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体教融合背景下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理论阐释、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2023-02-05康博华张恩利何棚城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体教教练员权利

康博华,张恩利,何棚城

2020 年8 月31 日,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体教融合意见》)中明确提出,深化具有中国特色体教融合发展,要大力培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畅通优秀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进入学校兼任、担任体育教师的渠道,制定在大中小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制度[1]。为此,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3 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岗位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是深化新时代体教融合的重要举措。通过在学校工作的教练员(以下简称“学校教练员”)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力量,提高青少年体育锻炼质量和水平,帮助青少年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助力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由此可见,学校教练员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

学校教练员按照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发挥专业特长,参与体育教学和训练工作,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体能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工作,承担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学校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运动损伤防范与康复等知识技能传授,以及学校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的建设管理等工作[2]。四川省、陕西省、河南省、广东省等省份已相继出台配套实施办法,学校教练员作为教育行业的新成员,其职业发展权利内容有待明确,权利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亟需加强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研究。前期研究主要聚焦于我国学校教练员队伍建设,例如学校教练员队伍建设的价值、动力、岗位问题等[3],鲜有从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角度进行深入分析。鉴于此,本研究以体教融合为背景,对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进行理论阐释,界定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概念,分析权利保障面临的现实困境,并针对性地提出优化路径。

1 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理论阐释

1.1 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建构与范畴特征

1.1.1 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

1)属概念:职业发展权利。根据定义公式逻辑,“职业发展权利”是专有合成名词,由“职业发展+权利”概念共同构成,需要先厘清2 个概念,再界定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依照我国立法相关表述,将权利界定为:国家法律赋予人实现或保护自身利益的力量[4]。关于“职业发展”的概念,2022 年中国职业规划师协会将职业发展界定为:帮助从业者进行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及参与提升综合能力的培训活动[5]。分别明确“权利”与“职业发展”的概念后,将“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界定为:国家法律赋予从业者获得或保护自身接受技能培训、文化教育、提升综合能力等合法利益的力量。

2)种差概念:学校教练员。教练员最早起源于1970 年的美国,由体育活动参与者日常交流与合作,结合运动训练学理论逐渐演变而来,随后在世界范围迅速普及[6]。《辞海》(第七版)将教练员定义为:在运动训练中直接负责和培养运动员的人员[7]。结合上述表述,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8]与《岗位实施意见》[2]相关规定,将学校教练员的概念定义为:参与体育教学和训练工作,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体能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3)“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根据概念定义逻辑,分别明确职业发展权利(属概念)与学校教练员(种差概念)的概念后,遵循“被定义项=种差概念+属概念”定义原则,对属概念与种差概念进行相加,将“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建构为: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参与体育教学和训练工作,以及承担学生运动员选育工作的专业人员获得自身接受技能培训、文化教育、提升综合能力等合法利益的力量总称,并且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是一种应然权利。

1.1.2 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范畴特征

1.1.2.1 具体范畴

在准确建构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后,还需全面考量学校教练员在职业准备期、职业发展期、职业转换期等不同阶段的职业发展需求,明确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具体范畴。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10]与《体育法》[8]对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明确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性质不是某一项具体权利,而是始终伴随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的权利体系。其次,在全面考量学校教练员的职业特征、工作性质与内容的基础上,确定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除劳动权利外,包含更多象征其工作性质的体育权利,即特殊性权利[11]。再其次,参考上述概念,认为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具体包含: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社会福利权、休息休假权、技能培训权、医疗保障权、训练执教权、带队参赛权、队伍管理权、外出交流权等合理性权利。

1.1.2.2 本质特征

在明确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具体范畴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分析权利保障所面临的困境。而在界定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范畴后认为,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具有主体平等性、动态转化性与时空伴随性特征。

1)主体平等性。无论学校教练员从事何种体育教学训练工作,其作为权利主体,均享受我国《宪法》《体育法》《劳动法》赋予的合法权利,这是由职业发展权利的本质决定的,不受任何环境、组织或个人影响,体现出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主体平等性特征。2)动态转化性。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并非固定不变,在各职业生涯阶段会面临不同的利益需求与发展目标,这些需求与目标对应的权利会产生动态变化。因此,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具有动态转化性特征。3)时空伴随性。学校教练员获得全面发展需要经过“职业准备期-职业发展期-职业转换期”漫长的整体发展过程,才能最终实现职业发展目标,而职业发展权利会伴随其整个职业生涯,表现出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时空伴随性特征。

1.2 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法律性质

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体教融合进程中,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体育法》《劳动法》为主体的学校教练员权利法律保障体系。从《宪法》层面看,《宪法》第33 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9]。学校教练员作为具有职业属性的公民,依法享受国家相关法律保护,该条款为构建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提供了根本依据。《宪法》第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9]。该规定为学校教练员依法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了根本依据。从《体育法》层面看,《体育法》第31 条为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加强保障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夯实了法律基础[8]。从《劳动法》层面看,学校教练员具有劳动者身份,与学校构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第3 条规定,学校教练员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10]。据此,本研究认为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以劳动权利与体育权利相结合,并始终影响其职业发展的新型权利体系。

1.3 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生成逻辑

1.3.1 历史逻辑:从体教结合到体教融合保障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必要性

在体教结合时期,教练员群体走向全新的职业发展道路,其职业发展权利也得到较全面的物质保障。依据1985 年原国家体委发布的《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教练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12]。原国家体委于1989 年发布了《关于试行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此可以开展教练员文化教育保障工作,以及加强教练员劳动权利保障[13]。2012 年以来,我国学者不断创新体教融合理论研究,并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的共同出发点[14]。为了加强我国教练员队伍建设,2019 年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对教练员岗位培训的考核、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15],以加强保障教练员的合法权利。

从体教结合到体教融合,国家始终关注教练员群体的职业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虽然在体教结合时期尚未明确“学校教练员”的概念,但为《体育法》新增“学校教练员”条款[8]、2023 年出台并实施《岗位实施意见》,以及保障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进行了积极探索。

1.3.2 发展逻辑:设置学校教练员岗位是依托学校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必然要求

从体教融合现状来看,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中,旨在依托各级各类学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16],但一些竞技体校与传统体育特色学校仍然存在“金牌至上”的人才培养理念[17],体育与教育资源深度融合不足,学校教育资源难以惠及青少年运动员,高水平运动员培养模式长期滞后,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有待加强[18],都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发展。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亟待完善。

从体教融合需求来看,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是实现新时代体教深度融合的必要前提[19],只有充分利用学校教育优质资源,尽快建立一支专业技能强、综合素质高的学校教练员队伍,才能更好地发现具备运动员潜质的青少年学生,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运动员,不断为国家输送竞技体育人才[20]。因此,设置学校教练员岗位不仅可以高质量地完成学校体育教学与竞赛训练工作,对夯实国家竞技体育人才基础、深化新时代体教融合也具有重要意义。

1.3.3 法治逻辑:新时代体教融合要求依法保障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

从体教融合政策来看,《体教融合意见》第29 条提出,制定在大中小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制度,明确教练员职称评定与职业发展空间[1]。2020 年10 月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学校体育工作意见》)中明确要求在大中小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建立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为体育教师或教练员制度[21]。这些政策不仅着眼当前学校体育工作需求,全面考量我国学校体育工作面临的重点和难点,更为客观地理解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提供了政策依据。

从现有法律政策来看,新修订的《体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8]。为积极落实《体育法》相关规定,《岗位实施意见》对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岗位聘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2],旨在进一步深化新时代体教融合。《岗位实施意见》作为指导学校教练员工作、保障其主体权利的指导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制度正式确立,我国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将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2 体教融合背景下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

2.1 职业发展权利的法律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通过积极立法、修法,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以《宪法》《劳动法》《体育法》为主要法律,《岗位实施意见》《学校体育工作意见》《体教融合意见》为配套政策的学校教练员权利法律保障制度[22],但是权利保障制度仍不完善,难以形成现代化、公平化的法治环境,不利于保障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

在法律层面,《宪法》《劳动法》均明确要求国家保障劳动者权利,但相较于一般劳动者,学校教练员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职业发展权利范畴更加广泛,涉及的相关权利(例如职业培训权、带队参赛权、训练执教权等)需要通过专项立法条款予以保护。此外,《体育法》第31 条仅对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予以概括性规定,并未针对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职业发展目标及权利保障进行明确规定,缺乏配套政策法规予以细化完善。针对学校教练员的专项立法与配套政策的不完善,我国应尽快健全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法律保障体系。

在政策层面,相关部门并未通过配套政策明确学校教练员的职业属性与工作性质,不利于指导权利保障工作。例如《体教融合意见》虽然规定在大中小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1],但未准确区分学校教练员与兼职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差异,更未针对其权利保障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岗位实施意见》作为开展学校教练员工作的配套政策,除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及考核标准等基本规定外,并未通过专章形式对不同职业生涯阶段的学校教练员权利保障工作进行具体规定,如果发生侵权纠纷或利益冲突,这些配套政策就会存在政策适用问题。

2.2 保障职业发展权利的政策针对性及执行力不足

为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力量,国家相继出台《管理暂行办法》《体教融合意见》《学校体育工作意见》等政策文件,对学校教练员岗位工作进行总体规定,但保障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政策针对性不强、执行力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其职业发展。

从政策针对性来看,根据2023 年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文件库显示,目前我国共制定出台有关教练员的政策共计36 份,其中包括2 份行政法规、11 份部门规章及23 份规范性文件[23],仅有3 份与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直接相关的政策文件,且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问题。虽然近年来上海市等地出台了《上海市体育教练员进校园管理办法(试行)》等行业规范,但这类规范主要针对在体育俱乐部、单项体育协会及社会体育培训机构任职的体育教练员所制定,并非学校教练员群体。由此可知,现阶段我国教练员政策的针对性不强,难以有效指导学校教练员权利保障工作。

从政策执行力来看,由于尚未遵守“组织逻辑-价值逻辑-论证逻辑-行动逻辑”的公共政策执行逻辑[24],缺乏有关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内容、工作性质、培养模式、薪酬待遇等方面的科学论证,造成现有政策的执行力有待加强,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执行效力,降低了政策的实施力度。此外,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还存在部门间组织协调不力的问题,学校教练员政策的落实需要跨系统、多部门协同配合,但一些政策执行者并未全面理解相关规定的内涵与要求,极易在执行中出现冲突。以职业发展期的学校教练员权利保障为例,带队参赛权与训练执教权作为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受现有政策执行力不足的影响,这2 项权利的实现都会受到一定限制,甚至会限制学校教练员的职业发展。

2.3 学校教练员专职岗位整体占比较少

现阶段,《体育法》《岗位实施意见》已经全面实施,但受到学科课程培训、中高考升学压力、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政策等因素影响,学校教练员专职岗位占比整体较少,不同程度限制了职业生涯时期的学校教练员进校任教。

从学校教育目标来看,虽然国家明确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减少体育课或课外体育活动,但受到现实升学压力影响,更加重视学生理论课学习的学校仍普遍存在,不仅影响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还限制了学校教练员的职业发展道路。以地方实践为例,例如随着一些省市体育中考、高考政策调整,各级各类学校开始降低学校教练员岗位整体占比,将为数不多的专职岗位调整为学科类教师专职岗位,不利于促进学校教练员的职业发展。又例如,2023 年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省大中小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600 人以上的公办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根据学校体育工作需要,原则上至少设置1 名教练员岗位[25],但随着各地青少年体育赛事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专业素质过硬的学校教练员带队参赛,而专职岗位整体比例较少难以满足学校教练员的任职需求。如果各级各类学校教练员专职岗位比例调整不到位、未给予学校教练员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的任职条件与权利保障,会造成多数学校教练员被迫竞争数量稀缺的专职岗位,甚至面临长期下岗待业风险,不利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

2.4 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保障体系欠完善

现有政策实施以来,通过对四川省、陕西省、河南省等省份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多数地方都已出台配套实施办法,但缺乏对学校教练员职业特征、工作性质、薪酬待遇及休息休假的全面考量。岗位设置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将影响其训练执教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与卫生保护权等职业发展权利。

在学校教练员训练执教权保障方面,根据陕西省部分学校教练员的工作反馈,当前省内多数学校尚未区分体育教师与学校教练员的工作性质[26],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体育教学、运动技能训练、运动损伤与康复知识传授等工作通常由体育教师统一负责,学校教练员难以真正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其训练执教权、带队参赛权等职业发展权利受到影响。

在学校教练员劳动报酬权保障方面,有学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2023 年四川省65%的大中小学校已经设置学校教练员岗位[27],但多数学校教练员不仅要完成学校体育教学任务,还要长期负责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学校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体育俱乐部建设等工作,其工作内容、时间及强度均超负荷,但并未及时制定有关学校教练员薪酬待遇的管理办法,造成薪酬待遇制度长期缺位,有损其取得劳动报酬权。

在学校教练员休息休假权保障方面,受到职业特殊性影响,学校教练员长期承担着带队训练参赛的工作任务,特别是集训备赛阶段,学校教练员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到青少年运动员训练中,无法享受与学科教师同等的法定假期。此外,根据四川省部分田径、篮球教练员反馈,考虑到运动项目特点,学校教练员需要常年带领校运动队进行户外训练,增加了劳动安全的风险隐患[28],但缺少针对学校教练员休息休假、劳动卫生保障及户外工作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不利于学校教练员休息休假权、安全与卫生保护权及相关权利的实现。

2.5 学校教练员职业培训制度建设滞后

从制度建设来看,国家体育总局于2016 年建立了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SEA),但长期存在培训部门权责不清、培训主体有待明确、文化教育资源缺失等问题,影响学校教练员获得职业发展权利。

从现有资源来看,CSEA 对教练员职称评定、执教要求、文化教育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教练员职业素养、执教能力及带队参赛成绩进行综合考核。然而,岗位培训工作的决策权以往集中在各级体育局,在开展学校教练员培训工作时难以将体育、教育等各类资源高效整合[29],教育部与各级各类学校无法全程参与教练员职业培训与文化教育工作,导致现有岗位培训制度无法满足不同职业生涯时期的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需求,不利于学校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开展。

从培训主体来看,CSEA 主要面向俱乐部或运动队教练员群体,尚未针对学校教练员提供专业的培训考核方案,造成学校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缺位。究其缘由,一是尚未真正解决不同职业生涯阶段的学校教练员的职业发展诉求、权利保障壁垒、培训模式滞后等问题。二是没有依据“职业准备期-职业发展期-职业转换期”建立符合其工作性质的职业规划教育制度,仅对其进行片面的文化教育或专业技术培训,无法达到各级各类学校对学校教练员的任职要求,影响学校教练员实现良好的职业发展。

3 体教融合背景下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的优化路径

3.1 明确职业发展权利内涵范畴,强化法律解释论应对

首先,需要尽快实现对《体育法》第31 条的解释论应对。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及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问题的司法解释”,依照《体育法》相关条款规定对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范畴、工作性质、岗位设置及培养方案予以全面补充与落实,利用法治手段强化我国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工作。

其次,邀请体育、教育、法律等领域专家共同编写《体育法》评注,重点研究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内涵、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基本理论问题。编写过程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充分运用法教义学方法,重点理清学校教练员与体育教师在工作性质、职业特征、职业发展权利范畴等方面的本质区别,为后续立法和修法提供科学依据。

再其次,各省市体育、教育部门在完善配套政策时,要突出地方特色并从实际出发,针对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坚决予以回应,加快创新学校体育治理机制,不断完善地方性规章,与《体育法》《劳动法》《岗位实施意见》《体教融合意见》共同构筑全方位的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法律保障体系。

3.2 提升政策针对性与执行力,优化保障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的政策

为了配合《岗位实施意见》全面实施,体育部门应尽快联合教育部门针对学校教练员文化教育权、平等就业权、带队参赛权、训练执教权、外出交流权等主要权利制定配套政策。

一方面,应加快创新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政策顶层设计,始终坚持“计划周密-执行准备-科学预测-相互协调”的公共政策执行模式[30],体现学校体育事业的公益性和人民性,尽快出台《学校教练员岗位职称评选办法》《学校教练员岗位薪酬评定标准》《学校教练员文化教育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以解决现有政策针对性不强的现实问题。

另一方面,体育部门要与学校积极合作,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落实配套政策,及时解决学校教练员任职程序复杂、文化学习时间短、岗位设置数量少等难题。此外,各省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完善地方性政策,在政策起草、调研、论证、审查等工作流程中广泛征求和重视学校教练员意见,及时回应其合理性需求,不断创新政策执行手段,彰显保障性政策的权威性与客观性,有效提升政策的执行力,加快优化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保障政策。

3.3 按需提高专职岗位比例,给予职业发展平等机会

在坚持问题导向的基础上,亟须对各省市学校教练员在岗人数统计汇总,对我国中部、东部、西部地区的学校教练员任职情况展开实地调研,将最新数据共享至教育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将来增设学校教练员专职岗位提供直接依据。此外,针对调整岗位编制比例、编制分配办法等重点问题,秉持“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推进”原则,国家相关部门应共同制定《学校教练员岗位编制设置管理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实际需要提高学校教练员专职岗位比例。

按照《岗位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要在学校教练员专职岗位数量与结构方面予以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结合各自学校体育工作需要先行先试,为学校教练员设置符合其职业发展方向的专职岗位。建议各级各类学校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根据青少年运动员人数整体比例,设置合理的学校教练员专职岗位,给予学校教练员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

3.4 完善岗位设置保障体系,加强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

面对多元化的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需求,其岗位性质、职业特征、薪酬待遇、休息休假等问题需要得到高度重视,各省市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保障体系,加强保障其职业发展权利。

首先,应明确学校教练员岗位性质,精准划分学校教练员与体育教师的工作内容,依据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办法,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相关规定。优化岗位入职程序,畅通退役运动员、俱乐部教练员等相关人员担任学校教练员的制度通道,依法保障学校教练员的训练执教权、带队参赛权、平等就业权等职业发展权利。

其次,健全以“竞赛成绩为主,绩效考核为辅”的薪酬待遇制度,将学校教练员带队参赛、训练执教及竞技体育选材等体育训练工作合理转化为体育教学工作量,实现教学与训练工作量互通换算,完善各类薪酬待遇规定,并明确薪酬奖金发放周期。针对工作强度、竞赛成绩等方面要细化具体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给予学校教练员相应的物质补贴,加强学校教练员取得劳动报酬权利保障。

再其次,完善学校教练员休息休假制度,建议以运动项目特点与风险系数为依据,尽快出台学校教练员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障规定,适度增加休假时间与工作补贴,实现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人性化保障。

3.5 健全职业规划指导制度,构建学校教练员文化教育课程体系

应健全配套的职业规划制度,以《体育法》《岗位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政策为指导,构建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规划指导制度,在综合考量学校教练员职业特征与工作性质的基础上,开设多层面、多维度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能力提升培训班。例如,学校教练员政策法规理论学习班、体能专业理论培训班、教师资格证考试进修班等,帮助学校教练员提升综合竞争力。

统筹各方资源,积极推动体育、教育资源全面互通,加快完善学校教练员文化课程体系,针对教学目标、课程设计、教学组织形式、考核评价等制定统一标准。积极引入社会教育资源,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合作,有力保障学校教练员的文化教育权。

同步做好协同教育工作,建立“职业规划-文化教育-工作指导”新型职业发展培训机制,将职业规划指导课程纳入学校教练员文化教育课程体系,并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定期开展普法教育与师德师风培训,培养学校教练员树立“立德树人”思想。特别是在学校教练员文化教育、训练执教、带队参赛等方面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促进学校教练员全面实现职业发展权利。

4 结束语

党的二十大为新时代体教融合背景下的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工作带来了新机遇、创造了新环境、提出了新使命。未来只有明确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概念,全面把握其职业发展规律与特征,系统分析当前权利保障面临的困境与具体成因,才能加快完善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制度。在体教融合新征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加快落实《体育法》《岗位实施意见》等法律与政策,加强对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法律保障,全面促进学校教练员的职业发展。

猜你喜欢

体教教练员权利
中国特色体教融合发展思考——对《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诠释
我们的权利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论足球教练员的角色定位
体育教练员面临的新挑战
权利套装
教练员的执教艺术
体育运动学校如何落实体教结合办学模式
体教结合的完美典范——英国拉夫堡大学
爱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