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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德侨及其财产的处置

2023-02-25

思想战线 2023年6期
关键词:国民政府财产上海

冯 兵

二战以轴心国战败而结束。战后特殊时期,为迅速根除国外势力在中国的影响,保障战后社会稳定,国民政府对在华日侨、德侨等各国侨民进行遣返,并对各国在华侨民财产进行接收和处理。长期以来,民国时期在华德侨的研究属于薄弱环节,尤其关于二战后国民政府对在华德侨财产接收与处理的研究,更是付之阙如。(1)左双文,王英俊:《民国时期中德关系研究述评(1927—1949)》,《史学集刊》2013年第1期。近年来虽有所改观,逐步进入史学界视阈,却仍有进一步扩充的空间。(2)代表性成果有:钟荣帆《二战后国民政府对德侨的管理》,《民国档案》2022年第1期;仇志云《战后中国遣返德侨问题初探(1945—1948)》,湖南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陈佳莉《二战后上海地区德侨财产处理问题研究(1945—1949)》,湖南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曾译绪《国民政府对德籍犹太难民之处置(1939—1949)》,中国台北政治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有鉴于此,本文旨在考察战后国民政府德侨遣返与财产处置政策出台与实施过程以及由此引发的内外交涉,并与其他国家在华侨民的遣返与财产接收、处理比较,以凸显国民政府对在华德侨遣返及其财产接收、处置的特殊态度和政策,丰富学界对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国际角色的认识。

一、国民政府对在华德侨的管理与遣返

德国投降后处于国际共管状态,处置德侨由此成为国际问题。既然是国际问题自然需要遵守国际规则和惯例。当时国际上主要依据《敌国人民处理条例》进行处理。《敌国人民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为“敌国人民应予集中收容。但遇有特殊情形,经内政、外交两部核准,得免予收容,准其继续居留或退出国境;敌国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送军法机关依法处理:侦察军情者;有帮助敌军之企图或行动者;有敌对抗拒行为者。地方官署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于5日内通知该管境内之敌国人民办理登记手续。”(3)沈致金,李占领主编;张毅,陈桂霞副主编:《中华民国实录第3卷(下)抗日烽火(1942—1945.8)》,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697页。出于各方意见的考虑,国民政府对在华德侨采取了与日侨相同的政策,即首先进行集中收容管理。

设立专门管理德侨的机构。为加强德侨管理,1945年12月28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上海市处理德侨办法施行方案》,据此成立德侨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先后为杨英、沈乃正,(4)杨英1946年5月15日提交申请辞职,1946年5月28日沈乃正接任。委员为许宝骅、王新卫、俞叔平、魏汝霖,主任秘书吴葆初等人。(5)《上海市德侨管理委员会任免迁调》,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01-2-69。由于德侨分散于各地,并非所有地区均设有专门的德侨管理委员会,只是在诸如上海这种德侨比较集中的城市设立。其他城市德侨的管理一般与日侨一并进行。如汉口市政府于1945年10月12日奉令设立“日侨管理处”,不久,奉令将居留汉口的德国侨民集中,并入日侨管理处统一管理,日侨管理处改称为日德侨民管理处。管理处负责日侨、德侨的集中监督,生活管理、思想教育以及技术人员登记考察、就业等事项。(6)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编:《武汉市志·外事志》,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56页。

德侨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德国侨民一切事务。(7)周武主编:《二战中的上海》,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5年,第451页。首先对在沪德侨进行登记。在华德侨规模不大。以德侨较为集中的上海为例,据1943年10月1日日本人所作的调查,上海市内德侨共2 439人(不包括犹太人)。1945年战争结束后,上海德侨总数有2 000人左右,大致分为政府人员、商务人员和居留人员三类。政府人员是外交官、宣传人员、纳粹党员等,商务人员是洋行职员、技术人员等,居留人员是教士、教授、医士、律师、自由职业者及住户等。(8)房建昌:《民国时期德国驻华使领馆档案及日本人对在华德国势力的调查》,《民国档案》1998年第3期。上海德侨集中营在江湾区的其美路上,集中营所在地原为日本的一所中学。德侨集中营的各种设施物件,均暂归德人自理。参照日侨给养标准,每人每月发给给养费法币2 400元。集中后的德侨自行组织一个管理会,以照应集中营内外事宜,由前德国领事馆顾问伦道任会长。集中营房屋原是一间间教室,德侨进入集中营时携带了各种家具和日用品,曾去参观的记者如此描述:“厨房和老火灶在这里一应具备,都是他们自己建造起来的。新砌的灶头,看上去差不多相同于一个规模较大学校的公共厨房。他们200个人都住在楼上,以教室权充了卧室,一共占掉二十一间。

德侨管理处组织在沪德人集中并加以监视,但并非所有德侨都被强制集中,集中营内主要是政府人员及纳粹党员,或曾在敌伪时期有过不利于联合国之行为者,如前德国领事馆顾问伦道、前中国区内纳粹首领拉门、前上海区内纳粹首领埃哈脱、前圣约翰大学教授米纳脱、前上海海通社社长兼美最时洋行经理美最时及牛门医师等。其余德侨经交保后仍可散居于上海市内。由于德侨产业不稳,部分未入营的德侨生活、住处发生困难,上海市政府特将大西路前敌日时代所办英美侨民收容所及杨树浦圣心医院的一半房屋划作收容德籍难民之用。首批入营德侨13人及其家属于1945年10月18日下午三时之前到营。第二批于10月24日遣送入营。到1945年11月27日,集中营内德侨登记已大部分完成,约计1 600余人,其中包括捷克、奥地利等国籍人民持有德国护照者,所有十五岁以下之小孩尚未包括在内。(9)《上海市德侨委员会报府备案的组织规程及第一至第十二次常会记录》,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01-6-290。1945年12月4日《申报》报道:“市府德侨管理委员会办理登记事业已结束。前往登记者总数达二千四百人,迄至昨日止,已有一百八十七纳粹党员被禁江湾其美路前日本中学集中营内。凡属德侨无人管理之财产,均已遭封闭,其他未入者,目前仍准自由居住,候市府颁布规则后,再令入营。”(10)《沪纳粹党员入江湾集中营》,《申报(上海版)》1945年12月4日。《大公报》对此有所关注:“留沪德侨约二千四百余,散居市内,受市府德侨管理处节制。其中纳粹党人百八十余,已迁入江湾新建之集中营。由于营中生活需自筹,其行动颇称自由。”(11)《上海德侨二千余人受市府节制,纳粹党人遣入集中营》,《大公报(天津版)》1945年12月6日。

由于德国是需要重视的法西斯轴心国,中国政府专门制定了《德侨处理办法》。1945年11月27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予以颁布。主要内容是:“收复地区及后方德籍人民如有奸谍嫌疑或行动,或有帮助日军企图或行动者,应依据我国法律处理,如藏有军器及其他可供军用之物品图书者,应开单报呈主管官署,听候处理。如有私藏不报者,一经发现,依我国法律予以惩处;德籍、旧奥籍及德籍犹太人……除经特别批准外,应予全部遣送回国。”(12)张海鹏主编:《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5编):台湾军事、司法接收及日产处理总报告书》,重庆:重庆出版社,2017年,第571页。此后国民政府即依据这一办法办理在华德侨遣返事宜。

二战之后,各国在华侨民规模不一,以日侨人数最多,德侨人数远远比不上日本、朝鲜侨民之多,国民政府以日侨遣返为先,其次是其他国家侨民,最后才是德侨。(13)周武主编:《二战中的上海》,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5年,第489页。在华德侨的遣送得到美军总部协助。当时的《大公报》称:“政府已决定取得美军协助,遣送全部在华德侨返国”,(14)《遣送东北日俘侨事,美军总部初步准备,在华德侨亦将遣送回国》,《大公报(天津版)》1946年4月19日。“德侨约一千七百人,将集中上海,俟六月中旬日侨俘遣毕后开始输送”。(15)《六月开始遣送德侨,遣送东北日侨俘,美军官北上准备》,《大公报(天津版)》1946年4月19日。上海港口司令部已向广州、天津、北平、汉口等地发出通知,“嘱各地即将德侨送至上海集中,以备六月中旬前遣送日侨俘工作完毕后,即开始遣送德侨归国”。(16)《集中遣送德侨,上海港口司令部通知各埠送至沪》,《大公报(上海版)》1946年4月25日。当时国民政府外交部制定的第一批撤退之德侨名单,人数约有一千余人。“除德国之纳粹份子外,尚有非纳粹之德商及技术人员等。”(17)《第一批撤退德侨,千余名月内返国》,《申报(上海版)》1946年6月7日。德侨遣返第一批为1946年7月7日,由美军派“知更鸟”船运输。(18)《行政院关于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1945年12月2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84页。有报纸报道:“‘海上知更鸟号’定本月十八日左右抵津,然后续赴沿海各口岸装运德侨,约于本月二十四日可抵沪。该轮可乘客约三千人,此美船协助遣送在华德侨之第一艘。预计家属在内,各口遣送德侨总数不致超过二千。”(19)《“海上知更鸟”运德侨轮将抵沪》,《大公报(上海版)》1946年6月14日。遣送之德侨准随身携带行李每人一五〇公斤,十二岁下儿童减半,及相当于美金三百元之国币。行李检查后,即不得启封,由管理会负责载运至船上。(20)《德侨月底走,行李先检查》,《申报(上海版)》1946年6月26日。依据《德侨处理办法》,“对行为善良之德侨,于我无不利之举动者,原有申请勿予撤退之规定。该批德侨中,自认为合于是项规定者,均纷纷于数周前申请免撤”。(21)《第一批撤退德侨,千余名月内返国》,《申报(上海版)》1946年6月7日。7月6日晚上,中国政府就曾临时决定从船上放下德侨10名留作技术人员,另送10名上船。其他城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对德侨进行了遣返。1946年6月22日,天津市警察局遵照外交部规定,会同有关机关,第一次遣送德侨及眷属126名。1947年8月2日,天津市警察局奉令将第二次应遣送德国侨民94人集中于德国侨民集中管理处。26日用美机遣送返国。此后,天津市警察局还遣送“东北过境德侨”63名。前后共计遣送德侨283名。(22)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编著:《天津通志·公安志》,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68页。需要注意的是,各地遣送的德侨,一般是通过各种途径将德侨运送至上海,在上海集中后一并遣送回国。这一情况在《申报》的相关报道中有所体现。天津的“纳粹德侨八十余人,现已集中完毕,当局正向美军洽发飞机,日内即将载送赴沪,共同遣返德国”。北平之德纳粹侨民则由“中国航空公司空运上海,以便赶及遣散船只之船期”。(23)《青津平纳粹德侨即分别运沪遣返》,《申报(上海版)》1947年8月25日。1946年6月25日,由青岛日侨集中管理处协调德国侨民救济会,第一次遣送德侨138人。1947年8月26日和30日又分两批乘美机经沪遣送46人。(24)朱亚非,张登德:《山东对外交往史》,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14页。全国范围在华德侨分三批完成遣返。1946年7月7日,第一批遣送德侨共计682人。(25)《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叶公超呈报办理遣送德侨情形及人数》(1947年4月29日),载谢培屏编《战后遣送外侨返国史料汇编·德侨篇(4)》,中国台北“国史馆”,2009年,第144页。1947年2月20日,第二批德侨共计88人。(26)《上海市政府函告外交部办理第二批德侨遣送经过》,(1947年3月1日),载谢培屏编《战后遣送外侨返国史料汇编·德侨篇(4)》,中国台北“国史馆”,2009年,第109页。1947年9月1日,第三批德侨约一千人。(27)《德侨千人遣送归国,中有纳粹特务首脑》,《申报(上海版)》1947年9月2日。

二、国民政府对在华德侨财产的接收和处理

德侨遣返只是国民政府处理战后遗留问题的一个方面,德侨财产的处置同样是需要关注的问题。1942年1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敌产处理条例》,条例于1945年12月废止。该条例是处理与中国处于战争状态的日本、德国、意大利三国留华人员及其财产的法规。条例规定:“敌国公有及敌国人民私有财产,均应进行登记;敌国公有之不动产可供军用者,得扣押使用或没收。敌国公有之运输机械、船车、军火、粮食及其他可供军用之动产,得扣押使用或没收;敌国人民私有财产,应予尊重。”(28)《处理德侨办法公布》,《大公报(天津版)》1945年12月15日。日本投降之后,国民政府未能及时公布敌伪产业统一接收处理办法,各地德侨财产接收工作参差不一。

1945年12月2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令施行《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主要内容是:“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在重要区域设敌伪产业处理局,办理该区敌伪产业(德侨产业包括在内);处理局分别委托有关机关接收、保管、运用,……各收复区原有接收及处理敌伪产业机关一律撤销,移交处理局以一事权而利调整。”(29)石源华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辞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300页。处理敌伪产业的原则为:“对原日伪强迫接收的产业,经查明后发还原主;对与日伪合办之产业,主权收归中央政府,查明性质后呈请行政院核办;日伪所有者,产权收归中央政府,其与资源委员会事业性质相同者交资源委员会接办,纺织企业归纺织业管理委员会接办,面粉厂归粮食部接办,规模较小者以公平价格标售。”(30)《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行政院1945年11月23日颁发,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43-1-11。

1946年6月21日,行政院颁布《德侨在华私人产业处理办法》,主要内容为:“须集中管理之德侨,除准予携带其日常生活必需之物品及我国法币五万元外,其他物品及款项与有价值之货品自行造册签送请所在地省市政府接收,转报行政院指定接管机关接管。应遣送回国而未集中管理之德侨,在未遣送以前,得准其在私有产业内支付每月所需之生活费用,单身人每月不得超过五万元,夫妇不得超过八万元,有未成年子女者得每人每月多领二万元。遣送回国之德侨,除上列所准标准携带之物款外,得在个人私有产业内携带必需之零用费,其数值不得超过美金贰百五拾元。”(31)张海鹏主编:《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5编):台湾军事、司法接收及日产处理总报告书》,重庆:重庆出版社,2017年,第571页。“已得内政外交两部核准免予遣送回国者,得呈请内政外交两部准予保留其私有产业一部或全部。因政治宗教种族关系而为纳粹政府被逼来华,能提出确实证据者,其私人产业得呈准内政外交两部酌予保留。自卅四年五月七日起,所有德侨产业私行移转者,概作无效。”(32)《德侨在华私人产业处理办法》,《粤汉半月刊》1947年第2卷第6期。1947年1月8日,行政院修正公布《德侨在华私人产业处理办法》。(33)《德侨在华私人产业处理办法行政院命令公布》,《申报(上海版)》1947年1月13日。修正后的《德侨在华私人产业处理办法》与之前相较,删除了第一条:“本办法内所称之德侨系包括德国人民及德籍犹太人而言。”修改了最后一条,改为“自三十四年五月七日起,所有德侨产业私行移转者,概作无效”。

《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的施行,使包括德侨财产在内的敌伪产业处置有了依据。通过各地敌伪产业处理局的成立,德侨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有了特定机关。需要注意的是,如若从日本投降之日算起,已经过去几个月时间,日本投降之后至12月23日《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颁布前,敌伪产业处置则处于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阶段,处理机构和方法各自为政,参差不齐。(34)1945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行《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之前,各地敌伪产业的处置较为混乱,出现多个机构并存且各自为阵的情况。以上海为例,1945年10月上海敌伪产业处理局成立之前,上海市民营工商业处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地产处理委员会、第三方面军军品接收委员会、上海市党政接收委员会、上海地区逆产淸理委员会等均在开展敌伪财产接收工作。

登记。处置德侨财产的第一步为财产登记。此步骤是了解在华德侨具体财产规模和数量的前提。《德侨在华私人产业处理办法》规定,德侨在华私人产业之查报,由各省市政府依照附发表式办理。此项规定是德侨财产管理和处置机构调查在华德侨财产情况的主要方法。据调查,仅上海德侨财产即有300亿。(35)《中信局处理敌伪房屋,决展开复查工作,处理接收敌伪物资,统计总数已逾一万亿》,《申报(上海版)》1946年9月16日。《大公报》报道:“沪查封德侨产业总值国币三百多亿元。其中德孚洋行染料值二百亿,拜耳厂药五十亿。”(36)《上海查封德产总值三百余亿,大批染料药品供应市面》,《大公报(天津版)》1946年3月21日。上海德侨产业以德孚洋行为最大,计接收金银现钞价值二亿元,存货占价二百亿元,连同其他产业约共值二百零七亿元左右,拜耳药厂接收存货估值二十五亿元,其他德商洋行、谦信等十家存货及其他财产合计约三十九亿元,以上总计二百八十二亿元。(37)《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概观》,《申报(上海版)》1946年9月9日。据《大公晚报》估计,“此间查封德侨财产,总值当在国币三百五十亿元以上。其中以德孚洋行及拜耳药厂财产为最巨。另查封德商洋行共百二十余,但多受战争影响,业务早停。又留沪德侨二千余人,原散居旧租界区内,居用房舍甚多,且均为华丽之大厦,经市府勒令腾出者有百余幢”。(38)《上海德商财产价值甚巨,大厦一百余幢,由我接收非纳粹德侨准继续居留》,《大公晚报》1946年3月24日。截至1947年,冀省及平津区敌伪产业处理局接收单位三千六百九十一家,其中德侨事业五十个单位。(39)《冀平津敌伪产业接收及处理统计》,《申报(上海版)》1947年3月10日。

标卖。标卖是国民政府处理德侨财产的常见方式。标卖一般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上海市接收物资管理处、上海市德侨管理委员会曾联合发布公告,由中央信托局代理出售政府物资财产委员会标卖第二批物资棉纱棉布。“凡有意标买者,可向滇池路(仁记路)七十四号四楼索阅投标须知,遵章看样,五月七日至五月八日上午十二时为期限,当日下午三时开标。”(40)《上海市接收物资管理处上海市德侨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第一号》,《申报(上海版)》1946年5月5日。德侨财产的标卖由德侨产业清理处负责。标卖的财产一般为实物。德孚等商行物资部分计接收染料一千三百种,西药一千余类,机械仪器数百件。染料、西药已接受厂坊医院申请,照市价百分之八十至九十五陆续售出。价金解缴国库。(41)《德侨洋行卅四家,清理后标卖》,《申报(上海版)》1946年4月12日。德侨产业清理处将德孚行之染料配售于颜料商。采取招标方式发售。(42)《德孚与拜耳存货,已议定配销方式,分商货与厂货两部份》,《申报(上海版)》1946年6月3日。德侨拜耳药厂所有之存药亦甚多,每月配售一次。(43)《德孚颜料标售拜耳药每月配售一次》,《申报(上海版)》1947年7月25日。

分配使用。这种处理方式主要由德侨财产处理部门将房屋分配给各机关单位使用。分配原则首为行政机关,次为社会团体。(44)《汤司令派军官五十人来沪,查究军人强占房屋,七十余幢应令迁出》,《申报(上海版)》1946年6月21日。行政院分配上海各机关房屋委员会“为尽速分配房屋起见,就已查得之若干空屋,先行配给迫切需屋之数机关,计核准有高等法院六幢,江海关税务司三幢,社会部全国合作社物品供销处一幢,中宣部国际宣传处二幢,上海市政府一幢,经济部器材总库三幢,审计部上海审计处三幢,宋院长秘书处三幢,上海地方法院六幢”。(45)《分配房屋会议重要议决,德侨遗屋决变分配,九机关优先得屋廿八幢,若干申请机关应再补填详表》《申报(上海版)》,1946年6月5日。1946年6月25日下午,行政院分配上海各机关房屋委员会召开会议,“现德侨房屋已经分配者,计有江苏省监察使署,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检察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检察处,美国领事馆,美驻沪海军处,加拿大领事馆,行政院工程计划团美籍工程师,海军江南造船所美籍造船专家等各单位,共计八十四幢”。(46)《德侨遗留房屋八十四幢已分配,一部分配得者仍无法迁入,严防再有强占情事》,《申报(上海版)》1946年6月26日。1946年7月17日下午,行政院分配上海各机关房屋委员会将德侨房屋五十三幢分配于美国总领事、善后救济总署、勤务二队、美机师、加拿大领事、巴拿马领事、美国红十字会、地方法院、外交部驻沪办事处、中央党部、德侨清理处、物资供应局等二十七机关。(47)《德日侨民房屋七十三幢分配议定》,《大公报(上海版)》1946年7月17日。

发还。对符合《德侨在华私人产业处理办法》规定之发还条件者进行财产发还。上海德侨产业清理处在处理德侨财产时即曾有一案例。上海常德路有一名为起士林的饭店,该饭店系在抗战期间由德商创办,胜利后经敌伪产业处理局接收查封。突有奥籍侨民,自称该饭店主持人,向敌产局提出交涉,要求发还被查封产权,且指前德侨所持之股权已均转让,并提出各项证明文件。敌产局以此案有关国籍问题,特由德侨产业清理处调集该案之证件进行审核,同时派员详细调查,如确系奥籍侨民产权,须奥领署负责人证明为奥国籍人民产业,即可依法发还。(48)《起士林饭店产权生问题,奥侨民要求发还》,《申报(上海版)》1946年12月23日。1947年4月,行政院训令各部门:“凡经核准居留之德侨申请发还财产时,拟由内政、外交两部核准,暂时发还其家具、衣服及其他什物。其业由前敌伪产业处理局予以变卖者,得将变卖价款予以发还。”(49)《核准居留德侨,财产部份发还,政院训令市府遵办》,《大公报(上海版)》1947年4月23日。德侨产业清理处也曾多次声明,德侨“房产部分,凡有业主认领提出证件者,均予发还,其余则予以标卖,将价金解缴国库”。(50)《德侨洋行卅四家清理后标卖》,《申报(上海版)》1946年4月12日。对德侨产业的处置,除标卖、分配使用、发还等方式外,还存在以物易物的情况。《申报》报道:“前德侨产业清理处所属之德孚洋行清理处及拜耳药厂清理处,曾计划改为中国德孚颜料公司及中国拜耳药厂公司,用物资交换方式,向德国换取颜料及药品。”(51)《德孚拜耳计划改组》,《申报(上海版)》1947年2月14日。这种以物换物的方式,就目前资料观察,与标卖、分配使用、返还等相较,所占比例较小,并非普遍现象。

三、国民政府处理在华德侨及其财产的特殊政策

抗战期间,中国曾与德国断交,并对德宣战,但与日本不同,德国与中国非直接作战国,战后关于德国赔偿会议中,有人提出发生直接作战和间接作战应区别对待,与此对应,对待直接对华作战和间接对华作战国家之侨民,也应有所区分。以至有人认为中国“未受德国直接损害,如迳即没收其侨民财产,或将引起国际上之责问。”(52)《出售敌伪房产,估价力求公平》,《申报(上海版)》1948年10月14日。国民政府对待德侨及其财产的处置,无论相对于“友侨”抑或日侨,皆多有不同。

(一)对留用德侨的态度

二战后,在华外国侨民的留用是常见的处理外国侨民的方式。《德侨处理办法》规定:“旧奥籍人民及德籍人民,如系忠实可靠之技术人员,得由公私机关呈准内政、外交两部予以雇用。”(53)张海鹏主编:《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5编)台湾军事、司法接收及日产处理总报告书》,重庆:重庆出版社,2017年,第571页。“免予遣送回国者,……准予保留其私有产业之一部或全部。”(54)《德侨在华私人产业,政院颁发处理办法》,《申报(上海版)》1946年7月7日。“如果其财产已经敌伪产业管理局变卖,需将变卖之价款予以发还。”(55)《核准居留德侨,财产部份发还,政院训令市府遵办》,《大公报(上海版)》1947年4月23日。关于在华德籍传教士,如未有间谍嫌疑或行动,未有帮助日军企图或行动者,允许在中国继续传教。(56)《德侨处理办法》,《江苏省政府公报》1946年第1卷第4期。为认真贯彻执行,国民政府内政、外交两部发出声明:“此次遣送德侨,所有处理办法及应遣德侨名单,业经于八月九日登报公吿,微询异议,并欢迎检举,为慎重处理起见,经会同有关机关,对各方来文及所提证据,详予审査,计原定应遣德侨名单中,除少数因患病或离婚等案件,应暂免遣外,尚有过去对我建议及抗战颇具征劳者;为我政府目下所必需之技术人员;反纳粹或无纳粹色彩者,均经详实处理,予以免遣。”(57)《内政外交两部发表声明,遣送德侨业经慎重处理》,《申报(上海版)》1947年9月3日。由此观察,国民政府相关机关在留用德侨上持有宽松态度。

《德侨处理办法》规定,只有忠实可靠之技术人员,由公私机关呈请内政、外交两部批准,方可留用。(58)《德侨处理办法》,《粤汉半月刊》1947年第2卷第6期。实际执行中,则将生病或离婚案件有关的德侨,对我建议及抗战有功人员,反纳粹或无纳粹色彩者纳入留用或暂时免于遣返范围,明显比《德侨处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有所扩大。由此,战后平、津、宁、沪等地,有关国际酬酢场合,都能看到男男女女的德国人被邀参加宴会。北平也有公开留用德侨的情况,各机关、团体、学校把他们要留的德侨,事先收留在自己的权力范围以内,避免被集中遣送。山西阎锡山留用了以德侨杨宁史为首的德国人,男女20余名。杨宁史还带着一个德国女秘书和医生魏济民。“杨宁史是个经济家,阎锡山用这批德国人在山西开发经济和搞对外贸易。”(59)孟昭楹:《抗战胜利后留用德侨情况点滴》,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2辑:政府政党》,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745页。孟昭楹当时负责执行北平地区遣送德侨事务。石景山钢铁厂留用了德籍炼焦工程师德侨翟可尔,一直到北平解放他还在该厂留用。由美国人芮哥尼负责主持的辅仁大学,留用了大批德国教职员。国民政府对部分德侨的留用,“展示了中国政府的包容精神,缓解他们对中华民族的仇视心理……;也使一部分在中国从事经济、文化和技术交流的敌籍侨民继续为中国社会发展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60)杨福泉主编:《中国西南文化研究第25辑:抗战时期的云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66页。

(二)对待遣德侨的管理

国民政府对等待遣返的德侨进行了人道主义救助和管理。按照规定,纳入集中营的德侨,其财产皆进行查封,但同时强调:“其他未入集中营者,目前仍准自由居住,候市府颁布规则后,再令入营。”(61)《沪纳粹党员,入江湾集中营》,《申报(上海版)》1945年12月4日。这一规定保障了未进入集中营德侨的基本居住条件。送往集中营的德侨,“入营前,须经医师检验,并注射防疫针”。(62)《德侨一批走,遗屋立加封》,《申报(上海版)》1946年7月3日。塔斯社自上海发至莫斯科的通讯称:“抗议上海当局对于德国居民的过分宽厚。上海市民已经愤怒的怀疑:为什么当局不把这些希特勒匪徒从他们华丽的居室里赶到集中营去,致使德国法西斯分子占据了市中心的大厦,而中国政府的雇员们则继续拥挤在污秽的贫民窟内。”(63)《上海市民不满,待遇德侨宽大》,《大公报(天津版)》1945年12月11日。“上海的德国居民不知道任何限制。二千德国法西斯居民之中只有一百二十人送往集中营,而这些法西斯份子也被准许在集中营外面的房舍里度夜。”(64)《对德俘太宽厚?苏方对上海的报道如此》,《大公报(上海版)》1945年12月8日。“当地报纸刊载过无数的抗议信,而市政当局始终没有答复。”(65)《上海德侨太自由,塔斯社记者撰文评论,谓我对德侨过分宽容》,《大公报(重庆版)》1945年12月8日。

有读者给上海《大公报》编辑写信:“编辑先生,我是常到该集中营去的一个人,现在来谈谈集中营侨民的衣食住。衣,当然是极其富丽的,可是,这些不都是他们过去凭着他们万恶的手段剥削而来的吗?食,他们一共有两间厨房,一间大的,一间小的……,像肉类,牛乳,各种罐头食品等,也有人不断的来供给他们。……并且还养着五只肥猪,五六只羊,四只白鹅,恐怕是预备他们过新年吃的。住,他们住的是宽大的教堂,布置真是华丽异常,大部分的房间里都有舒适的沙发椅,……简直是应有尽有……,其他集中营,不准饮酒……,这里饮酒,抽烟,玩扑克牌。室中并且有一个大火炉,天气一冷就把它烧起来,另外还有一架钢琴,现在为避免外界的眼目已经搬到别一个房子里去了,所谓德侨应遵守的各规则恐怕只是写写而已。对于他们的行为,德侨可以自由行动,并且有一个很大的健身房供给他们玩乐,钥匙也由德侨管理。不是德侨就很难进到该房屋里去。甚至在楼上的走廊,他们曾一度有禁止该营的守防军士通行。怕是警醒了他们的美梦。当我每次进入集中营的时候,总看见许多德侨在玩足球、排球、羽毛球等,并听到各种音乐声,我总以为走进了一个俱乐部,好不觉得到了德侨集中营。”(66)中之:《生活竟如此舒适,德侨在集中营》,《大公报(上海版)》1945年12月29日。

曾去参观过德侨集中营的记者描述:“厨房和老火灶,在这里一应具备,都是他们自己建造起来的。新砌的灶头,看上去差不多相同于一个规模较大的学校的公共厨房。他们200个人都住在楼上,以教室权充了卧室,一共占掉二十一间,中间以布幔隔离,门口用粉笔字写着号码。里面的家具都是他们自己自动搬进来的,所以不但布置得整洁,而且富丽得令人眼红,差不多每一间里都有沙发及火炉,虽然那些火炉至今还没有生起火来。”“他们在集中营内生活的并不艰难,甚至还有些舒心。德侨在集中营内设置了医疗室、读书室和幼稚园。医疗室由德侨每人轮流负责,每周二、五有外来医生为德侨诊治。读书室内摆放各种杂志和外文报纸,并且可以下棋。幼稚园则是为儿童提供的,由德侨自己担任教师教授英文、德文及中文。德侨在集中营内生活很规律,严格按照作息时间表进行:7∶00,起床;8∶00,早餐;9∶00,点名;12∶00,午餐;18∶00,晚餐;19∶00,点名;21∶00,就寝。早上也有早操,具体时间不确定,男子全部出席,妇女与孩童则不强制。其他空闲时间,各种运动可以自由选择,但大部分是在修筑营内道路及种菜垦荒之类。德侨平时一星期中只三次吃肉及白米饭,平时基本是面食、洋山芋、豆芽菜等。”(67)周武主编:《二战中的上海》,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5年,第489页。吃穿住用等方面,集中营中德侨的生活颇为舒适。

(三)对遣送德侨所带财物的规定

1945年10月25日,《中美关于遣俘遣侨之计划》规定,日本官兵与日侨所携带款项,军官不得超过日金五百元,士兵,日金二百元。侨民,日金一千元。准许携带洗具一套;毡毯或棉花被褥一套;棉花被一条;冬季衣服三套;大衣一件;皮靴三双;短裤三条;衬衫三件;手提包一件;手提袋一件;其他随身用品以自行带走为限。后改为每人准带之行李重量为三十公斤以下。1946年1月,上海召开的第二次遣送日俘侨返国会议议决,仍以其个人能力所能负起之重量为限,不准分二次搬运上船,不准雇用苦力帮助搬运。

与遣送回国的日侨不同,国民政府颁发的《德侨在华私人产业处理办法》规定:“集中管理之德侨,准予携带其生活必需之物品及我国法币五万元。应遣送回国而未集中管理之德侨,在未遣送以前,得准其在私有产业内支付每月所需之生活费用,单身人每月不得超过五万元,夫妇不得超过八万元,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人每月多领二万元。遣送回国之德侨,除上列所准携带之物款外,可携带必需之零用费,数值不得超过美金二百五十元。”(68)《德侨在华私人产业,政院颁发处理办法》,《申报(上海版)》1946年7月7日。1946年6月26日的《申报》对此亦有关注:“本市德侨七百余人,决于三十日晨由美军舰‘玛丽洛平号’遣送回德,德侨管理会定今晨九时前,令所有回国德侨将较重行李(每人一五〇公斤,十二岁下儿童减半)集中江湾德侨集中营,静候检查。”(69)《德侨月底走,行李先检查》,《申报(上海版)》1946年6月26日。北平遣返之德侨每人允许携行二百五十磅物品。(70)《青津平纳粹德侨,即分别运沪遣返》,《申报(上海版)》1947年8月25日。从上述资料观察,遣返日侨所携行李在30公斤以下,或以其能力一次所能担负之行李重量,但遣返之德侨可以携带150公斤物品,即使以北平遣返之德侨所带行李二百五十磅计算,亦有120公斤左右,遣送回国的德侨除可以携带日常生活用品和行李外,人均可以携带美金250元。虽然日侨和德侨均被国民政府划入“敌侨”范围,但对待其侨民的政策却明显不同。

(四)对待德侨特殊政策之动因

二战之后,受特殊历史条件和环境影响,国民政府对不同性质的外侨采取了区别化的管理手段。对待德侨的特殊政策,是国民政府从政治、外交和国防需要上考虑和操作的结果。

关于留用德侨问题,李宗仁曾向当时负责执行北平地区遣送德侨事务的负责人孟昭楹谈论:“咱们(中国)同德国的关系没有什么恶感,和日本不同,外交部对德侨的处理,也和对日侨的看法角度不一样。”当时在外交部寄来的遣送德侨名单中,有一个弗克斯夫人,特别注明她是共产党(她丈夫弗克斯是德侨,在被遣送之列)。她本人是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白俄。她说:“我是中国人,不是纳粹德侨,美国人对德国人很不人道,小孩没有牛奶吃,我们回到德国去没法生活,请留我住中国。”经考虑,外交部把她列入遣送德侨名单是不妥的,不能说她是共产党就遣送她。当时北平当局根据弗克斯夫妇两人的共同意愿和要求,就没有把这位有中国国籍的弗克斯夫人(和她怀抱的小孩)遣送走。”(71)孟昭楹:《抗战胜利后留用德侨情况点滴》,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2辑:政府政党》,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745页。

对不同性质的“敌侨”采取不同的政策,表明国民政府对“敌侨”的管理日趋成熟。制度本身是具有可塑性的,这主要看供给方或执行者对一个事物的认识是否客观、全面和理性。从国际因素看,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德之前的关系是融洽的。1937年10月3日,上海德侨庆祝收获感恩节,德总领事白仁德发表演讲,认为:“此次远东战事,凡系德人尚公而言,虽有应行保守中立态度之义务,然此不能阻止德人以私人资格对于居留之友邦及其民族表示同情之感想,抑此中立之义务,亦不能阻挡德人为此民族之友谊。本人宦游斯土已数十载,尝以是为第二故乡,故对之亦有最清楚之认识及极深切之同情。德人对于中国之各项事业上不无贡献之处,自不愿目睹其收获被毁灭于炮火之下,而其同情于居留友邦之民族自出诸天然云。”(72)《沪德侨庆祝收获节,中德总领演说深切同情我国》,《中央通信社稿》1937年10月(上)。1938年1月1日,德大使陶德曼专门发表新年祝词,对华友谊溢于言表。他在祝词中首先叙述:“过去半年中中国军队之英勇抗战情形,并指陈中国所遭受之巨大损失及德国商店所受之影响与牺牲,郑重表示中华民族此次表现之抗战决心与高尚牺牲精神,必能在旅居中国之每一外侨心坎中鼓舞一种深远之希望。并声明所有侨华德人对于增进中德友谊均有贡献,且已竭力履行此种神圣使命,无论何处,如遇德人有参加慈善及人道行为之机会,无不乐于效力。中国重要官员对德侨此种可佩态度,亦以叠示认可。”(73)《德大使新年祝词,对华友谊溢于言表》,《大公报(汉口版)》1938年1月15日。德国政府还曾对中日争端进行调解。1938年1月20日,德国政府声明:“承认德国曾于去年10月间从事调解中日争端。去年德驻华大使及驻日大使与中日双方政府人员会议时,日方表示为促进和平起见,中日事件之解决,应由德国出面调解,德政府觉对中日二国均属友邦亦应尽此义务,惟曾再三声明,德国对中日事件完全系采中立态度,故德所能尽力者,亦仅限于互传双方政府之意见而已,迄今德国对此项原则仍遵守不渝,但自日政府16日发表之对华政策宣言后,中日战争已转入一新阶段。”(74)《德国发表调解经过》,《大公报(汉口版)》1938年1月21日。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政府向德意日及轴心附属国宣战,把轴心国在华侨民界定为“敌侨,并对其进行集中控制和管理。(75)杨福泉主编:《中国西南文化研究第25辑:抗战时期的云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66页。国民政府显然对德国这种出卖友邦,甚至帮凶为患的行为是痛恨的,但根据之前中德两国敦睦友好的关系,德国对外的侵略扩张被认为是“希特勒及其党徒极少数人所缺乏正义感的一种疯狂行动,所以对于战败后的德国人民,以及寄居我国的德侨,除了一部分深染迷毒甘受鞭策,而对我国家民族直接间接的加以危害行为者外,其余的都表示无限的同情,因此关于德侨的处理事项,处处都受着同情心的感召,他们过去虽是我们的共同敌人,但在今日我们对待德侨却没有敌人观念的存在”。(76)李福深:《论德侨处理问题》,《广东警保》1948年第1期。由此对德侨抱宽大为怀的态度,以表现我泱泱大国的风度。表面上他们是在集中营,但事实上他们是很自由的,除非是性情暴戾或者有不正当行为者,才会予以严密的看管。

部分德国侨民对中国抗战多有贡献。《申报》曾以“留闸北我孤军,壮勇抗战中”为题,对德侨支持闸北中国军人抗战进行报道:“有一德侨亦于昨晚十时至十一时间,车载大量面包面饼等,意欲驶至我孤军楼房中接济,但该处桥已封锁,德侨非常失望而返。间我军仅以楼中青豆充饥。”(77)上海报业集团编:《申报馆剪报资料(上海卷)淞沪抗战专辑8》,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7年,第40页。1937年12月21日,广东省政府对南雄县捐助抗日战费的德侨进行嘉奖,嘉奖对象为德国牧师栗希德,理由为“该牧师主持正义,慨捐巨款,殊堪嘉许,应予发给奖状,以昭激励。”(78)《嘉奖德侨捐助抗日战费》,《广东省政府公报》1937年第389期。“德国斯丹堡爵旌女士及德国妇女慈善会的各位女士,亲自到九江路中国红十字会,要求加入救护工作,并在红十字会领出了许多纱布、棉花,做成药用带和棉花毯送往前线。德国驻沪总领事伊理德的夫人,率领德国领事馆全体官员的眷属,以及驻沪的其他德侨妇女,亲自缝制床罩和士兵所穿的内衣,送往医院备用。”(79)徐剑雄,杨元华:《上海抗日战争史丛书(上海抗战与国际援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56页。德国西门子公司驻南京代表约翰·拉贝先生在日本南京大屠杀期间,挺身而出,联络其他国际友人设立国际安全区,救助25万中国难民,而且以日记形式记录了日寇的暴行。

江南水泥公司栖霞工厂经理庾宗淮、副经理孙伯轩1945年9月25日致南京市政府,请求让德籍昆德博士免进德侨集中营、免于被遣返,并作为技术人员继续留用。理由为:抗战期间,“昆德博士佯以禅臣洋行代表名义,冒险南下,掩护栖霞工厂……,廿六年冬,……昆德博士设难民区于江南水泥厂,收容男女难民约四五万人。……遇有日军闯入难民区,意图强奸妇女,昆德博士无分昼夜,偕同译员挺身而出,婉言劝阻。日军放火焚烧摄山镇民房,……昆德博士闻讯,率员工赶往救熄,全镇房屋免付一炬。昆德博士鉴于贫病难民无力医治,延医生、护士设临时诊所,并商请鼓楼医院轮派医生为难民义务诊疗。……昆德博士于危难之中,拯救吾同胞四五万人,时阅数月,始终不懈,其见义勇为之精神至堪钦佩。……昆德博士为维护厂产,忍辱含垢,处之泰然。……江南厂房安然无恙,不能不归功于昆德博士之毅力维护”。(80)陈谦平,张连红等编:《德国使领馆文书30》,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20页。虽然太平洋战争之后,中德两国官方外交出现重大转折,但两国人民的民间交往仍然在持续,一些德国友好人士站到了反对日本法西斯的一边,与中国人民一起开展了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

结 语

抗战胜利后,蒋介石发表广播讲话:“如果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奴辱来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则冤冤相报,永无终止,决不是我们仁义之师的目的。”(81)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3册《作战经过》,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第612页。讲话奠定了战后处理德国侨民及其财产的基调。美国记者埃德温·哈特里奇曾对德国人民战后状况做出生动描写:“他们在战后的世界上是没有地位的,只不过是被剥夺了几乎一切军事、政治和经济权利,同时也几乎失去一切财产的三等或四等国家的公民了!”(82)叶晓东:《第二次柏林危机期间美国与联邦德国关系研究(1958—1963)》,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9页。德国是法西斯轴心国,但其与中国的关系与中日关系不可相提并论,并未与中国直接交战,严格意义上只能看作间接交战国,在处理侨民问题上,出于区别同为敌侨之日侨待遇,国民政府专门出台《德侨处理办法》,“在处理敌侨之一般原则中,予德侨以宽大之待遇”。(83)《外交部解释德侨处理办法》,《益世报(重庆)》1945年12月21日。德日侨民政策“略分轩轾”(84)《战后对德媾和条件草案》(1945年2月),中国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案,档案号:020-042302-0020。。

战后国民政府的确实现了制定《德侨处理办法》的初衷,严格按照这一办法处理德侨及其在华财产。中国社会民生困顿、满目疮痍,国民政府仍能严格遵从《德侨处理办法》,只是对少数罪大恶极者进行处置,对一般德侨的住房、食物、卫生等方面予以照顾。国内秩序混乱,难民尚难安置,国民政府却积极创造条件,调动各类交通工具,迅速将在华德侨集中到上海等口岸予以遣返。遣返德侨行动是国民政府基于人道主义原则,遵守国际规则的体现,展现了中国人民与生俱来的善良品格,以德报怨的博大胸怀。

战后国民政府德侨遣返及其财产处置,是对抗战时期德侨管理政策的延续,充分考虑二战前后中德之间的国际关系,是对战时中德关系的继承与发展。毕竟一战以来至中德断交,中德之间保持过一段友好关系,历史上亦无太多重大交恶事件,即便在互为敌国的二战时期,中德关系也未恶化到中日关系的程度。中德断交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蒋介石和国民政府的上层而言,对德国多少存有一些好感,并无特殊仇恨。故对德侨遣返及其财产处理与日本多有不同。

德侨遣返及其财产处置是战后中国作为大国参与国际事务的一次展现。中国战后加入“四大强国”行列,即使其实力与其他三国存在明显差异。作为世界反法西斯联盟中的重要战胜国,中国国际地位得到极大提升是不争的事实。国民政府期望抓住这一机遇,积极与美国等国合作执行遣送侨民这一国际行动。战后国民政府的德侨遣返政策受到美国政府的制约和影响。德侨遣返及其财产处置政策的执行,遣返侨民的运输,均有美国的深度干预。国民政府期望独立自主解决国际问题。在德侨遣返及其财产处置上,一方面秉持人道主义情怀以及“宽大怜悯”的处理原则,最大程度遵循国际法规,履行国际义务,同时对德侨特别是纳粹德侨予以严厉处置。另一方面,国民政府的外交政策又屈从于远东雅尔塔体系,在全球战略上追随美国,尤其美苏矛盾尖锐化之后,更是成为美国冷战政策的附庸。二战后,美国早期主张对德国实施严厉制裁。但受美苏争斗影响,美国意识到德国将来在美苏博弈中会起到关键作用。1946年9月,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宣称,美国反对将鲁尔和莱茵兰从德国分裂出去,或将这些地区置于外国的控制和监督下。表明美国已从二战后期对德国西部实施严惩的政策转变为积极扶持的政策。之后,美国将德国纳入“马歇尔计划”,希望借此撑起西欧经济,使该地区增强抵御苏联颠覆的能力。与美国对德政策调整相对应,国民政府1947年前后的德侨遣返、留用与财产处置政策亦有所调适,(85)(1)1947年6月2日,行政院训令各部:对于所有未经核准留华之德侨,在未经遣送以前,一律暂准继续居留;至未经核准继续传教之德籍教士,暂准赓续传教,一律适用《中华民国境内外人出入居留规则》,由省、市政府发给居留证。《未经核准留华德侨处置办法》,《盐务月报》1947年第6卷第8期。(2)“北平德国饭店决定由处理局发还德奥籍之原主。据悉:我当局命令,凡德籍人士并非纳粹党人之产业,亦均予以发还。”《德人在华产业,非纳粹党人者皆发还》,《大公报(天津版)》1947年4月11日。行政院的训令和有关报道表明,1947年之后,国民政府对在华德侨及其财产的处置趋向宽松。反映出二战后国民政府外交政策在独立性与依附性之间挣扎的特殊外交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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