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政策比较及我国的应对
2023-02-18王佳莹王新媛
王佳莹,王新媛
(1.长春财经学院 金融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2.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税收科学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2)
一、引 言
数字经济以其高效的生产方式、创新的商业模式和广泛的跨国交易,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方式,为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2 年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显示,2021 年,全球47 个主要经济体数字经济规模为38.1 万亿元,占GDP 的比重为45.0%。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研究领域,传统的税收体系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快速变革,这使得税收政策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例如,由于数字经济具有虚拟性、跨界性和创新性等特点,企业在数字领域的经营活动往往不受地理位置的限制,导致税收征管难度上升。数字经济的崛起也促使企业采取跨境交易、知识产权转移等方式来避税,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各国开始探索适应性的税收政策,以应对新形势下的税收挑战。众多学者针对数字经济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例如,周琛影、苏凌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治理进程进行了梳理,并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损失进行测度,从中提炼出了税收征管、企业纳税遵从、涉税信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税收治理改革对策。[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课题组分析了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及机遇,结合“互联网+”技术,提出完善数字经济税收制度、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等相关税收政策建议。[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深入探讨了数字经济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带来的新挑战和新机遇,并对数字经济引发的国际单边、双边、多边解决方案进行了评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数字经济相关税收制度、税收征管措施以及应对国际税收规则变化的一系列政策建议。[3]熊冬洋认为当前税制与数字经济不相匹配,既体现在税制因素的不确定性增大,削弱了数字经济的预期职能;又体现在供给动力不足,未能很好地将外部性问题内化为已有的职能。为了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应当加快与数字经济有关的税收立法,加强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协同税收征管,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进一步的完善。[4]李婕、韩凤芹在厘清财税政策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机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支持数字经济法律制度与发展环境的构建,支持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优化项目的宏观布局,促进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引导消费升级,促进政府的数字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5]王明泽提出,数字经济给现有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带来冲击,表现为专门数字服务税缺失、税收范围偏窄和税收征管难度增加等。[6]曹明星认为,在以经合组织双支柱为代表的市场国征税权改革方案中,虽然“选择性”改革和复杂的规则设计展示了重大的历史进步,但会阻碍发展中国家对工业经济税基平等权的追溯性,从而抑制落后地区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权利。[7]
综上可见,深入研究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政策,探讨如何平衡税收征管和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支持,通过深入探讨数字经济与税收政策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为政府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有益借鉴,为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政策面临的新挑战
1.数字经济使纳税主体更为分散
数字经济的本质决定了纳税主体的分散性,数字经济以信息和数据为核心,与传统实体经济相比,其运作模式更加灵活、去中心化。数字技术的普及使得个人创业者、小微企业等更容易进入市场,开展线上业务,从而形成了大量分散的纳税主体。这些创业者和企业不再受制于传统实体经济中的物理空间和大规模资本投入,而是依托互联网等数字工具迅速融入市场形成了广泛的纳税主体基础。数字经济的创新性和快速变化导致了纳税主体分散的趋势,数字经济领域的技术不断更新迭代,新的商业模式和产品层出不穷,企业需要不断创新以保持竞争优势。这种创新性和快速变化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可能在短时间内涌现,同样也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因此,数字经济的动态性促使纳税主体在不断变化中分散开来,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
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同行业之间的融合不断加深,传统行业的企业与数字科技公司之间出现了合作与竞争。例如,传统零售业逐渐融合线上销售渠道,银行业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推出创新金融服务等。这种融合使得纳税主体的类型更加多样化,涵盖了从传统制造业到互联网企业、金融科技公司等广泛领域的企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税收体制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纳税主体呈现分散性。此外,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可以轻松涉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但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千差万别,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可能会选择在不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合资企业,这种全球化的经营策略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纳税主体数量,也增加了税收管理的复杂性。
2.数字经济增加了涉税信息的获取难度
数字经济的高度复杂性是导致涉税信息获取难度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数字经济涵盖了众多不同领域,如电子商务、移动支付、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这些领域内部有着复杂的技术架构和商业模式,涉及的数据流动、交易过程等都具有高度的复杂性。税务部门需要理解这些复杂性并获取相关信息,但技术的快速演进和商业模式的多样性使得涉税信息的披露和获取变得愈发复杂和困难。数字经济的跨境特性也是涉税信息获取难度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数字经济使得跨国公司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跨境交易和合作变得更加频繁和复杂。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及信息披露要求存在差异,给税务部门获取涉税信息带来了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和企业产生大量的数据,包括交易记录、客户信息等。这些数据涉及隐私和商业机密,税务部门在获取涉税信息时必须遵循相关的隐私保护法规,同时,涉及数据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加强,给信息获取增加了限制。此外,虚拟经济和数字货币的兴起使得交易方式更加隐匿和隐蔽,涉及的资金流动和交易记录难以被传统手段所获取,税务部门需要采用更加创新和高效的手段来获取涉税信息。由于数字经济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涉税信息的获取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和信息共享,但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政策利益差异可能导致信息共享的协调难度加大,进一步增加了税务部门获取涉税信息的难度。
3.数字经济对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形成冲击
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主要基于实体经济,强调对物质资产和交易的监管和征税,数字经济的核心是信息和数据,其商业模式和交易形式具有高度的虚拟性和跨界性,传统征税模式难以有效适应。例如,互联网公司通过跨境数字交易进行业务往来,但这些交易在物理空间上并未发生,传统税收征管难以准确捕捉这些虚拟交易的信息和价值,从而影响税收的合理征收。数字经济的复杂性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数据分析要求,数字经济涉及大量的数据流动、个性化交易和在线支付,这些数据的处理和分析需要高度先进的技术和算法。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可能面临难以处理和分析大数据的挑战,无法准确获取和监控数字经济中的涉税信息,需要税务部门具备更强的技术能力来理解和应对。
数字经济的全球性特征使得跨国合作变得尤为重要,同时也增加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的协调难度。数字经济使得企业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法规和利益存在差异。传统征税模式往往依赖于国内纳税主体的申报和合规,难以有效监管跨国企业的涉税行为。数字经济的快速变化和创新性使得传统税收征管模式的法律框架显得滞后,数字经济领域不断涌现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应用,可能导致现有的税收法规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例如,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金融工具的兴起挑战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对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管。税收法律和政策需要不断创新和更新,以确保对数字经济的征税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1.美国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
21 世纪初期,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开始利用税收漏洞和国际税收体系的不完善,以最小化在美国本土的纳税义务。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开始重新审视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试图采取一系列调整来防止税收避免行为。[8]然而美国在这一时期的政策调整并未完全解决问题,大型科技公司仍然能够通过跨国运作来减少在美国的税负,进一步加剧了税收不公平问题。2017 年,美国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税收削减和就业法案》,该法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率,并实施一次性回流海外利润的减税政策,旨在吸引企业将海外利润返还美国。这一改革意味着美国政府试图吸引大型科技公司将海外积累的利润带回国内,为美国经济注入资金。与此同时,一些州政府开始制定新的税收政策,以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试图让科技公司在其经营所在地纳税,从而确保这些公司为当地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互联网兴起的早期阶段,美国实施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数字经济的兴起创造了有利环境,降低资本利得税、鼓励创业投资和研发支出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吸引了投资者和企业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的发展。这些政策创造了新的商业机会并推动了科技创新和就业增长,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2017 年的税收改革法案标志着美国税收政策的新一轮调整,这一改革鼓励了企业将资金重新投资于国内经济,推动了行业的增长和创新。然而,这也引发了有关企业所得税公平性和负担分配的辩论,一些州级政策的出台平衡了数字经济在不同地区的分布,避免资源和机会过度集中于少数地区。总体来说,美国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在不同阶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政策旨在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变化,促进创新和增长,解决税收问题,但也面临着公平性、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挑战。
2.欧盟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
欧盟对数字经济的关注始于21 世纪初期,这一时期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引发了新的经济模式和商业活动,但对此欧盟并未制定具体的税收政策。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涉及税收逃避和利润转移等税收问题,促使欧盟着手采取措施来应对数字经济对税收体系的挑战。2015 年,欧盟进行增值税规则的调整,确保数字服务提供商在欧盟范围内纳税,防止企业通过在低税率国家注册来规避高税率国家的税收义务。欧盟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减少数字经济中的税收漏洞,确保公平的纳税原则得以贯彻。为了应对数字巨头企业利润转移的问题,欧盟在2018 年提出了数字服务税的概念,该税收政策对数字服务巨头企业如谷歌、亚马逊、Facebook等公司的营业额征税,以弥补其在欧盟范围内的纳税不足问题。由于欧洲国家内部存在分歧,这一提案未能达成一致,这也暴露了欧盟在数字税收问题上的复杂性和挑战性。[9]欧盟在2018 年还引入了公开透明度要求,根据这一政策,跨境企业被要求向成员国税务机关报告其盈利和纳税情况,这一举措增强了税务透明度,减少了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有助于防止企业通过人为手段在不同国家间转移利润,从而维护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尽管早期的努力并未取得完全成功,但欧盟在2019 年试图重新推动数字服务税的提案,并将征税范围缩小为在线广告和数字市场。最终,欧盟在2021 年通过了支持全球范围内的最低企业税率倡议,虽然这不是纯粹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但被视为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有望减少数字化时代跨境税收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总之,欧盟历年来在数字经济税收政策方面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探索和尝试,税收逃避和利润转移等问题逐渐凸显,促使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增值税规则调整、数字服务税提案、公开透明度要求等,以期解决数字经济税收挑战。虽然一些政策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但欧盟的努力显示出其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问题上的决心和行动力。
3.日本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
日本从2001 年开始认识到数字经济对经济结构和税收体系的影响,实施了电子商务推进计划,鼓励数字经济的发展。当时日本并没有特别针对数字经济制定明确的税收政策,这一时期数字经济在日本仍处于发展初期,税收政策尚未完全适应这一新兴领域。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日本逐渐加强了对数字经济税收政策的关注。2015 年,日本实施了消费税法的修正案,扩大了消费税适用范围,包括从海外购买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这一举措旨在确保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平税收,使得境外提供商与国内提供商之间的税收差异减少。此外,日本还对跨境电子服务征收营业税,以确保在日本提供数字服务的外国企业也能纳税。在国际层面,日本积极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合作和创新,2014 年,日本与其他国家共同支持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计划,旨在应对跨国公司通过利润转移来避税的问题;日本还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双边税收合作,签署了一系列税收协定,以减少重复征税和避免税收逃避。2020 年,日本在数字经济税收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通过《数字经济税制改革推进法》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包括降低企业所得税,鼓励创新和投资;扩大研发支出的税收抵免;在数字经济领域引入特殊税制,以推动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对数字支付和虚拟货币交易实施税收优惠,以鼓励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日本历年来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积极效果,鼓励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为信息技术产业的壮大和创新提供了支持,推动了初创企业的涌现;扩大消费税的适用范围和对跨境电子服务征收税收,有助于提高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公平性;在国际合作方面,参与全球税收合作有助于防范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维护了国际税收秩序。
四、数字经济背景下中国采取的税收政策
1.在增值税方面
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特别是云计算、在线服务等,中国制定了相应的增值税征税规定,通过明确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规则,政府能够确保数字产品和服务按规定纳税,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性。[10]这种精细化的征税规定有助于数字经济企业更明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更具体的依据。例如,将网络广告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广告服务提供商征收相应的增值税。这些政策促进了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合规运营,通过征税手段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税收政策的引入不仅规范了互联网广告业务的征税实践,还为政府提供了额外的税收收入来源,支持国家发展;在税收征管方面,推动电子发票的推广和应用,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发票的电子化。这些举措提高了税收数据的采集和监管效率,优化了传统纸质发票的繁琐流程,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的准确性和便捷性。通过数字化手段,政府能够更及时、准确地获取纳税信息,实现更有效的税收征管。
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我国一直鼓励数字经济创新与创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特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减半优惠等政策,以鼓励其加大创新投入和技术研发。这些政策激发了创新活力,推动了数字经济产业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革新;积极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的合规纳税,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能够更加精确地监控企业的经营情况,实现更高效的税收征管。同时,强化税收征管与数字经济的结合,对互联网经济平台、在线广告等进行更加细致的核查,防止逃税和偷漏税行为,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性;针对数字经济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推出了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知识产权运营减少税负、提高技术和知识的价值实现。这有助于促进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价值的实现。
3.在跨境电商方面
2016年,我国发布了《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以享受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同时,企业所得税统一按照应税所得的4%核定征收,降低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税费负担,促进了跨境交易的便利性和活跃度,为跨境电商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税收环境,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推动了数字经济与国际贸易的融合创新。这些试验区在政策和监管方面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创新空间。通过试验区的探索,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积累经验,为更广泛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大力推动数字技术在跨境电商中的应用,提升跨境贸易的效率和便捷性。例如,通过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一站式的贸易服务,简化了通关手续,提高了海关清关的速度与效率。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了数字经济在跨境贸易中的应用与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跨境电商提供法律保障。
4.在消费税方面
2020 年我国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数字消费的税收政策,包括支持电子商务、在线教育等领域的消费。通过调整消费税政策引导和规范消费行为,针对一些数字经济产品,如电子产品、网络服务等,政府调整其消费税税率,以反映其特殊属性和市场影响,有助于维护税收公平,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同时对特定领域进行引导和监管。对于数字经济的新兴业态,如共享经济、在线文化娱乐等领域,政府调整或制定相应的消费税政策,以应对新的商业模式和消费行为。例如,在共享经济领域,政府制定不同于传统服务业的消费税征收规则,以适应共享经济的特殊性质。因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可能导致一些难以监管的税收行为,因此通过加强税收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政府能够更准确地判断企业的纳税情况,维护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五、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我国应采取的税收政策
虽然我国为支持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治理措施,对数字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但现行税制中的纳税主体界定不清,易造成税基被侵蚀、利益转移,不利于维护税收主权;同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因覆盖范围有限,导致退税时效性差,程序繁琐,难以落实;而且,由于制度、需求和规划等因素的限制,现行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在纳税人服务、智能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化应用亟待提高。因此,我国应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1.完善税收制度
我国应对数字经济相关增值税政策法规展开梳理,对相关政策的整体设计进行综合考虑,降低实际执行中的不确定性。一是要拓宽增值税在数字经济中的适用范围,建立融合数字经济特征的新型增值税征管模式。[11]在对数字经济进行税收改革时,可以参考欧盟各国的经验,对具体的数字贸易征税。二是要加强对新型企业的税收管理。应从卖方、买方和第三方平台三个方面对在线销售业务的增值税进行完善,并对新型业务进行税务征管。三是要对网上交易进行增值税的征收。电子交易有别于传统的实体交易,其隐蔽性使税务机关很难把握税收来源,而现行的联结度规则规定只有建立常设机构才可以对常设机构的收入进行征税。由于网上在线交易没有实体存在,所以国家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征税,从而影响到税收的全额征收。电子交易买卖双方须经由第三方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并由该平台收集所有交易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第三方平台获取的交易信息,从而判断应税收入来源。同时,在法律上要有严格的规范,明确代理机构的地位,保证税务机关的全面征收。
同时,我国应尽快将《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提上议程。一是要对常设组织进行重新界定。在数字经济中,很多交易是以网络数据的产生与传递为基础。但目前我们仍然按照实体的形式来确定常驻机构,所以要改变常驻机构的确定方法。可以参照OECD 的办法,将常设机构的定义修改为“虚拟常设机构”或“显著经济存在”,即不再以物理存在为唯一标准。[12]二是要将预扣收入的范围进一步拓宽。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扩大预扣收入的征收率不失为一个新的选择。数字经济环境下的数字活动不作为企业经营收益征税,而数字交易则作为专利费用预扣所得税。三是要加速反避税的立法进程。我国目前的反避税立法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已有的立法也不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新的商业模式对企业所得税提出的挑战。面对这样的现状,我国应尽快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现有的避税和反避税的规定进行细化,并添加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体措施,以提升反避税立法的水平。
2.加强税收征管
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税务部门必须完善其组织结构,加强数字治税信息化支撑。一是要构建数字经济的税收管理制度。在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和独特运作模式下,税务部门必须对其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建立一个专门针对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管理机构,其管辖范围将税务登记、纳税、国际税收协调等全部税收征管业务都囊括在内。在此基础上,运用新的信息化技术,建立新型的数字化治税系统。二是要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税务部门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一个智能税收风险防控系统,对数字经济企业纳税人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信息进行智能比对,从而对数字经济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监管。三是要建立税务案例数据库,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税务部门应该将制定法和案例法相结合,将数字经济税收案例纳入到案例库中,从而使税务机关对数字经济税收的执行更加规范化。四是要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境避税行为。数字经济使企业能够轻松地在不同国家之间开展业务,因此跨国避税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标准和规则,以便更好地追踪跨国企业的利润实现税收。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数据交流和合作调查等方式来实现。五是加强对数字经济企业的分类监管。不同类型的数字经济企业可能涉及不同的税收问题,因此需要根据其业务模式和性质进行分类监管。对于涉及大量数据交易的企业,可以加强数据流的监管,确保数据价值能够被充分纳税。而对于提供在线服务的企业,则需要更加严格地监管其收入申报情况。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实现税收制度的现代化和有效运行,可以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新型税收挑战,这将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
3.优化纳税措施
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广大纳税人对税收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是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一是要推动办税缴费服务向智能化、数字化、场景化方向发展,除了法定要求或必须到现场完成的以外,其他全部“非接触式”完成。二是要实施“直接纳税”业务。税务机关要组建专门的服务队伍,对被列入《数字经济重点企业清单》的企业实施“直接纳税”,并建立“网格化”台账,逐一上门进行政策宣传和指导,收集企业对税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各种涉税涉费问题,保证各项税费优惠措施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落实。对于企业反映的有关税费和费用的问题,采取合账的方式,能够现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限期办理。三是要推动直接享受优惠,通过“政策找人”的专项活动,以线上服务平台和电子税务局为依托,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推送机制。精简惠企政策享受流程,推行惠企政策兑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和“承诺兑现”,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四是要采用谨慎而包容的监管策略。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新业态以及新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进行持续跟踪,积极展开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经济的深入调研,坚守包容审慎的原则。五是要推进“预约收费”制度的落地。针对合格的数字经济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问题解答等细致服务,通过引导企业按照简化流程进行谈判签约,从而提高运营效率并增加纳税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