕者有151人,包括党政军民学的各级干部,被牵连者千人以上。“主观主义的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方法是泗阳反特斗争中犯错误的思想根源,在泗阳案件中表现得最为典型,一切不从实际出发,只想象估计,重口供不重证据,只看形式不看内容,只看片面不看全部,只看到一个可能,没看到另一个可能,一切先入为主,先肯定他是特务,再搜集材料来满足自己主观的想象。”〔52〕而淮中案件,指的是1943年11月针对该校学生举报的“进步青年救国团”反动团体搞破坏活动一事,淮中校方未查明真相,信以为真,造成扩大化,涉及师生44人,地方人士48人,总计92人。“淮中支部在该校第二批反特务案件中所犯错误和泗阳县委在泗阳案件中所犯错误其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同样犯了主观主义、宗派主义的错误,在案情发展的过程中同样采取了扩大化逼供信的方法。它的结果,同样是假的,搞错了,没打击到真正的特务,相反冤枉牵累了不少好人。”〔53〕正是鉴于这两个案件所产生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所犯错误的相同性,淮北根据地将它们的经过和结论作为学习参考资料,列入整风必读文件之中;同时,要求根据地各级党委对重要案件及中心工作“必须亲自动手收集材料,切实调查追究清楚”,对人、对事、对物的了解与观察“必须是就事论事,实事求是,必须从实际出发,而不从想象出发,必须虚心研究,而不可先入为主,自以为是”,对调查材料“必须是多方考查,全面了解,追求本质”。〔54〕

重视法治、有序进行。例如,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系列法规文件,为开展锄奸反特运动提供了充实的法律依据。具体有《豫苏皖边区司法机关审理民刑案件暂行规程》(1941年2月)、《淮北区党委关于统一与加强军队地方锄奸保卫工作的决定》(1943年2月)、《淮北苏皖边区党政军委员会关于目前淮北锄奸工作的指示》(1943年3月)、《淮北苏皖边区惩治汉奸暂行条例》(1943年7月)、《淮北区党委关于开展敌伪军工作及敌占区工作的指示》(1944年3月)、《淮北苏皖边区修正适用刑法暂行标准》(1944年5月)等。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司法系统和制度,为开展锄奸反特运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体系保障。以淮北根据地的苏皖边区为例,自1941年10月成立行政公署到1942年10月,一年的时间就建立了司法系统即边区设高等法院、县设承审员、区乡设调解委员会,建立了司法制度如检察制度(“唯汉奸敌探案由保安处侦查,再提交高等法院审判”〔55〕)、二级三审制的审判制度、执行制度。另外,强调在处理锄奸反特案件的全过程中要发扬法治精神。例如刘瑞龙就要求“处理案件包括侦察、逮捕、审讯、判决四道手续,在这全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要合乎情理,充分表明了这个精神的有两句话,即‘重证据,不重口供’,‘宁错放,不错杀’”,〔56〕明确“不仅杀人要有一定手续,即提人、逮捕、审讯、判决都要依照手续及遵守政策,以后保安机关平时只有侦察、逮捕、初审、控诉,及为了侦察必要的密捕密放之权,正式审判机关由司法机关负责,特种犯由组织特种刑事法庭审理之,紧急情况下经过上级政府授权的不在此列”。〔57〕尽管上述锄奸反特运动离真正实行法治还有相当长的距离,但是或多或少地避免了诸如乱抓乱审乱判等“人治”现象的发生,促进了锄奸反特运动的有序进行。

五、结 语

综上观之,抗战时期淮北根据地的锄奸反特运动之所以呈现出“群众性”,主要离不开党在为什么要全员动起来、全员动起来为了谁、如何实现全员动起来、全员动起来后怎么做等方面的艰辛探索,而这些探索也体现和反映了党在宣传和教育群众、组织和发动群众、维护和服务群众等方面本领不断提升的过程。而这场运动与民众发生了交汇,不仅是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迫切需要,更是民众在党这一主导性主体作用下从思想乃至实践层面,认识到了锄奸反特运动不仅体现了自己的利益,更是一场维护和实现自己利益的运动,由此一改之前的冷漠旁观而主动踊跃参与。

不可否认,根据地的锄奸反特运动在巩固和发展根据地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一实践过程中也经历了曲折。正如1945年底苏皖边区公安局在总结抗战阶段根据地锄奸工作时所指出的,“它是在各种工作建立了一年以后才开始的,又因为经验缺乏,和认识上许多模糊观念及思想上许多不良认识”,〔58〕致使其“工作走了不少弯路”。〔59〕总而言之,其所留下的无论是从正面所获取的经验,还是从反面所汲取的教训,诸如坚持从国家民族利益和人民安全的维度高度重视、坚持党的领导下的专群结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进行等,都对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注释:

〔1〕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局编译处编:《国外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论点摘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第226页。

〔2〕〔美〕埃里克·霍弗:《狂热分子:群众运动圣经》,梁永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4页。

〔3〕《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80页。

〔4〕中共蒙城县委党史办公室编:《光辉足迹》,1995年编印,第53-55页。

〔5〕〔6〕〔7〕〔8〕〔9〕〔18〕〔23〕〔24〕〔25〕〔26〕〔27〕〔28〕〔29〕〔30〕〔31〕〔37〕〔38〕〔47〕〔49〕〔50〕〔53〕〔55〕〔56〕〔57〕刘瑞龙:《刘瑞龙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95-96、95-96、98、98、98、33、167、416-417、417、99、94-95、99、99、99、99-100、106、201、100-101、135、136、441、136、102、103页。

〔10〕中共泗洪县委党史办公室等合编:《泗宿县革命斗争史料》第二辑,1985年,第73-74页。

〔11〕〔德〕埃利亚斯·卡内提:《群众与权力》,冯文光、刘敏、张毅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第1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103页。

〔14〕〔15〕马俊亚:《区域社会发展与社会冲突比较研究:以江南淮北为中心(1680-1949)》,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69、457页。

〔16〕豫鲁苏皖边区党史资料征集编研办公室:《淮北农村调查》,1984年编印,第38-39页。

〔17〕〔加〕卜正民:《通敌:二战中国的日本特务与地方菁英》,林添贵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306页。

〔19〕〔20〕冯文纲主编:《豫皖苏边文献资料选编》,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3、303页。

〔21〕〔22〕豫皖苏鲁边区党史办公室、安徽省档案馆编:《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第一册,1984年,第183、317页。

〔32〕〔35〕〔36〕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第二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38、259、260页。

〔3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四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53-654页。

〔3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六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694页。

〔39〕〔40〕中共泗洪县委党史办公室等合编:《泗宿县革命斗争史料》,1983年编印,第133、134页。

〔41〕〔58〕〔59〕豫皖苏鲁边区党史办公室、安徽省档案馆编:《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选辑》第六辑,1985年编印,第292、332、333页。

〔42〕〔45〕〔46〕〔48〕〔51〕〔52〕〔54〕北京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淮北分会等编:《邓子恢淮北文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62、439、693、462-463、184-185、547、550页。

〔43〕中共泗县县委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泗县地方史》第一卷,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121页。

〔44〕中共灵璧县委党史办公室编:《灵璧县革命斗争史》,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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