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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一流”背景下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构成要素、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

2023-02-05王鹏

中国农业教育 2023年6期
关键词:双一流智力动力

王鹏

(华中农业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一、 问题的提出

自“威斯康星思想”提出大学的第三职能——为社会提供直接的服务,社会服务便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并列成为现代高等学校的三大核心职能。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不断发展,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性日益凸现。2015年11月,《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水平。”2022年1月,《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要更加突出“双一流”建设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导向,引导建设高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2022年2月,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公布,标志着新一轮“双一流”建设正式启动,也意味着“双一流”建设从此前的“统筹推进”阶段迈入“深入推进”新阶段。“服务国家急需”被“双一流”建设进一步强调,对社会服务贡献的考察力度在“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得到进一步加大,这从政策和制度层面有力促进了高校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而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也相应成为考察“双一流”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

乡村振兴属于国家重大需求。2018年,《高等学校乡村振兴科技创新行动计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要推动高校深度服务乡村振兴。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高校为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服务”。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更加注重扶志扶智”。在中央政策有力推动下,越来越多的高校主动探索本区域乡村振兴的时代需求,积极发挥自身资源获取、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主动将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全校事业发展中,寻求两者之间的连接点、共振区,着力实现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和促进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有机融合。然而,高校在智力服务乡村振兴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难题,其中,高校深入基层、潜心田地的内生动力不足,相关政策对农业项目、农村人才的外部推力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服务乡村振兴的主动性、积极性、持续度,也限制了高校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现实功能。

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不足问题,也映射在该领域学术研究之中,成为学者们从不同层面探讨的话题。自乡村振兴提出以来,学界围绕高校服务乡村振兴开展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高校服务乡村振兴的问题分析。包括宏观上缺乏明确的制度设计[1]、对乡村振兴政策的解读不深入、服务乡村振兴没有形成合力[2];中观上缺乏明晰的组织架构、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源不足;微观上高校服务乡村振兴存在观念落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3]、内容和形式单一等问题。二是高校服务乡村振兴的对策研究。主要探讨方向为服务乡村产业创新方面,包括乡村特色产业的体系构建、乡村双创园区的集群发展、乡村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创收等[4];服务人才创新方面,要着力培育改革动能、推进制度创新、培养教师队伍、建立高校改革试验区、构建政产学研合作模式等[5];服务组织创新方面,要加强“新农人”培养、创新服农新模式、构建服农综合网等[6]。此外,也有少数学者关注到高校服务乡村教育、科技振兴中动力不足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对策。如,通过“建立生成聚合机制,打造利益相关共同体”“构建合理共治机制,促使实现共同治理”“建立平衡调节机制,实现公平公正竞争”等增强高校产教融合发展动力以服务乡村振兴[7];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动力源于市场驱动力、国家推动力、企业行业支撑力、社会拉动力、院校内动力[8];高校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动力分为内生动力和外生动力两方面,前者主要指农业科技企业、涉农高校与科研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和政府等的协同创新意愿;后者主要指市场驱动、政府驱动和协同创新平台驱动等[9]。

既有研究主要从问题与对策两方面对高校服务乡村振兴的实践情况予以探讨,其中,少量成果涉及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问题,为探析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有效性的提升提供了新的视野与思路。但是,总体上看,对于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尚缺乏理论探讨,难以深入阐释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可持续开展的逻辑与机理。本文对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构成要素、存在的问题等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以期为“双一流”背景下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提供决策参考。

二、 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构成要素

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并非宏观口号,而是体现在乡村振兴的具体举措和重点领域之中。高校通过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夯实乡村产业基础;高校加强人才投身乡村振兴的政治引领,通过学科专业建设,改善人才供给的结构性矛盾,大力培训乡土人才和培育高素质“新农人”,夯实乡村人才基础;高校主动对接地方并积极履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在先进思想文化宣传教育、乡土文化传承与创新、文化人才培养以及乡村文化活动开展等方面为乡村提供全面支持与指导,营造乡村文化新风貌;高校创新理念、准确理解,围绕乡村振兴践行生态文明理念,促进绿色农业生成与优美生态环境有机融合,实现“农旅”“生旅”深度融合,助力美丽乡村建设;高校面向乡村输送驻村干部人才,开展校村党组织结对共建,以党建引领赋能乡村组织振兴,强化乡村组织保障。据不完全统计,5年来超1.8万项农业科技成果经由高校转移转化,累计创造超710亿元的经济效益。高校自身也从智力服务乡村振兴中受益,自《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其在“三农”领域获国家自然科学奖8项、国家技术发明奖20项、国家科技进步奖46项[10]。

鉴此,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是指高校充分发挥教育、科技、人才等智力优势,坚持立德树人、创新引领、服务导向、开放协同等基本原则,全方位服务乡村五大振兴并作出应有贡献。

作为高校社会服务的新方式,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是“顺应了中国现实社会结构与治理环境变化的需要”[11],是政府、高校、社会、乡村等力量协同推进的结果。从推进过程来看,虽然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呈现一定程度的“自上而下”的发展逻辑,但是,高校并非单纯接受者,而是具备较高反应能力和自主选择能力的主体。因此,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过程也是高校对办学目标的理性选择和适切性发展自觉,需要高校基于组织内外的各种因素构成动力机制,主动获得持续有效的多元驱动力。

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是指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来源和作用方式。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源自高校组织的内外部。要更好地选择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实施路径,需要明确其动力构成要素。在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外部层面的政策驱动和评价驱动为其注入了推动力,内部层面的心理驱动和利益驱动为其注入了内生力,在两种动力系统各自协调运行的基础上,不同动力之间彼此配合与互动,实现了内外部动力之间的关系依存和互助,重新组合高校功能,形成具有自组织结构的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据此,本文构建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构成要素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动力的动力机制构成要素分析框架图

(一) 利益驱动

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源都能归结为利益追求。利益驱动人的行为,激发人的潜能,并使其满足自身需求与发展。“在现代社会,个体利益驱动是比公共精神更为有效的协商参与动力。”[12]利益驱动是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过程,其实也是一种涉及高校场域中不同人的利益调整的组织变革过程。这种利益调整,只有将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公共利益的追求与高校内部不同单位利益、学科利益、个体利益的诉求进行有效整合,特别是对广大教师合理利益诉求予以保障,才能避免相关主体的冲突与背离,形成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内在协同驱动力,才能保障开展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持续性。这需要在高校内部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明确智力服务乡村振兴过程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利益分配和有效利益协调,以此保证其利益观念和利益关系的协调一致。教师是最直接从事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行动主体,要注重从工资薪金、职称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约束与激励,使之能够更好地智力服务乡村振兴。

(二) 心理驱动

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过程,同时也是高校场域中的不同行动主体(领导、部门、学院、学科、教师等)基于自身的认知、思维和意识等心理要素在乡村振兴场域进行合作行动的过程。行动主体对成就感、个人价值和家国情怀的追求,激发其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持续动力。从行为心理来看,不同行动主体在智力服务乡村振兴过程中有其不同的心理动机,其中,高校行政主体的首要目的是培育自由,即创造一种不同主体能够卓有成效地相互合作的心理环境,并据此不断推动学校在乡村振兴中承担更大社会责任、做出更多贡献,从而实现“双一流”的现实价值;教师则通过服务乡村振兴证明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并收获心理上的满足和个人社会价值的实现。高校治理需要通过制度体系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制度与文化有机融合,注重大学精神的涵育传承,实现不同主体在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中由“经济人”假设向“公共人”假设的角色转变,并为其不同行动主体带来合作化取向。

(三) 评价驱动

合理、科学、准确的外部评价,能够对高校智力主动服务乡村振兴发挥重要的引导、调整和激励的作用。评价作为环境侧的政策工具之一,应以一种工作程序的形式贯穿于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为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发挥“指挥棒”作用。在“双一流”背景下,高校如何真正解决乡村振兴面临的重大问题,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将评价作为一种倒逼式驱动力量,开展对其智力服务乡村振兴活动的成本核算和效益考核,以发挥对不同行动主体的正向牵引作用。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受到高校自身内部评价与以政府为主导的外部评价的共同驱动,评价的有效实施不能只依靠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内外政策数量上的增长与内容的细化,更应注重多元化政策目标的协同、显性目标与隐性目标之间的协调。一方面,应开展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过程性评价;另一方面,也应开展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形成性评价,即更加侧重评价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产生的效益。

(四) 政策驱动

由于高校智力资源和服务能力的有限性,使其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必然受到外部政策的调节,其中主要是政府的调控作用。高校为契合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要求,一方面,需要争取外部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也需要将外部政策有效利用、吸纳、转化为良好的内部治理,这样才能使政策的外部驱动力内化为高校内部的内源驱动力。“回顾我国高教改革历程,国家是改革发展不可替代的核心主体,政策是促进改革的推手。”[13]指令、引导、能力建构、制度变革、舆论动员是我国高等教育实践中的常用政策工具。指令主要指立法、规定等;引导指吸引公众关注政策目标,并辅之以额外补贴;能力建构指政策采纳需要通过培训等途径建立起对其支持的制度能力和体制;制度变革指改革结构来支持特定的政策;舆论动员指政府为改变参与改革者看待制度的方式所做的努力,以及通过非强制性外部压力对实践进行的干预[14]。我国高等教育偏好将“指令”“引导”“舆论动员”作为政策工具,是由于其具备资金、权力,相对容易更快实现政策目标;而“能力建构”“制度变革”实际应用相对较少,是由于其对改革对象的主动性依靠程度较高。为此,除政府政策驱动外,高校还需通过治理变革,实现外部政策的内化,以使政策能够更好执行。

从发生学原理出发,上述“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构成要素分析框架”遵循了“目标诉求—诉求回应—动力激发”基本逻辑。从协同治理理论来看,这一框架中的各种动力机制涉及多元化主体和客体的要素合力与协同作用。在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动力过程中,高校组织及其教师、学科、学院、部门和科研机构构成了服务主体,乡村振兴领域的基层政府、乡镇干部和利益相关农民群众成为服务客体。作为客体的基层政府、乡镇干部和利益相关农民群众基于五大振兴方面提出目标诉求,凝结集聚转化成为具体现实需求并输入社会系统之中,进而进入国家政策议程、形成社会舆论环境,并影响到“双一流”建设评价要求以及高校组织及成员的思想认知。在此情势下,作为服务主体的高校教师、学科、学院、部门和科研机构在国家政策感召、“双一流”建设评价要求、组织及个人发展利益及驱动下,主动运用自身的知识、信息、科技、人才、管理的丰富资源和显著优势,积极通过智力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从而回应和满足各种社会主体对乡村振兴的多元诉求,如此也就生成了一个相对闭合性的驱动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

三、 “双一流”背景下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动力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不少高校把服务乡村振兴作为“双一流”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过,也不难发现,一些高校依然缺少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内外动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双一流”建设的成效,也影响了其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实际效益。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主要存在四个问题。

(一) 利益调节不够到位导致利益驱动不足

利益是高校内部各主体智力服务乡村振兴追求的目标,也是其合作的动力。在智力服务乡村振兴过程中,高校内部各主体既围绕乡村振兴目标而结成“行动共同体”,又基于合理的自身利益期待而结成“利益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的高校而言,其重视的是宏观社会效益,即高校能否服务并满足国家重大需求;对于高校内部各主体而言,其更注重的是自身利益是否满足,即通过乡村振兴,学院、系所、部门、教师是否能获取更多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强化自身影响力。正如迪特里希·戈尔德施米特(Dietrich Goldschmidt)所说,“大学中的各个学院、学院中的讲座和研究所——大多数都追求它们自己的目标。”[15]要让高校内部不同主体达成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集体行动,就需要通过利益调节来实现,并且通过利益调节来实现互利共赢。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每个利益相关者与组织间都为契约关系。因此,各方均有平等谈判的权力,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应该被照顾到”[16]。当前,不少高校制定的与服务乡村振兴相关的管理制度,在强调对学院、系所、部门、教师等的责任要求的同时,却忽视对其自主权力的赋予和资源支持,也欠缺相应考核。高校管理层较难从根本上突破体制机制壁垒,真正从利益层面调动学院、系所、部门、教师等服务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过程必然涉及服务收益分配,作为掌握分配权力的高校管理层,如弗里曼(John H. Freeman)和汉南(Michael T. Hannan)所言,“管理者具有这样的权力,即在预算和人事选择上为自己服务而不是为他人服务”[17],也会根据自身的利害关系做出有偏见的选择[18]。领导品质、契约控制、协调和监管机制、外部协同机制等的缺失,使得高校管理层往往不易走出“个人或内部利益最大化”“以自我为中心”的困境,难以建立明确的利益分配标准或分配模式,存在简单化操作,或平均分配,或按投入情况分配,或按排序分配,或主要向负责领导分配,不能充分考虑参与主体的实际创造性贡献、投入产出和风险收益。这种利益分配制与投入乡村振兴的努力及所创造的绩效相差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各主体的积极性,造成高校内部各主体之间不能全面有效合作,致使高校内部各主体服务乡村振兴原发性内在动力的不足。

(二) 精神文化建设不够到位导致心理驱动不足

“一所大学所具有的文化个性、文化风格、文化品位,……是一所大学不可或缺的灵魂,……是大学凝聚力和自信的源泉”[19]。师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高校精神文化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精神文化建设是加强心理驱动的有效手段。当下高校对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认知还不系统和成熟,更未上升到校园精神文化建设的高度,这导致高校智力服务主体在行为规范、心理定势和价值观念等心理层面的内在需求容易被忽略,出现服务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不强、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一是没有将智力服务乡村振兴上升为高校的发展战略,仍沿用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办学,缺乏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远见和理念,对自身所肩负的服务使命和服务能力认识相对不足。二是对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内涵没有真正理解,在自觉意识、精神风貌、需求水平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简单地将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等同于一般性质的社会服务,对推动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缺乏勇于创新和积极担当的精神,只是出于工作惯性开展服务工作。这些导致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主观能动性不够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落实。

(三) 服务评价不够到位导致评价驱动不足

“双一流”建设为高校在乡村振兴这一舞台上履行社会使命提供了历史机遇,《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对“破五唯”所作出的新部署,从根本上为激发高校更好地服务地方、造福乡村的内在驱动力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但受传统“五唯”评价制度惯性的影响,当前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仍存在一些缺憾与偏差,并由此带来评价驱动不足。一是评价关注度和评价指标维度有待进一步增强和拓展。各外部评价主体对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成效的关注度并未随着高校社会服务价值的凸显而相应提升,同时,其对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评价指标维度也比较单一。二是智力服务分类评价未得到明确体现。智力服务评价的基本逻辑前提是其评价方法要与高校特征相适应。目前,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缺乏科学的分类标准和体现不同类型高校的差异化指标,各高校类型的区分度不够清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分类评价的实践效果。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重点高校优于普通本科高校、研究型高校优于应用型高校的思维惯习,致使我国高校因“身份歧视”与“学科逻辑”崇拜而陷入低位高攀的趋同化困局[20]。三是评价理念与方法的局限性。目前对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评价,大多采用定量方法,体现出管理思维的“简单化”,注重考察高校的显性物质性贡献,对难以精确计量的隐性精神性贡献则采取了回避态度,难以充分评价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成效,容易助长高校智力服务的功利化倾向。

(四) 治理变革不够到位导致政策驱动不足

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人力、物力、财力的持续注入,是信息、资源、能量的系统集成,需要完善的政策文件以及配套体系形成有机制度链。高校服务乡村振兴,除了受“双一流”的政策驱动外,还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乡村振兴政策的驱动。史密斯(T. B. SMITH)创建的政策执行模型显示,政策执行机构的结构和体制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政策执行的效力甚至成败[21]。实践中,不少高校出台的服务乡村振兴的激励政策和制度体系,并未真正成为强化高校服务乡村振兴的“推力”和“拉力”,也并未充分内化于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主体的自觉行动,并由此导致政策驱动力不足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高校作为这些外部政策的执行机构,并未完全适应乡村振兴的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从而推动治理结构变革。

作为政策过程的重要一环,大多数政策都不能自我实施,有效的政策执行有赖于选择适当的治理结构[22];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有效执行都取决于这一治理结构的完整性——是否能够把政策各个相关方最大限度地纳入一个运行有序的机制体系之内[23]。不得不承认的是,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治理结构与乡村振兴的政策需求尚有较大差距,制约了其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驱动动力。一是人才培养支撑乡村振兴成效不够。乡村振兴人才供求关系已发生较大变化,高校现有专业课程设置、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类型等,已不能完全满足乡村振兴对“接地气”人才的迫切需求。二是科技创新引领乡村振兴质量不高。高校为乡村振兴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提供的科技服务质量不高,突出地表现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不够多、科技成果针对性不够强的特点,反映出高校在相应的内部科研治理改革、科研组织模式创新、科研评价体系完善等方面相对缓慢。三是社会服务助推乡村振兴能力不足。高校在乡村振兴需求响应、学科结构调整优化、产教融合等方面,尚存在制度安排、组织结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缺陷。

四、 “双一流”背景下完善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动力机制的政策建议

“双一流”背景下,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需从优化资源投入和权益激励、注重文化建设、建立开放动态性绩效评价机制、促进内部治理变革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利益驱动、心理驱动、评价驱动和政策驱动,以更好提升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整体效能。

(一) 优化资源配置和权益激励以强化利益驱动

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不是单向资源输出,而是建立在“乡村振兴共同体”基础之上的多个参与方合理利益的协调发展、同频共振。在“双一流”背景下,高校无疑能获得相对雄厚的教育资源、人才资源和科技资源,应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优化资源配置和权益激励,以加强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利益驱动力。一是强化“有组织”的资源配置。推进智力服务乡村振兴主体的组织化,克服分散化、盲目化的消极趋向,优先将优势资源集中向智力服务主体配置,保障其对人、财、物等的需求并扩大其行动自主权;以资源牵引加强对智力服务主体的培育建设,扩大其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其与高校外部的实质性合作,破解高校与外部合作“两张皮”的难题。二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高校应注重激发智力服务主体的正当且可持续的利益需求和利益动机,给予智力服务主体与其贡献度相匹配的权益激励,保障智力服务主体实现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的效用最大化。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4]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标准,厘清“激励什么”“谁来激励”“如何激励”三大基础性指标,同时,基于不同院所、不同部门、不同学科领域的特色,在全校统一的基本激励指标下,倡导下属部门制定适合自身的特色激励指标,避免同质化倾向,在服务乡村振兴过程中不断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同时,高校还要凝聚服务乡村振兴的各种外部力量,积极争取、吸纳、结合党政部门、农工商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建立更加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互促互融、统筹协调共进。

(二) 注重精神文化建设以强化心理驱动

Martins 等认为,组织文化对于任何组织的成功都是关键要素[25]。通过精神文化建设,能够唤醒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增强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心理驱动。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用精神文化凝聚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合力。在以人为本的文化中,要以实现个人目标与大学目标的有机统一为旨归,通过有效激励最大限度地挖掘和激发人的潜能,从而实现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在智力服务乡村振兴过程中,高校既要重视广大教师的个人“自我实现”的心理需求,调动其参与乡村振兴的内生强动力,更要重视调动广大教师将“自我实现”与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事业发展目标与集体需求相统一,凝聚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组织文化和团队意识。二是创新精神文化理念,以文化增强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动力。大学精神文化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使大学适应社会和环境的变化,与时俱进,促进大学办学目标的实现。在智力服务乡村振兴过程中,高校应注重精神理念体系的完善和升华,将智力服务乡村振兴融入大学价值观,突破“以我为主”或者“以区域为主”的单线服务思维,促使大学精神文化反哺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发展,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地方服务中,寻找“三农”与高校结合的“契合点”。要强化高校精神文化与乡村文明建设的融合度,通过知识传授、文化熏陶、思想传承来传递乡村人文价值,确保高校符合乡村振兴需求的理念和思想在乡村落地生根[26]。三是推进精神文化管理,用精神文化提升智力服务乡村振兴思想境界。大学倡导的工作理念、价值观必须通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经营策略等制度安排的载体体现出来,才能使广大教师深刻理解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战略和模式,形成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共识与集体行动,促使其思想与行动成为体现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责任担当的有机统一整体。

(三) 开展差异性动态绩效评价以强化评价驱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实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27]。增强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同样离不开绩效评价这一有效工具。开展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差异性动态绩效评价,是“双一流”背景下建立“破五唯”的高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全面、实时反映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水平与能力、创新质量与贡献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从而加强评价驱动。一是建立健全分类评价体系。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针对不同类型高校制定差异化的分类管理和评价机制,减少综合性、排名性评价,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高校的特殊性,针对其服务乡村振兴的不同维度,构建差异化评价模式,不断拓展每一所高校服务乡村振兴独特的知识空间、创新空间和共识空间。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础学科发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方面的贡献应成为“双一流”高校的重要评价指标;在学生专业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等方面的贡献,应成为地方高校的重要评价指标。二是探索构建动态评价体系。坚持回顾性评价与前瞻性评价相结合,注重对高校服务乡村振兴的质量、实际贡献以及长期社会影响的考量,充分体现评价体系的“质量”和“贡献”导向的有机统一。对于长期投身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事业的干部和专家,高校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绩效考核等方面,应给予适当政策和资源倾斜,以激发、维护、增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四) 促进内部治理变革以强化政策驱动

高校应推进基于供给侧改革的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内部治理变革,以促进“双一流”建设、乡村振兴等外部政策的内化,从而加强政策驱动。一是厘清办学目标。办学目标应聚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瞄准乡村振兴对人才、智力、科技、文化等多元化需求,从而有所作为。二是明确办学定位。高校应根据服务地域和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办学理念和服务面向,主动对接乡村振兴发展需求,合理设计发展定位,持续培育自身特色。三是优化学科设置。高校应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建立以行业、产业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积极调整课程与教学结构,大力推进耕读教育,建构有利于培养学生专业技术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课程体系;改善师资结构,遴选出专业水平高、技术能力强的涉农科技团队,建设一支“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四是优化科技供给。高校应找准科技创新支撑乡村全面振兴的重点方向,加强农业科技基础前沿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围绕乡村振兴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融合技术创新,推动乡村振兴加快实现绿色兴农、质量兴农和品牌兴农的目标。五是创新制度安排。高校应基于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需要创新职称评定、奖励激励、教学评估、科研评价、人才培养、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形成学校领导者、管理者、教师等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与合力,保障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各主体的利益满足最大化,促使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可持续发展。

五、 结语

2022年中办国办印发的《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指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28]在“双一流”建设的新阶段,高校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革新发展思路与发展方式,将一流高校、一流学科建设与学校优势特色相结合、与国家和区域乡村振兴重大需求相结合,开放共享、协同创新,自觉构建起与乡村振兴相融共促的发展格局。“双一流”背景下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效率与效力有赖于强有力的动力机制。本研究认为,构成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包括高校外部和内部两大层面,前者包括政策驱动、评价驱动;后者包括利益驱动、心理驱动。针对当前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呈现出动力不足的状况,本研究认为应优化资源配置和权益激励以强化利益驱动,注重精神文化建设以强化心理驱动,开展差异性动态绩效评价以强化评价驱动,促进内部治理变革以强化政策驱动,以进一步完善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当然,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尚处于探索阶段,本研究视域、关注重心和政策建议是基于目前的阶段性分析。随着更多高校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双一流”建设的不断深入,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的动力机制构成要素必然会呈现更丰富、更新兴的样态,这客观上要求研究者基于多学科视角,以更多元、更动态的角度探析高校智力服务乡村振兴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服务模式的动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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