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初期入闽南下干部的婚姻与情感
2023-02-19焦帅帅
焦帅帅 张 侃
(厦门大学 历史与文化遗产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近年来,国内学者围绕南下干部的概念、动员机制、地方建设等展开论述。(1)参见焦帅帅、张侃:《解放战争时期太行太岳区南下干部的抉择与调适》,《党史研究与教学》2022年第1期;何志明:《南下干部研究综述》,《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6期;代雅洁:《路径转换与内容拓展:改革开放以来南下干部研究述评》,《广东党史与文献研究》2019年第1期,等。国外学者从区域视角对南下干部进行研究,如傅高义讨论广东南下干部在土改等问题上与本地干部观念的不同;(2)[美]傅高义著、高申鹏译:《共产主义下的广州:一个省会的规划与政治(1949—1968)》,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3—111页。矶部靖指出了广东南下干部因对当地情况不熟悉及语言不同等因素导致他们和本地干部及民众融合比较困难;(3)[日]矶部靖:《現代中国における地方主義——1950年代の広東における事例を中心として-》,《長崎外大論叢》,2001年12月。高铮从“互动互渗”视角分析了杭州南下干部转变为杭州干部并融入地方的历史过程;(4)[美]高铮著、李国芳译:《接管杭州:城市改造与干部嬗变(1949—1954)》,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46—251页。田原史起从“精英配置战略”视角讨论南下干部所形成的外来精英集团与当地出身而具有草根性精英候补集团之间的互动关系。(5)[日]田原史起:《新解放区县级政权的形成——南下干部与地方社会之互动分析》,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会编:《全球化下的中国与日本——海内外学者的多元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214页。这些研究集中论述南下干部进入新区后面临的各种困难,以及与当地干部、民众、社会的矛盾与融合。但总体而言,多倾向于政治史、革命史的研究视角,对南下干部婚姻问题研究较少。(6)黄道炫从心灵史的角度探讨战时中共干部的婚恋管控,认为中国共产党实施这一政策有其内在逻辑,而婚恋意外成为个性与党性、个人与集体碰撞与交融的着力点之一 。张志永对建国初期的干部婚姻问题进行辨正,认为干部婚姻符合婚姻法,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性。但总体而言,站在“区域”视角探讨建国初期南下干部婚姻问题的研究不多。参见黄道炫:《“二八五团”下的心灵史——战时中共干部的婚恋管控》,《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1期;张志永:《建国初期干部群体婚姻问题辨正》,《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干部南下福建后,普遍存在“北方老家亲属来不了,自己又不想在此地工作,因此思想上要求土改完后回老家工作”(7)南靖县委组织部:《关于七类干部参加土改前后的思想动态》,1951年1月20日,漳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10-002-0000010-0167。的现象。婚姻是入闽南下干部面临的重要问题。随着“扎根”政策推行以及干部南下工作的长期化,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来应对婚姻出现的“困境”。笔者拟探讨新中国建立初期入闽南下干部婚姻变动的真实情况以及革命与情感、个体与群体互动的复杂面相。
一、南下干部动员进程中的婚姻问题
在1948年9月8日的“九月会议”上,毛泽东提出:“战争第三年内,必须准备好三万至四万下级、中级和高级干部,以便第四年内,这些干部随军南下,能够有秩序地管理大约五千万至一万万人口新开辟的解放区。”(8)《中共中央关于九月会议的通知》,1948年10月10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47页。抽调北方干部南下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新区的主要干部政策。1948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明确说明各大区抽调干部的具体人数,“根据过去发展新区所需干部的经验,所需各项干部共约5.3万人左右。此5.3万个左右的干部,分配华北1.7万人,华东1.5万人,东北1.5万人,西北0.3万人,中原0.3万人。”(9)《中共中央关于准备五万三千个干部的决议》,1948年10月28日,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427页。华北局成为此次南调的重点地区。太行、太岳作为华北局的重要根据地,成为干部南下动员的工作重点。
被动员南下的干部大多是农民出生,教育水平低。如华北局报告中总结道:“目前农民出身干部占据大多数,有的县占70%至90%,特别是区级干部更多,有些区全区只有区长、财助能写信。”(10)中共中央华北局:《华北局关于外调干部配备的通知》,1948年10月30日,山东省档案局编:《告诉你一个真实的南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3页。大部分南下干部没有离开过家乡,据南下干部王富海回忆,“绝大多数干部出身农民家庭,土生土长,没有去过大城市,有不少同志连自己所在的县城都没有去过,参加革命后大多数同志都是在自己的家乡周围活动。”(11)郝昌德、付明余:《回忆王富海同志率冀鲁豫六地委干部南下和西进的事迹》,中共黄平县委党史办编:《光照千秋资料专辑》,中共黄平县委党史办1985年印,第85页。长期受传统小农思想影响,南下干部的家庭观念较重。襄垣县南下干部登记表显示,全县登记了44人,已婚25人。(12)襄垣县委组织部:《南征干部家庭困难登记表》,1949年2月18日,襄垣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1.1-1949-0607-0084。婚姻情感如果得不到满足,干部家属有可能对南下百般留难。各级党组织经常做南下干部家属的思想工作,以此坚定干部南下的决心。如左权县报告中提到,“区委书记召集村干部和家里人开会,用自己家里的事例和目前形势一年左右胜利,打通爱人的思想。”(13)左权县委组织部:《左权县南征干部总结汇报》,1949年3月2日,左权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2-086-09-1。经过思想动员后,部分家属转变观念,成为鼓励干部南下的积极分子。如“李岳妻子不但让自己丈夫南下,而且帮助别人南下……出现了很多的模范家庭。”(14)太岳四地委组织部:《太岳区四地委南征干部简约报告》,1949年3月10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6-02-07-16。还有妻子说,“南下时别人家都有人去,咱当干部,南下更没有什么说的,且当南下干部的人很多还不如咱呢。”(15)左权县委组织部:《左权县南征干部总结汇报》,1949年3月2日,左权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2-086-09-1。有部分没有结婚的青年干部认为通过南下可以更好地解决自己的婚姻问题。可见,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动员干部南下。不过,尽管各级党组织对家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但仍有一部分家属思想不通,采取“啼哭拉腿”的方法,坚决不让干部南下。如“济源镡国权,老婆把孩子送去拉腿不让走”。还有“一些妻子把自己的丈夫关在家里,不让出来”。(16)太岳四地委组织部:《太岳区四地委南征干部简约报告》,1949年3月10日,山西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16-02-07-16。
因婚姻问题解决不顺利,许多干部思想动摇,放弃南下。如有的干部担心自己南下后,原先的婚姻难以维持。冀鲁豫第五区地委报告指出:“老婆问题是个大问题,有这个问题的干部很多:感情好的,没孩子的要求带着,感情不好的要求离婚,年老的干部老婆孩子大堆离婚不可能,将来往南送也不可能,到江南后只能当和尚。这个问题影响南下很大。”(17)冀鲁豫五地委组织部:《动员南下干部工作总结报告》,1949年3月15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G052-01-0098-008。这样一来,一部分干部为离婚而选择南下。“有的干部说,准许离婚就南下,不叫离婚就不去。”(18)冀鲁豫六专署:《南下干部总结》,1949年3月1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G052-01-0213-003。干部南下抽调时,华北局曾明确规定:“为了适应战争环境和随军南下行动的方便,绝大多数南下干部的爱人都留在原地。”(19)济源市长江支队研究会:《南征: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江支队济源干部南下福建纪事》,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年版,第14、77页。部分干部因妻儿不能跟随南下而选择中途逃跑。如襄垣县党委调查南下干部李某其逃跑原因,“离不开女人,怕调南征”。(20)襄垣县委组织部:《躺倒干部登记表》,1949年3月,襄垣县档案馆藏,档案号:2-1.1-1949-0607-0113。干部婚姻等私事被纳入到革命范畴中,加剧了婚姻与革命之间的矛盾。为全力保证干部顺利南下,各级党组织强化了对干部个人婚姻的干预。华北局明确提出:“婚姻问题按照婚姻自主原则处理,双方自愿结婚者,一方提出离婚,不要有其他限制条件。”有的地方还规定:“南下干部家属以军属待遇,已经带出来的妻子,离家太远,或无家可归者由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帮助安置,所有干部家属照顾等如自找对象并由组织照顾更好,或交由组织照顾也好。”(21)晋中区党委:《中共晋中区党委关于外调干部问题的指示》,1948年12月5日,吕梁市政协学习宣传与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印:《吕梁干部南下》,2017年印,第95页。
为了照顾南下干部的情绪,党组织规定部分符合条件的妇女干部可以南下。太行、太岳两区党委曾规定干部南下必须遵循五个条件,其中第五条规定:“妇女干部必须是区级以上之妇女干部,身体强健,不能带小孩。”(22)太行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南调干部专题报告》,1949年5月15日,中共山西省委党史办公室编:《1949:山西干部南下实录》上卷,山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6页。妇女干部随军南下必须满足区级以上的条件,而真正达到这个条件的妇女干部还是比较少的,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妇女干部和家属是不能随军南下的,更别说那些普通妇女家属。华东局报告中提到:“家属与爱人一律不带,各地妥为处理,待秩序安定后即迎接前去。”(23)《中共华东局渤海区党委关于抽调干部随军南下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1949年2月14日,德州市委党史研究室:《光荣的使命:德州干部随军南下简史》,党建读物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页。且明确指出:“上述条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任何迁就。”(24)冀鲁豫区党委:《对调南下妇女干部补充通知》,1948年11月16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G052-01-0064-002。
二、家属南下与离婚重组
婚姻问题贯穿于整个干部南下的过程。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一些干部要求“将北方已经成家的家属接来,解决个人问题”。(25)济源市长江支队研究会:《南征: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江支队济源干部南下福建纪事》,中共党史出版社2015年版,第14、77页。一些年轻干部提出:“福建妇女并不比太行山差。许多南方的同志到北方结婚,北方干部怎么不能在南方结婚?”(26)《李锁柱日记摘抄》,1950年6月14日,《长江支队回忆录》编撰委员会编印:《长江支队回忆录》,1997年印,第154—155页。如何解决好南下干部的婚姻问题,以减少所带来的消极作用,成为各级党组织面对的一大挑战。福建省委针对南下干部的婚姻诉求,曾提出“可以将干部爱人南调来闽”。(27)福州市委组织部:《通知》,1950年,福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1-3-65。清河县也提出“愿意离婚者允许离婚”。(28)刘新珂:《清河县干部南下综述》,中共清河县委党史研究室编印:《清河党史资料选辑》第2辑,1992年印,第234页。采取温和与默许的态度来解决干部的婚姻问题。党组织为了稳住干部,让其安心在福建工作,逐渐放弃了原先限制爱人南下以及暂缓离婚的要求,开始解决干部“两地分居”以及要求结婚的问题。1950年,福建省委发出通告:“我省华北、东北各地之干部自奉调南下以来,其爱人多由原地工作,数月来各地市委根据干部要求不断请求将干部爱人南调来闽,后经本部转呈华组,现华组已同意此项请求……据此通知你处请将南下干部爱人进行登记速报省组,以便筹派人去接。”(29)福州市委组织部:《通知》,1950年,福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1-3-65。派出干部专门回乡接家属南下。这一通知很快得到了华北局的回应。1950年10月,华北局发出通告,要求“各地即可成立组织南下干部之爱人成批南下”。(30)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各地组织南下干部(必须确知其在华中、华东工作)之爱人(脱离生产之带孩子或不带孩子的妇女干部)成批南下的通知》,1950年10月30日,晋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2-1-0001-0009。通告发出后,一部分干部家属表示愿意南下。据南下干部家属侯某回忆:“组织上为了解决南下干部和家属团聚,就派专人回乡接家属。然后我们大队就通知我,说福建那边来通知,让我南下。当时非常高兴,终于能见到老伴了,我就跟着大部队一起南下,当时我们左权南下的家属来了10人。”(31)笔者对南下干部家属侯某的访谈记录。采访对象:侯某,女,山西左权县人,1950年南下,现居住在福建省南平市。采访时间:2020年11月22日。采访地点:南平市长江支队研究会办公室。对于这部分积极配合的家属,组织一般会给予很大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如长治地委组织部就提出:“往省来的车费路费开支,按一定规定发给,暂由县里借垫,来省后结算归还。对于家属个别起身前往有切实困难的,本人无法解决的,县里要帮忙适当解决安置。”(32)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南下福建省干部之爱人赴福建接待问题的通知》,1950年12月18日,晋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2-1-0001-0010。以此来解决家属南下的物质困难。
不过,这次南调干部家属也有条件限制。华北局规定家属南下的条件是:“第一,凡脱离生产之区级以上妇女干部;第二,高校毕业之学生,或有相当于高校以上程度者;第三,必须身体健康无疾病(特别是传染病)。”(33)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南下福建省干部之爱人赴福建接待问题的通知》,1950年12月18日,晋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2-1-0001-0010。根据南调条件,一些文化水平低的普通妇女家属不能南下。福建省政府发给华北局的通知也提到,“根据目前本省条件,这次允许南调之爱人必须是现脱离生产干部,且来闽后能工作者。”(34)福州市委组织部:《通知》,1950年,福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3-1-3-65。对于不符合南调条件的家属,一般采取在原籍地等待,待后续工作稳定后,再次组织成批南下。山西省委组织部提出:“这次南下后,不久还要成批有组织的南下,所以应立即停止零星前往。”(35)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南下干部之爱人成批南下的具体规定》,1950年,晋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2-1-0003-0020。这说明,一方面党组织明确提出会再次成批南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不符合南调条件的家属,会采取跳过组织所规定的条件,选择自行前往的方式。而对于这部分家属,党组织主要采取说服教育与禁止的态度,如果家属硬要南下,组织只能默许,但是享受不到相应待遇。如长治地委组织部规定:“有的家属未指明南调,但硬要来,经说服无效的,一切往福建的经费开支则由自己负责。”(36)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南下福建省干部之爱人赴福建接待问题的通知》,1950年12月18日,晋城市档案馆藏,档案号:B2-1-0001-0010。
另外,部分符合南调条件的干部家属存在“重土安迁”的思想。如有的家属说,“福建太远了,以前听都没听过,还以为福建是在国外呢。”(37)笔者对南下干部家属侯某的访谈记录。采访对象:侯某,女,山西左权县人,1950年南下,现居住在福建省南平市。采访时间:2020年11月22日。采访地点:南平市长江支队研究会办公室。也有的是由于自身存在困难。如“需要照顾子女、公婆等因素,最终并未南下,而是一直留在华北老家。”(38)转引自黄昊:《为了新中国:1949年聊城地区南下干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4页。在此状况下,《婚姻法》颁布后,干部出现了离婚高潮。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因南下工作干部要求离婚的案件,应从速处理,以免诉讼拖延,影响该干部工作情绪;只要男方单位出具需要离婚的证明,则不需要征得女方同意,就可以快捷办理离婚手续。”(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下干部要求离婚案件应从速办理并将处理情形连同判决函知原告所在地法院嘱转服务机关送达藉便说服教育或作适当处置的通令》,1951年3月24日,参见《南下干部朝××婚恋史料一组(1949—2008)》,《长江文艺》2008年第11期,第40页。南下干部与北方家属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的状态,在感情交流和孩子抚养上,存在着“地域”界限与复杂的家庭矛盾。该文件发出后,大多数干部和家属都同意离婚。如南下干部周尚祥给父母写信说,组织决定把南下干部的眷属接来团聚,以解决干部的后顾之忧,要家里做好准备。后来接到来电,媳妇暂时不能来。过了半年多,周尚祥再次写信说,组织上已批准他和媳妇离婚,现正在联系办理离婚的手续。(40)引自周学颜:《南下薪火》,海峡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第39页。离婚恰恰反映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南下干部与家属离婚后,双方可以再次恋爱结婚,各自追求幸福生活,解决南下干部的后顾之忧。据南下干部李某回忆:“组织接家属的时候,要求南下。有的不愿意南下,组织就要求离婚。比如我记得有一个干部,家里有老婆,有两个孩子。他的老婆不南下,组织就劝他们离婚。”(41)笔者对南下干部李某的访谈笔录。采访对象:李某,女,山西晋城市人,现居住在福建省宁德市,1949年随军南下。采访时间:2020年11月18日。采访地点:李某家里。
有部分南下干部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是女方不愿意南下,无法履行夫妻义务,也无法共同生活,一般采取“离婚不离家”的方式予以解决,即男方把北方家产全部留给原配,再把每月工资的一部分寄给北方的原配,用来抚养自己的子女。这种“离婚”表面经过组织批准,但事实上违背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这些干部和北方原配感情还在,“两头婚,两头跑”。据南下干部二代赵某回忆,“我爸和大娘(原配)还是有感情的,据说回到北方家后两人还见了两次。”(42)笔者对南下干部二代赵某访谈笔录。采访对象:赵某,女,祖籍河北邯郸,现居住在福建省厦门市。采访时间:2020年10月29日。采访地点:厦门市长江支队历史研究会办公室。
少数南下干部出现所谓“换老婆”现象。他们打着“婚姻自由”的口号,以“感情不合”的说法要求离婚,这种行为组织上是坚决反对的。邓小平曾批评说:“有一个干部婚姻上的问题,现在到处在闹‘改组’。这种人往往引婚姻法作依据,说婚姻法上规定有婚姻自由,于是不管政治条件,不管儿女幸福,不管道德不道德……有的甚至使出流氓威胁欺骗的手段。这种现象如不纠正,不但影响工作,损害党的声誉,而且要垮掉一些同志。”(43)《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8页。即便如此,仍有少数南下干部坚持离婚改组。他们一般采取“诱骗”的手段,也采取“离婚不离家”的方式。这种情况与之前不同的是,夫妻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只是“诱骗”原配离婚。一部分北方原配接受这种方式,还有一部分原配不接受离婚,出现“闹婚”现象。如果“诱骗”手段无效后,也会转变为“软暴力”方式,迫使原配离婚。如“男方常年不回家,强迫她离开家”。(44)《H省政府对第一次妇女代表会议关于应对离婚不离家者明文按重婚论罪提议的答复》,1950年9月,参见《南下干部朝××婚恋史料一组(1949—2008)》,《长江文艺》2008年第11期,第39页。这种离婚既违背了传统的道德,又不符合现代婚姻制度,在社会中造成恶劣影响。南下干部的离婚问题是涉及到干部群体形象的大问题。
三、自由婚姻与组织介绍
随着战争和剿匪斗争的结束,全国各地城乡进入和平建设时期。相比较而言,干部普遍生活水准较高。“解放初两三年,干部实行供给制,除吃饭由公家包下来外,每月还发给一些津贴(旧人民币一万多元,折新人民币一元多),供个人理发和买肥皂、黄烟之用。每年另发一套龙头细布的灰色服装,逢节日机关伙食还略有改善。”(45)林华:《解放初县委机关二三事》,福建省云霄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印:《云霄县文史资料》第12辑,1992年印,第91页。干部独特的政治身份和行政权力使得他们具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很容易成为南方姑娘择偶首选。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婚姻自由”成为当时的社会风气,一些未婚干部开始考虑自己的结婚问题,主要包括自由结婚与组织介绍两种方式。
自由结婚,指的是男女双方有了自主选择配偶的权力,具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据宁德南下干部李某回忆:“我是1952年结婚的,当时土改完了以后才结婚。我是自己谈的,我老头是南下服务团的,当时我俩都在一起工作,后来慢慢两人就产生感情,最后结婚了。”(46)笔者对南下干部李某的访谈笔录。采访对象:李某,女,山西晋城市人,现居住在福建省宁德市,1949年随军南下。采访时间:2020年11月18日。采访地点:李某家里。其中也有经过人介绍的,征得双方同意后,让双方见面,最后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登记结婚。据赵某回忆:“我的父母结婚不是组织介绍的,是别人牵线的。我妈妈是惠安人,出来工作的时候,有一个南下服务团的干部介绍我妈和我爸认识,后来他们两个都觉得对方还行,就登记结婚了。”(47)笔者对南下干部二代赵某访谈笔录。采访对象:赵某,女,祖籍河北邯郸,现居住在福建省厦门市。采访时间:2020年10月29日。采访地点:厦门市长江支队历史研究会办公室。入闽南下干部可以自由恋爱,但需要组织批准和审核。南下干部特殊的身份和地位,需要审核结婚对象成分等革命属性。如果对方成分较好,就准予结婚,否则不予结婚。“有一个南下干部,认识了一位年轻的寡妇,这女人是小学教师,解放前夕由父母包办婚姻给某地主当媳妇,刚结婚就解放,男的跑去当土匪被镇压,这女的就成了地主婆。这南下干部年轻,又没有结婚,渐渐和这女人谈起了爱情,后来索性向组织提出要和这女人结婚。这干部认为女的只是一个地主家子女,人家读书,本人成分应是学生或自由职业。她嫁给土匪,那是父母包办,况且男人死了,女的老实守法,自己未婚,自愿结合,双方合情合法。结果组织不同意,认为该干部敌我不分。”(48)崔政:《阳光下的一粒砂子》,大众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第133页。
干部具备自由恋爱的条件,但许多干部在婚姻上还是比较保守的,组织介绍婚姻屡见不鲜。据南下干部二代郝某回忆:“1951年父亲任柘荣县委书记时,由当时福鼎籍的县领导出面,希望母亲能嫁给父亲。奉行独身主义的母亲不愿意,认为与父亲的年龄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不可能生活在一起。福鼎领导就说,郝某这么好的人,不能没人照顾,你不是要把一切都奉献给党吗?这就是具体行动,反复地做我母亲的思想工作。解放初期的干部将对党忠诚、听党的话作为一切行动的准则。就这样,父亲和母亲这两个素不相识的山西汉子和福鼎大姑娘,走到了一起。”(49)郝小琳:《回忆父亲郝贵堂》,长江支队六大队四中队研究会编印:《使命: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江支队垣曲干部南下福建纪实》,2019年印,第155页。为了解决南下干部的后顾之忧,让干部安心在福建工作、扎根,组织也是积极帮助干部介绍对象。有些南下干部因工作忙或者不善于交谈,无法自由恋爱,也自愿或勉强能接受组织“包办”。据南下干部家属郭某回忆:“我和王某都是阳城县妇救会干事,当时为了安全起见,我们组建一个革命家庭,对外说是逃难的,做卖犁生意。过了两个月后,王某从外面回来,对我说组织上决定我们成为真夫妻,我只好服从组织决定,同王某共同生活。”(50)郭文珍:《我的回忆录》,阳城县长江支队精神传承研究中心编印:《南征闽江》,2018年印,第149页。这种由组织出面介绍婚姻更加容易让人接受,“干部的婚姻基本上是组织安排的”。(51)崔政:《阳光下的一粒砂子》,大众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第133页。
在自由恋爱和组织介绍婚姻过程中,也会出现新的问题。有些干部南下后,追求“漂亮的、年轻的、物质条件好的、政治成分好的”择偶条件。为了寻找年轻漂亮的女性,一般会忽略“政治成分好”的条件,有时会造成悲剧。如“南下干部马某,在一次与当地资本家女儿林某的会面中,看见林某漂亮年轻,又是资本家的女儿,结果投入到她的香怀中……马某不仅写信休了山西太行老家的妻子,还在现有娇妻的怂恿下,丧失了应有的警觉,稀里糊涂为其小舅子倒卖粮食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结果受到严肃处理,他被撤销了党内外一切职务。”(52)王志刚:《向前,向前,向前》,长江支队长治研究会编:《征程: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江支队回忆录(长治篇)》,山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07页。有时南下干部为了能顺利结婚,对女方软磨硬泡,女方最后迫于压力答应结婚。如南下干部家属赵某说:“我对爱情充满着美丽的幻想,幻想着能与生命里的白马王子相见!可是,区长高某怎看也跟我梦中的真命天子不靠边啊!他托人向我求婚,我不同意,还害怕的胆战心惊。我不想我的爱情就此幻灭,幻灭在一个比我大许多岁的男人身上,否则,那会是何等的悲剧!基于同样的原因,我的父亲反对这桩婚事,毅然决然维护着我的立场。怎奈胳膊拗不过大腿,当时南下干部执政,新婚蔚然成风。高某软缠兼硬磨,双管齐下,我们家的防线被轰然攻破。无奈,我和他走进了婚姻这座神圣的殿堂。结婚彻底埋葬了我幻想中的美丽爱情。”她用“软缠硬磨”“无奈”“埋葬”等词来表达自己不愿意结婚的意愿,迫于压力不得不结婚的无奈之举。婚后南下干部高某对她很好,处处呵护,让她慢慢接受了。正如她后来所说的:“结婚后,高某很爱我。我的心不知不觉中有了温暖的感觉,一种很微妙的想要为他分担的感觉占据了我的心扉,我们的心渐渐贴近了。此后,我心甘情愿,满怀骄傲的当起了他的贤妻,全心全意经营着我们的家庭。”(53)柯爱:《一生收获的爱情》,中共蒲城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编:《长江支队在蒲城》,中国文联出版社2019年版,第200页。这个故事反映出革命与情感、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复杂面相。
结 语
南下干部是新中国实现全面接管和治理南方新区产生的干部群体,婚姻问题发生在从北方到南方、从老区到新区的“跨地域”流动过程,集中彰显了党组织高效革命机制的运行模式、历史逻辑以及干部策略的灵活性。一方面,解决好婚姻问题有助于党组织南下动员的顺利开展,家属积极鼓励和支持能坚定干部南下的决心。另一方面,党组织要求干部家属不能随同南下的规定,使得婚姻成为制约干部南下的最大问题,影响干部的情绪。南下福建后,婚姻成为干部群体的突出问题。党组织灵活采用多种措施,分门别类,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面对已婚干部要求接家属南下的诉求,党组织立即组织专门人员接家属南下。面对年轻干部要求结婚的问题,采取组织介绍和自由恋爱等方式来解决。然而,南下干部对于现代婚姻制度的新思想、新观念不能适应,既出现了传统婚姻观念中干部“不忘发妻,坚贞不移”的喜剧,也出现了“干部离婚重组与原配孤苦”的悲剧,甚至还出现少部分干部“离婚不离家”以及“换老婆”等事件。不过,绝大多数南下干部还是能够通过“合理”或“合法”的途径结婚、离婚。《婚姻法》颁布之后,面对“地域”的差异以及家属的不同抉择,各级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来应对婚姻出现的“困境”,折射出干部从北方到南方情感适应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随着“扎根”政策的实行,婚姻问题的解决,加快了南下干部融入当地社会的步伐。特别是随着南下干部子女的出生,福建逐渐成为南下干部的第二故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