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公布
2023-02-06
01 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7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明确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对粮食经营者在收购、储存粮食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明确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当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
02 加强消费信贷用途和流向监管
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提出稳定大宗消费、扩大服务消费、促进农村消费、拓展新型消费、完善消费设施、优化消费环境等六方面共二十项措施。更注重以真实消费行为为基础,加强消费信贷用途和流向监管,推动合理增加消费信贷。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完善重点服务消费领域服务标准。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加快形成放心消费制度闭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探索建立消费动态大数据监测平台系统,开展消费前瞻指数研究和编制。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改革,加快清理制约消费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序破除消费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
03 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公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组织创建和集中评审,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68个地区为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通知要求,各相关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其他地方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将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示范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04 积极推进商务领域信用标准建设
近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夯实高标准信用建设基础。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修订。依法依规将商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工作,严格按照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补充清单实施惩戒。鼓励推行诚信经营承诺制,探索将承诺守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积极推进商务领域信用标准建设。
05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数据持续增长
截至7月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总量持续增长,共享平台累计归集共享各类信息约760.71亿条,其中双公示信息60846万条,包括行政许可信息50772万条,行政处罚信息10073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