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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性与非线性逻辑下的媒介协同治理路径演进*
——基于媒介技术的视角

2023-02-01廖云路

西藏发展论坛 2023年1期
关键词:逻辑媒介协同

廖云路

在全球化与现代化的双重变奏下,媒介技术为社会治理带来了各个层面的变革,成为推动社会治理理念、治理形式、治理决策创新的重要引擎。利用媒介技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是大势所趋,“技术的有效使用,是作为媒介的技术能服务于治理的基础前提”[1]。社会治理是一项综合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调动各类社会主体的对话、协商与合作,而媒介正是通过协同的方式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作为一种技术赋能,媒介协同治理的优势在于发现和解决社会治理中的复杂问题,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深度、广度和精度。

媒介协同是媒介技术与社会治理之间深度勾连的结果,但“传媒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如何,尚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2],尤其缺乏基于媒介技术角度的研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管理体制的调整以及社会治理思想的成熟,媒介技术作为媒体协同治理变量的重要角色逐渐被认识。传统媒介环境下的媒介协同治理是以线性逻辑为基础的,媒介技术发挥着减少治理中的“中间环节”或将介入治理的阶段前移等作用。融媒体环境下的媒介协同治理则遵循非线性逻辑,媒介技术以一种工具形式内嵌于社会治理活动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运作模式和彼此间的互动关系,使社会治理对象变得更加“可治理”。在全国大力推进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背景下,从媒介技术角度回答何为媒介协同治理、为何要媒介协同治理、如何媒介协同治理等问题,是对媒介作为治国理政工具的角色定位的注解。

一、媒介技术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耦合

作为系统科学的分支,协同理论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由德国教授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提出。在借鉴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突变论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哈肯认为各个系统间存在着相互影响且又相互合作的关系,通过数理统计学和系统动力学相结合,可以实现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之间的协同作用。[3]互联网技术革新催生了媒介化社会,使得媒介可以在社会治理层面发挥协同作用。媒介协同治理是以媒介范式和逻辑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参与,在社会协同理念下为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提供媒介渠道、产品和服务。

面对社会转型中的不确定性,媒介发挥着环境监测、社会整合等功能;更重要的是,以融媒体为代表的媒介提供了一个可供多方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传播学者杰斯珀·斯托姆巴克(Jesper St r omback)从信息来源、权力机构、内容生产和媒介逻辑,分析了政治与媒介关系的四个阶段。[4]第一阶段:媒介是最重要的信息来源,无论政治事务或政治活动的规模大小、涉及范围、利益指向,都以大众媒介为主要沟通渠道;第二阶段:媒介的独立性增强,在政治权力选举和使用、政治活动开展和进程、政治实施控制和监督等议题的报道中,新闻专业主义开始增强;第三阶段:媒介内容受制于媒介逻辑,政治领域中的各类事项来适应媒介的不同规律,人们对政治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第四阶段:政治活动由媒介逻辑决定,从参政、议政到资政、督政乃至政治变革都必须接受媒介逻辑,媒介逻辑内化于政治逻辑中。

上述阶段勾勒出政治领域如何一步步被嵌入到媒介并受媒介逻辑支配的过程。媒介协同治理并不限于政治领域或政府的主体,其他社会领域和社会主体也沿着相似的路径被纳入到媒介协同治理的过程。媒介技术的发展与社会治理的依赖共同建构了媒介协同治理。媒介技术对社会治理的影响是自变量,而社会治理对媒介技术的依赖则是因变量。如下图所示:

图1 媒介技术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耦合

站在媒介角度,媒介技术具有反映社会变化的洞察力,在此基础上对其他组织、领域和社会系统进行渗透,最终嵌入到社会治理的运行规则中;站在社会角度,社会主体为满足自身发展目标与公共利益最大化,选择适合治理结构的媒介形式与内容,最终形成对媒介技术的依赖。嵌入是反映和渗透的积淀,是媒介协同治理的“推力”;依赖是社会治理需求与选择的结果,是媒介协同治理的“拉力”。在媒介协同治理的互动关系中,媒介技术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的动力来源。

二、线性逻辑:基于传统媒介环境的媒体协同治理

“如果说新闻媒介是一种工具,每一部分治理主体都在尽可能地调动和使用它。”[5]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各类社会主体必须适应媒介环境的变化,在治理或被治理的层面上选择适当的媒介形态。在传统媒介环境下,媒介协同治理呈现线性逻辑,即一定时空环境下的传受主体“先传后受、传受相连”,治理的技术与方式都可以从此前的阶段中找到逻辑支点。

(一)舆论监督型治理

媒介的所有社会功能中,舆论监督功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随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媒体市场化改革,各类报刊、电视栏目力求摆脱之前党和政府“传声筒”的单一角色,不同报道题材、操作路径不一的舆论监督报道在媒体上涌现。舆论监督一方面使公众了解公共信息和公共权力的运行情况,帮助各类社会主体树立起了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另一方面起到了伸张正义、充当社会情绪“排气阀”的作用,通过对社会问题的收集、分析、评判和提出意见建议,促成了部分社会问题的解决。

舆论监督型治理是以社会问题为导向的,为取得理想的传播效果,媒介就要选择一些重大而普遍的社会问题。这类问题之所以成为“显性”,往往也是不容易治理的,经媒介报道后,势必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给相关社会主体的工作造成压力。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名誉等驱使之下,部分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又倾向于制造“爆款”,把舆论监督的重心放在曝光而非治理,给社会风险控制带来了不确定性。此外,舆论监督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往往是已经酿成的既定事实,为了搜集到有说服力的证据,一些舆论监督报道中还会运用到暗访、偷拍、人肉搜索等手段,可能触犯到被监督对象的隐私权等法律问题。

从媒介技术的角度上看,舆论监督型治理存在一个根本缺陷:媒介参与到社会治理环节过于滞后。媒介难以通过媒介技术的方式,把介入治理的环节前移。换句话说,舆论监督更像是一种媒介抗争[6]。然而,以政府为代表的社会主体希望媒介以更加“温和”的方式参与治理,起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作用;媒介处于“喉舌”和职业角色之间,也不愿意过多承担舆论监督带来风险。

(二)协商对话型治理

现代社会治理建立在各类社会主体利益表达基础上,“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成为社会共识;相反,如果利益表达和协商对话不充分,社会治理就会偏离良性的轨道。基于普及面广、可视性强以及表现形式灵活、多样等技术特点,以电视为代表的媒体不再满足于当客观事实的讲述者,而是积极介入到社会治理的过程,推动协商对话型治理,代表性的节目主要有湖北卫视的《调解面对面》、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北京电视台的《第三调解室》等。

从媒介技术的角度上看,电视是以一种声画并茂的形式再现客观事物,具有动态直观、说服力强和可信度高等传播特点。媒介协同治理的关键,是过程的协同。相较于舆论监督型治理,协商对话型治理将媒介参与从“事后”前移到“事中”环节,进而实现了对社会治理的有效干预。进一步说,印刷媒介环境下,媒介在上情下达过程中的时空是错位的,比较容易造成政府与民众之间信息不对称,且相对滞后。协商对话型治理则把社会治理的各类主体聚集在一个共时的时空环境中,利益当事方、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企业机构等在此环境中有效互动,形成多重联动关系;再加上节目选题的典型性、过程的公开性、结果的共通性等特点,推动利益的协调和社会问题的及时解决。

协商对话型治理的不足主要在于“做媒介产品还是解决社会问题”之间的冲突。“如果说评价一档节目的核心要素是内容、收视率和广告,那么,评价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要素,则是纠纷解决的成本与效益以及纠纷解决的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7]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导致实际操作中必然有所侧重、有所取舍,因而协商对话型治理的方式只可能是选择性治理。为了凸显社会问题的典型性和严重性,部分节目存在虚构案例、刻意渲染情节等问题,也客观上压缩了协商对话型媒介协同治理空间。

(三)开放考评型治理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网络问政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与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相比,互联网络有明显优势,可用来传播信息、表达诉求、进行政治沟通,不仅较为容易和便捷,而且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8]网络问政以超低的成本、形式的多样性、参与的广泛性等,倒逼政府在媒介环境下进行“媒介执政”[9]。网络问政的“问”已不仅仅是询问,还有问责的意义。大部分开设有网络问政的省市都以制度形式确立了回应机制,并纳入到政府绩效考评。

无论是党政部门提出再认识媒介传播规律,尊重和善待媒体,还是学会在媒介环境下进行“媒介执政”,都足见执政者不得不顺应媒介技术的变革,调整其执政理念与行为。但必须指出的是,媒介技术的局限性仍然体现在开放考评型治理中。由于网络问政技术平台缺乏有效联动机制,同一类乃至同一个问题反复问政的现象经常出现,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网络问政是政府与公众之间开放的互动,无法提前对问政主题、对话内容等进行筛选和把关,这就容易被部分网络推手利用,难以遏制极端言论、不良情绪甚至网络暴力[10]。从信息的供需关系上讲,政府部门是权威的信息提供者,公众是需求的一方,“需”显然大于“供”。执政者倾向选择比较容易的、已有明确结果的、对自身形象有利的问题进行回应,对其他问题避重就轻。因此,网络问政在火热了一段时期后,边际效益开始递减。

从舆论监督型治理,到协商对话型治理,再到开放考评型治理,后一类型比前一类型或者在参与治理的形式上更为丰富,或是在参与治理的阶段上有所前移,又或是最大限度地剔除掉媒介把关人等“中间环节”。媒介与治理的关系是以线性逻辑为基础的,执政者可以通过控制“把关人”而控制媒介,通过控制媒介进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以线性逻辑为基础的传播本质上是单向度的、选择性的、有限开放的治理,留给执政者的话语空间大,留给其他社会主体的话语空间小,在治理的深度、广度和精度上相对有限。

三、非线性逻辑:基于融媒体环境的媒体协同治理

相较于线性逻辑的媒介形态,融媒体呈现非线性的特点。这种非线性逻辑得益于多种技术在融媒体平台下的交叉、互补、共融。即是说,如果将每种技术都视为与媒介相联系的变量,虚拟现实、传感器、定位系统、大数据等技术的组合结果是千变万化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丰富多样的融媒体形态,以致于这些形态与现实空间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成为一种“万物皆媒”的泛在媒介。[11]媒介技术的进步带来媒介与治理交叉范围扩大、联系更加紧密,使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经技术的分解和过滤而变得“可治理”。

(一)融媒体对社会环境的分析掌握

在融媒体出现之前,文字、声音或视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信息的交流互动,但难以把社会对象的信息进行数据化分析。融媒体则在不同类型场景的接入、场景与场景叠加的基础上,分析掌握一定时空环境下的人口分布、职业身份、热点词云、舆情消长规律等,这使得媒介协同治理的作用不再是简单的信息传递,而是工具性的,使传统媒介环境下难以开展治理的社会主体具有了治理的可能。

以全国大力推进建设的县级融媒体中心为例,作为集舆论引导、公共服务与风险控制于一体的媒介形式[12],县级融媒体中心建构起了一套社会态势感知系统。在空间上,县级融媒体中心不仅能够自动抓取微博、微信、抖音等日常网络社交行为产生的数据,还能掌握社区、商店、医院、路灯等公共领域中产生的数据,对特定群体的信息获取倾向进行聚合分析,并根据“主体需求”细化、筛选、整理相关数据,从而描绘出社会群体、地域、时段的整体特征。在时间上,县级融媒体中心可以动态化、常态化、持续性地展现治理对象的话语圈层、作息规律、时间节点等信息,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

融媒体技术突破了传统数据时代片面化、单一化、静态化的思维,开始建立全局化、动态化、立体化的社会态势数据,将看似无关紧要的数据纳入分析计算的范围。以“住房”为例,通过让流动人口扫取租房屋二维码,县级融媒体平台可以建立起流动人口动态分布图,由此可以协同就业、教育、法律援助等社会主体的进入,实现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的社会综合治理。融媒体技术对社会环境的分析,是关注数据与人的关联,回答一个个数字背后对人们“意味着什么”?数据分析的结果虽然不能直接通达“人性”,但可以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网络结构、虚拟场景等,破解数据的“弦外之音”和“人文气息”,提高媒介协同治理的精细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

(二)融媒体对社会问题的处理方式

正如传统媒介面对的社会治理对象相对模糊,因此即便掌握了治理对象的信息,也因媒介技术手段的局限,难以组织起更加有效和有针对性的回应方式。融媒体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媒介技术为基础的平台架构,各类社会主体都会在融媒体上留下“痕迹”,通过对使用习惯、偏好和特点进行分析,融媒体及其他治理主体可以组织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或应急处突等处理手段。

“用户需要什么信息我们就为他们推送什么样的内容,以及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一切都将预示融媒体时代的发展趋势。”[13]从已经实施多年的“互联网+”模式来看,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都已实现与网络的接轨,“互联网+医疗”“互联网+交通”“互联网+农业”等创新模式层出不穷。融媒体正在逐步完善对社区服务、社会救助、青年就业、社区养老、贫困帮扶、纠纷调解等各个层面公共服务的链接,实现公共服务的动态优化供给。

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各种因素纠合而形成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加剧了发展中的不确定性,考验着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融媒体的协同治理具有公安、国安、统战等社会主体所欠缺的弹性和灵活性,可以从技术角度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引导和疏通。在精神文化层面上,融媒体在对个人信息获取倾向分析的基础上,定点组织和推送各类新闻产品、社会服务,对其进行舆论引导、意见疏导和精神抚慰,促成社会认同的达成;在经济利益层面上,融媒体能够对弱势群体、低收入群体和利益受损群体进行精准识别,掌握其利益诉求点,并在规则范围内通过点对点推送优惠政策、发放经费补贴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经济利益补偿[14],消解潜在的社会风险。

四、治理媒介化:媒介协同治理的目标指向

在媒介技术的驱动下,媒介与治理无时无刻不处于一种互构关系之中。从报纸、电视到全媒体、融媒体,从激光照排、移动直播到大数据、云计算,媒介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呈现“去形态化”的发展趋势——媒介在技术的不断拆分组合下,原本载体的“外壳”逐渐失去了独立意义,取而代之的是边际开放、形态弱化,媒体也变得“越来越不像媒体”。由于融媒体环境下媒介的内涵与外延都极大延伸,媒介协同治理指向一个“治理媒介化”的结果。

“治理媒介化”的概念目前还相对陌生,已有文献中尚无对此确切的定义和解释。从新闻传播学角度看,有必要将治理媒介化与“治理媒介”或“媒介治理”等相近概念进行区分。“治理媒介”或“媒介治理”是研究者站在宣传的角度,思考如何在信息化背景下管理和利用媒介实现对社会的治理。这里的媒介主要视为被治理的对象,也很少将其作为独立而完整的治理主体,站在技术层面讨论媒介如何让治理对象变得更加“可治理”。从社会学或公共管理学角度看,媒介不仅是一种宣传工具,还是一种技术手段。对媒介技术的价值挖掘、管理运用以及制度建设等探讨,旨在回答“如何在社会治理中运用到媒介”的问题。然而,这些研究大都侧重技术的操作层面,一定程度上剥离了整体的媒介理论和媒介环境,如媒介属性、媒介形态、媒介环境、媒介运行等,“许多具体的实证研究没有与媒介化理论联系起来”[15]。

现代媒介技术对社会和文化带来的影响,所呈现的是一场媒介技术与社会治理关系的重构,人们需要在两者关系变革中重新认识媒介协同治理。一种普遍的观点是,在媒体融合实践力度、广度和深度向着纵深推进的过程中,信息传播及其背后的社会关系网络不再是“上下相扣、层层传导”的线性逻辑,非线性逻辑主导的融媒体技术已嵌入到社会治理的全局中,呈现出传播主体平等、传播环境开放、传播方式协商、传播效果共享的扁平化特征。媒介技术与社会治理进一步耦合而成的治理媒介化,是指媒介以一种工具形式内嵌于社会治理活动中,并促成社会治理主体以媒介为中心结成复杂的依赖关系。

治理媒介化是当前融媒体环境下媒介协同治理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无论从跨学科层面的理论审视还是实践层面的调查研究与对策制定,对于“治理媒介化”的认识还有待统摄和深化。从媒介技术视角认识媒介协同治理的路径演进,尤其是对于“治理媒介化”下媒介工具性角色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媒体融合转型的质量和成效,以及以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为重点的媒介协同治理的功能转向。

五、结语

媒介技术的革新不是替代而是迭代关系,媒介协同治理并非是融媒体环境下才出现的。以舆论监督型治理、协商对话型治理、开放考评型治理为代表的媒介协同治理在传统媒介环境下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基于线性逻辑的媒介形态也暴露出媒介技术与社会治理之间的间性不足,媒介协同治理的角色和功能受限。因此,相较于道德、法律、统战、基层民主协商等社会治理方式,媒介协同治理长期以来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数字技术的发展给当代新闻业带来的变化体现在新闻的生产、流通、接受等多个层面。”[16]以线性逻辑为基础的融媒体为媒介协同治理提供了“可治理”的“座架”,进而将媒体本位的媒介协同治理转换为工具本位的治理媒介化——从以媒介“破界”到治理,转换为技术“赋能”治理以酵化自身结构的现代化,有望实现媒介技术与社会治理理论的深度融合及可能的边界突破。从近年来的媒体融合转型,尤其是“自上而下”大力推进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不难发现其中释放出的明确的媒介协同治理信号;无论是作为媒介还是政府等社会治理主体,也需要在技术、观念、制度的支撑下释放出与之相适应的动能,以达到媒介发展与治理目标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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