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缺陷及优化研究
2023-02-07刘松兵
刘松兵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徽 合肥 230001)
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数量不断增加,这一情况的出现使我国社会风貌发生改变,人们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要求明显提高,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控,成为了一项极为必要的工作。故研究此项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构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必要性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单位、人员相对较多,施工环节较为复杂,施工时间相对较长,若在施工阶段未能实现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控,工程的最终质量、美观性将无法满足预期工程施工建设的要求。现阶段,为了实现工程质量的有效把控,在明确施工建设实际需要的基础上,构建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对工程施工建设进行全流程的监管,成为了一项极为必要的工作。自建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共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具体来说,第一阶段为一体化管理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依托于行政命令;第二阶段为市场化改革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方面已经发现了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印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方式,为“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理”质量保证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推动力;第三阶段为法治化推进阶段,在这一阶段的发展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更多的法律规范,这一情况的出现推动了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朝着法制化的方向前进;第四阶段为规范化管理阶段,在这一阶段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现阶段,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正处于规范化管理阶段,在此过程中,质量监督规范的完善,使得质量监督体系的缺陷得到了有效地弥补,这一情况的出现,不仅可以切实提升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还能实现工程成本的有效管控,从而为工程建设活动总体效益的增长提供有效的支持[1]。
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
尽管在当前的建筑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质量监督体系的重要性,并且可以将监督管理体系应用到工程施工建设管理工作中,但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本身存在缺陷的影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往往无法取得预期的成效,进而给工程整体施工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2.1 体制与法律方面的缺陷
从执法层面上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以政府层面为出发点,实现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管控,在建筑工程质量管控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权力是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同时,在监督过程中,经费主要由质量监督机构采取自收自支的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职能履行难度相对较大。比方说,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并没有权限及时制止施工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违规行为,更不能强硬要求施工建设单位直接停工。同时,尽管当前法律明确规定了其他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使用除了本企业外的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但在当前工程建设活动中,这一现象仍较为普遍。而质量监督机构受性质、地位等因素的限制,并不能对这种不合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进而降低了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2]。
2.2 监督行为与机制方面的缺陷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开展阶段,质量监督机构需要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的方式,保证质量监督行为的可靠性,但这种监督行为在特性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监督工作的质量无法切实满足工程施工建设质量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举例来说,在质量监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可以发现部分工程建设活动申领的施工许可证并不能切实满足工程建设活动的需要,但是由于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发放工作并不是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的,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无法在工程建设活动正式开展前,对参与工程施工各单位质量行为加以监督与约束,进而给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2.3 质量监督管理权责界定不够完善
由于当前大部分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较大,部分建筑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数量较多,在短时间建设单位无法实现全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活动的顺利完工,此时建设单位方面大多采用分包、转包等方式,提升工程项目的施工效率,尽管这种施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程建设单位的工作负担,但这一情况的出现增大了质检监督管理工作权责划分的难度。
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优化的方法
现阶段,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成效能够得以充分的发挥,在明确当前质量监督体系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不足加以优化,可以为工程整体质量的提升提供助力。
3.1 完善体制与法律规范
为了切实解决当前质量监督机构“责任大、权力小”的问题,在明确当前建筑质量监督体系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缺陷后,对制度与法律规范加以完善,真正做到法规先行,明确质量监督工作的具体责任与义务,使两者权责实现统一,是保证政府部门在建筑业监督权责的重要举措。同时,为了强化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与强制性,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扩宽消息收集渠道,及时收集汇总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的执法信息,并对不合理、有漏洞的法律规范加以完善,对法律规范的细节进行补充,已经成为保证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有规可依,切实提升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的重要举措。
3.2 完善监督行为与机制
现阶段,为了实现监督行为与监督机制的统一,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对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主管单位的职能分工进行重新划分的方式,便于质量监督机构能够对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的考察。具体来说,在当前的职能划分工作中,可以将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审核与资格管理的权利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工程参建方在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质量管理、监督登记、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权利交给质量监督机构,以便保证监督机构能够在后续工作过程中,实现工程参建单位能力资质的有效审核,以便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能够有效提升[3]。
3.3 推动建筑工程信息化质量管理
在当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过程中,为了降低质量监督工作的难度,可以通过搭建专业的信息化质量管理平台,将全部工程施工方信息、施工情况、材料技术应用情况等信息纳入到平台中,并对数据信息进行细致分析的方式,一方面为工程进度、成本的控制提供有效的支持,另一方面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有效联通,推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质量水平的切实提升。
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优化实例
随着当前我国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面研究的不断深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优化工作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以新常态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优化方法为例,介绍了当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工作中面临的挑战,以及对挑战进行优化处理的具体方法。
4.1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在新常态发展背景下,传统一成不变的质量监督体系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需要。以公路工程为例,我国现有的质量监督体系存在较多的弊端,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工程各参建主体的工作均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质量无法切实满足公路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实际需要。
4.1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优化方法
4.1.1 质量管理机制的优化
对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来说,质量管理机制的构建,可以对工程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加以约束,从而达到切实保证工程整体质量安全的目的。如图1所示,为了实现质量管理机制的有效优化,在某公路工程施工建设活动开展前,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先搭建了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共同组成的质量管理小组,由小组成员共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管理,并且通过明确各监理人员具体权责的方式,保证工程项目运营管理效率能够达到最大化[4]。
图1 工程质量监管小组的构成
4.1.2 质量保证机制的优化
质量保证机制是一种以项目参建单位为核心构建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质量保证机制的构建,能够对参建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为工程项目质量的提升提供有效的提升。尽管当前各参建单位的工作目标、具体任务的内容有所差别,但都需要通过构建可靠的质量自检制度的方式,为工程项目质量的切实提升提供有效的支持。具体来说,为了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管控,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以建设施工合同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行使监理职权,保证质量监管工作能够真正以事实为依据,切实保证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安全。现阶段,为了保证质量监理工作责任能够落实到位,在工程施工建设前,可以构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并通过明确各工作人员具体监理权责的方式,为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效的支持。
4.1.3 质量监督机制的有效联合
在当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制主要以质量监督机构为主体,由监理与检测单位为机制的构建提供支持,现阶段,为了保证公路质量监督体系能够切实满足新常态的发展需要,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共同融入到监督机制构建工作中,成为了一项极为必要的工作。
首先,政府监督是当前建筑工程监督工作中的首要监督内容。具体来说,在工程项目开展阶段,尽管政府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并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也不承担工程项目质量变化的责任,但两者承担着工程质量监管的重任。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政府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能是执法,即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从而保证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工作质量能够切实满足工程施工活动的预期需要。在当前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政府监督的重点在于通过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监督的方式,实现工程质量体系的有效把控。因此,构建政府监督机制的重点内容在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在某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保证公路工程的最终建设质量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当地政府部门在了解了当地公路与工程施工建设现场实际情况、公路预期建设目标后,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图纸审查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检举等质量规范,通过这种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内容以规范的形式展现出来的方式,为后续工程质量监管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依据[5]。
其次,社会监督是当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政府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在当前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舆论监督、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工程质量检验、增加工程咨询单位在社会监督工作中所占比重等方式,切实提高社会监督工作的质量水平。举例来说,某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时,为了提高公路工程的最终质量,当地政府部门提高了对舆论监督渠道的关注度,在工程施工阶段,通过向群众介绍诸如电视、电台、微信等媒体监督通道联系方式,并给予举报人员一定资金奖励的方式,切实提升了该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透明度,为工程质量的提升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最后,由于建筑工程是一种施工环节较多、施工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在建筑工程的建设发展过程中,提升参建单位的行业自律性,可以切实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现阶段,为了实现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行业自律性,在工程招标阶段,就需要对全部投标单位的信用、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评价,然后通过建立诚信档案、投标单位法人诚信档案等方式,为工程施工活动的开展提供可靠的参照。同时,为了切实提升诚信调查工作的可靠性,可以通过调动公众调查积极性的方式,使得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能够有效配合,为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提供有效的支持。
5 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着极为特殊的地位,现阶段,为了切实提升工程的整体质量,弥补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存在的不足,并对其进行优化,可以切实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降低安全事故与质量问题的出现概率,从而为我国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