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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探索与思考

2023-01-23黄冈市委编办

中国机构编制 2022年11期
关键词:蕲春县议事黄冈市

●黄冈市委编办

实际运行中,议事协调机构在动议设立、作用发挥、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要从制度规范着手,构筑长效机制,严控入口、畅通出口,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健全机制、提升质效。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党中央明确严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如何进一步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是一个紧迫而又意义重大的课题。本文以黄冈市市本级及所辖蕲春县为研究样本,深入解剖市、县两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思考。

一、黄冈市及所辖蕲春县议事协调机构现状及分析

(一)隶属关系。黄冈市本级,隶属市委的议事协调机构有53个,占20%,隶属市政府的171个,占63%,同时隶属市委、市政府的46个,占17%。蕲春县隶属县委的议事协调机构44个,占18.6%,隶属县政府的156个,占65.8%,同时隶属县委、县政府的33个,占13.9%,其他4个,占1.7%。从隶属关系看,市县两级特点一致,隶属于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数占比均超过60%,其中发改委、教育局等部门均牵头10多个议事协调机构,反映出市县党委政府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高度重视,借助于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工作统筹力度。

(二)审批主体。黄冈市本级,经市委办公室批准设立的49个,占18%,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156个,占58%,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共同批准设立的49个,占18%,经其他机构批准设立的16个,占6%。蕲春县经县委办公室批准设立的49个,占21%,经县政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142个,占60%,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共同批准设立的34个,占14%,经其他机构批准设立的11个,占5%。总体看,现有议事协调机构大部分经市县两办把关审批。

(三)时间跨度。黄冈市本级,现有市级议事协调机构270个(议事协调机构类245个、联席会议类20个、专项工作办公室类4个、其他类1个)。2013年之前设立仍保留的有44个,占总数16.3%;2013年(含)以后226个,占83.7%。蕲春县现有县级议事协调机构237个(议事协调机构类227个、联席会议类10个)。2013年之前设立仍保留的有50个,占总数21%;2013年(含)以后226个,占79%。据此可知,2013—2020年议事协调机构整体呈逐渐增加趋势。

(四)主要领导情况。黄冈市本级,议事协调机构由党政主职担任“一把手”的共有103个,占38.1%,其中,由市委书记担任“一把手”的有22个,占8.1%,由市长担任“一把手”的有68个,占25.2%,共同担任“一把手”的有13个,占4.8%。蕲春县议事协调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一把手”的共有97个,占40.9%,其中,由县委书记担任“一把手”的有22个,占9.3%,县长担任“一把手”的有59个,占24.9%,共同担任“一把手”的有16个、占6.7%。表明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重点工作的重视,能及时整合各种力量,快速、高效推动工作落实,同时,也反映出主要领导领衔议事协调机构过多,分散精力。

二、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处大事、立小组”是党和政府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提升党政机构治理能力的一种有效工作方法,在党政机构职能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议事协调机构在设立、职能作用发挥、规范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设立不严谨,撤销不及时。2019年至2021年,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呈“快速增长”状态,设立数量超过现有议事协调机构总数的一半。主要是因为缺少统一、规范的议事协调机构设立规定,设立审批主体、报批程序、审批条件等方面不规范,审批把关的政策依据不充分,“入口”控制不紧。同时,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完成后,所在部门往往不及时或不愿意整合撤销,“出口”不畅通。

(二)职责不清晰,运行不规范。一些议事协调机构因工作任务和职责相同、相近,交叉或涵盖,职责分工不清、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机构的高效运转。部门牵头议事协调机构数量较多,也必然出现精力分散,人手紧张等问题,难以保障议事协调机构机构有效运转和统筹协调作用的发挥。

(三)管理不细致,监督不到位。一些议事协调机构未建立运行规则,工作开展随意性大。少数议事协调机构因未对各成员单位作具体分工,出现议事协调机构牵头部门“越界”干涉成员单位行政事务或替代行使行政主体资格的现象,削弱“三定”规定的权威性。

三、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思考

为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有效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建议从制度规范着手构筑长效机制,促进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精干、运行高效、规范有序。

(一)严控“入口”,畅通“出口”。严把审批设立“入口”,坚持非必要不设立的总方向,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顶层设计,出台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的政策,明确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的审批主体、审核要件、程序规定等。畅通撤销合并“出口”,出台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指导性意见,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督查机制,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对职能职责重合、主要任务已完成、运行机制不畅、统筹协调能力不强等议事协调机构,结合实际及时作出撤并决定。

(二)明确职责,压实责任。理顺议事协调机构与所在部门、成员单位的关系,明确议事范围,界定职责定位,规范议事程序。建立由各级党委办、政府办、编办等部门联合的议事协调机构督查机制,加强对各级议事协调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全面掌握运行情况和工作成效,对于运行不畅、成效不明显的要督促及时整改或撤销。

(三)健全机制,提升质效。健全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探索将工作领域、职能职责、组成人员、牵头领导相近的议事协调机构整合,减少重复会议,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完善配合机制,积极探索细化议事协调机构所在部门与成员单位间相互协作配合的机制,以制度化的形式实现各成员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作用,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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