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2023-02-08王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2022年12月中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研究部署2023年五大重点工作之一是“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2022年6月1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深刻把握金融工作规律,深化对金融工作政治性和人民性的认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必须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从理论和实践维度加以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
金融创新范畴十分广泛,既包括传统金融业务创新(资产、负债和中介三大业务创新),又包括支付和清算方式创新(如电子支付)、金融机构创新(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跨国银行的发展)和金融工具创新(如期货、期权、外汇、互换),还包括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理论创新等。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二战后欧洲货币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开启了当代金融的创新之门。20世纪80年代,国际债务危机推动了金融工具和融资方式的创新。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世界范围金融管制放松是当代金融创新的直接动因,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又进一步拓展了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创新领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金融机构体系不断完善,金融市场逐步发育健全,金融产品和工具日趋丰富,金融结构体系不断优化,金融制度建设稳步推进,特别是金融科技创新推动了我国普惠金融服务达到全球领先水平。
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防范风险贯穿于金融业务始终。所谓金融风险是指因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财务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可分为微观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微观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遭受财务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微观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责任主体是金融机构。系统性金融风险由微观金融风险转化而来,是指单个金融事件如金融机构倒闭、债务违约、价格波动等引发金融危机,并导致经济和社会福利遭受损失的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属于公共风险,风险承担主体可能从金融机构转化到各级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实体经济部门的矛盾会引发金融风险,而且金融运行本身也会生成金融风险。微观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都不可消除,但可以防范、分散和化解。若金融风险不断积聚且处理不当,将会导致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甚至引发社会危机。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关于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内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把握。
首先,金融不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就是最大风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金融创新可以打破金融压抑,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压抑是指金融管制、利率限制、汇率高估、信贷配额、金融资产结构单调等,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通过负收入效应、负储蓄效应、负投资效应和负就业效应等对经济发展造成阻滞。2017年7月中旬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四项重要原则,其中要求“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和“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金融创新可以积极回应金融管制放松,使利率和汇率成为反映资金供求的信号,促进居民以货币形式持有储蓄,增加投资、促进就业,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管理风险能力的提升。
其次,金融工具创新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创新,本身就是规避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衍生金融工具创新中,期货套期保值是交易者为转移和规避价格风险而进行的交易行为;期权交易是期货交易的延伸,是以转移风险和保值增值为基本出发点的合同执行权交易;结构金融如资产证券化创新是对各类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性和收益性进行重构的金融创新技术等。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创新只能转移风险而不能消除风险。此外,金融工具创新在增加金融体系活力、为市场主体提供风险转移工具的同时,也有可能增加金融风险总量。过度创新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更为集中和更具隐蔽性,从而提高金融风险发生的破坏力。因此,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在优化金融结构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创新。
再次,金融创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科技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是一把双刃剑。金融科技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金融生态,带来金融业务、市场规则和监管模式的不断创新,特别是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推动了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使数字信贷、电子支付、线上保险等获得了蓬勃发展。金融科技还使国际金融支付与金融信息化发生变革,如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和持续联系结算系统(CLS)对国际支付清算的作用日益凸显。与此同时,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也带来许多不确定性,如个人信息泄露、平台企业垄断、过度借贷等风险不断暴露,导致互联网金融进入深度调整期。因此,要坚持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动态平衡,切实加强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有效监管。
最后,风险防范某种程度上可以激发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理论创新。约束诱导型金融创新理论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最大化利润,减轻外部金融压抑而产生的“自卫”行为。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认为,金融创新的主要目的是规避各种金融控制和管制,如对限制高利贷法案的规避导致支付高额佣金。伴随着生产社会化和资本国际化的发展,传统风险防控手段逐渐成为资本流动和金融发展的桎梏,如存款利率最高限额在高通胀时期反而导致大量存款流失等。因此,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始终处于动态平衡和螺旋式上升的变化过程中。金融机构利润最大化目标促使其增加风险性业务和创新活动,导致金融系统内在的不稳定性,从而引致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更有效的监管。此外,金融市场还存在大量失灵现象,主要表现在自然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等方面。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更是一种消除市场失灵的手段。
综上,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不是单向线性关系,防范金融风险并不意味着要回避金融创新,相反,金融创新在某种程度上正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创新和完善金融调控,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只有鼓励各层次金融创新有序展开,不断完善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互动机制,才能更好地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更加有效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只有深刻把握金融运行规律,才能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