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漂绿”:全球气候治理失范危机解析
2023-02-10王瑞彬
王瑞彬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世界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1 政府“漂绿”行为加速上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第28次缔约方大会(COP28)于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在阿联酋迪拜举行,正式公布关于《巴黎协定》达成后第一个5年国际社会气候政策与行动“全球盘点”的主要成果。目前看来,距离实现《巴黎协定》所确立的到本世纪末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不超过工业化前水平2℃的目标甚远,遑论努力控制在1.5℃以内。
《巴黎协定》确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机制(以下简称“巴黎机制”),并成为当前全球气候治理的关键,但其法律约束力不足,缺乏监督、核查、惩罚功能等弊端再次凸显,不仅国际社会寄予厚望的“棘轮效应”(Ratcheting effect)①棘轮为一种机械装置,由圆形齿轮和棘爪组成,棘爪拨动齿轮只能作单向转动。学者借用棘轮这一运动特性,描述经济、社会领域中事物一旦发生变化即难以逆转的现象。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巴黎机制下,各国每5年提交一次“国家自主贡献方案”,新方案目标及行动力度必须高于前者,以形成步步升级、成果不断累积的态势,促使全球气候目标最终实现。未能真正形成并有效发挥作用,相反地,在履行国际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名义下,政府、企业等各类参与国际气候合作进程的主体“漂绿”②从词源看,漂绿(greenwashing)是由绿色环保(green)与漂白粉饰(whitewashing)两个词组合而成的新词,最早由美国环保人士杰伊·韦斯特维尔德(Jay Westerveld)于1986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创造使用,对酒店行业为减少成本,以节省水资源、保护地球的名义要求客人减少毛巾更换的做法予以批评。该词长期用来描述企业为扩大市场、获得竞争优势等目的,夸大自身环保行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如今,其适用范围得以扩展。行为出现扩散趋势,导致全球气候治理陷入失范危机。
“漂绿”一词来自英文Greenwashing,也常译为“洗绿”,意指政府、企业、机构等行为主体通过造假、隐瞒、误导等手段,塑造、宣扬自身履行气候与环境责任的良好形象,为自身谋取政治或经济利益的行为。很长一段时期,学界相关研究关注的“漂绿”行为主体绝大多数为企业。2016年底《巴黎协定》生效后,各国政府竞相以“净零排放”“碳达峰”“碳中和”“气候中和”等术语,向国际社会宣示或承诺自身气候与环境政策目标,从而以政府为行为主体,出于政治、经济等动机的“漂绿”行为呈现加速上升态势。
2 政府“漂绿”行为的表现类型
学界对企业“漂绿”现象的研究起步较早,分析角度广泛涉及营销学、管理学、传播学、行为学、心理学等学科领域,既有研究成果对于考察政府“漂绿”行为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但是,当“漂绿”行为的主体为政府,特别是各国中央政府时,则需要充分考虑政府与企业在属性、功能、组织结构、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本文以考察各国中央政府“漂绿”现象和行为为主。同时,可以观察到的是,由政府作为单一“漂绿”行为主体的情形相对较少,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企业、机构等仍是各类“漂绿”行为的主角。但是如果没有政府(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以某种形式配合、默许,甚至是纵容,企业“漂绿”行为将难以为继。因此,政府与企业通常会采取某种合作形式,例如,企业在台前作为“代表”实施“漂绿”行为,以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和意图。本质上,此类做法属于政府“漂绿”行为范畴。此外,鉴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属性,政府“漂绿”行为往往同时呈现国际、国内双重属性。当前,政府“漂绿”行为的主要表现类型如下。
2.1 浮夸型:国际减排承诺与《巴黎协定》2℃温升目标脱节或背离
目前,几乎所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员国政府已提交国家自主贡献方案(NDC),其中101个国家设立至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1]。但是,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估算,如果目前所有国家自主贡献方案目标全部实现,到本世纪末,全球温升将达到2.8℃[2]。显然,主要经济体减排行动并未以《巴黎协定》提出的温升控制要求为主要衡量标准。
印度政府在第26次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宣布,致力于2070年实现“净零排放”。据此设计并向联合国提交新版国家自主贡献方案,承诺到203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降低45%、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提升至50%。由此,印度在国际上宣称在气候行动方面发挥了“领导作用”[3]。但是,有关机构测算,根据印度设定的非化石能源产能目标,至2030年其排放水平将达到44亿~4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即便印度有望在2030年实现非化石能源发电量超过60%,最终仍会产生更高排放量,表明印度很少甚至没有采取任何具有实际意义的减排行动[4]。从当前部分承诺兑现情况看,印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仅约100吉瓦,并未实现其至2022年175吉瓦的目标。印度发电和工业排放量分别占总排放量的53%和25%,未减反升。印度是全球第三排放大国,其行为示范效应和影响较大,如果各国均予以效仿,至本世纪末全球平均气温或将上升4°C以上。
2.2 欺诈型:以气候与环境行动名义编织绿色骗局
根据津巴布韦政府发布的《津巴布韦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战略》(National Climate Change Response Strategy),政府鼓励利用联合国所认可的“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机制(Reduced Emissions from Deforestation and Forest Degradation,REDD)实现碳汇收益,以获得资金,用于改善当地社区民生福利、维护生态环境,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作出贡献。2013年,津巴布韦正式加入联合国REDD项目计划。在政府支持下,位于该国西北部占地约78.5万公顷的“卡里巴森林保护项目”(Kariba REDD+Project)于同年正式启动,是全球开发最早规模最大的REDD项目之一。10年来,成为世界闻名的同时实现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的碳抵销标杆项目。据称,该项目已通过出售超过2300万吨碳排放信用额,创造近1亿美元收入[5]。大众汽车、雀巢、欧莱雅、麦肯锡、巴克莱、武田制药等数十家世界知名跨国企业均为其长期客户,已购买数百万吨碳排放信用额度。但是,2023年初以来,该项目财务欺诈行径陆续曝光。据有关机构估算,该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被高估5~30倍。这一事件后果和影响巨大,不仅是碳减排量虚报、重复计算等问题,其诚信缺陷已构成对全球碳信用市场基础的沉重打击。目前,津巴布韦政府拟通过立法,加强对该项目及碳抵销交易的监督管理。
2.3 误导型:将非绿色行动归类为气候行动
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等23个发达国家承诺:2020—2025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国家筹集1000亿美元国际气候融资。根据要求,相关资金必须为新增和额外资金,而非来自各国原有其他发展援助计划中的资金。迄今为止,发达国家从未足额完成资金扶助义务。除了总额始终未曾达标之外,一些发达国家政府的“漂绿”行为明显,包括利用联合国气候融资跟踪和报告系统缺陷,在项目统计标准、融资模式使用、承诺与支出情况等方面采取模糊等会计手段和宣传技巧,增加气候资金项下金额,并借机宣扬各自协助发展中国家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成绩。例如,2017—2018年,日本政府向联合国报告了一项金额为7亿多美元的国际气候融资,受资助者为位于孟加拉国吉大港的“马塔巴里超超临界燃煤电厂”项目(Matarbari Ultra Super Critical Coal-Fired Power Project)。该项目性质为热电厂,与绿色发展目标相悖,受到日本国内外的质疑和批评。对此,日本政府辩称,该工厂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类似规模使用亚临界技术的工厂,有利于增强孟加拉国可持续发展能力。但实际上该厂1号和2号机组所引进和采用的均为日本国内严禁的落后技术,二氧化硫排放量和致命颗粒物排放量分别是日本普通新建燃煤电厂的21倍和10倍[6]。日本政府表示,今后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4 诋毁型:借贬低他国绿色行动掩盖自身贡献不足或拔高成绩
从18世纪下半叶,西方国家陆续进入并完成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在实现经济跨越式增长的同时,化石能源消费量迅猛增加,造成规模空前的温室气体累积量。据估算,自1751年以来,世界已排放超过1.5万亿吨二氧化碳。其中,美国和欧盟分别占历史排放量的25%和22%[7]。西方国家巨大的历史排放量,以及对世界其他国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长期掠夺破坏造成损失与损害的事实,决定了其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中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但是,部分发达国家仅从自身狭隘利益出发,不仅模糊、回避所应承担的历史责任,也无视国际产业分工等因素,片面批评、指责新兴经济体因经济发展而快速上升的能源消费及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并利用国际舆论场上的强势地位,反复展示、强化、宣扬自身对气候、环境及人类前途负责的形象。借此形成对比,向其他国家施加政治压力,目的在于转移外界或国际舆论对自身气候行动不力和成效欠佳的关注与批评。例如,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前,美国联手部分欧洲国家集中攻击和诋毁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生存与发展排放的合理性,确实一度转移了国际舆论焦点,掩盖了美国两手空空参会,未有任何计划推动国际气候合作取得进展的事实。
上述4类政府“漂绿”表现并非是各自独立、静止不动的,而往往是相互交叠、相互作用,并且随着全球气候治理形势和各国政治生态的变化而出现调整。
3 政府“漂绿”行为的基本动因
企业“漂绿”行为通常以增加利润、抢夺市场、强化竞争优势等经济动机为优先,政府“漂绿”行为的动因则在诸多方面与之有所区别,但其目的归根结底在于谋取和扩大政治和经济利益。
3.1 政府“漂绿”的政治动因
政治意图突出且复杂是政府“漂绿”不同于企业“漂绿”的一项显著特征。
3.1.1 回避所应承担的气候责任和义务
一些国家不愿自身经济发展计划为国际气候承诺所束缚,但又不希望背负“污染制造者”的恶名。《京都议定书》为《公约》附件所列发达国家确定了量化减排义务;《巴黎协定》改变做法,采取各国“自下而上”设定和报告国家自主贡献方案的方式,客观上为《公约》所有成员国确立了减排义务,但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强约束力。一些国家经过对本国能源转型进程、经济增长曲线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并不是尽己所能实施减排,而是自利意识占据上风,经过算计和粉饰,提出貌似积极的减排承诺方案,展示其应对气候变化的负责姿态,以有利于其国际政治经济诉求,实际则是藉此实施迂回和拖延策略,为未来经济增长保留尽可能大的碳排放空间。据估算,按照印度当前气候政策目标,到2030年,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不仅不会减少,而是将增加40%以上[8]。
3.1.2 维护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影响力
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理念和实践发生巨大转变,气候博弈态势严峻且复杂,迫切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主要经济体携手推动,以寻求解决之道。同时,世界格局演进,大国竞争加剧,主要经济体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影响、相互关系等正在经历调整,全球气候治理体系面临深度改革的紧迫任务。改革意味着相关规则需要重新制定。全球气候治理新规则与国际贸易、国际法、国家安全等议题紧密相连。一些国家高调宣扬自身的在气候领域的贡献,甚至不惜借助“漂绿”手段,目的在于提升其国家政治影响力,帮助其占据更大战略主动,掌控新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改革进程中发挥重要和主导作用。
3.1.3 塑造重视气候责任的国际形象
政府借助气候议题塑造自身重视生态环保、清洁发展的良好国家形象,赢得更广泛国际认同。近些年,阿联酋、沙特阿拉伯等中东地区石油生产国纷纷顺应时代潮流,高调推动能源转型。其中,全球最大液化天然气(LNG)出口国卡塔尔提出“2030国家愿景”(National Vision 2030)计划,明确提出减少能源消耗及国家碳足迹等目标。其政府在申办2022年世界杯足球赛主办权过程中,向国际社会承诺,将采用清洁电力、建造低能耗绿色场馆、使用纯电交通工具等,打造全球首届“碳中和”世界杯。根据卡塔尔世界杯组委会发布的2022世界杯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从2011年4月至2023年6月的筹备、赛事和赛后三个阶段,世界杯报告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估计为36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已实现碳中和目标。这一结论得到国际足联(FIFA)的支持与认可。但是,瑞士气候联盟(Alliance Climatique Suisse)、比利时碳市场观察(Carbon Market Watch)等6个非政府组织对此表示强烈质疑,并发起诉讼,指出其并未兑现减少碳足迹的承诺。2023年6月,独立的传播广告行业自律机构瑞士公平委员会(Swiss Commission for Fairness)审理后作出裁决,认为国际足联关于卡塔尔世界杯环境影响的陈述虚假,具有误导性,且有失公平[9]。
3.1.4 获取国内政治资本
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模式转型的方向,也被绝大多数国家确定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是各国政府展示其政治正确和执政业绩的重要方面。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在欧洲,生态环保运动活跃,民意基础强大,绿色议题更成为争取选民政治支持的“王牌”。由于部署和推动绿色发展计划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周期,且存在众多不确定性因素,为应选举政治的现实需要,部分政客运用“漂绿”手段提高支持率、积累政治资本的功利性作法屡见不鲜。根据欧盟2009年可再生能源指令(EU 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至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欧盟最终能源消费中占比需达到20%,其中法国的目标为23%。2017年,马克龙就任法国总统后即回应支持其赢得大选的“中间派”力量,大力宣扬其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承诺到2035年关闭14座反应堆,将核电占比从75%降至50%,3年后完全退出煤电。在气候外交领域,高调启动“让我们的星球再次伟大”(Make Our Planet Great Again)的国际气候倡议,并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所颁“地球卫士”奖。但事实上,马克龙政府清洁能源部署行动迟缓,核电占比迄今仍高达70%,煤电退出期限也延至2027年。法国成为欧盟中唯一未达成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国家。
3.2 政府“漂绿”的经济动因
与企业“漂绿”显著不同的是,政府主导或参与“漂绿”的经济动因往往关涉宏观战略层面,与培育和增强国家竞争力存在密切联系,服务于国家总体经济战略。
3.2.1 争夺国家产业竞争优势
在美国联邦政府、部分州及地方政府的长期鼓励和扶助下,进入新世纪后,美国页岩油气行业发展逐步实现盈亏平衡,成本具有更强竞争力,不仅大幅降低了美国对进口石油的依赖,而且使其一举转变为油气出口大国。据美国能源信息署(EIA)估计,2022年美国页岩油产量为28.4亿桶(约779万桶/日),占美国原油总产量约66%[10]。目前,美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提供1030万个就业岗位,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8%。该行业对国际石油市场的杠杆作用不断增强,竞争力明显上升,对支持美国国内经济发展及地区和全球地缘争夺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页岩油气行业且属化石能源,环境污染风险大,但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历任总统均对页岩油气钻探技术研发、资源开发给予财政或税收补贴等支持,并宣称其为绿色能源。2012年,奥巴马借发表年度国情咨文讲话之机,反复向全球推销页岩油气所具有的“绿色”优势,即“更清洁、更低廉、充满新的就业机会”,为其政府继续扶持化石能源行业进行辩护[11]。
3.2.2 维护自身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近10年来,全球绿色金融发展势头迅猛,对全球金融体系带来深刻变革。绿色金融的成熟品类主要包括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并购、绿色股权、碳排放权交易等。据估算,2012—2021年,绿色金融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占比从0.1%升至4%,规模已突破7200亿美元。其中,绿色债券为最大宗,规模达5227亿美元。美国、英国等金融业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全球绿色产业和资产的增长空间,积极抢占发展先机,确保其在绿色金融领域界定、认证、分类等标准和规则方面的话语权,以延续其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强势地位。值得关注的是,当前绿色主权债券方兴未艾,但是关于绿色金融“漂绿”的争议极大。一方面,绿色主权债券完全基于各国政府信誉。为成功发行,争取国内外投资者认购,必须对其政府在气候、环境、能源领域实施绿色和可持续政策与行动的成效和愿景予以推广和营销。另一方面,发行绿色主权债券本身也常被质疑为政府的“漂绿”行为。由于各国监管制度力度不一、分类与衡量标准相异以及政治运行的周期性变化等问题,或导致绿色债券所宣称的绿色、可持续承诺并不能真正兑现,甚至出现背道而驰的情况。
3.2.3 服务绿色资本扩张
自上世纪70年代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启动以来,发展绿色、低碳、气候友好型经济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并已被纳入联合国提出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据估计,为实现2050年“净零排放”,全球每年清洁能源投资在2030年前需增加两倍以上,约达4万亿美元,这将创造数以百万计的新就业机会,极大促进全球经济增长[12]。跨国资本均视其为充满财富创造机遇的“富矿”,竞相投入其中,推动一个庞大的绿色市场快速形成、蓬勃发展。对此,部分国家政府部门与绿色资本结成形成某种利益共同体,前者给予后者所需的政策便利,并与之相互配合,实施“漂绿”行为。前文所述津巴布韦卡里巴森林保护项目,正是在所在国政府支持下,由全球首屈一指的碳交易项目开发商瑞士南极点公司(South Pole)推动,与该国碳绿投资公司(Carbon Green Investments)等合作开发运营,各方从中分利。
除上述主动性因素之外,政府“漂绿”行为决策还受到一些外部因素刺激促成,例如在国际气候政治领域,关于针对政府“漂绿”行为的约束、监管制度建设迄今阙如。由于事前缺乏防范、事后未见惩罚,使得相关政府为“漂绿”行为所付出的成本或代价几乎为零。客观上,这种“零风险、正收益”的情形也使得政府“漂绿”现象日趋严重。
4 政府“漂绿”行为产生的危害
政府“漂绿”不像企业“漂绿”那样泛滥③2021年,欧盟委员会等通过对企业网站的各类绿色声明进行调查分析,结果发现约有42%的企业其绿色声明可能是虚假或欺骗性的。[13],但是因其性质、功能、角色等特点,所蕴含的风险、产生的危害更大。政府直接“漂绿”大多表现为政府默许或支持企业的“漂绿”行为,其影响范围与破坏程度远甚于特定企业的个体行为。
4.1 破坏国际气候合作的互信基础
国际气候谈判迄今已逾30年,无论是初期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合作框架,还是后来20国集团等其他形式的合作机制,其运行的基础都在于各国政府的信誉。基本不受监管和惩罚的政府“漂绿”行为会引发各国之间出现“逐底效应”,导致信任赤字不断恶化,国际气候合作机制陷于“空心化”,以至崩溃。
4.2 干扰关于全球绿色行动进展状况的评估
“漂绿”将造成事实歪曲与数据失真,使得任何关于气候、生态、环境治理形势的判断与讨论都将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如果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或化石能源生产国持续放纵“漂绿”行为,则探求能够切实有效推进全球治理的方案根本无从谈起。
4.3 动摇全球经济治理秩序
“漂绿”行为是对国际法及各国法律规范的空白或薄弱地带的严峻挑战。当前,绿色金融成为各国部署气候行动的热点领域。这一领域要求有明确的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划分。但是,由政府实施或受政府支持和配合的“漂绿”行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或制造了信息不对称现象,表述模糊遮掩,承诺难以求证,导致与“漂绿”行为相关的国际民事纠纷或诉讼呈现加速上升趋势。由于“漂绿”诉讼往往涉及更多利益相关方,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更为严重。
5 关于政府“漂绿”治理的思考
5.1 监管:构建国际监管协作机制
目前,各国政府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针对企业、机构“漂绿”行为的监管措施日趋严格。在专责机构职能、部门协作便利、立法网络建设等方面均见大幅增强,但是在国际层面,直接针对政府气候行动诚信表现及“漂绿”行为的监管、防范工作仍然极为薄弱。面对政府“漂绿”行为的蔓延态势,各国加强监管协作的必要性、迫切性急剧上升。虽然当前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管机制尚缺乏现实基础,但是开展国际监管协作已具备一定条件,可考虑从两个方向着手推进相关工作。
一方面,在联合国气候大会、20国集团、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论坛等重要国际气候谈判议程中增添关于“漂绿”问题的正式讨论,进一步强化合作共识,为未来形成具有更高权威的监管机制探寻可能性或奠定基础。虽然在当前谈判中,关于各国气候承诺的监督、履约等问题因主权管辖、社会制度、国家安全等原因分歧严重,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但是针对“漂绿”行为这一具体议题,各国开展合作的需求是现实的,而且政治阻碍相对较小。
另一方面,借助各国已有约束企业“漂绿”行为的法律法规网络推进合作,即采用从企业到政府的治理思路。例如,借助美国的《绿色指南》(Green Guides)、欧盟的《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英国的《绿色声明准则》(Green Claims Code)、中国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如前所述,大部分政府“漂绿”行为与所在国企业、跨国企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关联,如果能够有效约束和打击企业的“漂绿”行为,客观上也会相应地削弱政府的“漂绿”冲动。在各国相关司法合作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先从信息披露规则,或基于个案的司法协助或执法合作等方面入手,渐次达成更广泛的共识。
5.2 自律:尝试建立诚信的合作机制
“漂绿”实质为欺诈,相对应的行为是诚信。国际上尚未针对“漂绿”重灾区,或者敏感、关键领域建立和发展必要的绿色诚信保障机制,例如碳信用交易市场。《巴黎协定》第六条明确规定,支持以市场工具促进减排。中国、欧盟、英国、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排放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碳信用额需求大幅增长。但是目前无论是合规碳市场(CCM),还是自愿碳市场(VCM),对其交易标的碳信用本身的质和量的标准认定等需求愈益迫切。考虑到未来地区或全球碳交易市场实现相互连接的前景,这一工作尤显必要。为回应相关需求,在各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一些影响力较大的跨国非政府机构自行组织订立规章,形成独立运作的治理机构,例如“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其目的在于“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和专业知识”确立“高质量的碳信用额”标准,以便有效地吸引、管理和使用气候资金[14]。各国更为积极地支持建立类似机制是现实政策选择,有助于减少和避免政府间谈判最易产生、又最难解的与主权和管辖权相关的分歧,调动国际上非政府的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作用,突出公正中立的第三方立场,挤压“漂绿”操作空间。当然,在设计、建立和运行机制过程中,须高度防范其转变为某些国家或势力操控的新“霸权”机构。
5.3 监督:支持发挥外部力量的监督作用
政府“漂绿”行为的重要特性是运用国家公共资源,以政府信誉为担保,为特定集团利益服务,主要依靠自我陈述、自我声明、自我宣扬的传播方式,其目标、手段、过程等方面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行为与责任分离等弊端,难以依靠政府的自觉、自我监督、内部制衡机制予以解决。特别是“漂绿”行为大多具有长期性、隐蔽性、专业性,加之政府轮替等变动因素,导致其政策、行动效果的可核验性尤为薄弱。
因此,相对独立、客观的外部力量以适当方式介入,加强对政府绿色承诺及行动的长期跟踪、深入分析、全面评估成为必要。能够履行这一职责的外部力量须同时具备平衡的中立立场、合格的专业能力、强大的社会资源等。一般地,大众媒体、社交媒体、自媒体等信息传播实体,以及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机构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可以发挥更为积极的推动协调作用。一项关于全球主要碳抵销项目成效的深度调查报告就是由英国《卫报》与美国非营利机构“企业责任组织”(Corporate Accountability)合作完成的,并于2023年9月底发布,对若干由政府主导或参与的“漂绿”项目的真实情况予以披露。不仅对遏制相关国家的“漂绿”行为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且为气候减缓方法论的讨论增添了有力的实证支持。当前,各国政府正普遍加强针对“漂绿”行为的法律监管,有必要考虑从立法、执法环节,进一步明确上述外部力量的合法权益并予以保障,以支持其更为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