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实例及建议
2023-02-03李梅赵晓
李梅,赵晓
(1.国能(山东)能源环境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1;2.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1)
1 环境影响后评价概述[1-4]
1.1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两种情形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是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二是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5]。《环评法》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必要性。
2016年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形式、内容及管理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并且指出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开展。
《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6]
结合《环评法》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一是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应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二是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三是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1.2 重大变动判定依据
在笔者多年的环评工作实践中,多数企业将环境影响后评价与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二者混淆,混淆的主要原因是未判定项目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动。
在重大变动的判定原则方面,2015年至2019年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火电、淀粉、制浆造纸、制药、农药等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并于2020年发布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以上《重大变动清单》的制定,规范了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可有效指导各行业做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判定。《重大变动清单》明确了建设项目在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属于重大变动。
按照《环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故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不属于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范畴。
2 某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实例
2.1 企业概况
该企业于2004年1月建成投产,自投产以来先后实施了4个建设项目,其中3个项目均已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多年,另外1个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处于建设期,尚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有构筑物包含11个生产车间、2座办公楼、1座污水处理站、1座锅炉房、6间危废仓库,2个原料仓库,1座食堂等。
2.2 项目由来
该企业建厂较早,有3个建设项目的原环评文件均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均已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且投产运行多年,部分设备及生产线在近些年进行了淘汰或更新,部分中间体不再自行生产已改为外购,部分生产工艺进行了优化从而使得污染物产生环节有所减少,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优化调整,厂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减少。
根据《环评法》《重大变动清单》有关规定,该企业原有3个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且在实际建设运行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未发生重大变动。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变化均向好发展,不属于重大变动。故该企业开展了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主要目的是验证项目实际的环境影响、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查找出不足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以满足现行环保要求。
2.3 项目特点
1)项目原有环评手续开展时间较早,原有环评报告对有机废气排放量只核算了苯系物排放量,没有核算总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2)原有项目有多个,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环境影响预测验证无法针对各项目原环评逐一进行分析验证,无法判断原环评报告内容及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明显错误,对原环评预测准确性判断缺乏依据。
3)该企业3个项目均已验收投产,另外1个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正在建设过程中,尚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本次后评价范围不包括该未验收项目。
4)由于项目原有环评手续较早,近年来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范更新较快,导致该项目环评阶段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现行标准规范不一致,需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进行对照。
3 后评价重点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本次后评价报告设置了回顾性评价、工程评价、区域环境变化评价、环境影响预测验证、环保措施有效性分析、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结论等章节内容。本文主要对以上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3.1 回顾性评价
主要回顾了该企业发展历程,梳理了现有厂区已通过验收的3个项目环评及验收手续执行情况,分析了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各项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形成了项目环保手续执行情况统计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统计表。
3.2 工程评价
对该厂区内现有11个生产车间、1座锅炉房、6间危废仓库、2个原料仓库、1座污水处理站等设施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及现场勘察,收集了企业平面布置图、物料平衡图、水平衡图、设备清单、原辅料消耗及成分说明、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近三年废气、废水、噪声、土壤等例行监测报告、废气、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及备案等资料,按照工艺过程分析了各装置产排污节点、采取的收集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并进一步从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5个方面的变动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形成重大变动判定情况表,最终判定该项目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均较原环评有所优化,厂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减少,不属于重大变动。
此外,重点对标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范,判定废气废水在线监测数据及各环境要素例行监测数据是否达标,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要求。在工程评价过程中形成了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及“三本账”统计表。
3.3 区域环境变化情况
区域环境变化情况调查主要是了解项目实施运行至今,项目周围环境的动态变化过程。实地调查了该企业周边区域污染源及环境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对区域污染源各企业名称、污染物排放量、敏感目标名称、功能、离本厂区距离、规模等进行了详细列表和图示。搜集了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例行监测点位数据,并且对区域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了补充监测,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补充监测点位涵盖原项目环评中的监测点位及环境敏感目标,将后评价阶段的监测数据与原环评阶段的监测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了各监测点位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由于原环评未监测土壤环境质量,本次对土壤背景点、厂区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及敏感目标处土壤环境进行了补充监测,监测数据主要与背景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了对比。经对比分析,区域废气、废水、噪声、土壤、地下水等环境未发生明显变化。
3.4 环境影响预测验证
由于原有项目为多个,无法针对单个具体项目进行环境影响预测验证,本次评价主要根据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特别是近距离敏感目标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结合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环境影响进行了验证分析。
3.5 环保措施有效性分析
环保措施有效性评价方面主要调查了企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实施情况,各项污染物经治理后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并调查各项环保设施的管理情况。本次评价主要按照生产装置,在对各产排污节点分析的基础上,梳理出装置名称、位置、产污环节、污染物名称、收集及治理方式、污染物排放方式等信息,该企业共设置29个废气排气筒和1座综合污水处理站。经分析,各废气排气筒废气污染物、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及污水处理站排水、厂界噪声均能够达标排放,但是6个危废暂存间、化学原料仓库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方面存在欠缺,需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改进。
3.6 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通过本次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梳理出该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及改进建议如下:
1)配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未通过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建议设置排气筒,将收集处理后的粉尘经过排气筒排放,并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采样口,张贴标识牌。
2)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部分地面有缝隙,产生异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厂区危险废物种类较多,未严格进行分区,且部分危废储存期限超过一年。建议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产生异味的危废暂存间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根据危废特性将不同种类的危废分区存放并定期转移。
3)现有厂区事故水池兼作其他用途,由于厂区内涉及多种危险化学品且地理位置敏感,结合区域环评要求,企业需设置事故水池进行事故水的收集。建议企业设置专用的事故水池,并设置雨污水切换阀门,防止事故废水通过地表径流排入雨水管网。进一步完善三级防控措施,加强对厂区及周边地下水、土壤环境的跟踪监测工作。
4)现有自行监测方案存在监测因子和监测点位不全等问题,需严格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规范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补充完善自行监测因子、频次、点位等。
5)需根据行业排污许可规范要求,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6)由于该企业危险废物种类及产生量与环评及验收文件相比均存在重大变化,需及时更正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7 结论
该企业原有3个生产项目实施后,原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得到了落实,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均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要求,项目运行未对周围区域环境质量产生明显不利影响,但是对比现行标准规范,企业废气治理措施、危废暂存间及风险防范措施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次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在通过专家评审后,企业认真落实了各项整改建议,提高了环境管理水平,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行。
4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建议
1)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及要求的主要依据是《管理办法》和行业技术导则,部分省市下发了当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要求,尚有较多省市未发布具体要求,在编制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时,需结合属地及行业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2)在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前期,应详细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开展目的,准确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以避免部分企业以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方式规避一些实际发生重大变动的问题。
3)《环评法》要求企业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后,需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导致企业在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在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时遇到困难从而未能进行备案,建议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工作的管理上出台一些具体办法。
4)建议企业及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给予足够的重视,充分发挥其应用优势,通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发现不足,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改进,进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