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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变迁的知识社会学检视
——基于30 年(1991—202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分析

2023-02-01郭小东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社科基金项目法学

郭小东

(浙江大学,浙江 杭州 310008)

一、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大生产的今天,科研基金与学术产出、知识创新、人才培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这不仅反映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社会科学的研究也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已经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科研基金资助体系。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本文简称“国家社科基金”)是我国目前最高级别的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被社会科学界视为衡量科研实力和探测学科研究趋向的重要指标。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意识形态属性、国家属性以及政治属性极强的学科。就法学学科发展而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推动法学研究、促进法学学科建设、培养法律优秀人才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意味着,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是观察当前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的重要窗口,是了解中国法学发展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切口。因此,对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应当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遗憾的是,与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相比,法学学者对国家社科基金法学类立项项目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在现有的研究中,多数学者采取的是片段式研究方式,没有涉及对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进行长时段、整体性研究;因此,现有的研究不能很好地反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与我国法学事业发展的内在关系[1]。有鉴于此,本文拟对1991—202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进行全面研究,以30年的时间跨度深入分析我国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分布格局和发展进程,从整体性与历史性两个维度揭示我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的变迁。这30 年始于国家“八五”规划(1991 年),终于“十三五”规划(2020 年),这期间历经6 个“五年规划”。30 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基金项目的发展与知识生产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联系,即知识有其“特定的社会居所”,知识是对现实社会“观念的凝聚”,这一点深刻体现在法学知识生产中[2]。本文运用知识社会学的基本原理,试图阐明作为法学知识生产重要形式的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始终深嵌在社会环境中,深受国家资源配置与政策话语的影响。通过对国家社科基金法学类项目进行整体性分析,不仅可以明察中国法学学科建设的发展历程,也可以洞悉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演进。本文选取了1991—202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立项课题作为分析样本①数据来源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库,http://fz.people.com.cn/skygb/sk/index.php/Index/seach,访问日期:2022 年12 月15 日。,经过初步筛选和数据清洗,样本容量为5837 项,分析工具主要利用了Office 办公软件、“ROCT CM6”词频统计分析软件。

二、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基本样态

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是观察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的一面镜子。下面先从形式层面对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揭示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整个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中的权重、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内部构成及其立项分布、相关学者和科研机构的立项情况、法学类基金项目的地域格局分布及其发展情况等。

(一)样本总体特质分析

1.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数量

经过30 余年的发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包括马列·科社、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新闻学与传播学等在内的24 个学科类别,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项目类别。就法学而言,在国家社科基金设立后的30 年(1991—2020年)里,法学立项数量共有5837 项。如图1 所示,在总体立项数目上,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30 年间呈现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若将30 年以十年为单位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十年(1991—2000 年)共330 项,第二个十年(2001—2010 年)共1340 项,第三个十年(2011—2020 年)共4167 项,可以发现第三个十年的立项是第一个十年的12.6 倍。法学学科立项数量增长速度之快,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学学术研究、法学事业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视,这也反映中国法学学术群体、学术规模在不断扩大。进一步观察图1,可以发现,1995 年、1996 年、2004 年、2014 年、2020 年是重要的时间节点。其中,1995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仅有10 项,是第一个十年中立项数最低的一年,原因在于,这一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立项数仅有161 项,而法学类立项数目在整体权重上并不低,占比为6.21%。1996 年的立项数在第一个十年中占比最高,这一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的全部立项首次突破1000 项,不过,法学类占比仅为5.66%,在整体权重上反而低于1995 年的6.21%,但变化幅度并不大,可见国家对各个学科基金项目数量的分配在特定时期的权重是相对均衡的。2004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首次突破100项,主要原因在于,2004 年国家为了推动西部地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决定设立“西部项目”,这一年西部项目中共有18 项法学类课题获得立项。2014 年法学类立项数目首次突破400 项,在“十二五”规划期间数量最高,主要原因是,2014 年党中央召开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勾画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确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施工图,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管理机构加大对法学类基金项目资助的力度。自2014 年起,法学类项目始终保持在390 项以上。2020 年达到第三个十年中立项最多的一年,接近500 项,足见中国法学学科发展势头之迅猛。

图1 1991—202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的年度立项情况(单位:项)

2.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类别

在30 年(1991—2020 年)的5837 项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不同立项类别之间的数量差异较大,这源于国家对不同项目的资助情况不同,对不同类别基金项目的重视程度也不同。其中,在常规性的社科基金项目类别中,“重大项目”的级别最高,国家资助的力度最大,但重大项目的立项数非常少。如表1 所示,在30 年的时间里,法学类重大项目一共有207 项,在全部法学类立项中占比仅有3.55%,各个高校、社科院等科研机构对重大项目的竞争程度非常激烈。不过,从表1 也可以看出,在30 年的时间里,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数量也在不断提高,从“八五”规划期间的1 项到“十三五”规划期间的115 项。仅从重大项目的指数型增长中就可以看出,国家对法学学科建设和法学学术研究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另外,从表1 中可以发现,国家“重点项目”的立项数大约是重大项目的2 倍,在30 年中一共有413 项,相较于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重点项目的数量也非常有限。在全部立项类别中,一般项目的数量最多,立项占比达到47.71%,共有2785项,接近全部立项数的一半。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统称为年度项目,但两者的资助力度不同。青年项目的立项数仅次于一般项目,立项占比为23.59%,共1377 项,接近全部立项数的25%。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是最常规的立项类别,自国家社科基金设立时就已经设置,而且在规划内的24 门学科都是如此。就法学学科而言,在30 年中,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共有3802 项,立项占比达78.73%。在某种程度上,这三大常规项目可以作为观测全部样本数量的重要指标,是比较不同学科立项表现的重要依据。在三大常规项目之外,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是国家出于不同的需要而设置的。西部项目设立于2004 年,主要资助对象是我国西北地区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2004—2020 年期间,西部项目中法学类项目共398项,占比为6.82%。后期资助项目(本文简称“后期项目”)设立于2004 年,但法学类后期项目直到2010年才开始出现,2010—2020 年,法学类后期资助项目共570 项,占比为9.77%,接近全部立项的1/10。为增强中国国际学术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2010 年国家开始设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本文简称“外译项目”),2010—2020 年,外译项目共87 项,占比为1.49%。

表1 1991—202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的立项类别

3.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整体学科中的分布

法学学科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学科,在全部学科中处于核心位置。如表2 所示,1991—202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立项数在整个哲学社会科学学科领域的立项权重在不断提高,从第一个十年(1991—2000 年) 的5.62%到第三个十年(2011—2020 年)的7.18%,深刻表明国家对法学学科科研经费资助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也更能反映国家对法学事业发展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此外,为充分了解法学学科在整个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中的位置,还需要将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进行横向比较。由于不是每一学科和每一阶段都有西部项目、后期项目和外译项目,为了使数据更具说服力,这里只比较每一学科都有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立项总数。如表3 所示,在30 年中,法学类三大常规性项目的立项数为4575 项,在统计的24 个哲学社会科学专业类别中排第3 位,仅次于应用经济学和社会学,这深刻说明法学学科在整个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中的核心地位。

表2 1991—202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整体学科的占比

表3 1991—2020 年哲学社会科学专业三大常规项目的总体分布

(二)样本主体特质分析

作为衡量科研实力的重要指标,各大高校、社科院、党校等科研机构十分重视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立项。因此,下面对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的科研机构、科研机构所属系统以及项目主持人等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初步揭示我国法学学术生产格局的基本样态。

1.立项项目单位的基本样态

如表4 所示,从立项总数上看,排在前10 位的科研单位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另外,这10 所院校的立项总数均超过100项,总立项数为1516 项,占全部立项数的25.97%。众所周知,这10 所科研单位就是法学界声名在外的“五院四系”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高等教育体系有了较大变化,但在法学教育领域,传统政法院校“五院四系”始终是中国法学教育的翘楚,是中国法学科研事业的担纲者。除了“五院四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立项上也有非常突出的表现。数据表明,在第一个十年(1991—2000 年)的330 项立项总数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一共有30 项立项,占比达9.09%,全国排名第一。并且,在第一个十年的5 个国家重大项目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占有3 席(由王家福和刘海年教授主持),这足以说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科研实力。此外,进一步分析表4,还可以看到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中的“新面孔”,如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的立项数目均处于全国前15 强;如果仅比较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这两项的总和,能发现浙江大学、清华大学均处于全国前10 强。由此可见,随着综合性高等院校法学科研力量的崛起,传统政法院校“一统天下”的格局将被打破。

2.立项项目单位所属系统

传统上,一般将科研单位系统划分为六大类,分别是高校系统、社科院系统、党校系统、党政机关、军队系统和其他类型。如表5 所示,高校系统的立项数量最高,共5319 项,占比达91.13%,其中,传统“五院四系”占比为25.97%,其他高等院校的立项占比为65.15%。紧随高校系统之后的是社科院系统,社科院系统立项为229 项,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118项,省(区、市)社科院111 项。党校系统共有116 项,其中,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有35 项,地方党校和地方行政学院有81 项。党政机关科研部门立项总数为97 项,占比为1.66%,其中,法院系统17 项,有14 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系统18 项,有13项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立项数共有19 项,在所有党政机关科研立项中排第一位。军队系统法学类立项数目最少,共有13 项,占比仅为0.22%;其他系统有63 项,主要分布在事业单位,比如出版社、法学会等,其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立项数目最多,共有14 项,法律出版社5 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4 项,中国法学会3 项。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法学研究的核心力量集中在高等院校,高等院校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在高等院校中,传统政法院校之“五院四系”实力强悍,占据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版图”1/4 的领地。在社科院系统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科研实力强劲,立项数超出全国所有省、市社会科学院立项的总和。不过,在省(区、市)一级的社会科学院系统中,立项数目的分布也存在极大的差异,其中,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实力最强,共有40 项立项,占全国省(区、市)一级社会科学院全部立项的36.03%;紧随其后的是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共有23 项立项,占20.72%,两者占比总和为56.75%。可见,上海市和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科研实力在省(区、市)一级社科院占有“半壁江山”。在党校系统中,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科研实力较为突出。在党政机关中,立项最多的是司法机关,共54 项,其中,又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主,地方层面的司法机关立项不到10 项。从整体上看,全国司法部门的立项表现并不符合法学学科的基本性质。与其他社科专业不同,法学是一门极其重视实践性的学科,而司法机关又是法学科研实践最为重要的应用场域,但全国司法实务部门在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立项数占比不足1%,全国司法系统年平均立项数不足2 项,这实在令人费解。90%以上国家级法学科研经费都集中在高校系统,这可能导致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学实践应用相脱节。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认真对待法学类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问题。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能够获得国家级科研基金立项不仅意味着得到了国家经费的支持,也意味着得到法学学术共同体的承认,这对于法学理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表5 1991—202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所在系统的基本情况

3.立项项目主持人的情况

在5837 项立项中,去除由各大出版社负责的42 项外,其余的5795 项项目主持人及其获得的立项数如图2 所示,主持过7 项的有1 人,占比为0.02%;主持过5 项的有12 人,占比为0.21%;主持过4 项的有48 人,占比为0.83%;主持过3 项的有189 人,占比为3.26%;主持过2 项的有747 人,占比为12.89%;主持过1 项的有3475 人,占比为59.97%。

图2 1991-202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持人情况

在进行核心主持人筛选时,依据国际信息计量学权威普赖斯教授所提出的普赖斯定律(Price Law)来确定核心主持人,其计算公式为:m≈0.749√Nmax,其中√Nmax 为社科基金法学类主持人的最大立项数,m 表示核心主持人所要达到的最低立项数。在本文所统计的期限内,Nmax= 7,m=0.7492.646≈1.98 项,根据立项数的特点,笔者将其取整,即在这30 年期间获得立项为2 项或2 项以上社科基金法学课题的负责人为笔者所筛选的核心主持人。样本数据统计显示,主持两项以上课题的核心主持人共997 人,共主持2320 项。在此基础上,笔者估算主持人增复量指标,主要用于测评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主持人的学术梯队情况。学术的发展需要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学术大家和学术新秀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上同台竞技,为笔者测评国内法学研究学术梯队的合理性提供了有效路径。在信息计量学中,通常用洛特尔公式(C/N+B/N=1)来表示。在该式中N 表示某一阶段之内立项课题总数,C 表示其中新主持人的立项数量,B 表示核心主持人的立项数。其中C/N 数值表示学术新人主持课题情况,通常称为主持人的增量,其数值越大表明学术新人主持课题数量越多;B/C 数值表征了核心学者重复主持课题的情况,通常称为复量,其数值越大表明核心学者主持课题数量越多,反映的是学术梯队的“老龄化”现象。根据洛特尔定律的结论,C/N 数值的理论最佳值为0.64,数值越接近则表明学术梯队的老中青搭配越科学合理。样本数据显示,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的核心主持人共主持2320 项课题,新主持人共主持3475 项,其增量值为0.58,复量值为0.42。依据洛特尔定律的结论,不难发现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的主持人增量小于其理论最佳值(0.58<0.64),该数据说明,法学理论研究的人才梯队结构存在比例失衡问题,体现为学术新秀的力量还不够强大,法学研究中学术青年的贡献仍有待提升,国家需要加大对青年学者支持的力度。然而,进一步分析前面表1 的数据,可以看到,从“十一五”规划(2005—2010 年)到“十三五”规划(2015—2020 年),青年项目在法学类基金项目中占比已经从31.54%下降到18.60%,这说明国家对青年项目资助的力度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下滑,这显然不利于年轻一代学术群体的成长。

(三)样本地域特质分析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是一种知识生产,也是一种资源配置。国家对不同地域学术资源的配置反过来会对该地域知识生产造成影响。2003 年,苏力教授在《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一文中揭示了法学研究与地域特征之间的关系,并以列数据的形式说明当时法学研究人员高度集中于北京,苏力认为这是法学缺乏独立性、过于依赖政治权力中心的体现,在文章的最后,苏力教授预言道:“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增强,法学家的流动已经出现并且可望增大。随着交通、通信特别是网络的发展,因地缘优势而获得学术信息优势和垄断的现象必定会弱化。”[3]现在从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的地域分布格局来看,苏力学者的预言基本是正确的。换言之,与20 年前的学术地域格局相比,当下的法学知识生产版图发生了较大的变迁,下面结合相关数据,揭示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的转变。

1.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地域格局分布

如表6 所示,近3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上呈现出“一超多强”的局面,这里的“一超”指的是北京,“多强”指的是上海、湖北、江苏、重庆等省(市)。北京是我国的政治中心,而法学又是一门与政治紧密相关的学科,且北京也是国内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最多的城市,截至2021 年,北京市共有11个法学一级博士点,占全国的20%。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又是传统的“五院四系”,科研实力地位难以撼动。从30 年的数据看来,北京作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中心地位依然没有改变,但与20世纪90 年代末的数据相比,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北京之外,上海的法学科研实力表现也较为突出,全部立项占全国的10%左右,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上海在全国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紧随上海市之后的省份是湖北省,湖北省有“五院四系”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科研实力一直保持在全国前列。重庆市的法学科研实力也较为突出,其中,西南政法大学做出了较大贡献。近年来,江苏、广东、浙江的法学科研水平也有很大幅度的提升,这反映了法学科研水平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整体上看,中国法学的知识生产版图中心主要还是在北京和东部沿海城市,未来这一格局会进一步加强。

表6 1991—202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地域分布情况

2.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地域格局变迁

当下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版图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仅仅从30 年的数据来看,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地域格局有了较为显著的变化。从表7 的数据可以看出,北京的立项数目在30 年中一直在下降,从第一阶段(1991—2000 年)的39.33%,到第二阶段(2001—2010 年)的25.75%,再到第三阶段(2011—2020 年)的18.91%,下降幅度超过50%。同时,可以发现,30 年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立项数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比如,上海从第一阶段的6.71%上升到第三阶段的10.27%,江苏省从第一阶段的4.57%上升到第三阶段的7.42%,浙江省从第一阶段的1.83%上升到第三阶段的4.70%,广东省从第一阶段的1.83%上升到第三阶段的4.94%。由此,仅从数据的变化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0 年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从北京的“一家独大”已经发展成为当下的“一超多强”的局面,并最终会走向多中心化的格局。尽管北京的立项数在30 年中始终保持第一,但北京作为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中心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因地缘优势和信息优势而获得的垄断地位被逐渐打破,京外高校法学科研实力的迅速崛起使法学知识生产格局逐渐趋向多中心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量大幅度变动反映了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的变迁,而知识生产格局变迁背后的关键因素是人才的流动,从根本上来说是市场经济作用于知识生产领域的结果。此外,也不难发现,法学知识生产与特定区域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核心区域集中在经济发达的省份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经济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而法律实践的需求也必定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概言之,从30 年国家社科基金法学类项目在地域分布格局的历史变迁中,人们看到了法学与政治、经济的内在关联性,法学学科的发展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表7 1991—2020 年不同阶段立项数排名前20 名的省(市)分布情况

3.知识生产格局变迁的相关统计指标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学知识生产地域格局的变迁,接下来运用数字统计指标进一步揭示我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分布的地域差异。本文引入统计学中的“变差系数”(Cv)用于考察法学研究中的地域分布格局的差异程度[4]。“变差系数”是一个表示标准差相对于平均数大小的相对量,在统计学中主要用于考察不同数据之间的离散程度,本文主要用以考察30 年来不同地区法学课题立项数的相对差异程度,“变差系数”指标的数值越大,相对差异程度就越大,反之越小。如图3 所示,三个阶段的“差异系数”在逐渐下降,1991—2000 年,样本差异系数处于最高峰,差异系数达到1.96,到了2000—2010年,样本差异系数下降为1.44,第三个阶段(2010—2020 年)样本差异系数为1.15,上述数据表明了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30 年中的地域差异程度在不断缩减,这也印证了上面从表7 中得出的结论,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逐渐趋向分散化、多中心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不同地区之间的立项差异体现了国家资源分配在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变差系数的不断缩小表明了国家资源分配在地域分布格局中的差异逐渐缩小,这是国家资源分配合理化的体现。

三、国家社科基金法学类项目的主题呈现

上文从形式层面分析了30 年来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总体特征、主体特征和地域特征,从形式上揭示了30 年来中国法学知识生产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在不同系统、在不同地域等方面的格局差异,初步呈现了法学知识在“特定的社会居所”中所呈现出的不同样态。下面结合不同阶段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的学科属性、立项主题和相关的研究成果,从内容层面对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进行全面分析,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进一步阐释法学知识生产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一)法学二级学科基金项目分布情况

法学二级学科主要包括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诉讼法学(含司法制度)、国际法学等九大类。如表8 所示,民商法学总立项数为1271 项,包含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121 项和知识产权法学的229 项,总占比为21.77%,排在第一位;紧随民商法学之后的是法理学,立项数为845 项,占比为14.48%;法律史和环境法学的立项数目最少,分别为335 项和331 项,占比约为6%;国际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两个二级学科的立项数目相近,占比约为11%;刑法学、经济法学和诉讼法学三个二级学科的立项数目相近,占比约为10%。从总体上看,在30 年中,法学各个二级学科的总立项数相对均衡,不同学科立项布局较为合理,立项权重与该学科总体规模相符。

表8 1991—2020 年法学二级学科的立项分布和权重

(二)法学二级学科立项分布的历史演进

在30 年的发展进程中,不同二级学科的立项数目和权重有较大程度的变化。从表9 的数据来看,立项权重下降幅度较为明显的法学二级学科有法理学、刑法学和国际法学。其中,法理学学科的立项权重从第一阶段的21.12%下降到第三阶段的13.41%,下降幅度最大;仅次于法理学学科,刑法学学科的立项权重从第一阶段的14.55%下降到第三阶段的9.55%;国际法学的立项权重从第一阶段的13.64%下降到第三阶段的11.21%。立项权重上升幅度较大的二级学科有法律史、民商法学(含知识产权法学)、环境法学。其中,法律史学的立项权重从第一阶段的1.82%上升到第三阶段的6.10%,环境法学的立项权重从第一阶段的2.12%上升到第三阶段的6.43%,知识产权法学从第一阶段的3.03%上升到第三阶段的5.50%。不同学科立项权重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学知识体系的变迁,这也是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变迁的体现。在第一阶段(1991—2000 年),中国法学界尤其注重对法学理论的建构和探索,致力于摆脱“幼稚法学”的理论和话语困境,法理学者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命题,比如,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梁治平教授的“法律文化论”等具有重大理论开创性的学说均是在这一阶段提出并完善的。所以,在这一阶段,法理学在法学二级学科中享有较高的学科地位,其不仅是法学基础学科,也是引领整个法学学科发展的风向标。也因此,法理学的立项权重在这一阶段达到了峰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学的实践面向愈加凸显,而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问题难以通过法理学来解决,法理学学科遭遇了来自法律实践和部门法学的双重质疑,学者们认为法理学并不能很好地指导法律实践,也难以成为推动部门法学发展的主力[5]。应实践之所需,部门法学的力量不断壮大,法学二级学科的分支也越来越细,法理学学科的立项权重也随之下降,这是对法理学学科立项项目变化的解释。除法理学之外,刑法学的社科基金立项数也有较大幅度的下滑,这源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20 世纪90 年代初中国特色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中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民商法学逐渐成为炙手可热的法学学科方向,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于民商法学学科的研究,民商法学学科的科研力量不断发展壮大,民商法学的课题立项自然是水涨船高。民商法学立项幅度的提升与刑法学立项的下滑形成鲜明对比,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法学不同二级学科立项数的“此消彼长”反映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的变迁。此外,法学二级学科的立项分布深受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资源的影响。在第一阶段,知识产权法学的立项权重仅有3.03%;到了第三阶段,知识产权学科的立项权重上升为5.50%,这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加大对知识产权学科的科研投入,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愈发凸显,可持续发展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逐渐被抛弃,国家经济发展和治理理念的转型推动了环境法学的发展,促使环境法学立项权重从第一阶段的2.12%提升为第三阶段的6.43%,环境法学也从法学研究的边缘走向中心。

表9 法学二级学科在不同阶段的立项数与权重的分布

(三)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研究主题的演进分析

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主题是观察中国法学研究进展的重要窗口。本文试图对不同阶段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主题词进行分析,捕捉不同时段我国法学研究的热点话题,进而揭示中国法学知识生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关联性。运用“ROCT CM6”词频分析软件对不同阶段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称进行统计分析,去除“研究”“法律”“问题”“制度”“中国”等不具有统计学分析意义的高频词外,形成了不同阶段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称高频主题词分布表(见表10)。从表10 可以看出,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题词在不同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别,反映了我国法学研究的主题在与时俱进,这源于法学学科所具有的实践性和时代性特征。

表10 1991—202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不同阶段高频主题词分布

表41991—202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单位分布

第一阶段(1991—2000 年)是国家“八五”规划和“九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阶段。1992 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人们思想进一步解放,法学研究的诸多禁区被打破,法学事业发展欣欣向荣。1992 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 年11 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步骤作出总体规划。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学界对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了深入而广泛的研究。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中最高频的主题词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理论法学到部门法学,法学各个学科的学者都在积极探索和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理论。这一阶段,除了确立中国经济发展道路,我国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展。1997 年党的十五大划时代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开启了依法治国新阶段[6]。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宪法,使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学界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也因此,“依法治国”成为这一阶段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称中的高频词。另外,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社会保障、人权保障、民主法治、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等重要主题也是这一阶段的重要研究论题,这些论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有着紧密关联。

第二阶段(2001—2010 年)是国家“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阶段。在21 世纪之初,中国正式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法学研究者,尤其是国际法学者,紧紧围绕着WTO 相关法律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这一阶段立项项目名称中包含“WTO”一词的就有28 项,涉及WTO 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关系的诸多方面。在加入WTO 后,全球化问题开始成为我国学者共同关注的焦点,学者积极探索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如“经济全球化中的中国法学”“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税收问题研究”等,这些研究为中国融入全球化的时代浪潮和保障中国国际贸易利益做出了重要贡献。步入21 世纪之后,司法机关围绕程序公正、审判高效和司法透明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规划相继出台,学界围绕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审判管理和加强司法资源保障等方面展开研究,“司法改革”也因此成为该阶段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称的高频词,尤其是法理学者和诉讼法学者,对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学术争鸣,产生了一批极有分量的学术成果。党的十六大以后,建构和谐社会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目标。2004 年9 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2005—2009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称中含有“和谐社会”一词的就有33 项,从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到和谐社会运行中的法治保障问题,法学研究者围绕建构和谐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此外,这一阶段学者也对西部大开发、新农村建设等国家战略中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在传统法学研究议题中,学者对“法律体系”“立法”“民法典”“宪法”“侵权问题”“权利”“法治政府”等核心议题的研究力度有所提升。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实证研究方法开始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并在下一个阶段不断发展成熟。

第三阶段(2011—2020 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阶段。中国法学事业在这一阶段迈向了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布局。法学界就全面依法治国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展开了深入研究,如“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与法治研究”“党内法规与党内法治研究”“司法改革与政法改革研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法研究”“中国民法典和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研究”等,这些研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学理支撑。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法学界注重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提出一系列新概念、新命题、新范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国家治理现代化”“未来法治”“法治强国”“新中华法系”“民生法治”“智能社会”“新兴人权”“数字人权”等。上述这些在法学界受到普遍关注的研究议题深刻反映在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称上,“治理”“法治”“国家”“社会”“改革”等主题词在项目名称上出现百余次。2020 年5月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达到新高度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后,法学界对民法典的研究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近十年的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称中包含“民法典”一词的基金项目就有65 项。除上述提及的项目名称高频词外,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自人类社会进入21 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以来,数字智能革命席卷全球,人类社会开始迈向数字时代,法学界对数字时代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在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称中,“大数据”“个人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规制”“监管”等词语成为这一阶段的高频词,法学界围绕着“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时代算法和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和监管”“数字时代国家治理法治化与现代化”“数字人权保障”等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而广泛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推动了中国“数字法治”建设,也推动了“数字法学”这一新学科的发展。

四、结语

20 世纪80 年代,法学被认为是一门“幼稚”的学科,主要是因为当时中国法学刚刚从苏联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模式中解放出来,还远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研究体系。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研究者奋发图强,历尽披荆斩棘之艰,中国法学终于摆脱“幼稚”之名,开始在世界法学版图上崭露头角。回望这段历程,笔者有不同的考察视角。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从形式和内容两个维度,以划分历史阶段的方式,全方位考察30 年来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基本样态。更重要的是,本文并非仅是在进行简单的统计学意义上的分析,而是运用知识社会学的基本原理,揭示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格局的变迁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性。研究表明,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30 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实践性,不同阶段的基金项目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回应了时代的需求,响应了国家的号召,法学知识生产因此有其“特定的社会居所”。通过对30 年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分析,人们不仅可以看到中国法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景象,也可以触摸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脉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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