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制度促进共同富裕:发展逻辑、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2023-02-02刘会成彭波丽
刘会成 彭波丽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预期寿命普遍延长,现行的以第一支柱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面临缴费人数减少、养老供给难以维持平衡的严峻形势,健全和发展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金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董克用等,2022)。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三支柱共存的养老金体系,但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仅占第一支柱的1/3,即三大支柱发展严重不平衡、不充分(陈光宇,2022)。显然,要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防止贫富两极分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我国需要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即个人养老金。
(一)共同富裕的相关研究
既有国内外关于共同富裕的研究涌现了十分丰富的研究成果,主要涉及五个方面:(1)内涵与理论思想溯源。杨立雄(2022)基于概念界定、分配定位、价值导向和群体基础四个维度阐述了共同富裕的内涵。(2)测度指标。刘培林等(2021)构建了以总体富裕程度(含4个子指标)和发展成果共享程度(含3个子指标)两维度为共同富裕的测度指标体系。(3)存在的困境与实现路径。李实(2021)认为中国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还存在收入差距大、公共服务不均等、发展水平不高等困境,并提出从初次、再次、三次分配角度入手缩小城乡、地区和收入差距。(4)共同富裕与精准扶贫的关系。王昉和徐永辰(2020)认为精准扶贫是共同富裕理论的发展与延伸。(5)共同富裕与社会保险的关系。成志刚和文敏(2019)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通过缩小收入差距促进了共同富裕;Kakwani等(2022)基于定量与实证研究,发现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政策能促进共同富裕。
(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相关研究
国外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养老金发展和养老金产品两个方面,国内养老金第三支柱研究相对滞后,但也取得丰富成果,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发展现状。董克用和施文凯(2020)认为第三支柱养老金可以有效缓解我国养老困境,具有养老个人为主导、财税支持、完全私有权等特征,表述为个人养老金更为恰当,有很大发展潜力。(2)制度内容。郑秉文(2018)提出构建“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体系制度,并引入商业保险因素。(3)发展路径建议。王向楠(2022)提议结合中国国情,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低收入者倾斜,给予低收入者更多推动,刺激其参与意愿,真正实现个人养老金的普惠性和养老功能。
(三)个人养老金与共同富裕的关系研究
专门研究二者关系的文献较少,既有研究主要有:孙守纪和王国军(2022)认为可以从需求端、供给端和制度端三个视角去推动个人养老金的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朱海扬等(2022)剖析了个人养老金促进共同富裕的发展逻辑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要素;汪泓(2023)认为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选择,建议从多方面优化个人养老金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综上所述,关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和共同富裕的研究是当前国内外研究热点,已取得丰硕成果,但研究个人养老金与共同富裕关系的文献相对较少,国内尚缺基于中国国情的深入研究。本文将丰富该领域研究,拟阐述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概念界定与优势属性,厘清其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逻辑,梳理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剖析助推共同富裕实践中存在的发展障碍因素,进而提出实现共同富裕的优化路径,为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促进共同富裕的发展逻辑
(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优势属性
“个人养老金”的概念源起于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养老模式,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一种以养老为目的,个人自愿参与,利用政府提供的税收激励和财政补贴,采取市场化运营形式,通过市场机制介入和资源供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丰富的养老保障的完全积累型养老金制度;它提出的目的是发挥第三支柱对第一支柱的补充性作用,减轻公共养老金的负担;它具备实现养老资金跨期配置、引导个人养老责任、保护劳动者流动权益及推动传统养老观念转变的功能。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但在实践中存在阻碍第三支柱发展的因素,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
从世界各国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来看,个人养老金的实行方式主要分为账户制和产品制两种形式。账户制是指设立与个人相绑定的养老金账户,作为养老金运营管理、政府扶持政策执行的基础平台,基于此平台展开个人养老金制度;产品制是指关于个人养老金的行动基本围绕市场上所能购买到和个人所购买的养老产品展开。个人养老金的账户制和产品制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围绕个人账户展开、参与者在产品配置上是否拥有充足的自主选择权。个人养老金产品立足于个人养老金之上,是人们为了保障老年生活,自愿自发参与投资储蓄的个性化养老金产品及其组合,该类产品一般具备储蓄性和收益性。较账户制而言,产品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税收优惠程序复杂、效率低、难以发挥其作用,不能有效解决三支柱间的转移接续问题等。而账户制在个性化、灵活性、透明性上具有明显优势,在转接问题上能够起到明显作用,还具有可携带性高、激励性强的特点;既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重复税收优惠的情况,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又可以与养老产品相结合,充当个人养老资产配置的载体,十分契合我国现阶段建设个人养老储蓄制度的需求。2022年10月,《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正式印发,明确表示我国采取以账户制为基础的个人养老金制度。
个人养老金制度作为第三支柱实施的制度基础,满足“无门槛、可持续、多方案、高保障”的特点,因而具有普惠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等优势属性。
1.普惠性
普惠性体现在覆盖范围和主要面向群体上。个人养老金制度本质上是政府引导建设的补充性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第一支柱的补充。大多数养老金融产品费用高昂,中低收入群体难以负担,个人养老金作为政策扶持的补充性养老制度,其主要受惠群体应该是中低收入者,而不是高收入者。因此,个人账户制覆盖面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全体人民,且低门槛,甚者不设门槛。
2.公平性
公平性是指各参与群体的获益公平,政府和市场的权职清晰而公平。在此前的个人养老金试点实践中,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更高,该群体存在更高收益,制度红利在各群体间失去了公平性,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和不公平现象,因此个人养老金制度要保障各参与群体之间在权益上的公平性,缩小各阶层在养老保障层面的差距。此外,政府与市场要厘清权职,政府要放宽市场准入,发挥市场独特作用;市场要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要在政府的监督下兼顾制度的公平性。
3.可持续性
可持续性是指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保障水平适度、基本制度稳定和机制健全。适度的保障水平要求筹资水平适度,过低会导致养老金不足,难以满足养老需求和促进共同富裕;过高会导致养老金储备过度,容易挤占当前消费需求,偏离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目标。相对稳定的基本制度是完成制度改革变迁的前提,是推进制度转型的保障,才能使个人养老金制度长期、健康地发展下去。随着时间推移,必然产生一些不合时宜因素或矛盾,维持基本制度稳定是不在短期内做结构式的变迁,不对成形的基本制度频繁地改革,可以据实际国情对制度进行参数式改革和完善,即基本制度的可持续性要求在对立统一的稳定性和波动性中不断健全新制度。
(二)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
探索个人养老金制度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首先需要厘清个人养老金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
1.社会公平正义是个人养老金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原则
公平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第一价值选择,不会因社会成员的身份而有差异对待,坚持起点、过程和结果都公平是我国社会保障理念的核心价值取向(王雪钰等,2022)。个人养老金是在满足参保人最低生存需求的前提下,保障其相对较高的经济方面权利,应该平等享有参保比例;无论是基本还是非基本社会养老保障权利,都属于每个公民的人权,人人都可以完全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公平理论坚持了同一性和差异性的公平正义原则,促进共同富裕时应避免导致“平均主义”(贾洪波等,2023)。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符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共同富裕必须合乎政治、经济和社会多层面的公平正义要求。
2.税收转移分配是个人养老金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要素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有限已成为我国个人养老金试点实行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朱海扬等,2022)。放眼全球,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和美国个人退休账户制度通过采取财税激励方式有效地扩大覆盖人群,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经验,即通过税收优惠的激励政策助推税收转移分配是我国发展个人养老金值得借鉴的有效方案(张栋和张琳,2022)。伴随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人口红利在逐步消失,劳动力、技术、资本、土地等税基结构都发生了变化,这为税收改革提供了客观条件。未来我国可考虑通过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推动税收转移分配,吸引更多养老投资者(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参与第三支柱,提高个人养老储备金规模,推动共同富裕。
3.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是个人养老金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途径
自1991年国务院首次提出逐步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起,历经30多年奋斗历程,我国已建立了世界上最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尚未做到有效地积累长期资金。我国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实行封闭且唯一的账户管理,个人的储蓄资金一般要被封闭直到个人退休后才可领取,即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长期资金被投入资本市场。该资金具有周期长、目标明确的投资特点,比理财、投机类资金更能改善资本市场的资金结构,引导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从美国经验来看,庞大的私人养老金助推了美国资本和养老金两大市场的共同繁荣。我国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适宜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之下,使具有普惠性的个人养老金有可能直接触及资本市场,增强对投资、信托的认知和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同时也共享中国资本市场和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红利,走向共同富裕。
4.解决个人真实养老需求是个人养老金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根本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然而,虽然第一支柱养老金覆盖面广,但其管理本质上与根据缴费匹配领取的流动管理方式类似,显然无法兼顾各个年龄阶段退休公民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特征;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覆盖面窄(截至2021年9月末,参保人数仅占总人口5%),而且存在雇主因为代位选择而投资风格倾向于保守的现象。因此,第一、第二支柱养老保险都尚未实现积累长期资金的目标,无法有效积累资金,难以真正解决个人的养老需求(朱海杨等,2022)。相比于第一、第二支柱,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具有封闭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养老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与自身风险偏好、收益特征相匹配的个人养老金产品,进行长期投资和积累长期资金,解决自身的真实养老需求,同时减轻了国家和企业对公民(员工)的养老负担,促进共同富裕。
三、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实践困境
(一)中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发展历程
结合中国建设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践和理论发展情况,以政策文件或标志性事件为基准,我们将其发展历程分为概念萌芽、理论探索、政策实践和正式实行四个时期。
1.概念萌芽时期(1991年至2006年)
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障体系,首次提出“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概念,标志着我国的养老制度从单一向多层次转变的开端。随后,《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年金的试行办法》等文件陆续颁布,这些文件中多次提及“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明确表示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实行三支柱养老模式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重点。
本阶段,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但尚停留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理念建构上,重点倾向于发展的第二支柱、第三支柱虽然多次提及却无实质性进展。
2.理论探索时期(2007年至2017年)
2007年,中国保监会与天津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意见》指出要推动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发展,加大财政与税收支持力度,做好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路径,为企业职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寻求第三支柱的发展渠道。随后的几年,国家各部门及各地区为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加快第三支柱养老制度探索进程,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见表1)。
表1 国家各部门及各地区发展个人养老金相关政策
本阶段,我国相关政策文件对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表述逐渐清晰,政策支持、制度设计以及试点工作准备均已打下良好基础,个人养老金的理论研究在我国的试点准备工作中逐渐趋于完善,发展方向日益明朗。
3.政策实践时期(2018年至2022年4月)
2018年4月,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正式进入政策实践阶段。在试点期间,由纳税人指定商业银行与身份证绑定的专用账户作为个人养老金账户,封闭运行。个人养老金账户需在中信保平台登记,平台与税务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同年5月1日,试点工作正式开展。此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后续政策(见表2)。
表2 后续个人养老金相关政策
本阶段,试点政策明确表示个人养老金基于个人账户制展开,采取EET税收优惠模式;从税收优惠制度、领取条件、产品规范等多个角度出发,为个人养老金的发展定下了较为完整的整体框架,虽然具体细节仍然需要改进。
4.正式实行时期(2022年4月至今)
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标志着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确立。10月2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管理模式、税收模式、覆盖人群、缴费限额、投资和领取方式、监管制度、相关金融机构、产品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落地。1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名单,其中共有23家商业银行和11家理财公司入选;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产品和销售机构名录,包含40家基金管理人的129只养老目标基金以及37家基金销售机构。11月20日,在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大型银行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5个城市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和其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11月25日,人社部宣布,在北京、上海等36个先行城市或地区启动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困境
我国个人养老金试点工作自2018年5月1日开展,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及苏州工业园区,期限暂定一年。截至2019年6月底,试点地区共有23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保险产品66款,参保人数合计4.52万人次,承保保单4.45万件,实现保费收入1.55亿元。2022年11月25日,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正式上线,当日开户人数突破110万人。截至2022年底,开户人数累计达1954万人,缴费人数613万人,总缴费金额142亿元。据此可知,缴费人数占参加人数的31.37%,人均缴费2316.48元,距离缴费上限1.2万元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面临以下问题。
1.个人账户分立,三支柱间缺乏对接,未建立账户转移机制
目前,我国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截至2021年末,中国养老金总规模为13.8万亿元,其中第一、第二、第三支柱规模分别为9.4万亿元、4.4万亿元、6亿元,第一支柱占比约68%。第一支柱实行统账结合,由个人缴费进行完全积累;第二支柱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在此情况下,第一、第二支柱个人账户存在以下问题:(1)公共养老金资金缺口日益扩大,且我国居民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导致资金难以长期给付,空账问题存在,管理模式亟须改革;(2)第二支柱个人账户在面临工作单位变更、缴费单位停缴以及破产时,可能会发生个人账户内资金转移困难;(3)我国第一支柱已实现基本覆盖,2022年总参保人数达10.5亿人次;第二支柱在我国覆盖规模小、大部分职工未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第二支柱难以承担第一支柱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总之,我国三支柱模式个人账户分立,缺乏对接,未建立账户转移机制,致使第三支柱发展缓慢。
2.领取制度有待优化,提前领取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个人养老金涉及个人税收递延政策,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需对其进行严格限制,不能随意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内资金。我国《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中规定可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特殊情况包括罹患合同约定的重疾、全残或身故等,相较于美国IRAs制度、加拿大RRSP制度和德国里斯特计划(见表3),我国个人养老金的退出和提前支取机制不够完善。
表3 部分国家个人养老金计划提前退出惩罚机制和提前支取条件
如果参保人在生活中遭遇如购房、创业、继续教育、子女出国深造等亟须使用大额存款事件时,个人账户资金将是最优选择之一。此时,不完善的领取制度会使资金滞存,无法提取使用,即领取限制不够完善,潜在参与人会因顾及未来的变数而对个人养老金缺乏信心,参保意愿较低。
3.账户缴费额度较低,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有待提高
我国现行制度中,个人养老金每年的缴费限额为12000元,且领取阶段需缴纳实际税率3%的所得税。对于月薪低于5000元的群体而言,个人所得税率为0,个人养老金不仅无法省税,而且在领取时还需缴纳3%的个税;对于月薪资5000~8000元的人群来说,适用个人所得税率为3%,与领取阶段需缴纳税率相同,个人养老金仅是延迟缴税,实现的主要是储蓄作用;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12000元的缴费限额过低,节税效应不明显,无法满足其养老需求,一定程度上降低高收入群体参加个人养老金的积极性。
4.市场主体缺乏动力,个人养老金产品供给能力有待提高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政策支持、市场化运营的养老制度,我国现阶段过多地强调政策支持、政府监督等先决条件,忽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发挥好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优势。目前,获批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包括8款保险产品、133只基金产品和461款储蓄产品。其中保险产品较少,期限普遍较短且同质化严重;基金产品多是三年期以下的中短期产品,均为基金中基金,收益较低;三年期以上的储蓄类产品占比低。中长期产品供给较为匮乏,个人养老金的“养老”功能名不副实。
从上文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运行现状可知,参加者投资意愿较低,大部分都处在“观望”状态。显而易见,参加者的投资目的是跑赢“通胀”,同时追求资产增值,在产品匮乏、市场趋势不明显的情况下,难以提高参加人投资意愿。
5.居民投资养老意识薄弱,相关宣传力度不足
一方面,与欧美国家自立生活的养老模式不同,我国传统养老观念为家庭赡养,国民支出大部分用于住房、食品、教育、医疗等,养老投资占比较少;另一方面,受家庭养老观念和传统理财理念的影响,我国居民对于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养老金融市场并不热衷。因此,我国居民的养老金融素养较低,了解第三支柱养老的主观能动性不强,投资养老意识薄弱。此外,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的宣传不足,居民对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相关制度与政策,对养老投资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不足,阻碍了第三支柱的推进和发展。
四、高质量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的优化路径
(一)打通三支柱内部制度的衔接与账户转移接续
现阶段,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围绕个人账户开展,打通三支柱内部衔接制度,一方面可以解决参保人投资的资金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参保人的权益。首先,个人账户与身份证绑定,不受政府或企业的干预,这使参加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时,可以自由便捷地转移原先积累的养老金,节省转移成本和政府、企业的管理成本。其次,第一支柱目前存在空账问题,个人养老金账户仅由个人支配,三支柱内部衔接可以有效抑制政府挪用资金填补公共养老金缺口的现象。最后,三支柱账户互通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障的稳健性和灵活性,如将符合条件的第一支柱账户内资金转移至个人养老金账户,实现市场化投资运营;允许离职人员将其积累的养老金转移至第三支柱;未受第二支柱覆盖的个人,允许将企业年金给予其的政策优惠叠加至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额度,有利于提升国民参保意愿与三支柱养老模式的灵活性。
(二)健全退出机制,合理安排提前支取个人养老金条件
个人养老金制度缴费期长、积累期久,可变情况多,由于未来的不可知性,居民难以对其产生充分的信任。为增强居民信心,提高养老金稳定性,具体实施建议如下:补充中途退出惩罚机制,参考我国个税法案,综合考虑收入、年龄、提取金额等因素,制定分级处罚标准,限制参加人随意提取,保障稳定性。借鉴加拿大RRSP计划,合理设置提前支取账户资金的条件,对于首次购房、首次创业以及继续教育等情况,领取人出示相关证明,由相关单位或机构核实,可免除罚金提前支取个人养老金,使个人养老金制度更具人性化,提高人们的参保意愿和参保人员的认同感。
(三)优化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模式,提高税收优惠力度
为提升全民养老水平,我国在制定养老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尽可能保证公平性和普惠性。现阶段,我国处在制度建立初期,为提高民众参保意愿,财税支持政策可采用以下模式。
1.推行差异化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模式较为单一,一律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一定程度上压制了民众的积极性。参考国外经验,我国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化,如达到个税免征额的个人采用EET模式,未达缴纳个税标准或未进行固定缴税的居民采用TEE模式,同时适当降低TEE模式缴费期税率,提高低收入群体参与积极性。
2.提高税收优惠额度
高收入人群往往具备充足的资金,其对金融和投资也有深刻了解。目前缴费限额12000元,对于高收入者来说,额度较低,节税效果不明显,个人养老金不一定是其增值资产的最优解。相较于高收入者,低收入者有更大的养老需求,其往往自身条件不足,更需要政策扶持。针对该群体,我国可适度提高其税收优惠额度,一方面可以帮助其加速养老金积累,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其参保意愿。
(四)开发多样化养老产品,拓宽养老金投资渠道
市场化运营是个人养老金的最大特征之一,为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鼓励多元参与,以激发市场的内在活力,产品竞争力强、收益性高,客户黏性才高。基于试点经验,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具备以下特征。
1.产品设计应遵循长期性、稳健性和收益性
市场主体要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优、收益高的金融产品和长期、优质的服务,通过市场良性竞争,推动个人养老金健康发展。
2.产品设计要具备针对性,注重养老的“长期性”
金融机构在设计产品时不应只看重短期效益的回收,要侧重中长期投资,发挥好养老金“长期性”的巨大优势,用长期资金化解短期操作的风险,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3.产品差异化、投资渠道多元化
金融机构要综合考虑不同风险偏好、不同收益等差异化需求,为不同群体供给产品,如向追求收益性的风险偏好者供给基金、股票等金融产品,向追求保障性的风险厌恶者供给银行存款、保险理财等产品。政府要鼓励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等多方力量参与建设个人养老金制度,为参加人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强化个人的自主选择权,由此增强居民的参与意愿。
(五)加强宣传,提高居民的投资养老意识
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我国部分居民在退休前对自身养老的投资意识和养老储备不充足,那么养老金融的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政府与相关机构要充分利用如广播、公众号、网络平台等传播媒介进行宣传,采用线上结合线下的方式,加强对个人养老、个人养老金等相关内容和政策的宣传,当民众切实体会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时,才会有更高的积极性和参与意愿。其次,大力加强养老金融教育,包括金融基础知识、养老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市场机制以及个人养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等内容,增强国民的养老意识,有效引导国民进行养老投资。此外,政府、金融机构、学校等应共同承担起养老金融教育的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在社会上营造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