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色
2023-02-20王东维
王东维,韩 瑜
(延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方式。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先进治国原则和方式,它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然而,任何先进的法治思想理念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完善,才能适应时代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他结合中国实际多次论述依法治国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题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站在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建设理念,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其法治思想在继承中国传统优秀法治文化、借鉴国外先进法治文化、准确判断新时代中国国情的基础之上,除了具备一般法治思想的特点以外,具有自身的鲜明特色。
一、注重法治的民族文化根基:体现了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
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既要考虑本国实际,也应吸收借鉴他国成功经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继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与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相结合,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体现了民族性与世界性的高度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足本国实际,尤其注重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传承,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与之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契合中国人的认知水平、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既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法治文化,又要结合时代特征开拓创新,突出体现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形成了丰富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思想,中华法系中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法治智慧和资源,其中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的正义追求等与法治相关的重要思想,在世界法治文明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到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其法治思想注重从中华优秀历史文化中汲取营养,根植于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沃土,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密切观照我国当代社会现实。他明确提出法治建设要观时俗、察国本,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2]。习近平总书记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立足中国当前国情,突出中国特色,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而不能盲目崇拜西方,照搬西方经验,他特别强调各国国情不同政治制度也必然有差异,法治建设要结合本国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人们的接受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突出体现了其法治思想的民族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封闭的、僵化的,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体现了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现代法治是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的精神产物,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密切相关,不仅成为西方现代社会国家的主要治理之道,而且对非西方国家法治建设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是国际范围内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深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先后翻阅过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等著作,他提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我们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要在注重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全人类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3],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和成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法治与政治不可分割,把法治建设纳入国家整体政治制度建设之中,针对一些“全盘西化”、照搬西方宪政模式的观点,他反复强调要选择性吸收国外法治成果,认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一种模式也不可能解决所有国家的问题,法治建设学习借鉴外国经验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必须结合本国文化传统、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等,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体现了其理性的辩证思维方式。
二、注重法治的阶级基础: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法律的产生是伴随着国家、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措施、与政治存在共生性,政党治理制度出现以后,法治与政党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尤其是执政党的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方式等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道路。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性质宗旨、执政理念等无疑会对国家法治建设产生重大影响,习近平法治思想认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体现了其法治思想中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论述了党性与法治的关系。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治国理念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法治体系的形成,即便在现代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当选执政的政党在执政后仍然会根据形势变化、结合本党派利益对现有法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离开党的领导,法治建设就会偏离方向;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党要巩固执政地位、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用党的先进性质引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向,用法治建设确保党的先进性质。首先,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高度统一的。在政党政治体系下,法治与政治是紧密关联、不可脱离的,习近平总书记讲到:“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4],为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根本理论依据。其次,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应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执政水平,“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5],阐明了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最后,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遵守法律。党的性质决定党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党,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只有执政党及其成员具备较强的法治理念、规则意识和严格的纪律,才能更好地规范自身、取信人民、持久执政。习近平总书记从“执政资格”的视角强调要把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通过依规治党将法治思维融入党的为民执政理念和实践之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强调党性,而且强调人民性。在阶级社会,法律是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有效手段,资本主义法治虽然在封建社会法治基础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普通群众基本权利仍然很难得到保障;到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党领导的法治工作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的立场、强调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6],明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就是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他的法治思想渗透着真挚的人民情怀,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真正体现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运行环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权利。政法队伍是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政法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他特别强调司法体制改革目的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其成效要由人民来评判,充分考虑是否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信任,体现了其法治思想的人民性。
三、注重法治内在的公平正义价值:体现了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的统一
现代法治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内在价值要求,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既要体现在实体公平上、又要体现在程序公平上。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孜孜追求的崇高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守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7]。其法治思想将公平正义价值贯穿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体现了实体公平与程序公平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注在立法中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立法是法治建设的起点环节,立法公平是法治能不能体现公平正义的起点,因此,制定真正能够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法律法规是落实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人都享有真正的充分的自由。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必须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将人们奋斗的成果用法治形式巩固下来,加紧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公平正义的法律保障体系,他多次引用“治天下必先公”的古训,强调“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8],“法者,治之端也”,要求重大改革都要立法先行,以法律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他借用北宋王安石“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的观点,要求新时代必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律支持。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确保实现公平正义最根本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宪法时讲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深入人心并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充分体现了他对实体法律立法公平正义的关注。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保障法治运行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程序公平是实现实体公平正义的保障,实体法律制定的再好,如果没有程序法律保障犹如一纸空文。法治最终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实体法律在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因此,在着力推进科学立法维护公平正义价值的同时应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明确要求政法战线要“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9]。首先,确保法律执行中体现公平正义。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治理中最普遍的公务活动,执法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认为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和政府能不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他尤其强调依法治国中的权力制约问题,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乱用权力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其次,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机关是实施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司法战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事关人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公平正义,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质量和水平,要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突出强调了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保障问题。
四、注重法治的道德文化滋养: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
法治和德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最主要方式,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建设法治文化,必然会涉及到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德法相辅、德法共治,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鲜明特点,法治和德治应相得益彰,“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10],其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他律和道德自律相结合,赋予了法治文化新的内涵,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强调必须发挥好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道德与法律是调节社会的两种主要规范,道德具有内省特质,为法律提供内在价值基础,法律制定应体现普遍的道德价值准则,只有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认同、信仰并自觉遵行,法律只有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自觉遵行,很难想象一个不讲道德的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律和道德虽然都是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主要手段,但道德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相比西方社会而言,中国传统社会总体上是重德轻法的社会,在此基础上建设法治国家,就不能不考虑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根基问题。社会主义法治体现的价值也是从道德中来,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有利于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习近平法治思想非常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11],做好二者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强调法律对道德的保障作用。道德规范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特征,构建法治社会法律是准绳,在发挥道德基础性规范作用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价值理念。首先,法律是底线的道德。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就要把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交往中运用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让法律法规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这样才能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和践行,利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来保障道德功能的发挥,确保实现道德的底线功能,推动全社会文明素质的提升。因此,新时代法律法规建设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并把这一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都要弘扬美德义行,在实践中把人们广泛认同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贯彻到法治建设中,逐步实现道德要求向法律规范的转化,让法律体现道德要求。其次,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主要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维系,主要依赖于人们的自觉遵守,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恰恰可以弥补道德这一不足,用其强制性规范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只有用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这就要求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把道德自律与法律他律结合起来,在严格执法中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在公正司法中惩恶扬善,营造德法相辅的法治氛围,确保法律对道德的保障作用。
五、注重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民主基础与法治保障的统一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法治理论的一对基本范畴,只有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民主,才能谈得上建成了法治社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系统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及实现方式,体现了民主基础与法治保障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认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只有在全社会充分体现民主,国家才能够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法治强调民主精神,而民主是要用来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的,针对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理念纳入更加广泛的社会治理之中,其法治思想“运用并贯彻了新时代‘治理’理念,这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思想驱动力”[12]。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追求人民至上的崇高价值,秉持人民主权的根本原则,始终关注民主的实现方式,认为“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13]。他特别强调实现民主形式的丰富多样性,针对西方国家对民主实现方式的片面解读,其法治思想突出强调人民民主权利的落实,提出民主既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又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既要看人民有没有民主选举的权利,更要看人民有没有获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为此,他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概念,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14],注重人民群众民主的实现方式,体现在民主运行的全过程、全链条,要求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法律制定时广泛征求民意,立法程序的民主为制定良法善治奠定了基础;国家治理过程民众广泛参与,将民主贯穿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全过程,体现了民主实现方式的多样性,是更具时代特征的具有操作性、更加务实和更高层次的法治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推进,离开法治的民主很难得到保障。现代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法律平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人民民主的实现,他特别强调民主的法治保障问题,认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民主有没有法治保障,全体人民能否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思想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融入到了社会治理的全过程,有着完善的法律保障,是全体人民平等普遍真实享有的民主,也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在习近平总书记全过程人民民主思想的引领下,全国各地探索出了“小院议事厅”“民主恳谈会”“协商议事室”、新时代“枫桥经验”等卓有成效的实践活动,汇聚了基层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赋予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鲜活的内容,其背后都有着强大的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人类社会民主法治理论的内涵,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法治理念也进入了全球视野,得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广泛认同。
总之,习近平总书记将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大视野中,实现了法治内容的全面化、法治手段的多样化、法治实践的系统化、法治环节的协同化相统一,体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应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点,立足法治的民族文化根基,注重法治的人民群众基础,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强化法治的道德文化滋养,真正让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地生根,大力推进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的进程,切实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