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聚焦动火,新规聚焦动火,根除“走过场”检查根除“走过场”检查
2023-02-08张鑫烨
张鑫烨/文
因为动火作业而引发火灾的案例数不胜数,所以法律法规和近期出台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都对动火作业等级和审批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引起了很多企业和管理者的讨论。近期正好有一起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的小事件,借“拍案惊奇”栏目,我们就和大家一起聊聊动火作业。
新标准修订:聚焦动火等高危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于2022 年10 月1 日起正式实施,这个标准的修改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全文条款强制,对行业的影响可谓是震动,很多危化品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都已经根据该规范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动火作业。
根据规定,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到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其中特级动火作业还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到了“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规范强调动火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限,特级、一级的不超过8 小时,二级的不超过72 小时,要有专人监护。针对这个时间限制,很多企业都喊着难办。因为部分企业的做法是根据本周的工作安排,提前开具作业票,生产车间一线动火人员找“安全部门的领导”签字也是要时间和程序的,一起签掉会比较方便。另外,作业票的时间会写得比较长,毕竟现场情况变幻莫测,拖延一两个小时或小半天也是常有的,但这种实际操作现在看来就是违规的。早在2022 年8 月底,新规发布后,应急管理部在答复咨询时就强调“动火作业有效期是自签发动火作业证的时间算起”。也就是什么时候签字什么时候生效,往后的8 小时或72 小时内就要动火,否则这张作业票就失效了。
这样的规定其实对企业的整体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查阅该规范的附录A“动火安全作业票”的内容,满满的两张纸,一张作业票上签字人何其多,除安全交底人、接受交底人、监护人算是现场人员外,其余的如作业负责人、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动火审批人、岗位当班班长都是相关管理部门的,笔者估算最少要签8 个名字,加上前期的气体取样分析、风险辨识等前后不找10 个人是签不下来这个证的。如果企业的管理不到位,没有形成一个整合的流程或形成所谓的全员安全制,找人签字实在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签不下来又不能不干,最后动火证随意涂改、后补造假等违规的现象也就随之产生了。另外,究竟能不能真的实现安全交底,也考验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很多实际情况就是口头讲讲,甚至不落实规范中说的确保安全距离、断开管线阀门等规定动作。很多事故也许就是在这种种的“随便讲讲”中发生。
案例一:2019 年4 月,山东某制药企业在对地下车间进行改造时发生了一起中毒窒息事故,最终导致了10人死亡。经事故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焊或切割产生的焊渣或火花引燃现场堆放的冷媒增效剂(主要成分是为氧化剂亚硝酸钠,有机物苯并三氮唑、苯甲酸钠),瞬间产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气体,造成现场施工和监护人员中毒窒息死亡”。
我们来看一下动火作业的时间线:
8 时30 分左右,公司技改处安排施工负责人姬某带领施工人员到达四车间地下室。携带工器具主要有临时用电配电箱一个、便携式小型电焊机两台、手持式电动切割机两台、冲击电钻一台,以及扳手、钳子、锤头等。
8 时50 分左右,该车间副主任王某、自动化控制工程师刘某到现场,向姬某等施工人员口头交代具体改造工作后离开。
9 时左右,该车间工段长李某填写二级动火证和临时用电许可证,二级动火证经四车间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署批准后,该车间安全员徐某、公司EHS 办公室主管人员赵某一同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9 时10 分,监护人孙某拿到了动火证。
9 时20 分,公司EHS 办公室主管人员赵某到现场将签字后的动火证交给了车间安全员徐某和监护人孙某后离开。
9 时30 分,开始临时接电、作业。
15 时左右,事故发生。
仅仅从这个时间线我们就能发现,所有的安全提示仅仅是口头交代,没有任何的实际动作,连周围的物质是什么都没有提及。另外,动火证是现场走过场后就签字的,完全没有进行任何的风险辨识。难怪事故调查报告中在间接原因中明确指出:“没有识别出施工作业现场存放的48 袋LMZ 冷媒增效剂的风险危害因素;动火作业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在未采取LMZ 冷媒增效剂移除或隔离防护措施前(仅在动火作业票证中划掉电焊机作业,实际上切割也属于动火作业),违规将动火作业票证交给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形成事实上的审批。”
笔者再仔细查阅新规附录的“动火安全作业票”,其中非常详细地列出了16 项安全措施,要签发人逐一确认,也许就是吸取了事故教训,要现场人员白纸黑字地一项项“打钩”确认,以防安全检查走过场。无论是规范的制定者还是执法人员都煞费苦心,从苦口婆心到铁面执法,无不是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但现场施工人员有时候却把这些规定视为累赘,也许是司空见惯,或长久以来的习惯性违章,胆子就肥了,甚至敢“踩红线”。这就要说到近期发生的一起动火事件。
顶罪冒认,无人员伤亡就不当回事?
案例二:2022 年9 月,浙江省某市发生了一起因电焊作业引发的火灾,所幸无人员伤亡。现场调查时原本自认是操作问题的电焊工却矢口否认之前的陈述,指认是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徐某指示无证人员操作造成的事故,他不过是因为持有电工证,被要求“顶包”的。
看到这里,笔者不禁哑然失笑,心想:这个负责人徐某简直就是个法盲,现场有持证的电焊工何必去找个无证的操作?搞不好就是强令冒险作业罪。即便是失火了,又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何必找人顶包,如今是罪加一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是逃不了了,行政拘留也免不了。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第一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还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写到这里,笔者并不是很理解他们要这么做的理由,这是不是就是“干现场”的和管理者“天然”的思维差别。在动火前详细地检查一下不是更安全吗?为什么他们要走过场?明明有持证的人,为什么要立时三刻找个无证的去作业?这不是自己给自己找事吗?甚至是在发生事故后,出现瞒报、私了等现象,他们就不怕被发现后事情闹得更大吗?但是现场的人却认为没有人死亡,执法部门不会那么严格,能混过去就混过去了,甚至笔者亲耳听到过关于事故瞒报的话:“你们什么都不知道。”也许能搞掂、瞒过去,也体现了他们的“本事”。但是,除了之前屡屡提到的危险作业罪,新出台的国家标准也越来越严格,甚至直逼行业标准,向国外标准看齐,这从侧面凸显了执法部门对一线习惯性违章等陋习的整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