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3-02-12杨正凤温振禄晓龙周春芳
文/杨正凤 温振 禄晓龙 周春芳
随着电商农产品交易量持续快速增长,电商农产品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需要推动电商农产品监管由单一政府监管走向社会共治的监管方式转变。然而,当前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面临社会信用体系中“数据孤岛”未消除、参与渠道有待拓宽、激励效果有待提升等问题,未能有效发挥社会共治参与主体的监管作用。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推进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搭建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信息平台、完善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激励机制的对策,推动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的高质量发展。
0.引言
伴随电商发展,物流成本、交易成本下降,城乡商品交易加速向线上移动,加快农业资源开发,农村电商将成为农村重要经济增长点(刘杰,2016)。[1]《中国农产品网络零售市场暨重点市场单品分析报告(2020)》数据显示,2016-2020年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增长率分别为53%、37%、25%、25%,其中2017年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增长率最高,2018年后增长速度放缓,2019年、2020年增长速度持平。2016年农产品网络零售额为1589亿元,2020年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增长到5211亿元,5年增长了3622亿元,增长228%;2016年-2020年中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实现5年持续增长,电商助力农产品上行成效显著。但是,在电商农产品交易迅猛发展的同时,还存在质量监管方面的不足(王晴,2021)。[2]李新贤(2017)认为各大网络平台上由于卖家大多是农民网商,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加之农产品种类多、产地多,各级管理部门对电商农产品的监管难度非常大[3]。因此,本研究对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开展研究,界定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主体的责任边界,分析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推动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的对策,以期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制定电商农产品监管政策提供参考。
1.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主体及责任边界
目前,电商农产品监管主体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商平台、电商商户、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由于各主体监管责任边界模糊,导致电商农产品监管主体履职困难,推诿责任、不作为等问题,电商农产品监管面临、市场失灵,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电商农产品监管发挥作用有限。因此,精准界定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主体的责任边界,使各监管主体对电商农产品监管职责和范围有清晰认识,让电商农产品监管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有效避免履职越位、缺位、错位。
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的责任边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电商农产品监管掌舵者,要有全局观念,统筹协调电商农产品监管工作,通过农产品电商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明确电商农产品监管的整体方向,进行行政执法和协调各方利益等;规范电商农产品市场主体行为,推动电商农产品监管工作严格落实,督促电商平台、电商商户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维护电商农产品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假冒侵权、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电商农产品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多元主体参与电商农产品监管,为电商农产品交易提供良好营商环境。
1.2 电商平台在监管中的责任边界
电商平台作为电商农产品监管中核心主体,掌握着平台规则的控制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并完善电商平台内部交易规则、进驻商家信用评价制度、电商准入机制、退出机制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监管新技术,优化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电商商户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维护电商平台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3 电商商户在监管中的责任边界。电商商户作为电商农产品交易中最主要的推动者和受益者,是电商农产品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电商监管的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严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承担电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优质售后服务的责任。
1.4 行业协会在监管中的责任边界。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应履行电商农产品监管中沟通、协调和监督的职责。行业协会作为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桥梁,可向管理者传达生产经营者的共同诉求;通过建立行业管理制度、行业规则、职业道德准则,协调本行业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电商平台、电商商户落实农产品监管责任,促进行业自律;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和咨询,为电商农产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技术支持。
1.5 新闻媒体在监管中的责任边界。新闻媒体作为现代社会的信息中介,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传播力,应履行电商农产品监管中宣传教育、信息交流和舆论监督职责。新闻媒体可以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电商农产品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搭建起各监管主体交流沟通的桥梁,推动信息公开透明,发挥好信息甄别、舆论引导的作用;履行电商农产品监管中的舆论监督功能,敢于曝光电商的违法行为,制造舆论压力,主动开展新闻监督,追踪报道事件的后续发展,促进问题的妥善解决,实现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
1.6 消费者在监管中的责任边界。消费者是电商农产品社会共治的重要力量,应积极通过咨询、投诉、举报、仲裁、诉讼、上访、政策建议等参与监管。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与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消费者是优质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受益者,也是不合格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受害者,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变化非常敏感,能够及时发现产品和服务中存在问题,消费者提供线索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产品交易中违规、违法行为案源的最重要渠道,应做好电商农产品监管的千里眼、顺风耳。消费者要树立电商农产品监管人人有责的观念,由被动变为主动,成为监管者的合作伙伴,能极大地强化电商农产品监管力量。
2.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中存在问题
2.1 社会信用体系中“数据孤岛”未消除。政府、企业掌握着大量的数据资源,但缺乏数据共享交换协同机制,数据在不同的部门独立储存,独立维护,数据资源进行交流存在壁垒、共享信息滞后,造成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信息割裂,数据合作沟通成本高。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不完善,数据分享动力不足。
2.2 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渠道有待拓宽。目前城市多部门分别建设自己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在机房、硬件设施、软件、数据以及运营维护方面存在重复投资,且这些系统之间技术标准及功能品质不一、兼容性差,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浪费。社会公众主要通过投诉、举报参与电商农产品监管,参与建言献策渠道不畅,缺少参与纠纷调解的机制设计。
2.3 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激励效果有待提升。当前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激励主要以现金为主,易滋生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等非理性维权行为。激励方式较为单一,没有将优秀表彰、社会信用评级、税费缴纳、政策优惠、财政支持、公共资源、社会福利、公益资源等重大事项纳入奖励范围,难以满足参与主体多样化需求,不能充分调动各监管主体的积极性。
3.推动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的对策
3.1 推进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消除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孤岛”,急需统筹社会信用数据建设标准,完善数据共享交换协同机制,统筹社会信用数据建设标准,消除社会信用建设数据的逻辑性孤岛。研发可兼容的数据存储系统,拓宽数据共享的平台与渠道,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消除数据资源交流壁垒,完善数据共享激励机制。构建社会信息公示一张网、一个系统,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及时、充分共享,打通社会信用数据“大动脉”,激活政企“沉睡”数据,让“数尽其用”,为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联合奖惩提供信息资源,提升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奖惩联动效果。
3.2 搭建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信息平台。搭建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信息平台,在平台上嵌入“公众线上听证会”和“公众线上评审机制”。“公众线上听证会”主要对电商农产品监管相关的法律、政策、实施办法等制定、修改征集意见,旨在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电商农产品监管建言献策的渠道,形成一个集体选择安排的公共论坛,让更多受到操作规则影响的市场主体能够参与操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推动电商农产品监管相关规则的不断优化。“公众线上评审机制”主要受理消费者投诉业务,聘请符合条件的公众参与电商农产品交易纠纷的处理,旨在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电商农产品交易纠纷化解渠道,形成一个公平、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电商农产品交易纠纷解决平台。
3.3 完善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激励机制。创建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行为积分制,专注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的正能量,针对电商农产品监管主体的理性行为,实施累计积分。将积分事项及其分数录入个人积分账户,制定积分奖励清单,把积分与优秀表彰、社会信用评级、税费缴纳、政策优惠、财政支持、公共资源、社会福利、公益资源等重大事项的利益挂钩,论功进行非现金延期奖励,破解现金奖励滋生非理性维权行为问题。通过完善社会共治激励机制,全面激活各主体参与电商农产品监管动力,推动电商农产品监管社会共治的高质量发展。
引用出处
[1]刘杰.商业银行如何支持农村电商发展[J].中国发展观察,2016(9):23-24.
[2]王晴.我国电商助力乡村振兴研究热点可视化分析[J].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21,9(4):58-64.
[3]李新贤.“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发展趋势与策略[J].闽江学院学报,2017,38(3):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