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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土地改革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

2023-02-12刘诗晨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刘 鹤,刘诗晨

(1.贵州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14;2.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废除不合理的土地制度,贵州开展了土地改革。在土地改革中,贵州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一、土改前的民族工作调研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

民族工作调研既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必要前提,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重要内容[1]P1。为做好贵州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在中央的指导下,贵州开展了两次规模较大的民族工作调研。

1950 年7 月,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文教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副教务长的费孝通教授受命出任中央民族访问团西南访问团副团长、贵州分团团长。他率团赴贵州开展民族访问,为期6 个半月。在此期间,该团对贵州少数民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为了取得实效,他们“有重点地进行工作,黔东一路以镇远为止,黔南一路以贞丰为止,黔西一路以威宁为止。每路都挑了一县由一部分同志作比较深入的访问,”[2]P41并对苗族、布依族、彝族三个主要民族进行了调查研究。为深入了解苗族情况,费孝通一行“在苗区访问了40 天,从龙里起到镇远止,其中又在黄平和炉山离开公路线,深入苗族聚居的湾水、谷陇、凯里等地区”[2]P49。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费孝通撰写了《贵州少数民族情况及民族工作》《兄弟民族在贵州》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既介绍了贵州少数民族的历史,又重点分析了贵州少数民族的现状,对贵州少数民族土地占有状况和阶级剥削情况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由于这次民族访问调查是中央统一安排的,因此,这次调查研究对贵州省的土地改革起到了指导作用。在中央民族访问团的协助下,贵州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决定迅速建立民族区域或联合政权,推动民族地区进行包含土地改革在内的社会改革。[3]P15

为推进贵州省民族工作,1950 年8 月,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正式建立。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后,在中共贵州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中央民族访问团的指导下,立即组织力量对少数民族土地占有情况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大规模的调查工作,并写出《苗汉经济关系的历史》《苗族的阶级关系》《苗族租佃关系》《仲家(布依族)的阶级情况及租佃关系》《彝族的土司制度》《彝族土司的租佃关系》《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教会势力》等调查报告,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决策依据[4]。

通过民族工作调研,中共贵州省委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清楚地认识到:贵州民族地区土地占有情况非常复杂,贵州民族地区的阶级剥削也存在特殊情况,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混杂在一起。局部地区,民族矛盾掩盖了阶级矛盾。“此处是存在着封建的生产关系,同时亦可看出此处封建的生产关系又有自己的特点。前一种情况说明在此处进行土地改革是必要的,而后一种情况就决定改革方式应不同于汉族地区”。因此,贵州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必须将土改政策与民族政策结合起来,“既要正确执行民族政策,又必须消灭地主阶级,这样才不致犯过左过右的错误”[5]P279。

可以看出,贵州土地改革前的民族工作调研,既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实践,更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提供了决策依据。

二、土改的分期推进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

慎重稳进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原则。在土地改革的实践中,贵州各地坚持实事求是,将慎重稳进这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原则与贵州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分期推进土地改革。因此,既推进了贵州土地改革,又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贵州“少数民族中社会改革的群众条件与干部条件一般尚未成熟,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情况尚十分生疏,本省少数民族繁多的地区当时尚为股匪所盘踞”[6]P547。根据“慎重稳进”的民族工作方针,1950 年11 月之前,贵州省基本上没有开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随着情况的变化,“由于近三个月在黔东、黔东南、黔南、黔西等地剿灭股匪的胜利,使得这些少数民族繁多的地区,社会秩序已逐渐走向安定。由于中央少数民族访问团的到来,进入各地,宣传了民族政策,并传达了毛主席对少数民族的关怀,再加上一年来政府对于团结少数民族和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各种措施与行动的真诚,结果,少数民族同胞的政治觉悟已有较显著的提高,他们对人民政府已产生了一种衷心的拥护和爱戴的心理。由于近两三月全省汉人地区群众反封建运动的展开,对少数民族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在全省广泛发动组织群众的运动中,各地农会涌现了一批少数民族积极分子,增加了一批干部”[6]P547。贵州省委省政府敏锐地认识到:“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对少数民族的社会改革问题,就需要郑重考虑。否则,将会脱离少数民族群众”。[6]P547因此,1950 年12 月9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八次行政会议通过了《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指示》[3]P8。

贵州省从推动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和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台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指示》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的内容、方法、方针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上述情况变化下,今后少数民族中可以开始实行部分的社会改革”[6]P547。“我们在少数民族中实行社会改革,是采取缓进与稳步的方针。为什么如此?为什么只实行清匪与减租,不实行反霸与退押?为什么在方法上须与汉人区不同?主要原因是,少数民族的社会改革……必须避免民族内部发生混乱,避免民族之间发生纠纷,在少数民族中实行社会改革,必须十分重视民族问题。少数民族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为在民族问题上有这种种特殊性和复杂性,所以,少数民族的社会改革必须采取缓进稳步方针。否则,一不慎重,就很容易造成少数民族与汉族的纠纷,造成各少数民族间的纠纷,造成少数民族内部派别的纠纷,甚至发展到斗殴、烧杀、流血、破坏。这样,对少数民族是很不利的。历史上及中国其他多民族地区,有过不少这样的惨痛教训……在少数民族中实行社会改革时,之所以采取不同于与汉人地区的方法,也就是为了照顾民族问题上的复杂性,为了避免纠纷混乱”[6]P548。

为了领导贵州土地改革的健康发展,1951 年5月13 日,贵州省通过《贵州省实施土地改革补充办法》。该补充办法既坚决遵照上级指示精神,又结合了贵州具体情况。在这个文件中,贵州省还特别提出了“关于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土地改革的几个问题”,对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进行了周密安排,如: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必须是少数民族群众自觉自愿的;必须在民族干部的领导下进行;土地改革前要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或者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必须召开民族代表大会讨论土地改革事宜;土地改革中必须遵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留祭奠山林及舞蹈聚会的公有土地;县级以上的土地改革委员会要按照人口比例吸收各族人民代表参加;该补充办法强调:土地改革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必须经过少数民族人民充分协商讨论,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后才可以执行[5]P32-36。显然,这个补充办法比较切合贵州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是贵州省委省政府灵活运用党的民族政策对贵州民族地区土地改革的战略部署。

根据慎重稳进的方针,贵州省决定分期分批进行土地改革。贵州省的土地改革分期进行,明显表现为从中心区向边沿区,从汉族聚居区向杂居区再向少数民族聚居区扩展:第一期土地改革从1951 年6 月上旬开始,到7 月底结束,基本上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地区进行。取得一定的经验之后,第二期土地改革启动。从当年8 月上旬开始,10 月基本结束。经过一段时间的总结与反思,1952 年1 月上旬至5 月下旬,贵州土地改革进入了第三期,从中心地区拓展到边沿地区。1952 年6 月,贵州省才进入了第四期土改。“第四期土改为我省边沿地区,亦多系少数民族地区”[7]P789。这些边远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众多,语言不同,风俗习惯各异,生产生活方式差异较大,民族矛盾也比较突出,甚至“本民族之间亦有严重的宗派斗争”[5]P289。

总体来看,贵州的土地改革开始于1951 年6 月,明显晚于河南、河北,也晚于毗邻的湖北、湖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发布近一年之后才启动。局部来看,贵州第四期土地改革又晚于第一期土地改革将近一年。很明显,将民族矛盾突出的边沿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放在最后进行,是贵州省对中央“慎重稳进”民族工作方针的贯彻落实和灵活运用。

根据“慎重稳进”的方针,贵州各地在开展土地改革时,都将少数民族聚居地安排在最后进行。一般来说,中心县大多是汉族地区和民族杂居区,只有不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而边沿县大多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各地委率先垂范。“镇远地委和独山地委都把第一、二期土改安排在中心县进行,而边沿县放在第三、四期”[8]P29。镇远专区第一、二期土改,在当时镇远地区的中心县镇远、施秉、黄平、炉山、三穗、岑巩和余庆7 县进行,但将6个边沿少数民族乡除外。第三、四期在雷山、台江、剑河、天柱、锦屏5 个边沿县和中心县遗留的少数民族乡进行[8]P16。

贵州各县也按照这一原则开展工作。“不论是中心县还是边沿县,在分批安排上,又都把汉族地区安排在前,然后是民族杂居地区,最后才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镇宁县的土地改革分为三批进行,最后一批是边沿少数民族聚居地,“这批土地改革的村有:募役区的本寨、牛田、沙子、甲闹村;江龙区的革利、关山、木寨村。这些村寨山高路远,经济、自然条件差,人民生活困苦,文化落后”。“县委在第三批民族地区土改时,不断地发出指示,在土改工作中必须坚持‘宁慢勿乱,稳慎进行’的原则”[9]。黄平县的土改也是按照“先汉族区,后杂居区,再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步骤分三批进行:“第一批,罗朗、浪洞、石牛、马场4 个乡,24 个行政村,4660 户,21746 人”;“第二批,崇仁、黄飘、红梅、旧州镇、上塘、平溪、纸房、辅仁(一碗水)、重安镇、谷陇、苗陇、山凯12 个乡,100 个行政村,18926 户,92131 人”;“第三批,重兴、翁坪、加巴3 个少数民族聚居乡,24 个行政村,5957 户,29096 人”[8]P74-75。

对于那些情况极其特殊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慎重稳进”的方针,贵州省并不强求同步。因此,1953 年春,贵州边沿少数民族聚居地册亨、望谟两县23 万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才大体完成。而在还保留有原始公社所有制残余的荔波县瑶族聚居的瑶山乡等地的土地改革则延迟到1955 年11 月才完成。“实践证明,荔波县在瑶族地区土改中采取的‘缓进’方针是正确的,是党的民族政策在瑶族地区的成功实践”[10]。

当然,“慎重稳进”绝不是消极等待。1952 年8月,兴仁地委提出:“少数民族不同意土改可以保留,这必须从积极方面来领会。我们强调少数民族不同意可以不土改,是为了防止粗糙、防止强迫命令和不愿进行艰苦发动群众等倾向。我们的目的,仍是要进行土改,如果目前遇到某村少数民族不同意土改情事,必须从头做起,通过民族团结和阶级教育了解其真实情况及原因所在,细致深入地发动群众,直到少数民族愿意土改,并觉悟起来,行动起来完成土改,决不能借口少数民族不同意土改就不做工作,相反地更应加紧工作”[5]P295。

在土地改革中,贵州省既不是贸然猛进,也不是按兵不动,体现了对党的“慎重稳进”民族工作方针的精准把握与灵活运用,其目的在于既要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又不引发社会动荡。这些举措,既遵循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又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进程。

三、土改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内容。在土地改革中,贵州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推进土地改革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具体实践。

1.土改工作方式方面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贵州的“土改工作队的干部许多都是南下和西进的干部。初入少数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的情感、饮食、起居等,都是从未触及过的;本地区的汉族同志因历史的原因,也很少和少数民族接触;因而对于他们的生活习性就不尚了解。由于民族习性不同,互不通语言,感情不能够沟通,思想得不到交流,给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11]P220。到黄飘蒙加进行土改工作的一位同志说:“由于语言不同,我讲的他们听不懂,他们讲的我也听不懂,只能由翻译代替,感情总是不能融洽,工作难以深入”[11]P220。因此,在土地改革中,各地干部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语言和生活习惯。

其时,贵州各地纷纷要求土改工作队重视学习民族语言,并将其作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行动。黄平县“所有不懂民族语言的同志,都认真刻苦地学习民族语言,拜少数民族同志为师,力求听懂和会讲民族话。这期间,虽然闹出了许多笑话,但大家仍坚持不懈,刻苦学习,坚持用民族语言进行交谈和工作。经过几十天的努力,不少同志都会讲或听懂了三分之二的民族话,有部分同志还能讲日常用语。由于语言相通,加上干部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作风,群众深受教育和感动,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都愿意接触和听工作队的话,使土改工作有了新的起色”[11]P2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在施秉县双井区担任区长的彭邦卿是随军西进干部,他认真学习苗语,“我学他们的话,他们把我当兄弟看待,无形中消除了苗汉间、上下级间的隔阂,真正打成一片了”[12]P84。他和担任区委副书记的苗族干部李春华“是没有举行拜把仪式的兄弟,在区工作有商量,外出同睡一床,外人都说我俩是异族、异地、异姓的好兄弟”[12]P85。推动了当地土地改革的开展。

针对一些地方“少数民族热情好客,喜食酸辣、糯的食物,更酷爱饮酒”的习惯,驻村工作队的南下西进干部入乡随俗,“不喜吃酸的要会吃,不食辣的要学吃”。“他们克服种种困难,与少数民族同志同吃同住同劳动,这样,很快适应了新的生活习惯。有的干部下队时,遇到群众有喜事,就与他们一道喝牛角酒,唱酒歌,还和苗族同志一道跳板凳舞。这样,不仅改变了少数民族群众对汉族同志的看法,也增强了他们跟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走的信心,纷纷主动找干部揭发地主恶霸的罪行,相互动员起来与恶霸地主作斗争。所以说,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仅有利于联系少数民族群众,发动少数民族群众……保证土改的顺利进行,还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11]P221-222。

2.土改内容方面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在土地改革中,贵州省不仅在工作方式方面非常尊重民族习惯,更注重在土地改革内容方面尊重民族习惯。贵州各地执行特殊的没收、征收和分配政策,突出地表现在:第一,尊重少数民族重视协商议事的传统习惯,在没收地主财产时,往往采取谈判的方式进行,减少了阻力;第二,少数民族公用场地和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如游方坡、鼓楼、踏歌堂地、斗牛坡、风水林木、交渡田、桥田等,予以保留,不得征收;第三,在分配土地、山林时,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地作了必要的照顾,如“罗汉田”“姑娘田”等,不计入土地分配基数。地主的柴山、草山等予以没收,没收后作公用或分配,由各族群众自己讨论决定[8]P33。

贵州各地根据各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灵活运用党的民族政策,出台了一些特殊政策。1952 年,《水城县委关于土地改革中对少数民族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提出:“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性质有关的财产,要经其本民族自己决定来处理,一般的应加以尊重和保留”[13]P271,如:(1)穿青人的五显庙及其财产(如庙内财物,土地等),应予保留,并禁止汉族干部入五显庙。(2)回族清真寺及其连带的财产应予保留。(3)水族所祭祀的“神山”“神树”均予保留。(4)苗族的看牛坡、跳花坡均应保留并禁止外人开荒。(5)苗族1 岁以上小孩死了埋葬的坟墓,习惯上不许外人在那里动土,以后应制止其他群众在该处开荒,在分配时可将该地分给本户。(6)少数民族特别重视种麻的土地(麻园),在分配土地时应尽量将麻园分给原耕农民。雷山县“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强调认真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全县在土改时,保留有祭祠田4 亩,祭菩萨田6亩,斗牛场17 处,马郎坡(苗语ghab daxyex fangb,即青年对歌的场地)42 处,跳花场3 处……并保留机动田585.8 亩,修塘田21 亩。”[14]P308水族聚居地区在分配中为了照顾民族的风俗习惯,保留了“端坡”“卯坡”“斗牛塘”等公用土地。

事实表明,土地改革中,贵州各地在工作方式方面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如工作人员努力学习民族语言、适应饮食习俗等等。在改革内容方面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民族风俗习惯,如保留游方坡、斗牛塘等等。土地改革中对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造性运用。

总之,在土地改革中,面对土地占有和阶级剥削的特殊状况以及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复杂交织的实际情况,贵州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找到了解决土地问题的正确道路。土地改革之前,贵州进行了扎实的民族工作调研;土地改革中,贵州各地坚持实事求是,将慎重稳进这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原则与贵州实际情况相结合,既不贸然猛进,也不因循守旧,而是分期分批推进土地改革;同时,贵州各地在工作方式和改革内容方面做到了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因此,贵州的土改工作进行得十分顺利,并取得了成功。1952 年8 月12 日,得到中共西南局的充分肯定:“贵州省委对目前少数民族进行土改的意见我们认为是正确的,请按此执行,并发云南、西康参考。”[5]P283可见,贵州民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又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